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申3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柳林路43号。法定代表人:邓兴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波,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银仓,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12-16、18-31层。法定代表人:卢东亮,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中铝矿业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涉村镇东涉村。负责人:连金定,该分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湖北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银仓、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公司)及一审被告中铝矿业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巩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民终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隆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李银仓转让采矿权系代理中铝公司的行为。1.二审判决认定“中铝公司在一、二审庭审中陈述,2007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对铝土资源进行整合,中铝公司对整合前的矿山投资人保留了施工权或指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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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04 民初 96 号原告:卞家喜,男,1978 年 12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顺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高山路(西段)5-1 号楼。法定代表人:许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祯,抚顺市顺城区旭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小城子镇小城子村。法定代表人:梁玉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伟,该公司员工。原告卞家喜与被告抚顺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远达公司)、第三人沈阳天北鸿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北鸿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家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被告远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钢、张祯,第三人天北鸿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卞家喜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建筑工程款 35085430 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 年 4 月 16 日,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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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陕 05 民终 1839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 城县。法定代表人:党文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侠,陕西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法定代表人:陈康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德兵,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陆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21)陕 0523 民初 175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陆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玲侠,被上诉人陕建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德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陆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为:1、被上诉人陕建四公司支付其垫付的水费 5385.3元、电费 266884.83 元,共计 272270.13 元;2、陕建四公司向其支付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其向业主的赔偿金共计 181550 元; 3、陕建四公司向其支付因未给业主维修导致其垫付的维修花费共计 194000 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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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湘 0281 民初 3925 号原告:冯建强,男,1964 年 7 月 28 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韬,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建军,男,1965 年 6 月 12 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冯建强与被告张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坚独任审判,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建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建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轻质隔墙工程款 67000 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5954 元(按照年利率 15.4%的标准从 2019 年 12 月 25 日起计算至 2022 年 12 月 24 日,被告已付 5000 元)。事实与理由:2018 年 8 月 21 日,原、被告签订《轻质隔墙板安装施工合同》。施工地点位于原醴陵市黄沙洲鞭炮厂内(现已注销)。2018 年 11 月 19 日,被告以现金方式向原告支付 10000 元工程款。2018 年年底,工程建设完毕,但被告迟迟不愿结算支付款项。2019 年 6 月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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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新 21 民终 372 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吐鲁番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九区车师中路 81 号汇金壹号C1-105 号。法定代表人:包海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义东,新疆万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兵,男,1969 年 5 月 10 日出生,个体,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玲,新疆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托克逊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友好路广厦综合楼三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王松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军,男,1970 年 10 月 05 日出生, 职务:该公司员工,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上诉人吐鲁番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兵、原审被告新疆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22)新 2101 民初 75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2 年 8 月 2 日立案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恒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义东、被上诉人李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玲、原审被告建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军到庭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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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3)湘 0821 行审 1 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东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夏晓斌,局长。委托代理人覃军,男,1973 年 12 月 1 日出生,土家族, 系慈利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慈利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治军,男,1979 年 12 月 20 日出生,土家族,系慈利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慈利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执行人慈利县江垭贝贝宠物饲料加工厂,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江垭镇江垭国有林场。经营者寇宣明,男,1967 年 6 月 17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江垭林场一工区。申请执行人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 1 月 3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慈自然资罚字〔2022〕16 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慈利县江垭贝贝宠物饲料加工厂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江垭镇国有林场一工区的土地修建宠物饲料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立案查 处,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慈自然资罚字〔2022〕16 号)送达被执行人,并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15日内拆除慈利县江垭贝贝宠物饲料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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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3)湘 0821 行审 2 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林业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笔架路。法定代表人万正红,局长。委托代理人于祥,男,1981 年 7 月 3 日出生,土家族,系慈利县林业局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慈利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慈利县金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金花村。法定代表人邹春林,经理。申请执行人慈利县林业局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慈林林行决字[2018]第 0058 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慈利县金花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 年至 2018 年 8 月间,在办理 15.9 亩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慈利县××街道××阳镇)金花村康家湾采砂石、修路,超出许可范围占用一般商品林地 2.1 亩、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地 3.1 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7 版)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慈林罚决字【2018】第 0058 号),责令限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恢复原状并罚款陆万陆仟伍佰元,并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前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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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宾、河南雅乐颂置业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案 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号(2023)最高法民再170号 发布日期2023-08-01浏览次数4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再1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红宾,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豪,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雅乐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9号28层200号。诉讼代表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河南雅乐颂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关宪法,该所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金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郑开森林半岛12号楼1单元1层102号。诉讼代表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开封市金耀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关宪法,该所主任。再审申请人张红宾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雅乐颂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金耀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终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申16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红宾申请再审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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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最高法民终 491 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 675 号。法定代表人:周先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海,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洪洞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山西省洪洞县站东街。法定代表人:郭双平,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书安,山西飞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四公司)与上诉人洪洞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洪洞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民初 3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9 年 4月 8 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南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海,上诉人洪洞交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书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四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初 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洪洞交通局赔偿湖南四公司损失 27372300 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后湖南四公司另行向施工人常德市德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劳务公司)支付的 7162900 元窝工损失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已认定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迁移高压线窝工补偿、箱梁锚具设计变更增加费用、改排水设计方案变更增加费用、装饰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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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最高法行再 3 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潮州市金亨鞋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东四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国鑫,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新威电子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礼阳龙美村“东彩路南片”。法定代表人辜少芬,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青青制鞋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礼阳龙美村东彩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树青,总经理。上述三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贤永、张英,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潮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春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殷昭举,市长。委托代理人翁伟标,潮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冯洽文,广东道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黄岳怀。原审第三人李俊深。原审第三人李泽锋。原审第三人李锡平。上述四位原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意蓬,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礼阳龙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礼阳龙美村。法定代表人黄岳怀,主任。 再审申请人潮州市金亨鞋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亨公司)、潮州市潮安区新威电子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青青制鞋厂(以下简称青青制鞋厂)因诉被申请人潮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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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最高法民终 1082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 998 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雷,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荃,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APEC 科技工业园区宫家岛。法定代表人:张有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光,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州建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芝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 206 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9 年 7 月 2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州建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雷、程荃,芝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王红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州建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通州建总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芝兴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双方在招标前已就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协商, 且已经进场施工,2010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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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申 10223 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 10128 号南山软件园东塔楼805 室。法定代表人:石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卫国,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张謇大道 899 号 4-6 层。负责人:施盘石,该中心负责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门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人民西路 253 号。法定代表人:吴杰,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以下简称海门投资中心)、海门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海门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 06 民终 192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航公司申请再审称:1.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曾受理中航公司要求海门医院返还投标保证金一案,该院认定本案案由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并将案件移送本案一审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无视该院认定的案由,将案由另行认定为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纠纷错误。2.本案是在缔约过程中的纠纷,合同尚未成立,招投标文件对双方当事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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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最高法民终 352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 35 号。负责人:于永孝,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皓,北京市天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 103 号。法定代表人:王和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平,辽宁律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市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滨海大街 58 丙-2 号。法定代表人:王和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平,辽宁律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海龙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铁塔路 150 号。法定代表人:沈书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宁,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和丰,男,1968 年 8 月 9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平,辽宁律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爱乐,女,1968 年 3 月 26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平,辽宁律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鞍山分行)因与被上诉人科光消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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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最高法民终 262 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南路 95 号。法定代表人:罗良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灿,四川英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参军,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黄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 428 号。法定代表人:杜新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元,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 428 号。法定代表人:靳宏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金磊,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黄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延公司)、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一初字第 00012 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攀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灿、田参军,被上诉人黄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坚、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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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最高法民终 339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52 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辽宁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辽宁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海州管理区北关街振兴委。法定代表人:张继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茂成,该公司总工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盛,辽宁澄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作出的(2016)辽民初 7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9 年 3 月 7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建一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孙博,被上诉人上海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茂成、王嘉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建一局上诉请求:1.判决上海城公司应付给中建一局款项在一审判决认定金额的基础上增加 47860442.22 元;2.判决上海城公司以改判后的应付工程款金额为基数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上海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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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最高法民终 1090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根保。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明,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明,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人民路 19 号。法定代表人:陈相冰,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珍,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 B 区 10 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魏德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少群,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涛,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根保因与被上诉人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五莲县住建局)、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 2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9 年 7 月 2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9 年 9月 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根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万小明、朱华明,五莲县住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崇珍、中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游少群、李钦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根保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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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民申 1744 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园 3 楼。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士,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法定代表人:锁成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营业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天润上层一号楼一单元 2134 室。负责人:张振华,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鹤公司)、一审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永畅亳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 29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永畅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永畅公司与欣鹤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永畅公司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一)案涉《亳州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加盖的印章虽然与“亳州分公司”工商登记的印章形式一致,但该两枚印章均系伪造,对永畅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亳州分公司”虽然办理了工商登记,但系案外人张振华通过伪造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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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最高法民终 587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拥军,男,汉族,1976 年 8 月 14 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琳,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令,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黔中路电子信息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王三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英羽,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拥军与上诉人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初2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8 年 6 月 6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组织进行了庭审询问。上诉人周拥军、上诉人七冶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拥军上诉请求:(一)判令七冶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二项工程款部分增加支付 4535449.14 元工程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欠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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