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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沪民申17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张某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茹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某丙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2民终1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原审法院对交接日认定错误,事实认定不清。根据某平台聊天记录,双方一致确认自2023年2月1日起,目标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及经营成本负担责任正式转移至某甲公司,此乃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作为确定最终交接日的依据。其次,租金承担条款失效,争议租金应由某乙公司承担。因某乙公司原因导致交接迟延至2023年1月20日,致使原租金承担条款的订立基础已发生根本性变化,若仍继续适用原条款,将因某乙公司违约迟延而产生的额外租金成本强加于某甲公司,...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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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50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B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一审被告:C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再审申请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及一审被告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6民终6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A公司申请再审称,我方系案涉工程总承包人,将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给D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D公司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分包施工合同,以C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支架采购合同》,B公司亦知晓该事实,故就案涉项目而言,我方的合同相对方为D公司,原审法院仅依据《支架采购合同》中“应A公司要求,委托采购相关设备”的约定即认定C公司系受我方委托向B公司采购货物,明显不当。我方与D公司、C公司均不存在委托授权关系,B公司也一直认为其合同相对人为C公司,直至本案诉讼才提出该主张。且本案认定事实与另案判决认定的A公司非C公司的委托人的事实相矛盾。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B公司提交意见称,A公司与E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标金额为4447.941万元,与D公司签订的《施工分承包合同》价款...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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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粤72民初1875号原告:谭某,男,199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谭某与被告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诉。审判员  钟宇峰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碧怡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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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黑民申39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某,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一审被告:某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负责人:孙某,该中心主任。一审被告:某支队,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某,该支队支队长。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某、一审被告某中心、某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9民终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某甲公司与高某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是。合同具有相对性,某甲公司不是合同的主体,一、二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承担给付欠款义务是错误的。仍然存续,市场局工商档案载明隶属单位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现市交通运输综合),名下有独立的财产,而某甲公司与交通物流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市交通局会议纪要(2021年第7次)是一个内部的研究性文件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系执法支队出资的下属集体制企业,某甲公司原系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国有企业;2021年12月,因国有企业改革...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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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沪民申45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贯某,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耀辉,吉林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喆,吉林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上海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某甲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某)。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经理。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伟,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西庚,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乙,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伟,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西庚,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贯某、上海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上海某甲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2民终16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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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9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阳某,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系阳某妻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某,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甲,男,1972年2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民,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乙,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再审申请人阳某、韩某、王某因与被申请人林某甲、林某乙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5)新40民终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阳某、韩某、王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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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内民申11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顺昌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镇。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某:布仁苏德,北京市隆安(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某:张飞,北京市隆安(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秦皇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罗某,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秦皇岛某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河北顺昌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某公司)、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及一审第三人秦皇岛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某公司)、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25民终621号民事判决,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一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一)二审程序违法,遗漏陈...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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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黑民申18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扬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来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扬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来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2民终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乙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另案270万元自认包含本案工程款”“备案合同未实际履行”等基本事实,缺乏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且与另案生效判决存在矛盾。原审判决在举证责任分配、合同效力认定、违约金条款适用及程序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法律适用错误。一、原判决认定“另案270万元自认包含本案工程款”,属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另案陈述不构成本案自认。另案(2021)黑02民初14号案件的审理范围为“泰来监狱工程”纠纷,与本案“警苑小区工程”分属两个独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者无法律上的关联性。某乙公司在另案反诉状中的陈述为“收到被申请人270万元,但分不清是哪个工程”,该表述既未明确认可该款...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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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内01民终1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寇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修晨辉,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宇,内蒙古禹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凡,内蒙古禹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村委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法定代表人:郭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平,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公司、高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7日作出(2024)内0104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刘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5日作出(2024)内01民终3585号民事裁定,发回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重审,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2024)内0104民初5905号民事判决,某公司与高某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后...
发布时间: 2026 - 05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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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最高法知民终83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段某某,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军,江苏苏延(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负责人:李某,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南京)律师事务所。一审被告:淮安鑫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军,江苏苏延(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集团江苏分公司)及一审被告淮安鑫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5年9月12日作出的(2025)苏01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6年3月13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段某某及一审被告鑫某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军、被上诉人中某集团江苏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某集团江苏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中某集团江苏分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段某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扬...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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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冀民申20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清某某木场,住所地:清某河北省保定市清某区。经营者:常某,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某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甲公司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某木场清某某木场某木场因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6民终59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木场某木场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某木场某木场已提供的证据可证明案涉交易真实存在已达高度盖然性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原审法院未正确认定该事实,未正确适用前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应予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39棵白蜡(胸径13cm,单价2600元),应支付白蜡货款101,400元这一事实已达高度盖然性标准,原审法院应予认...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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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内民申23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多伦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芳,内蒙古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徐某因与被申请人多伦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25民终2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某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向徐某交房验收的时间为2023年8月1日,交房验收表显示交付的房屋存在多处问题未处理,不符合《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交付标准,徐某有权拒绝接收。其次,某公司拒绝履行维修义务,致使徐某无法装修。通过徐某提交的视频证据可知,截至2024年9月,案涉房屋承重墙开裂、上下通裂的问题仍未解决。某公司主张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无须维修与事实不符。基于此,徐某依据协议书特别约定,要求某公司继续承担租房费用至徐某装修入住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第三,徐某要求某公司维修后交付房屋属合理请求。(二...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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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黑民申14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云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副路7栋2单元7层4号。法定代表人:夏雪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航,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立,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某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住所地黑河市(龙江路184号)。负责人:张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乙,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黑龙江云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某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11民终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核心事实存在错误且缺乏证据证明,唯一采纳并定案的录音证据与其他书证相冲突,存在重大瑕疵。录音证据不具备合法效力,尚某甲仅为甲方驻工地代表,其授权范围已明确限定为负责工程质量、进度监督及验收、变更等施工职能,公司并无相关授权委托文件授予尚某甲作为公司代表参与查账、对账、沟通处理及承诺支付工程款项的决定权,其行为不能代表某甲公司,系无代理权。某...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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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再89号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某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某某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中嫣,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某某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局)因与被申诉人新疆某某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8民终124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新检民复查〔2024〕1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26)新民抗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某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聂某、被申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中嫣、陈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终审法院事...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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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9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田县某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法定代表人:阿某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依力牙斯江·阿地力,新疆苏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和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法定代表人:阿某乙,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姆妮萨·麦麦提,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艾某,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再审申请人于田县某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于田县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某某支公司)、和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田某公司)、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32民终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田县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人保某某支公司在于田县某公司不知情的情形下,将理赔款1.4万元汇入其账户;2.人保...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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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吉民申8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铭璐,广东卓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吉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吉01民终4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请求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二、依法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5)吉0106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吉01民终4731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对“结算依据”认定错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及交易习惯,构成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以“发票金额”作为唯一结算依据,忽视《销售单》《对账单》等原始履约凭证,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判决对“签...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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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沪民申8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荣华,上海城之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浦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钱某,村长。再审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浦区某固镇福泉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泉山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2民终5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一)评估机构经现场勘查,确认建筑物基本状况为“估价对象现状为厂区内的道路广场”,并非所谓停车场。(二)上海市青浦区某资源局重固所(以下简称)出具了案涉土地现状地类工业用地的说明,指1200.44平方米的“现状地类”为工业用地,并非指该土地性质本身为工业用地。(三)被申请人提供的2012年才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系土地所有权人的初始登记,并非使用权登记。该证载明,此1200.44平方米的集体土地非农用地、非建设用地、也非未利用地。(四)青浦某出具的案涉土地现状地类工业用地的说明系在评估作业过程中由被申请人自行提供,且该内容系由相关职能部...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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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80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波,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清,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飞,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一审第三人:A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再审申请人孙某波因与被申请人徐某清、徐某飞、李某及一审第三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6民终5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某波申请再审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案例—王某江、车某斌诉范某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某东、王某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宋晓明法官在《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录)》,参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2条第2款及(2020)沪02民终9990号、(2021)沪02民终12220号、(2018)渝民终384号、(2014)鲁商终字第40号等案例及江苏省内案例,本案应由三被申请人承担“不履行清算义务...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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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川17民终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山,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述,大竹县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某芬,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年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法定代表人:包某芬,该公司总经理。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俊涛,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云,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某强,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上诉人刘某山因与被上诉人包某芬、百年树公司、罗某、黄某云、涂某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25)川1724民初5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述,被上诉人包某芬、百年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罗某、黄某云、涂某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山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
发布时间: 2026 - 05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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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豫民申31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会琳,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华,河南矩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16民终3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审查某公司当时资金充裕、缺乏举债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关键背景,案涉借贷关系缺乏真实合意。2022年4月至9月期间,当时的股东(现法定代表人)张某陆续向公司投资达140万元,2022年11月案涉借款发生时,公司刚获得大额投资,流动资金充裕,完全能够覆盖初期的建设、设备采购及日常运营开支,不具备向孙某紧急筹措40万元资金的合理需求与商业动因。原审法院未对某公司当时的实际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进行必要审查,亦未对40万元借款发生的商业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审慎评估,仅凭孙某单方陈述及真实性存疑的证据便认定借贷合意成立,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26 - 05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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