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内民申43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银行包头九原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负责人:王某,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支行客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内蒙古昆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男,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郝某,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内蒙古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内蒙古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某银行包头九原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刘某、郝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02民终3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银行包头九原支行申请再审称,郝某于2023年9月13日签署的《共同债务人承诺书》(2021年版)中约定,郝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对自愿为自2023年9月13日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借款人与某银行包头九原支行签订的《经营快贷借款合同》以及其他经营快贷业务相关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含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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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86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经营者:王某,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亦文,江苏东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男,198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杨某,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再审申请人某中心因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张某、某乙公司及一审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11民终3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中心申请再审称,张某提交的某甲公司2016—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关于某甲公司公司财产与股东张某个人财产独立性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缺失、数据虚假,该报告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上述证据系张某为逃避股东责任而专门制作的虚假报告,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张某应对某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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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6)浙0411执1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甲。被执行人:乙。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乙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浙0411民特(调)9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乙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乙支付申请执行人甲剩余款项201880.5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928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于2026年3月20日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乙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情况及人员下落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2026年8月14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鉴于被执行人乙拒不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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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鲁0725民初4825号原告:某银行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负责人:邵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霞,上海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原告某银行潍坊分行诉被告李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6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晓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银行潍坊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支付原告本金11949.64元及利息、费用(截止到2026年6月28日利息计4071.51元、费用计2511.14元,之后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李某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为其办理625××××××××××697信用卡,后被告持卡透支消费,至2026年6月28日被告李某欠原告本金11949.64元及费用、利息未偿还。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李某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李某未出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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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鲁06民终5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负责人:吉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霞,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上诉人某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6)鲁0681民初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某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某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玉新审判员 于志宏审判员 陈 勇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核对位置]书记员 王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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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沪民申22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陆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保险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负责人:周某。再审申请人孙某因与被申请人孟某、二审被上诉人陆某、某保险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未认定其与孟某成立劳务关系,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未追加某公司抚顺分公司参加诉讼,程序错误。3.陆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审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4.原审诉讼费分担比例不当。综上,孙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事实依据充分,法律适用逻辑清晰,裁判理由阐述详实,本院予以认同。申请人孙某主张原审判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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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21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男,1988年8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徐某的妻子),女,1989年3月3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城县某1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城县某2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耿某甲,男,1947年8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耿某乙,男,2001年6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再审申请人徐某因与叶城县某1矿业有限公司、叶城县某2矿业有限公司、耿某甲、耿某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6)新31民终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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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22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剑桥,新疆智茂(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1民终6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案涉房屋的地下室给排水管道平面图、一层给排水管道平面图、给排水系统图,足以证实案涉管道系整栋楼的供水主管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不属于某公司出租案涉商铺的专有部分,某公司不负有法定维修管理义务。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案涉管道的管理维护责任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全体业主承担。某公司不是案涉管道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不是适格赔偿主体。2.原审判决将共有部分纳入某公司的维修范围,进而认定某公司依据租赁关系具有维修义务,属于混淆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权利边界与责任划分,应当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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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沪民申18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再审申请人王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2民终9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甲申请再审称,某公司在相关地下酒吧噪音扰民方面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取得任何效果,其失职、渎职行为严重影响业主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造成王某甲各项损失;某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符合商务楼物业服务标准的专属阶段性擦窗等物业服务,无权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原审判决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某公司与丙小区业主大会签订了《丙物业服务合同》,某公司为丙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相关的物业管理服务,王某甲作为小区业主,应遵守《丙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王某甲主张某公司未履行《丙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管理职责,未能有效制止相关地下酒吧噪音扰民的行为,并据此主张其不应支付物业服务费。但在案的相关会议记录显示,为协调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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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新31民终2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奎屯市。法定代表人:霍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某乙,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新疆奎屯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甲,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奎屯市。经营者:贾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源,新疆觉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凡某,男,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新疆壹加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甲公司、郭某甲、某甲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凡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2025)新3121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庭询的方式进行了书面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某乙,上诉人郭某甲、某甲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源,被上诉人凡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均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2025)新3121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向被上诉人凡某支付工程款70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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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89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沛县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军,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马某因与被申请人沛县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3民终3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马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臧 静审判员 杨 光审判员 谌 莹二〇二六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顾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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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浙10民申5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靳某,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健敏,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某。再审申请人靳某为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5)浙1002民初9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靳某申请再审称,一、撤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5)浙1002民初93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张某对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改判再审申请人靳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原审及再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对核心法律关系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前提错误。原审法院错误地将再审申请人靳某与被申请人张某之间的关系认定为个人劳务关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判令申请人承担雇主责任,这属于对基本法律事实认定不清,进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个人劳务关系”事实。申请人现已获取并整理出新证据,足以证明:某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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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苏04民终2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区。负责人:王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阳,江苏宏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阳城,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文某星,男,199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县。原审被告:文某兵,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县,现住常州市**区。原审被告:李某红,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县,现住常州市**区。上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某甲公司、原审被告文某星、文某兵、李某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6)苏041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银行新北支行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某甲公司对原审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为其担保行为有效,但某银行新北支行怠于行使权利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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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内民申22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栾某,男,194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贵君,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栾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06民终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栾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一)1.二审判决程序违法。在当事人提供了新证据的情形下,应当开庭审理。二审未开庭审理,程序违法。法官助理的职责不包括其单独主持二审谈话。2.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栾某得知交付的房屋结构由《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框架结构变为钢筋混凝土非框架结构后,根据《2009年东胜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等文件,计算得出诉争房屋的总价款为560453.02元,与栾某支付的购房价款828000元相抵,某公司应返还购房款差价267546.98元。在二审审理中,栾某将购房款差价267546.98元减少为134877.89元。某公司拒不返还购房款差价1348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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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沪民申20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严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尉,上海展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一审被告:严某,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芳,上海开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妮莎,上海开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一审被告严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2民终10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一、原判决认定2024年起租金标准按《厂房租赁合同》1元/m²/天、每三年递增8%计算,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双方合意相悖。2024年3月26日《付款计划联系函》系双方对租金标准及递增幅度的有效合意,并非仅针对2021—2023年的阶段性安排。某乙公司已以实际行为追认了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的补充协议,原判决认定补充协议对某乙公司无约束力并持续适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实际按补充协议履行租金支付,原判决要求某甲公司按高标准向某乙公司分配租金,违背公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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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黑民申20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甲,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超,黑龙江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黑龙江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该公司员工。一审第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杨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某甲公司、一审第三人某乙公司某乙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6民终2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某甲申请再审称,杨某甲系大庆市让胡路区景园高层Hl号楼一层底商及107室、大庆市让胡路区景园高层H2号楼一层底商及102室房屋的所有权人,某甲公司应向杨某甲返还上述房屋并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杨某甲名下。1995年7月15日,某丙公司出具《收据》两张,金额均为36万元,分别写明:“上款系房款景园小区H1号高层(杨某甲)一层底商+107室”“上款系房款景园小区H2号高层(杨某甲)一层底商+102室”。房屋系杨某甲购买取得。杨某甲再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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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黑民申19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民,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骞,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品政,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2民终1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其加班系“自主安排”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其作为中医门诊唯一的执业医师,工作全程受医院统一挂号、导诊流程制约,且被下达每月最低营业额指标,客观上无法自主控制工作时间,加班具有被动性与强制性。其因工作强度过大两次晕倒住院的事实亦可佐证。原审法院认定“绩效工资已包含加班费”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工资表中亦将“绩效”与“加班费”分项列示,从未达成绩效包含加班费的合意。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标准工时制,王某的工作岗位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不能参照相关类案裁判。原审法院认定王某系“主动离职”错误。其提交的辞职申请内容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离职的根本原因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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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最高法民申16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山,广东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惠强,广东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某丙公司(清盘中)。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登打士街。一审被告:李某甲,男,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一审被告:杨某,女,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一审第三人:某丁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某丙。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一审被告某丙公司、李某甲、杨某及一审第三人某丁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民终1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未通知某丙公司清盘人参加诉讼,遗漏了必要诉讼参与人,属程序违法。二审法院未予以纠正。二、原判决将本案法律关系定性为共同侵权纠纷,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某丁公司与某丙公司的承包合同纠纷,案涉房产权益转移给某乙公司后,应转化为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的承包合同纠纷。某丙公司对案涉房产进行装修使用有合同依据,不存在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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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苏04民终25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2002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祥,河南冠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森,河南冠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男,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负责人:尚某,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负责人:宋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欣欣,江苏周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叶某、某保险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某保险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苏0402民初12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甲上诉请求:依法支持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误工费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李某甲非在校生身份,且事故受伤前有稳定收入来源。李某甲已于2023年6月12日在某甲大学毕业,案涉事故发生时李某甲非在校生身份,且在2023年6月12日之后李某甲一直有稳定收入。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甲在某甲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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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25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某,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阿克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田某,女,1982年6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再审申请人胡某因与被申请人阿克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第三人田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9民终2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某申请再审称,一、撤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5)新2901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及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9民终2024号民事判决;二、改判驳回被申请人阿克苏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审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将宾馆经营权承包错误定性为房屋转租,认定申请人构成违约缺乏证据证明。(一)申请人与田某签订的《宾馆承包租赁合同书》性质为经营权承包,并非房屋转租。田某经营期间沿用申请人的塔里木宾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经营资质,宾馆登记经营主体始终为申请人,田某支付的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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