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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最高法民终 339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52 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辽宁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辽宁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海州管理区北关街振兴委。法定代表人:张继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茂成,该公司总工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盛,辽宁澄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作出的(2016)辽民初 7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9 年 3 月 7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建一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孙博,被上诉人上海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茂成、王嘉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建一局上诉请求:1.判决上海城公司应付给中建一局款项在一审判决认定金额的基础上增加 47860442.22 元;2.判决上海城公司以改判后的应付工程款金额为基数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上海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
发布时间: 2022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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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最高法民终 1090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根保。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明,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明,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人民路 19 号。法定代表人:陈相冰,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珍,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 B 区 10 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魏德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少群,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涛,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根保因与被上诉人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五莲县住建局)、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 2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9 年 7 月 2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9 年 9月 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根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万小明、朱华明,五莲县住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崇珍、中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游少群、李钦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根保上诉...
发布时间: 2022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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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民申 1744 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园 3 楼。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士,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法定代表人:锁成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营业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天润上层一号楼一单元 2134 室。负责人:张振华,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鹤公司)、一审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永畅亳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 29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永畅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永畅公司与欣鹤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永畅公司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一)案涉《亳州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加盖的印章虽然与“亳州分公司”工商登记的印章形式一致,但该两枚印章均系伪造,对永畅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亳州分公司”虽然办理了工商登记,但系案外人张振华通过伪造永畅...
发布时间: 2022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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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最高法民终 587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拥军,男,汉族,1976 年 8 月 14 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琳,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令,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黔中路电子信息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王三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英羽,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拥军与上诉人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初2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8 年 6 月 6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组织进行了庭审询问。上诉人周拥军、上诉人七冶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拥军上诉请求:(一)判令七冶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二项工程款部分增加支付 4535449.14 元工程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欠付工...
发布时间: 2022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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