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粤01民终26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女,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桂媚,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某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叶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审被告:张某,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某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1民初32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某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判令某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未采信关键证据,导致错误认定涉案房屋不存在重大瑕疵及胡某未履行通知义务。涉案房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自2016年7月起,涉案房屋出现“管线杂乱、供水时有时无、消防管道及消防栓缺失”等严重影响基本居住安全的重大瑕疵。此状态已持续多年,致使房屋完全丧失正常居住功能,处于“不适租”状态。某某公司作为出租人,负有法定的维修义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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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苏04民终6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某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部分。负责人:吴某,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缘,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波,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华安某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某、朱某、常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5)苏0412民初13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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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新32民终1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民丰县。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浪,上海邦信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民丰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民丰县。法定代表人:穆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某某,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慧,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丰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2025)新3227民初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浪、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穆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某某、王云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置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新3227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为驳回某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某置业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某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某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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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15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穆某晖,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灌云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连云港百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法定代表人:穆某晖,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穆某晖因与被申请人灌云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某公司)、一审被告连云港百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7民终3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穆某晖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关于涉案买卖合同的主体认定错误。2016年穆某晖因扩建厂房,由父亲穆某波出面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并购买建筑材料,工程款和材料款均由穆某波负责,穆某晖不存在直接从益某公司购买混凝土的事实,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益某公司应向穆某波主张权利。穆某晖在另案中主张益某公司的产品质量责任,并不以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前提。(二)一、二审判决根据益某公司提供的164张送货单认定其供应混凝土的数量,缺乏事实依据。益某公司提供的上述送货单中仅有1张系穆某晖本人签名,有穆某波签名的送货单也存在多种笔迹,一、二审判决对以上送货单的真实性未予审查。(三)一、二审判决参照市场指导价认定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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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云06民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xxxxxxxxxxxx。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1955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云南省麒麟区人,云南某有限公司股东,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中国某曲靖支行。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甲,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云南省五华区人,云南某有限公司股东,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乙,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云南省五华区人,云南某有限公司股东,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云南某有限公司股东,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鸿,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娆敬,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68********),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润,云南意衡(永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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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吉0194民初5541号原告:崔某良,男,1979年1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告:杨某羿,男,1998年7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开发区。负责人:高某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良与被告杨某羿、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2026年1月16日15时,原告崔某良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某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良负担。审判员 刘珅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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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甘01民终6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民主街28号。法定代表人:田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甘肃理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嘉宇,甘肃理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平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4号零售区6栋308室。法定代表人:云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和平,甘肃合睿(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库猛哲,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平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5)甘0103民初9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244元,减半收取17622元,由上诉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7622元退回永登新安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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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青民申13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波某合伙企业。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F1434。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某有限公司(委托代表:姚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璐,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男,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再审申请人宁波某合伙企业因与被申请人杨某、刘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青01民终2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宁波某合伙企业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2008年刘某与杨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杨某支付250000元首付款”的事实,无证据支撑,且与二审查明的存折显示情况矛盾。杨某提交的存折无法证明250000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其一,取款时间跨度长达7个月,违背房屋交易的即时性特征。杨某首次取款时间为2008年5月5日,最后一笔取款时间为2008年12月18日,期间分8次零散取款。其二,存折存在“先存后取”的异常交易特征,实为资金周转而非专门取款付房款。无证据佐证250000元系交付房屋首付款,杨某未完成举证义务。根据《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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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青民再1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某房地产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诚,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杰,陕西益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男,住湖北省洪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志强,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腾,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男,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志强,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腾,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青海某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某、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青01民终3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2025)青民申60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青海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诚、王润杰,被申请人赵某、朱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志强、徐兴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青海某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协议书》解除的根本原因系赵某拒不履行合同付款义务,青海某房地产公司主张给付房屋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按该房屋的实际租金标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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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渝民申44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某,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再审申请人重庆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园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某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4民终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某园林公司申请再审称,1.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未将属于某某园林公司所有的28颗香樟树从拍卖标的物中剥离并进行明确公示,执行法院明知或应知树木非被执行人所有,未履行审查和披露的义务,存在重大瑕疵。2.周某某违反合同附随的协助义务,构成先行违约。原先建造的棚子、围墙等构筑物直接阻碍了树木搬迁,某某园林公司多次书面和口头要求周某某清除障碍,遭到了他的拒绝。3.某某园林公司未按期腾退的根本原因是周某某未拆除障碍物的过错,周某某无权依据协议行使“自行处理苗木”的权利。4.周某某在2023年6月7日的法院调解笔录中明确承诺将工程优先发包给某某园林公司作为补偿,但在协议签订后将工程发包给他人,构成欺诈。5.一、二审法院对树木价值认定错误。6.周某某砍伐树木的行为独立构成侵权,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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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新民申50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甲,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伊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尹龙,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甲、伊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宁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5)新40民终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1,739,689.72元工程款已通过破产程序由案外人张某乙实际受领,不存在未支付情形。案涉工程中,某公司为发包方,案外人江苏盐城某公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某公司)为名义承包方,案外人张某乙系挂靠盐城某公司实际施工,张某甲分包案涉部分工程。生效民事判决载明,张某甲所涉工程系分包盐城某公司工程,张某甲主张的1,739,689.72元工程款包含在盐城某公司对某公司的工程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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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辽1481民初7870号原告:兴城市某厂。住所地:兴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4xxxxxxxxxxxx。经营者:张某,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满族,住葫芦岛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曹某,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兴城市某厂与被告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8日立案。2026年1月9日,原告兴城市某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兴城市某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兴城市某厂负担。审判员 周 飞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静琪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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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京01财保9号申请人: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某公司。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向连云港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价值3364562.43元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5年11月18日连云港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某公司价值3364562.43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徐 硕审 判 员 孙沙沙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 治书 记 员 张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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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苏04民终5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法定代表人:翁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新元,安徽态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锡山区某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经营者:朱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乙,男,系该厂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琦,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无锡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锡山区某厂(以下简称某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5)苏0412民初5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案涉项目是何某施工的,何某是挂靠我公司的,后因我公司欠税当时无法确定完税、开票时间,何某重新用无锡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作为此项目的施工挂靠公司,我公司与此项目无任何关联。被上诉人明知我公司与发包方江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分包合同,我公司与被上诉人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与被上诉人无项目承包关系。某厂辩称,我方与上诉人签订了《窗栏杆工程合同》,上诉人在一审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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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京02民终15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公司2。上诉人某公司1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2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5)京0106民初16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公司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某公司2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前后存在矛盾之处,认定事实存在高度主观臆测,并未依法查清事实。一审判决已经明确“双方签订的007号合同及032号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根据某公司1提交的《材料、设备、租赁合同最终结算协议》,某公司2已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视为认可该协议内容,本院予以确认”,由此可见无论是一审法院抑或是当事人双方均认可签订的两份合同以及《材料、设备、租赁合同最终结算协议》。在三方已经确认最终结算协议真实有效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事实论述部分“某公司1关于结算协议中的涉及的金额为总金额的主张明显不符合常理,且经本院释明,其亦不对相关租赁费用申请审计,故本院采信某公司2关于结算协议确认金额为扣除已付款金额后应付金额的主张,即应付款金额为2931261.37元”,该论述为一审法院主观臆断,既然涉案合同以及结算协议真实有效,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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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新民申43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新疆光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钧海,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甲,男,1975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乙(系胡某甲之子),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信枚,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乡人民政府,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负责人:艾某,该乡乡长。原审第三人: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胡某甲及被申请人某乡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32民终1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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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川18民终9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某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瑾懿,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树枝,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市某医院,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刚,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立地,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某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管理公司)、上诉人雅安市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5)川1802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建设管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瑾懿、邓树枝,上诉人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刚、彭立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建设管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将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要求某医院支付延期服务费3721884.34元(一审第一项判决金额3163601.69,差额558282.65元);2.判令某医院以3721884.34元为基数,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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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浙民申25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季某,女,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现住意大利共和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夏某,男,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一审被告:杨某,男,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再审申请人季某因与被申请人夏某及一审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11民终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季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事实证明。原审判决夫妻共债的法律依据是没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鉴于一、二审法院并未查明案涉借款的实际用途,则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应认定为夏某和杨某双方均陈述和认可的“和陈某乙用于做大理石生意”,明显不满足“生活需要”,而属于杨某个人经营债务。2.二审期间,承办法官与陈某乙视频通话并制作笔录。但该笔录未让各方质证,故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3.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季某与杨某夫妻感情不和。季某2012年4月12日出国,2017年3月25日才回国,在此期间并没有和杨某共同经营和共同生活。对于杨某的对外借款,季某并不知情。4.原判仅依据“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就认定案涉借款“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是明显错误的,故原判适用法律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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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86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B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广东瑞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5民终5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A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鉴定机构已确定案涉设备维护义务由B公司负责,B公司未能在鉴定机构指定的期限内完成维护义务,故鉴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系因B公司原因造成,应当由B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将互动大屏无法鉴定的责任及不利后果分配给A公司承担,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在鉴定机构明确AR望远镜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可以通过维修得以修复,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B公司称该质量问题可以通过维护修缮等方式解决,但其既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履行维修义务。三、A公司向B公司购买案涉设备的合同目的系建造智慧主题公园,三套设备系一个整体,而其中两套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A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A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理由如下:案涉采购合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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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京01民初1594号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某展示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某展示有限公司、王某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以标的额为标准,我院可将此类诉讼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涉诉标的额属于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徐 硕审 判 员 何 悦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法官助理 章 倩法官助理 李圆欢书 记 员 李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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