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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51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11027889786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10违法事实:房山区良乡镇中心区官道消防站建设工程(城市一级消防站等2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人民政府,监理单位是北京壹仕德工程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消防站屋面一开关箱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之间未通过采用编制软铜线做电气连接,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1.13条的要求;2、消防站外脚手架北侧人行斜道平台外围挡脚板缺失,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7.2条第4项要求;3、消防站东侧外脚手架局部作业层脚手板未铺满铺实,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2.4条第1项要求。上述隐患违反3条技术标准。上述行为容易造成触电和坠落等后果,已构成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处罚依据:《北京市建...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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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兰菱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钱塘市监处罚〔2025〕5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兰菱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惠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0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2日对位于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义蓬名苑小区的电梯进行检查,其中对该小区三台电梯日常维保情况进行了抽查,执法人员现场均未发现有维保人员对上述三台进行维保的情况。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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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50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310000631189305E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30违法事实:你单位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总包施工的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新城0902街区JG01-07地块的太保家园·北京国际颐养中心项目(1#护理中心等4项),2024年5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程存在以下问题:1、该工程2#自理中心3层至4层、4层至7层搭设的悬挑脚手架立杆底部未设置水平剪刀撑或水平斜撑杆,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8条的要求。2、该工程2#自理中心东南角搭设的卸料平台在2层与作业脚手架连接,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5.3.3条的要求。3、该工程2#自理中心7层A段顶板施工作业面临时用电电缆沿地敷设,未采取保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3条第1项的要求。4、该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消防水泵供配电线路上设置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器,不能在火灾时保持不间断供电,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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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建德市帼红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76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帼红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0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04日05时43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0(沪瑞线)富阳方向K281+130检查时发现建德市帼红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建德市帼红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佰玖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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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旭茂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拱上塘罚决字〔2024〕第000174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旭茂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上塘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0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浙江旭茂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02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政储出[2023]153号工地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十五条第三款“违法情节较轻,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第2次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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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宁波拓锐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064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拓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时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0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24日07时18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鹿山收费站检查时发现宁波拓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拓锐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玖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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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畬乡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桐庐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30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畬乡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某某执法部门: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0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6日,当事人杭州畬乡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莪山畲族乡**村实施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拾万零伍佰贰拾元整;2.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计贰万零壹佰元整。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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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湖南零食很忙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收购宜春赵一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5〕1号附件下载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5〕1号.wps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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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483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上海鸿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310230557458027M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022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上海鸿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新城0902街区JG01-07地块的太保家园·北京国际颐养中心项目(1#护理中心等4项)的主体结构劳务分包单位,2024年5月22日本机关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施工现场有281人在岗,现场仅设置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小亮、冯治明),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按照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该行为导致你单位在该项目的安全管理力量不足,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其他适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02200A010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给予你单位处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2.500000处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机关统一社...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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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46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移山岩土工程(陕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610113MAB0QHM218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35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是北京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土建施工03合同段围护桩及网喷等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2024年11月5日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现场检查时由移山岩土工程(陕西)有限公司施工的围护桩钢筋笼已加工完成堆放在施工场地,尚未使用,钢筋笼纵向和横向钢筋连接点采用绑扎连接,未采用点焊连接,与该工程设计图纸第3篇第2册第1分册第4部分围护结构设计总说明(六)第2条第(6)项“全部钢筋必须采用焊接,而不采用绑扎搭接”的要求不符。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行为,该行为未造成事故。调查中未发现你单位存在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的情节。上述行为涉及的合同价款为385000.00元。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3500A010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给予你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85000.00元的2.5%的罚款,罚款数额9625.00元罚款金额(万元):0.9625...
发布时间: 2024 - 12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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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对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机动车检测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11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六盘水市23家机动车检测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3—25号)2024年12月30日(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3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4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5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6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7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8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9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10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11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12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13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14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15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16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17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18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
发布时间: 2024 - 12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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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43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7795114924J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59900A010违法事实:2024年8月6日本机关组织专家对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鉴定机构专项检查工作,对该公司出具的1份鉴定报告进行检测现场审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北京新顺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所结构鉴定(3#楼)项目(报告唯一编码:T0105001202401797),现场检查有7个测区面积较标准小于50%,经复核其他3个测区面积较小,测区面积不符合《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2011)第14.1.2条的规定;2.北京新顺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所结构鉴定(3#楼)项目(报告唯一编码:T0105001202401797),所检测22轴的水泥砂浆勾缝未剔除,无法准确检测砂浆强度,不符合《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2011)第12.3.1条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鉴定的行为。该行为共违反了2条技术标准,均为非强制性条文。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5990...
发布时间: 2024 - 12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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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宁波陆航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4〕0671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陆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郭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2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17日22时02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鹿山收费站检查时发现宁波陆航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陆航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叁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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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博易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杭州上城万象汇分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上市监处罚〔2024〕738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博易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杭州上城万象汇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叶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2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吸尘器被抽查检验判定电源和外部软线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复检后仍判定电源和外部软线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以不合格电动吸尘器冒充合格吸尘器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以不合格电动吸尘器冒充合格吸尘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自行整改,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叁元壹角陆分(¥33.16);2.罚款人民币伍佰陆拾柒元整(¥5...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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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4〕10203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肖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2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18日14时04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东站检查时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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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宿州润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4〕401771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宿州润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马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2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23日10时40分,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0国道186K+200M检查时发现宿州润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宿州润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佰陆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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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阜阳市宏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4〕3033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阜阳市宏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谢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2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05日05时52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萧山区宁围街道大老鹰转盘检查时发现阜阳市宏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阜阳市宏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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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希沐千江月足浴馆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建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2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希沐千江月足浴馆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任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1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2024年10月25日,建德市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希沐千江月足浴馆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经责令改正,仍有四处逾期未整改,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希沐千江月足浴馆未穿管的电器线路及其用电设备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未穿管的电器线路及其用电设备,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支付宝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或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建德支行网点缴纳罚款。
发布时间: 2024 - 12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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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414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恒发安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5668440276C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500A010违法事实:通过2024年10月23日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村的丰台区卢沟桥大瓦窑DWY-L39等地块(大瓦窑馨城项目)二类居住、基础教育及绿隔产业用地项目(商业楼等8项)进行现场检查和2024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吕**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创阅新科置业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单位为你单位。发现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地下底板防水工程采用两层弹性体(SBS)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检查时底板防水已施工完成,西侧防水导墙处防水卷材同层相邻两幅卷材短边搭接缝处未错开,不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第5.1.8条第2项的要求。认定你单位存在施工中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该行为未造成事故,违法情节一般,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项目经理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质检员金**,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
发布时间: 2024 - 12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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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43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南通市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320682743737732Y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022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是位于海淀区明光村地区的海淀区明光村地区更新改造租赁住房项目-主体结构劳务工程(1#地块)的劳务分包单位,2024年11月5日施工现场有施工人员313名,现场仅设置2名专职安全安全员(陈小兵、郑来保),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的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由于该工程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相关规定,安全管理力量不足,有可能导致安全管理工作上存在漏洞,存在安全隐患。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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