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沪0117民初16823号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被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1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1负担(已付)。审 判 员 毛水龙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郝白婷书 记 员 郝白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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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28民终10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绪东,新疆弓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邵原镇便民服务中心院内五楼526室。法定代表人:宋海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建波,河南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某(陕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震东,北京市万商天勤(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苗某,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建波,河南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力公司)、中铁某(陕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某公司)、原审被告苗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若羌县人民法院(2023)新2824民初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绪东,被上诉人某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建波,被上诉人中铁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震东,原审被告苗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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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浙1082民初6744号原告: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符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方某某已履行完毕,故原告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鲍利英二O二四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雪芬代书记员 董灵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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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新0105民初7194号原告:新疆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贝贝,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负责人:宋某,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法定代表人: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新疆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新疆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新疆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倩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姜禹汐书 记 员 丁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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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鄂08民终1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负责人:代某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潇,女,200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峰,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系刘某潇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平,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系刘某潇之母。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玲,女,200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海,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潇、刘某峰、肖某平、陈某玲、邹某、刘某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2024)鄂0822民初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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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鲁1321民初6353号原告:沂南县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沂南县某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尹某春,男,成年,住山东省沂南县永兴路与汉街交汇处路南第一户。原告沂南县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某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沂南县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沂南县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沂南县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臧庆军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 杰书 记 员 郭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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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鲁0791民初3852号原告:山东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高新区(送达确认地址)。法定代表人:刘某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玉,男。被告:李某涛,男,199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被告:李某清,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被告:李某玉,女,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原告山东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李某涛、李某清、李某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王某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涛、李某清、李某玉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涛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所欠银行借款本息5611.88元,利息以每笔垫付款项为基数,自垫付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LPR的四倍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清、李某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10月,被告李某涛向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借款20万元,期限180个月,原告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李某涛与原告签订《委托担保服务合同》,被告李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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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01民终40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妹,新疆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博湖县。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超兵,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北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某某公司)因与上诉人巴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州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4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北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妹,上诉人巴州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超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对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应判决增加929,665.96元工程款;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巴州某某公司支付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40,550元。两项合计970,215.95元。事实和理由:一、增加工程量是双方盖章认可的。一审庭审中,湖北某某公司向法庭举证提交了六份增加工程量的经济签证单,签证单合计增加工程款616,051.98元,证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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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豫0621民初3064号原告:浚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袁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被告:裴某武,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申某姣,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裴某依,女,200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原告河南浚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浚县某某银行”)诉被告裴某武、申某姣、裴某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浚县某某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裴某武、申某姣、裴某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浚县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裴某武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2、被告申某姣、裴某依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裴某武于2021年4月15日同原告签订《个人综合循环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裴某武提供贷款100000元,且原告也如期按照约定的金额向被告裴某武发放贷款。后被告裴某武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该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申某姣、裴某依于2021年4月15日同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裴某武的涉案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原告依据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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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辽1322民初2926号原告:建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万寿街道某某4号楼1-11。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原告建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单英波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建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2021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884元及日千分之三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6日,原告与某某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对某某进行物业服务,自2021年7月开始每月每平方米收取物业服务费0.6元,逾期不交从欠款第三天起每天承担欠款部分3‰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定对某某小区进行了各项物业服务。被告系某某小区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87.36平方米,其拖欠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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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沪0116民初12645号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鄢某,总经理。被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某。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于2024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食品货款36,02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占用损失(以36,02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有食品货物的买卖关系,被告负责人通过微信群聊向原告下单,原告发销售单给被告确认后发货,销售单抬头“全通贸易”系原告经营店铺名称。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剩余36,028元货款未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怠于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被告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依法可以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包括销售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聊天记录、某某银行电子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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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辽07民辖终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X。负责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X,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XX。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锦州市凌河区菊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XX。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XX。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上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因被上诉人辽宁XX有限公司、锦州XX有限公司、锦州市XX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4)辽0711民初4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上诉称,一、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二、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对异议人的起诉,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另案处理或依法裁定将涉及保险部分移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至少包括保险合同纠纷和运输合同纠纷两种法律关系,而异议人不是运输合同当事方,不应在同一案件中解决。同时,根据被上诉人锦州XX公司与上诉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以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大连金融法庭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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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4)辽10执283号申请执行人:韩德玉,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硝堡街16组44-55号。被执行人:辽阳市大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民主路团结街20号。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总经理。韩德玉与辽阳市大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运营费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辽仲裁字第22号裁决书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4)辽10执283号。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辽沈银行、锦州银行账户在额度内采取了冻结措施。被执行人于2024年8月14日将案涉执行标的60793.4元打入本院账户;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辽阳市大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辽沈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812元并解除了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在案款审批后,本院将执行费812元上缴国库,执行款60793.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结,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辽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辽仲裁字第2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结案。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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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沪0115民初73755号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武山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某。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上海武山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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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辽08民终2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嘉晨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田喜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楠,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赛马镇干沟村。法定代表人:李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营口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4)辽081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营口钢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上诉人不服原审判令给付利息金额约6000元(从2023年10月18日-2024年5月10日)。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利息没有合同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该案涉买卖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该案涉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逾期给付款项应承担利息的约定,故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上诉人给付利息。且近些年,受疫情及市场大环境影响,导致上诉人经营效益不佳。请求二审法院考虑上诉人前期受到的影响及现阶段所处的实际困难,撤销一审法院给付被上诉人货款利息的判决。被上诉人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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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31民终2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设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法定代表人:聂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喀什某商贸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法定代表人:辛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乙,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某建设公司图市分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新疆静辉永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新疆静辉永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设公司图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负责人:周某某,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某,系某建设公司员工。上诉人某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喀什某商贸公司、马某甲、郭某某、某建设公司图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23)新31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经阅卷、询问,不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某,被上诉人喀什某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乙,被上诉人马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李慧,被上诉人某建设公司图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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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辽03民终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安市A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下文峰路630号601室。法定代表人:孙某超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喜晶,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宸,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B(辽宁)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矿,辽宁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C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东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玲,辽宁盈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峰,辽宁盈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安D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宇上诉人吉安市A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B(辽宁)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市C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台安D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3)辽0303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安市A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喜晶、王龙宸,上诉人B(辽宁)热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矿、李某强,被上诉人鞍山市C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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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新40民辖终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宁市某茯茶商行,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营者:何某,女,1979年11月7口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上诉人湖南某茶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宁市某茯茶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4)新4002民初4677号民事裁定,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南某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撒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4)新4002民初4677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错误将本案合同履行地认定为伊宁市火车站。双方签订的《边销茯砖茶销售及市场扩展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伊宁市火车站仅为交货地点,不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43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安居宝产品购销合同书》上写明了交货地点,但未明确表示将交货地点作为约定管辖法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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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02民终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拜金良,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拜元昊,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嘉豪,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玲,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克拉玛依某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克拉玛依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克拉玛依某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23)新0204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拜元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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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01民终3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萍,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若茜,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鸿,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负责人:翟某某,该单位党组成员、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尔那尔,男,该单位员工。上诉人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建设公司)、某某管理局(以下简称某某管理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5民初6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建设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并依法改判驳回某乙建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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