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4)桂0406执87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法定代表人:傅某芳。被执行人:义某花,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某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0406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义某花一直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4年9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义某花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1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某花达成和解协议:确认被执行人义某花已支付6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并将案件执行费及司法拍卖辅助费共1575元至法院账户内,余款被执行人义某花从2025年1月起每月履行金额不低于3000元,直至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时止。因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某花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因履行时间较长,故先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4)桂0406执874号案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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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4)闽0524执24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西坪支行,住所地:安溪县。负责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某某公司西坪支行与王某某、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透支款本金149985.2元及利息、违约金。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址在安溪县××镇××路××号××幢××梯××室房××,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4)闽0524执24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清良审判员 李培忠审判员 林建军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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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陕0702民初7880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922544XXXX。负责人:邢某,系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欣芝,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9日,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以下简称“某某行某某分行”)诉被告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行某某分行委托代理人何欣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行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欠本金69700元、利息70.28元、罚息9010.33元,以上共计77780.61元(暂计算至2024年5月30日),之后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被告陈某某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订立了《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合同约定:1、贷款额度以最终审批为准(最终审批70000元贷款);2、循环贷款额度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3、以借款人通过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服务渠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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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陕0502民初7977号原告:渭南宏业安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韩家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张盼盼,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39号。法定代表人:蒋志超,系公司董事长。原告渭南宏业安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渭南宏业安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渭南宏业安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斌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夏鸽书 记 员 于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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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云民申82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嵩明县某某建设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负责人:李某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胜,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法定代表人:武某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胜,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虎。再审申请人嵩明县某某建设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嵩明道路征迁办)、某某人民政府(简称:嵩明县政府)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勘测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终4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嵩明道路征迁办、嵩明县政府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判决违背客观事实,错误判决,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1.一审、二审均按4份《征地拆迁测绘评估工作量确认表》中载明的面积和非面积类评估总价为测绘费、评估费计算基数,面积按5.17元/㎡(测绘费1.18元/㎡、评估费3.99元/㎡)计算,非面积类评估总价2%计算,计算出测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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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辽07民再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凌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兼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玺臣,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朝阳路南、锦港大街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爽,辽宁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碧琪,辽宁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男,199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刚,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辽宁凌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尹某、锦州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凌海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辽078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尹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辽07民申72号民事裁定,驳回尹某的再审申请。尹某向检察机关申诉,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锦检民监[2023]6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2023)辽07民抗26号民事裁定,指令凌海法院再审。凌海法院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2023)辽0781民再3号民事裁定。凌海锦银村镇银行不服,向本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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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云民申81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健,云南煜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法定代表人:吴某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淳,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法定代表人:马某聪。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某某高速公路东南段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负责人:李某洪。再审申请人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某乙公司)、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某丙公司)、昆明某某高速公路东南段工程建设指挥部(简称:东绕城指挥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终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采纳第二次结算审定的金额存在严重错误。申请人起诉后,被申请人与监理单位于2023年5月2日(距离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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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赣09民终29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女,1990年05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心怡,上海沪师(宜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华,上海沪师(宜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楼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保军,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戴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24)赣0981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戴某上诉请求:1.撤销丰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赣0981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改判某某财险赔付“法定**确诊给付”保险金5万元;2.判决本案一审诉讼费、二审上诉费均由某某财险承担。事实和理由:戴某在保险期间内被明确诊断为**阳性,并在防疫形势严峻的情形下,按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集中收治。某某财险在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本合同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被诊断为“重型”、“危重型”时承担法定**确诊的保险责任,属于免责条款,更是格式条款,某某财险对该条款未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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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内0927民初18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负责人:刘xx,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内蒙古淳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李xx。原告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诉被告内蒙古xx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xx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 凌 有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亚 琼书 记 员 ?王俊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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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川1602民初8647号原告: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安市广安区。负责人: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双,北京北斗鼎铭(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唐某某,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与被告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羽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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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01民终80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区建设局(某区交通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主要负责人:张某,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军,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辉,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某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区建设局(某区交通局)(以下简称某区建设局)、原审第三人某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7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1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支持某1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直接认定我公司与某2公司的分包合同有效,却未对案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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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黑0811民初2419号原告:佳木斯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法定代表人:梁某凯,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文,系员工。被告:黄某虹,女,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佳木斯市郊区。原告佳木斯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某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佳木斯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佳木斯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龙国栋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雨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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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冀0503民初7943号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法定代表人:李某飚。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艳,女。被告:邢台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法定代表人:魏某。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邢台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弟和任某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邢台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797.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其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19年11月,原告与被告邢台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就邢台中兴西大街店装饰工程进行装修施工,并签订了具体《装修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且工程进场正式开工,付合同金额的6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价的10%支付;3.工程结算审计后按结算审计价付至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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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陕01民终21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月,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11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第二项(上诉人需对被上诉人支付监理费534340.05元,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赔偿款226985.2元),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反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监理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桩基施工单位已对桩基施工问题认可并承担主要责任,作为隐蔽工程验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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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黔0113民初8272号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鑫。被告:丁某林,男,1995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4年11月27日向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预收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预收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本案中,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照通知的要求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政发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法官助理 张润兰书 记 员 何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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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粤06民终16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易某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男,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某某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车间二、车间三)。法定代表人:杨某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某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5民初18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因当事人撤回上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5元经其书面确认由其自愿承担,无需法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莹审 判 员 袁秋华审 判 员 贾小平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法官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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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4)新2901执2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1964年11月1日,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某某,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某,男,1981年7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新2901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李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4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960509.82元,执行费220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李某、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轮候冻结),未付部分已额度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李某、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李某、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劵。4.查明被执行人徐某名下车牌号为新NX**五菱牌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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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32民终13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田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淑霖,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莉,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和田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3222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和田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和傅淑霖、被上诉人湖南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田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3222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和田某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湖南某公司超领物资事实清楚,数量及价款清晰、明确,湖南某公司应当退还超领物资或赔偿相应价款。2.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湖南某公司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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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京02民终12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置业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物业公司。上诉人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1民初17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置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由某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某物业公司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其所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我公司不但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物业费,而且从未收到过某物业公司的催缴通知单,更不存在协议履行期间就被催缴的情况。起诉状中的请求金额与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出入巨大,明显不具有真实性。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4号楼一层为停车楼,某物业公司目前仍欠付我公司相关费用;二、三层物业费我公司已经缴纳;四、五层的实际使用人并不是我公司,且实际使用人已经缴纳了相关物业费用。14号楼四层和五层在涉案争议期间的实际使用人分别为某街道办事处和北京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老干部活动站(以下简称老干部活动站)。我公司已在一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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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冀0403民初8506号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负责人:但某化。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杰,河北大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阳,女,1989年2月13日,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刘某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截至2024年6月26日的信用卡透支金额19051.61元(含本金16110.36元,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合计2941.25元),自2024年6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继续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领兴业银行信用卡,并同意遵守《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及《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核准被告申请,卡号为6229********。2023年8月28日被告违反合约的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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