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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川1602民初8647号原告: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安市广安区。负责人: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双,北京北斗鼎铭(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唐某某,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与被告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羽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钦
发布时间: 2024 - 12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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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01民终80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区建设局(某区交通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主要负责人:张某,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军,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辉,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某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区建设局(某区交通局)(以下简称某区建设局)、原审第三人某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7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1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支持某1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直接认定我公司与某2公司的分包合同有效,却未对案涉...
发布时间: 2024 - 1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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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黑0811民初2419号原告:佳木斯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法定代表人:梁某凯,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文,系员工。被告:黄某虹,女,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佳木斯市郊区。原告佳木斯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某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佳木斯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佳木斯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龙国栋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雨朦
发布时间: 2024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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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冀0503民初7943号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法定代表人:李某飚。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艳,女。被告:邢台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法定代表人:魏某。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邢台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弟和任某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邢台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797.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其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19年11月,原告与被告邢台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就邢台中兴西大街店装饰工程进行装修施工,并签订了具体《装修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且工程进场正式开工,付合同金额的6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价的10%支付;3.工程结算审计后按结算审计价付至95%...
发布时间: 2024 - 12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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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陕01民终21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月,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11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第二项(上诉人需对被上诉人支付监理费534340.05元,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赔偿款226985.2元),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反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监理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桩基施工单位已对桩基施工问题认可并承担主要责任,作为隐蔽工程验收主体,...
发布时间: 2024 - 1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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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黔0113民初8272号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鑫。被告:丁某林,男,1995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4年11月27日向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预收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预收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本案中,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照通知的要求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政发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法官助理 张润兰书 记 员 何 伟
发布时间: 2024 - 1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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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粤06民终16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易某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男,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某某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车间二、车间三)。法定代表人:杨某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某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5民初18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因当事人撤回上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东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5元经其书面确认由其自愿承担,无需法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莹审 判 员  袁秋华审 判 员  贾小平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法官助理 ...
发布时间: 2024 - 12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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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4)新2901执2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1964年11月1日,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某某,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某,男,1981年7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新2901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李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4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960509.82元,执行费220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李某、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轮候冻结),未付部分已额度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李某、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李某、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劵。4.查明被执行人徐某名下车牌号为新NX**五菱牌机动...
发布时间: 2024 - 12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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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32民终13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田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淑霖,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莉,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和田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3222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和田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和傅淑霖、被上诉人湖南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田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3222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和田某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湖南某公司超领物资事实清楚,数量及价款清晰、明确,湖南某公司应当退还超领物资或赔偿相应价款。2.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湖南某公司辩称,...
发布时间: 2024 - 1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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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京02民终12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置业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物业公司。上诉人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1民初17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置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由某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某物业公司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其所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我公司不但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物业费,而且从未收到过某物业公司的催缴通知单,更不存在协议履行期间就被催缴的情况。起诉状中的请求金额与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出入巨大,明显不具有真实性。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4号楼一层为停车楼,某物业公司目前仍欠付我公司相关费用;二、三层物业费我公司已经缴纳;四、五层的实际使用人并不是我公司,且实际使用人已经缴纳了相关物业费用。14号楼四层和五层在涉案争议期间的实际使用人分别为某街道办事处和北京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老干部活动站(以下简称老干部活动站)。我公司已在一审过程中...
发布时间: 2024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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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冀0403民初8506号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负责人:但某化。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杰,河北大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阳,女,1989年2月13日,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刘某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截至2024年6月26日的信用卡透支金额19051.61元(含本金16110.36元,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合计2941.25元),自2024年6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继续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领兴业银行信用卡,并同意遵守《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及《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核准被告申请,卡号为6229********。2023年8月28日被告违反合约的规定不...
发布时间: 2024 - 1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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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沪0107民初14507号原告:某某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经营者:卓某,男,1998年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厂与被告某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厂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徐博文书 记 员  唐晓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发布时间: 2024 - 11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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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渝02民终2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艮,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清泉,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盐城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4)渝0237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盐城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盐城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健审 判 员  李洪武审 判 员  熊 峰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崔明莉书 记 员  魏椿林
发布时间: 2024 - 1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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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鲁0811民初17638号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370811MA3CAF092R,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法定代表人:杜某英。被告:孟某,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雨霏
发布时间: 2024 - 1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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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黔0281民初9656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告:李某某,男,住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某。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5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友芳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金敏书 记 员 吴 晓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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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最高法民申49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丹东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刘某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宁某明。一审第三人:丹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新。一审第三人:营口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杭某堂。一审第三人:戴某安,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一审第三人:魏某梅,女,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再审申请人丹东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商行)及一审第三人丹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营口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戴某安、魏某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辽民终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某某公司的租赁合同有效,停止对案涉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事实与理由:(一)某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不变更丹...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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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32民终1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大型停车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经营者:周某,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刚,北京德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秀钧,新疆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大型停车场上诉人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2023)新3227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大型停车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刚、被上诉人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秀钧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大型停车场上诉请求:1.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3227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大型停车场支付垫付工程款1,226,165.37元;2.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3227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为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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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01民终7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某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某甲,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男,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乙,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新疆成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某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6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二审独任制于202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被上诉人郭某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能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郭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向我公司送达一审开庭传票,程序违法。我公司的诉讼权利不能得到保障,未给与我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形下开庭审理案件。我公司的工商信息及联系电话系公开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第三方平台上均可查询,一审法院违法缺席判决,侵害了我公司的诉讼权利,致使我公司未能...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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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云0103民初17044号原告:威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宋某,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原告威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威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威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江      丽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佘雨婷书记员张琪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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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津0113民初15930号原告:北京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魏某影。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勤,女。被告:天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王某。原告北京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北京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裴忠贺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学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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