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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18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飞,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柏春,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青,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2民终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某申请再审称,一、案涉鉴定系由原审法院委托,委托主体、鉴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已采信该证据。因某乙公司举证不能,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对刘某施工的40份经济签证进行司法鉴定,证明刘某施工内容未全部结算完毕。二审法院采信某乙公司无单价内容的空白合同,否定鉴定意见对差额部分的认定,认定事实错误。二、某乙公司在(2016)新0203民初427号民事案件中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结算书》没有13项工程签证单载明的施工内容,与在本案中提交的相同的《石油建设安装工程结算书》新增6页共涉及5份资料,包括某乙公司单方制作内容,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二审法院采信了未提交齐全的证据...
发布时间: 2026 - 0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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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93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A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B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再审申请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12民终3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A公司申请再审称:1.案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按GB/T50107-2010执行,该标准规定试块样品容量在10组以上适用统计方式确定,故原审法院以样品容量低于10组的非统计方式评定适用标准错误。2.原审法院未对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审理,采用以鉴代审的方式确定施工价格,违反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关于A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质量是否合格。A公司与B公司共同进行混凝土试块取样并委托第三方进行抗压强度检测。A公司主张试块数量大于十组,应按统计方法评定案涉混凝土质量,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7.1.1规定,“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应采用28d或...
发布时间: 2026 - 07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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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浙0424民初2087号之一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法定代表人:郁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广东华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广东华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法定代表人:万某,该公司董事兼经理。被告:何某甲。被告:何某乙。被告:万某。被告:何某丙。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何某甲、何某乙、万某、何某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就付款达成和解为由,于202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7元,财产保全费1514元,合计3591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陆一卿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严玲敏书 记 员 阮思怡
发布时间: 2026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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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鲁02民申16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苏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4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申请人从未收到原审法院发出的任何短信、电话通知,亦未收到任何邮寄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法院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采用公告送达,导致申请人未能出庭应诉。(二)申请人提交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晏某并非申请人公司员工,无权代表申请人对外确认债务,新证据证明晏某系案外人某丁公司的项目经理,其签字行为系代表该公司而非申请人。(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幕墙配件采购合同》系被申请人某戊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己公司签订,申请人从未与某戊公司签订任何买卖合同,亦未实际接收、使用货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
发布时间: 2026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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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10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男,1968年4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朝阳梓,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章某,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华,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章某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9民终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某申请再审称,1.章某无权处分案涉73亩土地并收益。章某与陈某签订《果园承包合同》约定,陈某承包位于某坡六队至七队一支干渠的73亩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某农场(以下简称某农场)四分场十二队队长吐某一审出庭作证,证明某农场未向章某交付案涉土地的处分、收益权利,章某与某农场签订的《买断荒地使用权合同书》所涉土地范围亦不含该土地。陈某不应向章某支付土地承包费及义务工费。2.案涉土地权属人某农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证明章某在案涉争议期间对案涉土地不享有相关权利。某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就陈某反映的章某“超范围开荒国有荒地...
发布时间: 2026 - 07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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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豫1381民初8049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该公司员工。被告:唐某,男,199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以被告接到法院通知后,将所欠物业费缴纳清为由,于202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以被告唐某已将所欠物业费缴纳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玉涛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邢 政
发布时间: 2026 - 07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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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20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易某,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易某,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库尔勒某大厦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卢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女,1991年11月29日出生,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再审申请人新疆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品牌管理公司)、易某因与被申请人库尔勒某大厦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8民终2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品牌管理公司、易某申请再审称,1.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8民终2534号民事判决书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5)新2801民初10828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申请人仅承担2022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19日期间的房屋租赁相关费用尾款11,081...
发布时间: 2026 - 07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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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青民再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路,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甲,女,1993年1月25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柏雷,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红辉,北京市东卫(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乙,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某,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周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青25民终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6年2月2日作出(2025)青民申114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刘瑞路,再审申请人周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柏雷、韦红辉,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蒋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发布时间: 2026 - 07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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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15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负责人:宁某,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巧,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彤,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犁某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男,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新疆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伊犁某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1民终7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新疆分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合同解除时间为2024年5月11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某乙公司长期拖欠租金,系主动、恶意违约,其单方交还钥匙并非因履行困难,而是为逃避租金支付义务;且某乙公司自始至终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等司法途径申请解除合同,不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合同僵局的法定适用前提。二审无视某乙公司恶意违约,错误适用合同僵局规则,...
发布时间: 2026 - 07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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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18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主要负责人:马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甲,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甲,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原审被告: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主要负责人:马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李某乙,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再审申请人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甲、马某甲及原审被告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李某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3民终2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一、李某甲、马某甲签订低价备案合同的目的系为少缴纳维修基金及契税,同时为孙某、李某乙私分超出的购房款创造便利。原审法院机械认定备案合同为...
发布时间: 2026 - 07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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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沪民申30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雯,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乐,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周某,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再审申请人范某因与被申请人朱某、一审第三人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范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仅以“交付款项有依据”做判决,未详述并认定“交付依据消失后得利人继续占有款项成立不当得利之债”,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原审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未经当事人核对制作非法“替代性”笔录情况;原审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核心抗辩主张未予审理评判,剥夺其诉讼权利。综上,范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朱某提交意见称,1.申请人对案涉款项的主张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申请人对于案涉款项的来源、用途等主张前后矛盾,无法明确其真实给付目的且亦未对“无法律根据”的情形进行举证,申请人无权要求返还。2.案涉款项系申请人在双方分手时,给予被申请人为其多年工作、生活支出及情感付出等的补偿,被申请人取得并占有款项有合法依...
发布时间: 2026 - 07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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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新01民终3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比依努尔·玉素甫,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梁,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某某新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臣,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某某新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3民初16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我公司不支付利息2,429.33元,且我公司不承担保全费1,501元。事实和理由:某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我公司无违约行为,不应支付利息。双方已合作多次,某某公司对我公司的财务要求清楚,因某某公司未及时开具发票导致付款延迟,责任应由某某公司自行承担。一审判决我公司承担保全费,缺乏合理性,某某公司申请保全系滥用司法资源。本案不存在保全的...
发布时间: 2026 - 07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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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29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女,1968年6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女,1990年4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某,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袁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3民终2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我的一审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错误。前诉案件为赠与合同纠纷,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两案法律关系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陈某、袁某无合法依据取得财产,袁某在和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给陈某转账特殊寓意金额,袁某转给陈某的款项,陈某拒收后,袁某又转账,陈某接收,我作为共有人遭受损失,两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构成不当得利。袁某所说的婚内债务,大额转账均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其与陈某的婚房及家具,与家庭开支无关。陈某、袁某提交意见称,本案与前案赠与合同纠纷属于同一案件,两个案件当事人相同、争议标的相同、请求相同,属于重复诉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王某主张我方构...
发布时间: 2026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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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17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谷,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成,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蒲某,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2025)新40民终2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某甲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甲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候   晖审 判 员  爱丽美热·艾海提...
发布时间: 2026 - 07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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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云01民终7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负责人:杨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颢,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站(曾用名某甲中心),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洁,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站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6)云010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6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颢,被上诉人某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保险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站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某站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错误界定合同条款性质,将保险责任范围条款错误认定为免责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保险责任条款与免责条款存在本质区别,案涉特别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条款,无需适用《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次,即便人民法院认定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某保险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对争议条款也已完全履...
发布时间: 2026 - 07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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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豫0725民初2359号原告:禹某,男,199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法定代表人:张某,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系公司员工。第三人:某银行郑州商品交易所支行,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曹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豪,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冠琼,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原告禹某诉被告某公司、第三人某银行郑州商品交易所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禹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禹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关怡楠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潇潇
发布时间: 2026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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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120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另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另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B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再审申请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2民终6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A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认定我方提供设备安装地点是B公司完成土建示意图的必要条件错误,土建示意图与安装地点无联系但与设备有密切联系;一审认定我方支付40%货款是B公司提供土建示意图和发货必要条件错误,只是发货必要条件;土建示意图约定在合同中是主要义务,不是附随义务;认定设备完成时间和价格鉴定意见书相矛盾,B公司没有完成设备生产,我方享有不安抗辩权;一审认定我方提出解除合同时间错误,应为2023年3月27日我方发送设备现场验收函的时间;原审未对合同中约定的设备及技术参数、形态质证,未确定进行价格鉴定的设备就是合同约定的定作设备;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并非案涉设备;原审认定我方根本违约,B公司享有解除权错误,其多次拒绝我方查看和验收设备,违约行为符合法定解除情形;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原审法院没有实质审理属于基本事实不清。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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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陕0526民初2296号原告:张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曹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甲公司及第三人某乙公司、曹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计XX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张红影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戈书 记 员 王月香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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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117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B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C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河南自贸试验区。一审被告:D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再审申请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公司、C公司,一审被告D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2民终4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A公司于202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A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 宇审判员 侍 婧审判员 杨 艳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斯琦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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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粤民申43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欧某,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制品厂。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经营者:何某,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再审申请人欧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12民终2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欧某向某制品厂购买果筐,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1年12月6日欧某向某制品厂出具欠条,确认其尚欠货款27000元,承诺于2022年1月30日前结清。双方对欧某是否已偿还该27000元存在争议。为此,某制品厂提供送货单、某平台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可证明欧某出具上述欠条之后,双方之间仍发生多次交易,欧某均在交易发生当日及前一日转款,转款金额、时间与送货单记载基本一致,且送货单均为案外人驾驶员签收,表明双方存在无需买方本人签字的交易习惯。在2023年4月、7月和2024年2月,某制品厂的经营者何某催要欠款时,欧某均明确承诺还款。二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及双方诉辩,对欧某主张某制品厂提供的送货单并非其本人签收,其已清偿案涉27000元欠款的抗辩不予支持,改判欧某向某制品厂清偿欠款27000元,并无不当...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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