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沪7101民初2300号原告:金某,女,194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系原告之女)被告:张某,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金某与被告张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1,256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448元,财物损失10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精神损失赔偿10,000元,共计16,8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中的交通费主张为1,446元。事实和理由:2024年2月19日14时30分许,原告至上海地铁4号线世纪大道站搭乘地铁,在站台上遭被告张某殴打,导致原告多次摔倒在地,多处受伤。原告于案发当时已报警,经警方调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违法事实清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张某辩称,认可原告关于医药费主张,认可原告交通费主张中的537.76元,同意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款2,000元,对于护理费、财物损失、后续治疗费不予认可,对于其余交通费和精...
发布时间:
2025
-
02
-
13
浏览次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新23民终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某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昌吉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刚,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远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新疆某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吉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某某远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4)新230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某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某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疆某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
发布时间:
2025
-
02
-
12
浏览次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新4323民初7号之一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楠,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大部分款项、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99.78元,依法减半收取计8399.8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旻劼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小燕
发布时间:
2025
-
02
-
12
浏览次数: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湘08民终9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满某某1,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某某2(满某某1之父),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界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辉,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粤,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满某某1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界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某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4)湘0802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满某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某某2,被上诉人某某某某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满某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经济适用房住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房屋暂定单价为2305元/平方米,竣工后由物价局核定最终房价,多退少补,但被上诉人始终没有申请物价局核定最终房价,且变相加价,最终价格确定不合理。2.与...
发布时间:
2025
-
02
-
11
浏览次数: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津0113民初1827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工建天钢某某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白某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天津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段某会。申请人天津工建天钢某某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理想买卖合同纠纷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2024)津0113民初1827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理想名下存款62,505.85元或其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天津工建天钢某某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只要求对请求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所有财产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罗妍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62,505.8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孙美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
发布时间:
2025
-
02
-
08
浏览次数: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渝01民终14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汤某华,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男,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黄某川,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华,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24)渝0151民初6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华到庭参加二审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某某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时尚有瑕疵,工程价款的认定错误,某某公司交付的施工工程量与某某公司实际上图工程量不相符,为此某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工程量复核,应当按照某某公司主张的进行确定。被上诉人某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某某公司提出要求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某某公司一审中请求金额均是依照某某公司自制测量...
发布时间:
2025
-
02
-
06
浏览次数: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粤0229民初204号原告:福建三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朱某。被告:韶关市某,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负责人: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该单位员工。原告福建三明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三明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三明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瑞群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法官助理 华 宇书 记 员 谢志威
发布时间:
2025
-
02
-
03
浏览次数: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津0104民初465号之二申请人:天津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申请人:四川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原告天津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2025)津0104民初465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4641.0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2025年1月26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于庭外给付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四川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25)津0104执保123号对四川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4641.0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惟威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宁 晴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
发布时间:
2025
-
01
-
26
浏览次数: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吉7104民初11号原告:刘某峰,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悦,内蒙古蒙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某牧草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法定代表人:梁某龙。被告:梁某凤。被告:夏某欣。原告刘某峰与被告黑龙江某牧草种植有限公司、梁某凤、夏某欣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刘某峰于2025年1月23日以欲与被告梁某凤、夏某欣先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陈美玲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佳馨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发布时间:
2025
-
01
-
24
浏览次数: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渝01民终150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胡某,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亮,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亮,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伏某,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亮,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3号第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5248X5。法定代表人:刘静,执行董事兼经理。上诉人重庆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伏某与被上诉人重庆某广告(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2民初17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向重庆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伏某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重庆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伏某至今未向本院交...
发布时间:
2025
-
01
-
24
浏览次数: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沪0120民初2054号原告:刘某1,男,201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不详。原告刘某1与被告某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申甲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计晓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发布时间:
2025
-
01
-
22
浏览次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01民终79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甲,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彭,新疆光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宏,新疆光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新疆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新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原审第三人新疆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4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甲、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彭到庭参加诉讼,某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改判驳回某乙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5
-
01
-
21
浏览次数: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辽07民终2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刚,男,住辽宁省凌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忠,男,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凌海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上诉人某保险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刚、李某忠、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凌海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24)辽0781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保险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某刚对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某刚就赔偿事宜已协商一致并履行完毕。事发之后,保险公司与王某刚经过多次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赔偿明细及赔偿金额已达一致意见。双方认可的赔付金额为244463.5元。保险公司已履行完毕。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某刚协商及履行的事实,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应予以撤销,而非上诉人的赔付金额的合理性。现被上诉人对双方达成并履行完毕的调解意见不认可,应提起撤销之诉。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
发布时间:
2025
-
01
-
20
浏览次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5)新2924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被执行人:沙雅县某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法定代表人:桂某,该公司经理。梁某与沙雅县某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新2924民初2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沙雅县某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有限的期限内履行执行标的11614.46元,执行费74.22元,合计11688.68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标的11614.46元,执行费74.22元未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故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3)新2924民初2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
发布时间:
2025
-
01
-
19
浏览次数: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5)云0115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刘某麟。被执行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自治州砚山县。法定代表人:他某。被执行人他某,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申请执行人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他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10日依据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115诉前调确62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支付申请执行人246555.92元;2.支付案件受理费0.00元、执行费359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全面的查询,但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他某名下银行账户金额不足以覆盖标的,且未能查询到他某名下其他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多次联系他某,他某表示自己会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己的工作忙也不能到执行局处理。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不能就本案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实际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短期内执行完毕的条件...
发布时间:
2025
-
01
-
18
浏览次数: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京0102民初197号原告:某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经贸有限公司因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经依约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由法院依法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某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文潇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凯
发布时间:
2025
-
01
-
17
浏览次数: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4)京0111执734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某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某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京房社保责字【2023】第70号《北京市房山区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京0111行审78号行政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案款共计304916.4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余额不足;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04916.46元(未包含全部利息),执行费未到位金额4473.75元,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发布时间:
2025
-
01
-
16
浏览次数: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川0106民初10895号原告:成都某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邵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锐,四川登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甲,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杜某某,女,200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四川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杜某某。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帅,四川金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练某某。原告成都某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冯某某甲、杜某某、四川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及第三人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4年8月2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锐,被告冯某某甲、某丙公司、杜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帅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本院根据被告冯某某乙的申请,依法追加某甲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4年11月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锐,被告冯某某甲、某丙公司、杜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帅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甲公司...
发布时间:
2025
-
01
-
15
浏览次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4)桂1302执3343号申请执行人:唐某香,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水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来宾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地号:0808041872)。法定代表人:阮某波。申请执行人唐某香与被执行人来宾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桂1302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404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
发布时间:
2025
-
01
-
14
浏览次数: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京0102民初71号原告: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依约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并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由法院依法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文潇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凯
发布时间:
2025
-
01
-
13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