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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民申 1744 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园 3 楼。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士,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法定代表人:锁成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营业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天润上层一号楼一单元 2134 室。负责人:张振华,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鹤公司)、一审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永畅亳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 29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永畅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永畅公司与欣鹤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永畅公司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一)案涉《亳州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加盖的印章虽然与“亳州分公司”工商登记的印章形式一致,但该两枚印章均系伪造,对永畅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亳州分公司”虽然办理了工商登记,但系案外人张振华通过伪造永畅...
发布时间: 2022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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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最高法民终 587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拥军,男,汉族,1976 年 8 月 14 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琳,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令,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黔中路电子信息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王三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英羽,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拥军与上诉人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初2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8 年 6 月 6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组织进行了庭审询问。上诉人周拥军、上诉人七冶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拥军上诉请求:(一)判令七冶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二项工程款部分增加支付 4535449.14 元工程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欠付工...
发布时间: 2022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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