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News
News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苏04民终4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负责人:尚某,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某,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194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梦青,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法定代表人:陈某甲。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王某、常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5)苏0402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乙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黄某、王某、某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黄某肩袖损伤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肩袖损伤临床表现通常为疼痛、肿胀、功能障碍。2023年10...
发布时间: 2025 - 11 - 12
浏览次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新32民终1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滔,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皮山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新疆金仕成(和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皮山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2025)新3223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二审无新事实、无新证据,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采取庭询、谈话等方式不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滔、被上诉人某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2025)新3223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某建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建材公司的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沈某有权签署结算单,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三条供货量的确认项下明确约定:“甲方应指定...
发布时间: 2025 - 11 - 11
浏览次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黑01民终6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某,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于某,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关某,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上诉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某因与被上诉人关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5)黑0104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未在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哈尔滨市道外区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朋卓审 判 员 秦 钰审 判 员 胡 渤[院印]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 震书 记 员 周小倩
发布时间: 2025 - 11 - 10
浏览次数: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浙03民终55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正星,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卓某某,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华,上海海华永泰(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桂萍,上海海华永泰(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奇台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系总经理。原审第三人: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系总经理。上诉人郑某某与被上诉人温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某某公司)、某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第三人奇台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台某某公司)、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某公司)案外...
发布时间: 2025 - 11 - 07
浏览次数: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04民初159号原告:李某毅,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75,住福建省**县***镇***。被告:常州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K,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区***镇***。法定代表人:朱某燕,该公司董事。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某毅诉被告常州某某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毅于2025年10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毅负担。审 判 长  周 白审 判 员  施婷婷审 判 员  杨 剑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法官助理  赵雨波书 记 员  李倩云
发布时间: 2025 - 11 - 06
浏览次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浙民抗62号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嘉兴某管道疏通有限公司。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某。申诉人嘉兴某管道疏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吕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4民终51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监〔2025〕5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傅贤生审 判 员 谢静华审 判 员 赵恩勰法官助理 沈彦君书 记 员 徐 丹
发布时间: 2025 - 11 - 05
浏览次数: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渝民申33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伍某某,男,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友,重庆艾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馨泽,重庆艾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伍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开发公司)、重庆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能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4民终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伍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遗漏与本案有关的关键事实:一是没有查明某开发公司、某能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的目的和意图,是否存在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权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是没有查明为什么仅仅将部分职工转入某能源公司,而不是将某开发公司的职工全部转入某能源公司;三是没有查明重庆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为何于2023年6月2日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某开发公司破产清算;四是伍某某与某开发公司管理人员傅某某2022年...
发布时间: 2025 - 11 - 03
浏览次数: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辽民申54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某,女,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尹某因与被申请人大连某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2民终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尹某申请再审称:1、依法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4)辽0213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2民终2110号判决;2、支持申请人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或依法改判;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24)辽0213民初3979号判决书第4页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大连某甲有限公司、大连某乙有限公司签订《以房抵款三方协议书》。三方协议中第二项抵付方式第2条第三行“如乙方指定的购房者因非该房屋质量问题及甲方重大过失要求退房、换房、或索取其他赔偿,由乙方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四项该房屋的交付“三方办理完抵付手续(即三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互开发票或收据)...
发布时间: 2025 - 10 - 31
浏览次数: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豫09民终2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成,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负责人:许某青。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岭,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某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邯郸某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5)豫0928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某成、被上诉人邯郸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某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5)豫0928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支持董某成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邯郸某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邯郸某保险公司未通知董某成进行拆检定损的前提下,对维修费用予以认定错误。第一,一审中董某成对维修费用提出了异议,而邯郸某保险公司仅提供了部分维修照片,未提供完整的拆检视频来印证损害的具体部位,无法反映案涉车辆的损害部位,该拆检照片具有可替换性和更改性,完全有可能是将其他同款车辆的受损照片进行替换,达到邯郸某保险公...
发布时间: 2025 - 10 - 30
浏览次数: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渝民申32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某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某某,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镇巴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集团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重庆某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某某、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重庆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民终15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重庆某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唐某某自述其于2015年4月20日到某集团公司总部食堂工作,但此时重庆某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集团公司并无劳务派遣关系,二审法院认定双方于2011年起有劳务派遣关系错误。二、唐某某并未到重庆某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过,与重庆某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定唐某某与重庆某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错误。三、唐某某举示的《劳动合同书》并未加盖重庆某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骑缝章,不能认定该合同为完整的劳动合同,不能认定唐...
发布时间: 2025 - 10 - 28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最高法知民终6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奇某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张某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贵,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云,女,1981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贵,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朗某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法定代表人:李某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婷,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奇某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某乐公司)、张某云因与被上诉人朗某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某思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4)粤73知民初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5年4月24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奇某乐公司、张某云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贵,被上诉人朗某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婷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朗某思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受理。朗某思公司起诉请求:1.奇某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专利号为20211015****.7、名称为“一种星空投影灯及其星...
发布时间: 2025 - 10 - 27
浏览次数: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吉76民终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臧某甲,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抽水洞村八家子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抽水洞村抽水洞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抽水洞村抽水洞社。原审第三人:臧某乙,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抽水洞村八家子社。原审第三人:张某,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抽水洞村八家子社。上诉人臧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原审第三人臧某乙、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2025)吉760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臧某甲通过互联网法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某甲、原审第三人臧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某乙、原审第三人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臧某甲上诉请求:撤销(2025)吉760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臧某甲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一审庭审中,李某甲称2018年7月30日的借条及2021年7月30日的保证书中签名捺印均不是其所签字及捺印,不...
发布时间: 2025 - 10 - 24
浏览次数: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浙0226民初10025号原告:宁波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某,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宁海县跃龙街道,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被告:吕某某,女,199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原告宁波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娄焕晓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雪美
发布时间: 2025 - 10 - 23
浏览次数: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苏04民终4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上列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侍美丽,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巍,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常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5)苏0413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洋独任审理,于202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及陈某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陈某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25)苏...
发布时间: 2025 - 10 - 22
浏览次数: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沪0118民初20042号之一原告:某某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经营者:吴某,女,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饶某,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原告某某商店与被告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25年10月21日,原告某某商店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某某商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诉讼保全费226.33元,由原告某某商店负担。审判员 杨 炜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晗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发布时间: 2025 - 10 - 21
浏览次数: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沪7101民初3393号原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负责人:向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诉讼代表人:康某,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某某公司2与被告某某公司1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2撤诉。审判员  郑岗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发布时间: 2025 - 10 - 20
浏览次数: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粤0604民初30802号原告:深圳某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女,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深圳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乙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某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以书面方式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标的额为10000元,并于2025年10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并在庭前变更诉请,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某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00元,超出部分的375元,由该原告书面申请后予以退回。审判员 谢 童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佳颖
发布时间: 2025 - 10 - 17
浏览次数: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粤1802民初15367号原告:周某,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梁某,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市直辖乡虎门镇东风社区居民委员会西畔,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周某与被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梁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2025年9月25日,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1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原告周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11元,本院不予退还。审判员  江玥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
发布时间: 2025 - 10 - 16
浏览次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兵01民终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后某。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车某1。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车某2。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梅某。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华,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销售中心。经营者:马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坤,新疆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后某、车某1、车某2、梅某、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某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2025)兵0101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二审独任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后某、车某2、梅某、张某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华、上诉人车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华、被上诉人某销售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后某、车某1、车某2、梅某、张某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货款及利息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上诉人提交的检测报告能证明案涉磷酸一铵存在含量不足的质量问题,并导致了玉米减产。一审法院未采信上诉人提交的检测报告,且对双方共同取样送检的程序事实认定存在错误,未支持上诉人关于质量不合格的主张,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
发布时间: 2025 - 10 - 14
浏览次数: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08民终3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诉讼代表人:郁某,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少杰,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上诉人淮安市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5)苏0803民初6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经一审法院催缴,未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淮安市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学辉审 判 员 王 伟审 判 员 宋慧林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文君书 记 员 乔 倩
发布时间: 2025 - 10 - 13
浏览次数:
Copyright ©2025 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