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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苏04民终39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飞,男,199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某飞因与被上诉人某甲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5)苏0481民初9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朱某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请;2.若法院认定朱某飞的行为需承担责任,请求依法改判降低赔偿金额至1万元以内(含维权合理开支);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朱某飞构成不正当竞争,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一)朱某飞与某甲公司无直接竞争关系,一审对竞争关系的认定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朱某飞系溧阳市某某服务部经营者,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软硬件技术开发等,与某甲公司的游戏代理运营分属不同行业。朱某飞开发的“飞飞辅助”盈利来源是工具使用费,仅为玩家提供操作便利;而某甲公司的核心盈利来自游戏内增值服务充值,朱某飞的辅助工具未替代该核心盈利模式,反而可能因提升操作便捷性能够帮助留存用户,间接增加用户充值意愿,二...
发布时间: 2026 - 0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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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新04民终5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鄯善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法定代表人:欧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帕丽旦·阿不都,新疆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鄯善县某某酒楼,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法定代表人:施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男,系新疆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鄯善县分公司办公室主任。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鄯善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鄯善分公司)、第三人鄯善县某某酒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2026)新0421民初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6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某、被上诉人某某鄯善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帕丽旦·阿不都、原审第三人鄯善县某某酒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2026)新0421民391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发回重审,支持徐某某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400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鄯善分公...
发布时间: 2026 - 09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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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沪民申42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焦某,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某,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一审第三人: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谭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其,上海云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赵某,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一审第三人:厉某,女,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一审第三人:王某,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一审第三人:陆某,男,194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一审第三人:张某,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再审申请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焦某、许某,一审第三人某公司、赵某、厉某、王某、陆某、张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终17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
发布时间: 2026 - 09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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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沪民申25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执行事务合伙人:某公司(委派代表:俞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华植善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一审第三人:汪某,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再审申请人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被申请人陈某、一审第三人汪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1民终19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某合伙企业申请再审称,原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某合伙企业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均来源于执行程序中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公司财务往来资料及相关银行流水,并包括与之直接对应的汪某、陈某银行流水。上述证据形成于一审判决之后,属于对原有证据体系的补强与补正,同时针对陈某抗辩意见所作出的反驳性举证,并非简单重复提交,但原审法院未予采纳。二、二审判决将对赌协议回购条件成就时间等同于债权形成时间,混淆了债权基础形成与债权实现条件成就两个不同法律概念。三、资金流水已形成投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及陈某参与共同经营的完整证据链条,离婚并未实质切断其对经营收入结构的依附关系。四、最高人民法院于2...
发布时间: 2026 - 09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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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湘13民终1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负责人: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某,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中,湖南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伍某、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26)湘1322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黎平审判员  戴竹叶审判员  曾艳国二〇二六年九月一日[核对位置]法官助理吴勇泉书记员刘韦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发布时间: 2026 - 09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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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豫1325民初869号之一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法定代表人:刘某,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巧莉,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内乡县某局,住所地内乡县。负责人:李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欣欣,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法定代表人:李某乙,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欣欣,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乡县。负责人:张某,任村支书。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内乡县某局、某乙公司、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为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6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9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内乡县某局、某乙公司、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内乡县某局、某乙公司、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内乡县某局、某乙公司、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剑晓二〇二六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周凤姣
发布时间: 2026 - 09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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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27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库某,男,1985年7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库某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9民终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库某申请再审称,一、2018年5月根据政府土地规划整改的要求案涉地块统一安排拆迁,但拆迁后库某没有收到拆迁补助费。拆迁后政府要求重新盖两层楼,要求库某在施工合同上签字,库某无法拒绝,便在施工合同上签了字。该地块经整改后,没有停车场,导致两层楼建好后库某无法出租或正常经营使用,影响了库某的正常生产生活。因拆迁补助费未发放,库某也没有能力支付施工费。库某虽多次向政府反馈其困难,但未妥善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相关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库某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的审查重点为:库某应否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发布时间: 2026 - 09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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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沪民申42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甲,女,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章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委员会,地址上海市。负责人:吴某、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程,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住所地上海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程,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姚某、章某、徐某(以下简称张某甲等四人)因与被申请人某委员会、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甲等四人申请再审称,其发现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某公司在2025年3月自认2008年至2020年期间142个月收入无凭证,区房管办据此对物业公司进行扣分处理,法院执行裁定亦确认该事实,证明物业公司在签订2017年物业服务合同时即存在系统性财务造假;2.小区开发商于2011年2月注销,但2015年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中仍列开发商为成员,证明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清算组共同向业主隐瞒事实;3.物业公司在签订合同前侵占...
发布时间: 2026 - 09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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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冀0602民初3803号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齐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2026年8月18日,原告某甲公司以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齐案件受理费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宁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帅
发布时间: 2026 - 09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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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津02民终46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焦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焦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6)津0102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甲公司与原审被告某丙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袁某,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点价的法律性质、合...
发布时间: 2026 - 09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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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25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琼,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经营者:李某,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某,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男,1968年3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再审申请人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某某租赁站)、顾某、王某、陈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2民终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四川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驳回某某租赁站对四川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原审错误认定《物资设备租赁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四川某某公司,四川某某公...
发布时间: 2026 - 08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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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皖0303民初6282号原告:某银行某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贾某,某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身份证号××××××××××********。申请人某银行某分行与被申请人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银行某分行于202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宗某名下银行存款某金额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银行某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宗某名下银行存款某金额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某金额,由某银行某分行负担。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
发布时间: 2026 - 08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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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28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强,新疆金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兰,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兰,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某丁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兰,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某戊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某己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某庚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某庚...
发布时间: 2026 - 08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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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36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达某,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奴某,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经理。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保险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栾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达某因与被申请人奴某及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某保险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6)新40民终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达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奴某经多次入院治疗,四肢肌力已恢复活动;鉴定机构忽视病历中的康复记录,认定奴某二级伤残是错误的;原审法院未准许达某申请重新鉴定,采信案涉鉴定意见是错误的。二、奴某所乘坐车辆的驾驶人存在过错;案涉事故认定书认定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是错误的。三、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某保险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当承担保...
发布时间: 2026 - 08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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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渝民申26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某小组,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表人:罗某,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瑞,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沁,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审第三人:重庆市璧山区某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表人:林某,主任。再审申请人徐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某小组、一审第三人重庆市璧山区某居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6)渝05民终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某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将承包期限从22年延长至50年,确系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布后经村社会议宣传才知晓可延长;2003年2月16日《补充协议》签订时,徐某并不保留“某村民委员会第三小组”印章,没有利用职务身份签订该协议;《补充协议》由5名社员代表签字捺印,系双方平等协商,经过民主讨论后签订的。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发布时间: 2026 - 08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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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苏04民终4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负责人:尚某,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女,1954年8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女,196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丙,男,198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女,195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松,江苏居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某,男,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吴某(以下简称周某甲等四人)、原审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6)苏0404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于2026年8月10日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周某甲等四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对于周某丁的死亡原因未查明。死者周某丁仅仅是股骨骨折,并不必然导致死亡的后果,...
发布时间: 2026 - 08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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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沪民申35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勇,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范某,经理。一审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某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6)沪02民终3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第3条的约定:若双方终止合作关系,某乙公司有义务及时将其所使用的库房地址从某甲公司名下予以变更或完成注销手续;倘若某乙公司未能履行此项义务,则其必须向某甲公司支付相应的仓库管理费。本案中,双方订立合同的核心目的是为某乙公司完成其经营所必需的库房地址备案手续。此处所约定的“仓库管理费”,其本质并非针对实体仓储空间或物流配送服务的对价,而应被理解为库房地址备案的服务费用。实际情况是某甲公司从未向某乙公司实际提供过任何仓储保管或货物配送等实体服务。倘若合同中包含了此类实体服务,则双方协议中约定的费用标准必然远高于目前的数额。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某乙公司从事的是第三类医疗器...
发布时间: 2026 - 08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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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鲁1082民初5688号原告:苏某,女,199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西龙家村1区。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法定代表人:林某。原告苏某与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苏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立明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核对位置]书记员  穆海清
发布时间: 2026 - 08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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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沪民申22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吉某,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睿,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民浩,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辉,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雄,上海段和段(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某小区业主大会因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1民终18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小区业主大会申请再审称,第一,案涉《防水维修三方合同》对某小区业主大会无效。动用小区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须经法定表决程序通过,其签订未获业主大会合法授权,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第二,某乙公司为付款义务人。案涉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在收到相应的物业维修基金支付款后支付给某甲公司,系“背靠背”付款条款支付时间的约定,某乙公司为合同相对方和付款义务人。第三,《鉴定意见书》应依法予以排除:1.《鉴定意见书》依据虚假材料作出...
发布时间: 2026 - 08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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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25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男,1970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春晓,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市。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法定代表人:侯某,该公司董事。再审申请人郭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2民终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错误驳回郭某诉讼请求。另案多份生效裁判文书均已认定郭某是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无论郭某与刘某是否为转包关系,均不影响郭某与刘某之间清算工程款。原审法院仅因刘某主张双方为合伙关系即对郭某和刘某之间的关系和诉讼请求不予审理,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无论郭某和刘某是共同挂靠关系还是转包关系,均不影响法院对本案进行实质审理。二、关于刘某是否应向郭某返还工程款651,320元及利息的问题。在另案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对郭某和刘...
发布时间: 2026 - 08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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