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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4〕201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金泰之家通华苑饭店有限公司煦园宾馆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801354570G工商注册号110102001216560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李勇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公布)第五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公布)第七条第二款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存在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公布)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十三条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6-24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4-09-24处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06/28备注——
发布时间: 2024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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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3)最高法知行终24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某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代表人:梅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文隆,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若瑶,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顼晓娟,该局审查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铭书,该局审查员。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某智能驱动(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丽,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某智能驱动(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公司、名称为“机动轮和通过干涉将电马达的定子外壳固定至支架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某智能驱动(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216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某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
发布时间: 2024 - 07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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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模式好!省时省力还省成本,太方便了!”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省交通综合执法监督局宁通支队走进大件运输源头生产企业迈安德集团开展大件运输调研,企业负责人对“信用+远程勘验”审批新模式赞不绝口。今年以来,扬州交通执法部门已为迈安德集团完成远程勘验80多件,极大缩短了运输周期,降低了企业生产成本。  近年来,扬州制造业快速发展,大件产品运输量增势迅猛,对交通执法部门大件勘验审批效率、服务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解决大件勘验距离远、核查时间长、审批流程繁琐等问题,扬州交通执法部门探索建立了大件运输许可“信用+远程勘验”审批模式,进一步提升了大件运输勘验服务效能,节约了企业的运输时间和运输成本。  “信用+远程勘验”审批模式将以往“企业联络员约定时间、交通执法人员上门勘验、资料上传系统”的工作流程,缩减到现在的“企业联络员现场勘验、交通执法人员远程查验并上传”两个步骤,企业无需等待执法人员上门勘验,在线便可完成大件运输审批。  “信用+远程勘验”审批模式如何运转?  交通执法部门在全市大件运输企业“二重三化”服务名录中选取日常申请过程中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企业,将其列入“信用+远程勘验”企业名录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名录中的企业在填报《大件运输远程勘验信用承诺书》后即可向辖区交通执法部门提出远程勘验核查请求,勘验前对大件运输服务进行分级管理,提供差异化服务,其中...
发布时间: 2024 - 07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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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浙江交投富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达夫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GK9QK8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均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统罚决字〔2024〕第000006号违法事实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并参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四)项第(4)目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伍佰元整(¥54500.00)处罚决定日期2024/6/12统计严重失信认定决定书文号富统信决字〔2024〕第000001号认定依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认定机关杭州市富阳区统计局统计严重失信认定决定日期2024/6/21公示期限2024/6/21-2025/6/20当前状态正常备注
发布时间: 2024 - 07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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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民政局着力构建“信用+”民政便民惠民工作模式,扎实推进民政系统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等诚信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夯实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信用基础。  全链条推进“信用+养老服务”模式。推动出台《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依托鄂尔多斯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对已建成的49家养老机构基础信息进行全覆盖采集和录入,形成全市养老体系信用信息资源库。落实“养老服务监管效能提升年”各项任务部署,持续推进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各养老机构达到一二级的共17家,三四五级的共9家。聚焦农村牧区留守、独居、空巢老人群体,在辖区各养老机构、嘎查村(社区),广泛开展反电信诈骗及防范非法集资入户宣传。同时,联合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全面排查各养老机构是否存在“养老诈骗”“黑机构”现象,以养老机构的运营方式、收费方式、消防安全等情况为重点摸排内容,建立排查清单实施动态监管。  全方位推动“信用+社会救助”模式。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要求,按照《鄂尔多斯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措施》,严格落实社会救助诚信申报、公示公开、有效监管等制度;坚持对申请救助对象实行“逢进必核”,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及优亲厚友现象。通过“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的模式,推动与教育、人社、医保、卫健等部门的数据常态化共享互用,...
发布时间: 2024 - 07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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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最高法民再1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畅某科。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绍梅,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军,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法定代表人:曹某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珠海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3)内知民终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申312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绍梅、杨焕军、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某乙公司在二审期间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程序违法。某乙公司施工安装的路灯的灯头设计(以下简称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了某甲公司名称为“**兰)”、专利号为20153017****.2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
发布时间: 2024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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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4)辽10行终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灯塔市。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姝春,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灯塔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灯塔市市府路灯塔市政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晓威,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陈晓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全欣,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曲向军,辽宁法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灯塔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灯塔市市府路灯塔市政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丹,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宁飞。上诉人辽阳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灯塔市发展和改革局、灯塔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上诉人辽阳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文圣区人民法院(2023)辽1003行初1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辽阳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及委托代理人丁姝春,被上诉人灯塔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庭负责人陈晓威及委托代理人全欣、曲向军,被上诉人灯塔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宁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辽阳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月17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筹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原告自述,因资金原因其于2009年停建。2021年8月4日,原告向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提交辽阳某煤业有...
发布时间: 2024 - 06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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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瑞安牧业有限公司近日正在申报唐山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该公司总经理商立民通过新闻了解到,以往需要跑多个部门、耗费大量时间才能办下来的无违法违规证明,现在只需要一份专项信用报告就可以。“只需要登录信用唐山,当天就可拿到,为企业节省了很多时间,实在太方便了!”  商立民提及的信用报告,是今年3月以来,河北省唐山市在全省率先实施的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举措,仅唐山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就为百余家农业企业提供了便捷服务。截至目前,全市经营主体已下载专项信用报告503份,代替了4634份无违法违规证明。  近年来,唐山市以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为目标,持续优化信用环境,围绕“减(减掉)、简(简化)和延(延伸工作手臂)”下功夫,切实提升信用服务便民利企水平,持续打造更优营商环境。  减材料、减证明,努力打造“无证明城市”  2023年6月,唐山市全面启动“无证明城市”建设。在原有164项保留证明事项的基础上,直接取消21项,推行告知承诺替代61项,整体压减率达50%;同时,大力推行电子证照共享替代,电子证照直接应用到各类政务服务业务申报环节,实现“减证办”。截至目前,实现数据共享代替证明材料275种,覆盖全市政务服务事项9683项,减少提交办理材料15232个。  今年3月,唐山市正式实施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
发布时间: 2024 - 06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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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率先颁发成都首张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这标志着成都市在工程建设项目无纸化审批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  据了解,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做实做细“优化服务年”各项工作,开展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改造升级,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数字化审批,加强电子材料、电子签章等应用,推动企业无纸化报审。6月15日,印发《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商品房预售无纸化审批工作的通知》,全面推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服务事项的“全程网办+无纸化”审批,无纸化审批进入试运行阶段。通过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和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实现企业登录方式和身份认证的集成统一,解决了企业需重复登录不同平台的问题;证照和前置要件等材料通过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共享获取,大幅减少人工提交环节;开通企业电子印章功能,实现审批申请表单自动盖章、上传,提高审批材料安全性,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全程网办+无纸化”模式的推出,实现了“不见面”“零跑腿”“一网通办”的服务目标,极大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捷性。同时,新增的企业端办件实时查询功能和满意度评价功能,便于企业直观跟踪业务办理进度,对服务质量进行客观评价反馈,进一步增强了审批服务的透明度,杜绝“体外循环”。  下一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坚持“服务企业就是服务成都发展”...
发布时间: 2024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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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公化(目)行罚决字〔2024〕00027号案件名称三菱瓦斯化学工程塑料(上海)有限公司未如实登记危化品案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三菱瓦斯化学工程塑料(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青木超雅(AOKI YUKIMAS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1624348J处罚事由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结果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三菱瓦斯化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罚款九千元行政执法单位名称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分局处罚日期2024-06-25
发布时间: 2024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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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广东省东莞市住建局起草了《东莞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管理办法》,东莞将制定统一的信用评分标准,建立统一的物业信用信息平台,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  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运用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约定指派、负责物业服务项目运营和管理的负责人。  根据管理办法,东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统一的信用评分标准,建立统一的物业信用信息平台,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东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协助做好物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分以及信用信息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好物业信用信息管理培训,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落实物业信用信息申报,对全市物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公布等工作。  东莞市物业主管部门分别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项目的信用信息综合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名,住宅小区处于失管状态后引入的应急物业服务除外。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综合得分排名及其管理的项目信用信息综合得分排名作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示范物业项目评选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项目负...
发布时间: 2024 - 06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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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辉,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北京市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某,北京市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法定代表人:黄某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北京市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北京市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某,北京市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北京市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某,北京市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北京市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威某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某,北京市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北京市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威某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
发布时间: 2024 - 06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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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江西省抚州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创新开展深化信用提升三年行动,积极探索“柔性监管、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有效途径,出台了《抚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记分及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推出“柔性执法记分制+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执法模式,量化违法行为,划定容错阈值,对未超过容错阈值的,不予行政处罚,努力实现行政执法效能最大化、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最小化、为民服务效益最优化。  建立统一的记分管理档案  量化违法行为  分行业先行先试。参考通用型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以食品生产和药品零售经营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等监管对象为主体,分行业先行先试,建立全市统一的轻微违法行为记分管理档案,并录入日常监管系统,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调整信用等级的依据。待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后,实现所有市场监管领域全覆盖。  定分值体现差异。设立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赋予每个经营主体每年12分的记分空间,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设置一次记分值分别为12—1分的不同记分档次。累计记分不超过6分的免予行政处罚,给予纠正机会;累计记分超过12分(含12分)的,进行行政处罚,并视超过12分的具体数量从重处罚。 ...
发布时间: 2024 - 06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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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公化(目)行罚决字〔2024〕00026号案件名称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落实单位内部治保措施案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净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384740处罚事由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处罚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处罚结果警告行政执法单位名称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分局处罚日期2024-06-13
发布时间: 2024 - 06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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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河北省廊坊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商务局、人行廊坊市分行共同主办的“加强诚信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展示活动,在市人民公园时代广场东广场举行。此次活动旨在展示近年来我市诚信建设成果,引导社会各界知信、用信、守信,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展示廊坊对外开放新形象,助力廊洽会胜利召开。  活动现场,宣读了廊坊市诚信示范企业、诚信之星、文明诚信商户认定决定,颁发诚信示范企业、诚信之星、文明诚信商户牌匾、证书,还宣读了《擦亮诚信品牌 共迎廊洽盛会》倡议书,倡导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本职做起,争做诚信个人,争创诚信企业,共筑诚信家园,共建诚信廊坊,全力以赴做好2024年廊洽会筹办工作,展示廊坊对外开放新形象。  廊坊市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工作,近年来,制定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若干措施》《廊坊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文件,对全市诚信建设进行总体布局、科学统筹、系统安排、稳步推进,全面打造守信践诺的信用环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我市先后荣获“中国信用共建特别贡献奖”“中国最佳信用环境城市奖”“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十届特别奖”等。以开展“3·15”“全国法制宣传日”“诚信兴商宣传月”等全国性主题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诚信教育进机关、进企...
发布时间: 2024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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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江西赣州市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3年以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立足监管职责定位,引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用情守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用心谱写普惠金融大文章。  加大普惠金融力度,支持小微市场主体可持续发展。持续推进普惠金融增量扩面提质降价,截至2024年4月末,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0.12%,户数同比增长12.35%,利率3年累计下降178BP;贷款结构持续优化,小微企业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余额和占小微企业贷款的比重均实现“双升”。  大力推行“数字+信用体系”普惠金融发展模式,深化完善“银税互动”,截至2024年4月末,辖区银行机构的银税互动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4.04%,实现企业信息向融资信用的高效转化。  按照“一县一中心多站点”建设思路,加快建设“普惠中心+新市民驿站+基层服务站+流动服务站”于一体的普惠金融体系。已建成11个集“政策宣传、信贷撮合、信用服务、融资增信、金融培训”于一体的县域普惠金融服务中心,中心建设改革做法获评省优化营商环境优秀案例。目前,中心已累计举办教育培训、融资辅导等各类公益性活动300余场,受众10万余人次。已有2815户市场主体通过中心平台申贷,获批授信24.26亿元。  延伸普惠金融深度,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督...
发布时间: 2024 - 05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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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最高法民再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捷某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夏某雷,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为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夏某雷,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捷某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某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某、一审被告夏某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申105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捷某瑞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43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第56439号决定书),宣告ZL201520796895.X号“一种LED灯体”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全部无效。上述决定已经生效。一审判决认定捷某瑞公司构成侵权的事实基础不复存在。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李某负担。李某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捷某瑞公司及夏某雷:1.立即...
发布时间: 2024 - 05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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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4〕14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52190345E工商注册号110115005782206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彭东斌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法事实经核查,当事人作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上述16台电梯,均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和《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开展维护保养。调阅了上述16台电梯的监控录像,发现7台电梯维保人员实际未到现场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与北京五棵松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二年的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上述7台电梯中3台电梯在免费保养期,其它4台电梯半月维护保养费共计1000元(250/半月×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
发布时间: 2024 - 05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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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提升诚信建设工作质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立足工作职能,多措并举,多角度发力,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擦亮诚信底色,营造守信氛围。  聚焦工作职能,细化任务分工。2024年是自治区“诚信建设年”,面对新形势新要求,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印发《全市生态环境领域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从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任务,明确了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采取密集调度、机关纪委提前介入、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定时汇报等形式强力推动本市生态环境领域诚信建设工程。  聚焦行业特点,开展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是推进诚信建设工程的重要抓手,2024年4月,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对全市544家排污单位和136家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并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布评价结果。今后将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对诚信企业“无事不扰”,让失信企业“寸步难行”。  聚焦工作重点,开展专项治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开展多次违法失信主体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对本市近三年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多次行政处罚的33家经营主体,采取约谈警示、信用承诺、重点监管等措施开展专项治理。同时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主动对接、提醒失信企业对信用信息修复,对于...
发布时间: 2024 - 05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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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4)最高法行再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中盾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瑜,北京高沃(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华,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申某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再审申请人上海中盾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5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2023)最高法行申2493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第98**503号引证商标经商标撤销复审程序已经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8月27日第1853期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中盾地产”是某某公司重点打造的商标品牌,该商标经某某公司广泛、持续的宣传和使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应予核准注册。请求依法改判,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本案唯一引证商标第98**503号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
发布时间: 2024 - 05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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