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01民终40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妹,新疆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博湖县。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超兵,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北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某某公司)因与上诉人巴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州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4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北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妹,上诉人巴州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超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对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应判决增加929,665.96元工程款;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巴州某某公司支付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40,550元。两项合计970,215.95元。事实和理由:一、增加工程量是双方盖章认可的。一审庭审中,湖北某某公司向法庭举证提交了六份增加工程量的经济签证单,签证单合计增加工程款616,051.98元,证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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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豫0621民初3064号原告:浚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袁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被告:裴某武,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申某姣,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裴某依,女,200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原告河南浚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浚县某某银行”)诉被告裴某武、申某姣、裴某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浚县某某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裴某武、申某姣、裴某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浚县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裴某武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2、被告申某姣、裴某依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裴某武于2021年4月15日同原告签订《个人综合循环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裴某武提供贷款100000元,且原告也如期按照约定的金额向被告裴某武发放贷款。后被告裴某武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该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申某姣、裴某依于2021年4月15日同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裴某武的涉案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原告依据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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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辽1322民初2926号原告:建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万寿街道某某4号楼1-11。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原告建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单英波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建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2021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884元及日千分之三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6日,原告与某某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对某某进行物业服务,自2021年7月开始每月每平方米收取物业服务费0.6元,逾期不交从欠款第三天起每天承担欠款部分3‰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定对某某小区进行了各项物业服务。被告系某某小区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87.36平方米,其拖欠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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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沪0116民初12645号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鄢某,总经理。被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某。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于2024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食品货款36,02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占用损失(以36,02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有食品货物的买卖关系,被告负责人通过微信群聊向原告下单,原告发销售单给被告确认后发货,销售单抬头“全通贸易”系原告经营店铺名称。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剩余36,028元货款未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怠于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被告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依法可以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包括销售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聊天记录、某某银行电子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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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辽07民辖终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X。负责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X,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XX。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锦州市凌河区菊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XX。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XX。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上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因被上诉人辽宁XX有限公司、锦州XX有限公司、锦州市XX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4)辽0711民初4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上诉称,一、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二、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对异议人的起诉,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另案处理或依法裁定将涉及保险部分移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至少包括保险合同纠纷和运输合同纠纷两种法律关系,而异议人不是运输合同当事方,不应在同一案件中解决。同时,根据被上诉人锦州XX公司与上诉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以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大连金融法庭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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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4)辽10执283号申请执行人:韩德玉,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硝堡街16组44-55号。被执行人:辽阳市大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民主路团结街20号。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总经理。韩德玉与辽阳市大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运营费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辽仲裁字第22号裁决书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4)辽10执283号。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辽沈银行、锦州银行账户在额度内采取了冻结措施。被执行人于2024年8月14日将案涉执行标的60793.4元打入本院账户;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辽阳市大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辽沈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812元并解除了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在案款审批后,本院将执行费812元上缴国库,执行款60793.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结,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辽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辽仲裁字第2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结案。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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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沪0115民初73755号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武山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某。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上海武山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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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辽08民终2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嘉晨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田喜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楠,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赛马镇干沟村。法定代表人:李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营口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4)辽081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营口钢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上诉人不服原审判令给付利息金额约6000元(从2023年10月18日-2024年5月10日)。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利息没有合同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该案涉买卖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该案涉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逾期给付款项应承担利息的约定,故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上诉人给付利息。且近些年,受疫情及市场大环境影响,导致上诉人经营效益不佳。请求二审法院考虑上诉人前期受到的影响及现阶段所处的实际困难,撤销一审法院给付被上诉人货款利息的判决。被上诉人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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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31民终2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设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法定代表人:聂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喀什某商贸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法定代表人:辛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乙,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某建设公司图市分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新疆静辉永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新疆静辉永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设公司图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负责人:周某某,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某,系某建设公司员工。上诉人某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喀什某商贸公司、马某甲、郭某某、某建设公司图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23)新31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经阅卷、询问,不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某,被上诉人喀什某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乙,被上诉人马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李慧,被上诉人某建设公司图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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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辽03民终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安市A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下文峰路630号601室。法定代表人:孙某超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喜晶,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宸,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B(辽宁)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矿,辽宁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C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东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玲,辽宁盈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峰,辽宁盈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安D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宇上诉人吉安市A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B(辽宁)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市C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台安D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3)辽0303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安市A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喜晶、王龙宸,上诉人B(辽宁)热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矿、李某强,被上诉人鞍山市C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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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新40民辖终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宁市某茯茶商行,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营者:何某,女,1979年11月7口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上诉人湖南某茶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宁市某茯茶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4)新4002民初4677号民事裁定,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南某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撒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4)新4002民初4677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错误将本案合同履行地认定为伊宁市火车站。双方签订的《边销茯砖茶销售及市场扩展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伊宁市火车站仅为交货地点,不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43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安居宝产品购销合同书》上写明了交货地点,但未明确表示将交货地点作为约定管辖法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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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02民终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拜金良,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拜元昊,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嘉豪,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玲,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克拉玛依某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克拉玛依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克拉玛依某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23)新0204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拜元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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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01民终3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萍,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若茜,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鸿,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负责人:翟某某,该单位党组成员、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尔那尔,男,该单位员工。上诉人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建设公司)、某某管理局(以下简称某某管理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5民初6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建设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并依法改判驳回某乙建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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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02民终3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正某电工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永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昱,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彪,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法定代表人:励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女,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陈永某,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省台南县。上诉人东莞市正某电工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某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原审被告陈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4)浙0205民初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正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昱、金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陈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正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违约金判项,改判正某公司无需向金某公司支付335739.92元违约金;2.判决二审案件诉讼费由金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正某公司与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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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粤01民终16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第二层01、02、03之一单元;第三十五层01-07单元全层;1705房自编之二单元。负责人:冷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伟,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梦珍,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餐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贺某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丰,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花,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上诉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因与被上诉人某某餐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贺某丰、马某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6民初9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某银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某公司向某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99万元(暂计至2024年4月25日,利息、罚息、复利为0元,自2024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均按贷款年利率6.75%计算);2.某某银行对马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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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06民终2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美羿创意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园夏碑记街南五巷8号601房。法定代表人:葛元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培亮,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豪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小龙桥路83号1-附4号。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东,四川鼎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美羿创意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豪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4)浙0602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培亮、被上诉人豪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美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豪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并非美羿公司,而是案外人刘鸿。1.合同主体是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合同义务的履行者。司法实践中,合同文本记载的签字捺印主体与履行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并不鲜见,应以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者作为判断合同相对人的依据。履行行为体现的是与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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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4)辽10行初11号原告辽阳市某防水材料厂,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大打白村。法定代表人艾某,厂长。委托代理人施晓娇,辽宁法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向军,辽宁法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文圣路293号。法定代表人陈辉,镇长。辽阳市某防水材料厂诉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协议签订主体为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人民政府,原告起诉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政府被告主体不适格,经庭审释明,原告同意变更被告为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人民政府。原告变更被告后,该起诉属于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大钧审判员 蒋术海审判员 马伯乐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嬿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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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新民申16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法定代表人:阿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四川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四川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和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和田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法定代表人:布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某某,新疆友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乌某某,新疆友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甲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和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32民终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在收到鉴定意见后未给予当事人书面异议期,剥夺了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及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二、鉴定费应由法院与鉴定人协商确定,但原审鉴定费系某某乙公司与鉴定人协商确定,从本案鉴定结论反映案涉2000余万工程项目主体已经封顶,鉴定造价仅为1200万余元,该鉴定结论与事实、常理不符。三、原审法院应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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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4)浙0122行审67号申请执行人:某政府,住所地桐庐县。负责人:戴某某。委托代理人:皇甫某某,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某运输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政府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某运输公司强制执行:1.罚款20000元;2.加处罚款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定:2023年9月7日0时18分,被执行人某运输公司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的重型自卸货车从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博美路的道路管道抢修施工工地装载一车工程渣土(泥土、石块)出发,经320国道、横屏线互通、疏港公路,运至桐庐县江南镇东舒线大马浦排涝闸站以东500米处空地上倾倒,并于当日02时18分倾倒完毕后离开。经核查,该车辆已覆盖,沿途未造成遗撒。经查证,该车未办理《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也未办理工程渣土处置证,属于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损害了城市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制度,影响了城市环境卫生。另经查实,本次违法行为系被执行人一年内多次从事该违法行为。2023年12月1日,某政府向某运输公司送达了杭桐江政罚告字(2023)第xxx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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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4)辽0213行审7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某某局,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某,系大连某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大连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炮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某海,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连某某局以被执行人大连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欠缴劳动者李某阁2012年2月至2021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34284.8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为由,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大金普人社理字[2023]3787号行政处理决定,限被执行人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缴上述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行政处理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催告书》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补缴劳动者李某阁2012年2月至2021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34284.85元(此金额为本金,滞纳金和利息自欠缴之日起开始计算,截止到在社保征收机构进行补缴时为准),并提交了作出上述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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