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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4〕201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金泰之家通华苑饭店有限公司煦园宾馆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801354570G工商注册号110102001216560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李勇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公布)第五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公布)第七条第二款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存在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公布)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十三条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6-24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4-09-24处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06/28备注——
发布时间: 2024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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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浙江交投富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达夫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GK9QK8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均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统罚决字〔2024〕第000006号违法事实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并参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四)项第(4)目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伍佰元整(¥54500.00)处罚决定日期2024/6/12统计严重失信认定决定书文号富统信决字〔2024〕第000001号认定依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认定机关杭州市富阳区统计局统计严重失信认定决定日期2024/6/21公示期限2024/6/21-2025/6/20当前状态正常备注
发布时间: 2024 - 07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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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公化(目)行罚决字〔2024〕00027号案件名称三菱瓦斯化学工程塑料(上海)有限公司未如实登记危化品案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三菱瓦斯化学工程塑料(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青木超雅(AOKI YUKIMAS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1624348J处罚事由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结果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三菱瓦斯化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罚款九千元行政执法单位名称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分局处罚日期2024-06-25
发布时间: 2024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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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公化(目)行罚决字〔2024〕00026号案件名称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落实单位内部治保措施案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净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384740处罚事由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处罚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处罚结果警告行政执法单位名称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分局处罚日期2024-06-13
发布时间: 2024 - 06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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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4〕14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52190345E工商注册号110115005782206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彭东斌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法事实经核查,当事人作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上述16台电梯,均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和《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开展维护保养。调阅了上述16台电梯的监控录像,发现7台电梯维保人员实际未到现场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与北京五棵松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二年的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上述7台电梯中3台电梯在免费保养期,其它4台电梯半月维护保养费共计1000元(250/半月×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
发布时间: 2024 - 05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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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4〕12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海德堡联合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05PDC30工商注册号110102021292996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陈浩玲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四十六条违法事实经查,2023年10月1日,当事人与都邦兴业(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都邦兴业公司)签订了信息服务协议,约定由都邦兴业公司为其产品提供推广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内容为“价格表公开”的广告物料,并将上述物料上传到都邦兴业公司提供的广告管理后台,管理后台通过后,内容为“价格表公开”的的物料出现在西瓜视频APP等媒体上,且下方显著标明“广告”字样。2023年10月22日-2024年1月23日间,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缴纳服务费合计1370.42元。 2023年10月1日,当事人与利是(北京)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利是广告公司)签订了推广服务协议。约定由利是广告公司为其产品提供推广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内容为“价格表公开”的广告物料,并将上述物料上传到利是广告公司提供的广告管理后台,管理后台通过后,内容为“价格表公开”的的物料出现在在快手媒体上,且下方显著标明“...
发布时间: 2024 - 05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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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发布了截至2024年3月31日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情况,其中4家医药企业评级为“特别严重”,21家医药企业评级为“严重”。  据介绍,价格招采信用评级主要依据行贿金额、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严重程度进行确定。比如,单笔行贿1万元以上为“一般”,单笔行贿10万元以上为“中等”,单笔行贿30万元以上为“严重”,单笔行贿200万元以上为“特别严重”。  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相关部门可采取提醒告诫、提示风险、披露失信信息,直至限制或中止该企业涉案或全部药品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等处置措施。比如,对评级为“严重”的企业,采取取消涉案产品挂网和配送资格等处置措施;对评级为“特别严重”的企业,采取取消其所有产品挂网和配送资格等处置措施。25家失信企业名单。
发布时间: 2024 - 05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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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XX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048938189418法定代表人刘XX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40************79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药罚〔2024〕2008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中药饮片煅石膏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煅石膏(批号:200901)经佛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和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验均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3A-00574C、2023A15135)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处罚类别行政处罚。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83125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4月18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
发布时间: 2024 - 04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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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7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室主任金贤东表示,将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金贤东表示,对于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失信惩戒措施的,督促地方按照相关法规抓紧编制补充目录和清单,地方其他政策文件不得作为编制目录和清单的依据。  在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推动主管或监管部门出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明确名单的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  督促各地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限定的范围,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及失信惩戒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室主任 金贤东:下一步,我们将加大部门协同力度,持续提升信用修复效率,让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更加方便快捷地修复信用,更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发布时间: 2024 - 04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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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械罚〔2024〕4001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自2022年开始,当事人因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多次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还存在被行政处罚后仍未落实好召回义务导致同批次不合格产品继续在市场流通,被多地监管部门抽检不合格的情况,相关监管部门综合研判,认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提请本局吊销当事人相关许可。经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以及未按要求落实好召回工作,未向监管部门报送召回情况汇报的违法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已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本局不再作出相关处罚。涉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信息另行公示。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类别吊销许可证;吊销注册证处罚内容1.吊销当事人持有的3个《医疗器械注册证》;   2.吊销当事人持有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1.吊...
发布时间: 2024 - 04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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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卫健委、中央网信办等10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从建立工作机制、突出重点执法、创新执法手段三方面提出十六条具体要求,旨在严厉打击医疗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业秩序,保障医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健康权益。  《意见》明确,要加强医疗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建立联合监督执法要情工作清单、推进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同时要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及建立健全监督执法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各地要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发挥有力震慑。探索监督执法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等以及与从业人员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推进监督执法结果统筹运用。  针对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健康体检、医学检验、互联网医疗等重点执业活动,以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倒买倒卖出生医学证明或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非法回收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见》强调要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整治,涉及主要问题的监管部门为牵头部门。明确要规范民营医院发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药等广告和有害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破坏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对违法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意见》鼓励,创新赋能推进监督执法信息共享,探索建立省级医疗监督管理平...
发布时间: 2024 - 03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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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2月28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单》)。  《目录》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共明确13类纳入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等。  《清单》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发布时间: 2024 - 02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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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社会信用建设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近日,从全国人大财经委获悉,该委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所提意见建议,结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草案,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11章110条,包括总则、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征信业发展与监管、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权益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涉及各类社会信用主体,囊括了境内推进信用建设各项活动。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社会信用法,建立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和奖惩机制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代表提出的关于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交换共享机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信用修复制度、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的建议,已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体现。议案关于建立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制度,将国家层面认定的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
发布时间: 2024 - 0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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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就“统计造假”被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分范畴答记者问时说,统计造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严重违反统计法,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干扰甚至误导宏观决策,违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  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统计造假”纳入违反党的工作纪律有关条款。  上述负责人表示,“统计造假”被纳入《条例》处分范畴,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这对于防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端正党风政风、促进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负责人介绍,《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将“统计造假”违纪行为划分为两类,一是进行统计造假,二是对统计造假失察。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进行统计造假的行为表现主要有: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等。  对统计造假失察的行为表现主要有: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等。  从纪律责任来看,...
发布时间: 2024 - 01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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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市监处罚〔2023〕39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金华市国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分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何姗执法部门:【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2-2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山西云鹏制药生产的布洛芬缓释胶囊(规格0.3g*48/盒)购进价格为11.60元/盒,在购进价格未变动的情况下,当事人自2022年12月9日将药品销售价格从32元/盒提升至38元/盒并销售40盒,购销差价率由176%提高至228%,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当事人经营的福建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布洛芬缓释胶囊(规格0.3g*18/盒)购进价格为6.71元/盒,在购进价格未变动的情况下,当事人自2022年12月9日将药品销售价格从18元/盒提升至25元/盒并销售93盒,购销差价率由168%提高至27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当事人经营的修正药业集团长春高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布洛芬片(规格0.2g*12片/盒)购进价格为7.4元/盒,在购进价格未变动的情况下,当事人自2022年12月8日将药品销售价格从15元/盒提升至22元/盒并销售120盒,自2022年12月12日又将销售价格提升至25元/...
发布时间: 2023 - 1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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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运政罚〔2023〕0247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亚晨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守军执法部门:【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2-2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29日14时50分,金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北二环路333号A幢03号检查时发现浙江亚晨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浙江亚晨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对违法行为在3日内予以改正。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3 - 1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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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78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金华市金东区万豪山庄执法部门:【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2-1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9月8日,金华市、区两级农业部门对当事人鱼塘内的一批鲫鱼、草鱼进行了抽检。检测报告显示该被抽检的鲫鱼和草鱼在地西泮检测项目中,检测结果为1.4ug/kg、5.95ug/kg,不符合GB31650-2019标准要求(地西泮不得检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贰拾元整(¥720.00);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3 - 12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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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公南(苏)行罚决字[2023]0323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卓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栋梁执法部门:【浙江省金华市】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苏孟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2-1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1日,浙江卓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发布时间: 2023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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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湖浔市监处罚〔2023〕103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湖州市南浔区南浔安康康复医院执法部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2-0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上海钧康医用设备有限公司购入涉案“钧康”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2袋(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4日,有效期为2年),价格共计45.02元,截至2023年10月27日被我局查获时,上述涉案医疗器械均已过期,且仍在使用,除被我局扣押的1袋“钧康”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以外,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无存货。因涉案“钧康”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系作为心电监护仪的配件使用,不单独使用及单独计费,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使用记录,故无法查清涉案“钧康”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在过期后的使用数量及货值金额。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0日委托“超彩图文”制作涉案户外医疗广告1块,对其所经营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宣传,广告制作费用为100元。该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过期“钧康”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发布时间: 2023 - 12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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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运政罚〔2023〕15521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高峰执法部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1-2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27日09时45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门口检查时发现高*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未取得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肆元壹角叁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3 - 11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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