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新民申43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乌鲁木齐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乌昌路。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进,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瑞,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某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乌鲁木齐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防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某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涂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1民终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防水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某涂料公司要求解除《供货合作协议》及支付律师代理费54,000元,改判支持我方一审第一、二、四项反诉请求,即确认《供货合作协议》于2023年9月20日解除,某涂料公司向我公司赔偿损失85,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4,648.9元。事实与理由:1.案涉合同因疫情原因已经发生重大变更,供货量、供货金额和供货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某涂料公司的供货义务无法确定,我方的付款义务也无法随之确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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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粤06民终12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壮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某,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红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象山西南侧地块永基大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范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姣,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月柔,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5)粤0605民初27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某甲公司无需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0980元;3.某乙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合同尚未结算,一审判决没有事实依据,且一审法院对税金承担责任的事实认定错误。(一)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为实际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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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豫民申99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林轩,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甲中心(已注销),住所地河南省。原法定代表人:刘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乙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胡某,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寇某。再审申请人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甲中心、乙中心,原审第三人乙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1民终5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甲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1民终5838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二审法院关于甲中心和乙中心的历史承继问题无法成立的推断系事实认识不清。甲公司认为二审法院在有明显材料能够证明甲中心和乙中心承继问题的情况下,其本身又未对该历史身份问题进行应有调查而武断做出推论,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此外,甲公司认为通过单位资产和在编任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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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98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巡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法定代表人:钟某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勇,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淇,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中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宋某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江西巡某公司(以下简称巡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中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2民终1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巡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中某公司提交的报价汇总表不能作为涉案工程的结算依据。巡某公司的施工内容包括土建工程中的水电、消防、暖通、路灯,双方之间的工程款争议涉及四部分内容,报价汇总表中所列项目与实际施工事实不符。证人黄某光、徐某峰所作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协议约定巡某公司按照中某公司与业主方的合同价下浮25%进行结算,则相关结算明细及单据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但中某公司未提供相关结算清单,二审法院亦未准许巡某公司申请追加业主方液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致使本案认定事实不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巡某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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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新民申47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杰,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凤新,博湖县律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8民终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存在赵某2021年3月15日至2024年6月13日占用场地的事实,一、二审事实认定错误。某某公司提交的视频、通话录音及证人证言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赵某在2021年3月15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占有使用案涉场地,符合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案涉场地搬运物品的人员系赵某员工,若案涉物品不是赵某的,应由其进行举证。赵某仅仅否认,未提供任何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赵某租赁的其他四间房屋与案涉场地性质、位置、搬离日期均不相同,二审认定“现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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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新民申43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负责人:徐某甲,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军,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昌吉回族自治州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波,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乙,女,该公司员工。一审被告:厦门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洪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军,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厦门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某昌吉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昌吉回族自治州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及一审被告厦门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3民终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厦门某昌吉分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检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第2.4条约定,每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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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内民申43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李哥庄镇南。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立平,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某甲,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建筑二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负责人:于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通辽市某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定代表人:布某,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某有限公司建筑二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通辽市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05民终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张某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应属无效合同。某乙公司未出资或派员监督指导只按合同收取11%固定承包费,张某自行筹备资金、采购材料并组织人员施工,实际为典型借用资质施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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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辽民申70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灯塔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灯塔市。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尤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负责人:卢某,该分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灯塔市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尤某、中国某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01民终18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灯塔市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查清事实,依法审理,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申请人已经在被申请人某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辆的商业保险,并缴纳了保费,某公司给案涉车主出具了保单(不是我们交的保费为什么某公司给了我们保单),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有聊天记录证明案涉车主已经向自称是某公司员工或者汕头人保授权的中介“左某”(因为这些车都是某公司同意左某缴费,并且生成保单)案涉车主提供了行车证原件真实信息,某公司在出单前有严谨审核资料的义务,不审核就出单,拒赔无理无拒,属于某公司故意伙同中介,骗取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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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鲁民申119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洪锋,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再审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朱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鲁14民终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2025)鲁14民终1630号民事判决,判令朱某支付剩余工程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朱某承担。事实和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某公司在原审期间多次书面申请调取案涉项目第一次不通过消防验收后消防大队的案卷信息,但均未获得同意。第一次消防验收受理时间是2023年2月23日,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下达时间是2023年3月1日,其中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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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粤民申82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熊某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罗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熊某乙,女,1994年5月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再审申请人广东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以下简称某海珠支行)、熊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民终28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借款延期协议》《小微快贷业务授权协议》均系某海珠支行与某甲公司、熊某乙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现某甲公司、熊某乙逾期未还款,构成根本违约,应依约偿还借款本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熊某乙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某甲公司一起签订《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借款延期协议》,理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某甲公司提供《退出股份协议》,以熊某乙未参与公司所有经营,且在公司运营初期即退出公司为由,主张案涉借款与熊某乙无关。但该协议系某甲公司与熊某乙的内部约定,不影响熊某乙对外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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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粤民申105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敦煌大厦10A。法定代表人:白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汝,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某,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龙村镇洞口村马山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某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经营者:庄某。再审申请人深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某、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某店(以下简称国兴商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18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温某卿原某公司横岗分部主管。2019年9月25日温某卿与国兴商店签订了一份对账单,内容为“横岗分部结账共欠国兴代垫费用91200元,其中旧账58000元,2019年9月前结欠33200元,此两项费用由分部申请公司后由公司统一返还。某公司认温某卿无权代某公司司对外签署确认债权及债务的文件温某卿主张核对经销商产生的销售费用是其作为主管的职责,具体的流程是因销售产生的费用,由当地主管明确费用处理方式和数额,再交某公司司审批发放。结温某卿向国兴商店出具对账单的内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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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青民再1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辽阳某设备公司。住所: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该公司销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辽阳市白塔区建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某化工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段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辽阳某设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某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青01民终2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作出(2025)青民申57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辽阳某设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李某,被申请人青海某化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阳某设备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青海某化工公司80万吨/年甲醇项目甲醇成品罐用钢制网壳顶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约定青海某化工公司支付第三笔进度款的支付条件为设备安装完毕并经双方验收合格、辽阳某设备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辽阳某设备公司认为,是否验收合格不是本案付款条件成就的必要条件。双方于2010年6月签订《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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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粤01民终20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甲,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婷,广东纬韬(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大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仅作写字楼功能使用)。法定代表人:廖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晓丽,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铭恩,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部位:B202房)。法定代表人:陈某乙。原审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杨某甲。上诉人广东某乙有限公司因(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大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广东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5)粤0105民初13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乙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四项,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大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由大某公司承担受理费、保全费,同意某乙公司提出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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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陕01民终21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某。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某某,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北京东卫(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倩倩,北京东卫(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欧阳某某、陕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5)陕0112民初24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欧阳某某、陕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三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10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支持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10万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且律师费金额明显过高,不符合行业收费标准。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律师费,10万元律师费亦超过《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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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辽民申69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男,1966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某市某小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某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该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辽宁省辽阳市某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某区。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辽阳某有限公司(简称某甲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辽宁省辽阳市某区某居委会(以下简称某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10民终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一)物业合同不合法。在本人一、二审的答辩状中都强调了某甲在代理小区业主与某甲公司签订普某临时代管物业服务协议之前,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没有取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和授权,没有取得双过半数业主的同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这个协议是社区私自代理小区业主签订的物业协议。一审开庭时,某甲作为第三人出庭,在一审庭审笔录第七页,第三人承认在签订协议之前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没有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举证不出得到业主大会授权的证据,合同内容代表不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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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33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田,住江苏省泗洪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负责人:王某刚,该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混凝土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法定代表人:陈某云,该公司执行董事。一审被告:某混凝土制品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法定代表人:毛某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刘某田因与被申请人某混凝土分公司、某混凝土公司、一审被告某混凝土制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1民终3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某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本案重要事实导致判决错误。1.刘某田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某混凝土制品公司及某混凝土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马某,马某从2021年底一直使用某混凝土分公司资质,两公司的公章均在马某处。另查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3)苏0111民初4100号案件中,马某作为某混凝土制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其陈述向某混凝土公司交了80万元成立某混凝土分公司。同时,(2023)苏01民终14649号民事判决也确认了马某就是上述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马某的陈述也与陈某焜的陈述相印证。2.某混凝土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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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鲁民申97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15民终4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山东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超审 判 员 邝 斌审 判 员 陈 浩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陶新枝书 记 员 孔 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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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湘01知民初596号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婷,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在开庭前申请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青岛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在开庭前依法变更诉讼请求,应当予以准许。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青岛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张文欢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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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川19民终9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元邦,重庆金牧锦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江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巴中市南江县某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薏琳,四川壬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江县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24)川1922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24)川1922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涛审 判 员 李家明审 判 员 黎 明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姝伶书 记 员 张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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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新民申38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库尔勒某牛羊肉经销部,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经营者:艾某,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巴楚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努日斯曼古丽·亚生,新疆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山江·拜克热,新疆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巴州某某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穆某,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金泉,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库尔勒某某乙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阿瓦提乡。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库尔勒某牛羊肉经销部(以下简称某经销部)因与被申请人巴州某某甲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甲公司)、一审被告库尔勒某某乙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28民终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经销部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再审本案。一、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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