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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浙0681民初4234号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法定代表人:洪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婷,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女,200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温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法定代表人:黄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财务负责人。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某、温州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后,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义乌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变更后诉请),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梦婕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郦超君
发布时间: 2026 - 04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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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内2531民初965号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女,该公司职工。被告:何某某,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变娥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学超
发布时间: 2026 - 04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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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辽13民终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6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xxxxxxxxxxxx。负责人:赵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某,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二段5-1号楼5单元202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81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三宝乡东沟村二组240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5)辽1302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并依法独任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某,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某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5)辽130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我公司有分歧金额:车损金额51,027.2元,施救费金额13200.00元,被上诉人有不当得利嫌疑,现申请上诉;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我公司已经现场就损失情...
发布时间: 2026 - 04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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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兵11民终10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南坪东街某石材店,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头屯河区头屯河农场南坪东街480号A1-20号。经营者:易某,该石材店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敏,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南坪东街某石材店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25)兵1102民初2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南坪东街某石材店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25)兵1102民初2168号不予受理裁定;2.指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以“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该认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原审法院对《欠条》中管辖条款的理解有误。案涉《欠条》明确约定“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借款人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虽然条款中表述为“借款人”,但结合上下文,本案系因石材加工承揽合同产生的欠款纠纷,“借款人”应为上诉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
发布时间: 2026 - 04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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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冀民申16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曲某,女,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某,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大鹿庄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某,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再审申请人曲某因与被申请人姚某、任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6民终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曲某于2026年4月2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曲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某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崔 普审判员 刘 璇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核对位置]书记员 张艺馨
发布时间: 2026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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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苏民申3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B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B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负责人:再审申请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公司、B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1民终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A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只是原则性规定,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3款;原审判决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案双方2021年7月7日就天津碧桂园小学项目签订《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约定如发生延期付款被申请人应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0.9%的资金占用费;2022年8月18日《还款协议》中再次承诺按照送货之日开始按照欠款的0.9%支付资金占用费;关于逾期资金占用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申请人自己提供的格式合同自己却不遵守。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
发布时间: 2026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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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10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芮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廉某,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再审申请人南京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装饰设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廉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32民终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某装饰设计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我公司与廉某之间不构成劳务合同关系。《装修分包劳务协议》系廉某与案外人洪某签订,与我公司并无关联,在另案生效判决中已查明我公司对案涉工程款项不承担给付责任。2021年5月廉某离开案涉工地,2021年6月工程完工,洪某并未出现在施工现场,双方均不清楚案涉工程乳胶漆施工面积,却主张面积为9,676.83㎡,与我公司实际测量的乳胶漆施工面积为9,206㎡不符,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二、案涉工程乳胶漆施工单价应以实际邀约为准。我公司与廉某的微...
发布时间: 2026 - 04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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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陕0112民初2837号原告:陕西x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李某某,zz。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陕西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付端良。被告:王x,男,xx。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x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13元(原告已预交826元),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413元,剩余受理费4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锐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万丽华打印人:陈倩校对人:万丽华送达时间:年月日
发布时间: 2026 - 04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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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渝民申11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某,男,199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甲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甲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负责人:刘某,该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餐饮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胡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甲公司、重庆甲公司某分公司、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1民终1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没有认定胡某某与重庆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错误。1.胡某某在一审举示的其与重庆甲公司某分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重庆甲公司某分公司从业人员名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与重庆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重庆甲公司举示的《后厨承包合同书》不具有真实性,同时重庆甲公司亦没有告知胡某某其是外包公司某餐饮公司员工。(二)胡某某从入职到被迫辞职,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种均未发生变化,其工作期间从未间断过,根据法律规定应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二审判决只支持胡某某2个月的经济补偿和3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错误。(三)重庆甲公司...
发布时间: 2026 - 04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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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京02民申45号再审申请人(第三人):某公司1。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某公司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某公司3。再审申请人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公司1)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2(以下简称某公司2)、某限公司3(以下简称某公司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24)京02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公司1申请再审称:1.案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号房屋在北京二中院查封之前,申请人已与某公司3就该房屋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即以房屋抵偿涉案工程价款的协议)且已实际移交并占有该房屋(仅因某公司3债务危机而无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某公司1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财产权并排除某公司2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2.查封案涉房屋所依据的84号调解书因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且恶意损害包括西城法院(2023)京0102民初11250号案件的原告某公司4和某公司1在内的诸多第三方权益,依法应予撤销。首先,从程序上,该调解书在明知调解可能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况下未通过司法鉴定方式查明涉案工程造价和工期损失的事实情况下,径直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的结算协议出具调解书,违反《民事诉讼法》第96条、《证据若干规定》第30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6条的规定;其次,在实体上,84号调解书就线下索赔...
发布时间: 2026 - 0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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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9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新疆某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英,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某乙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某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新疆某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某乙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江苏某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2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并无真实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超付工程款的行为。我公司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双方虽存在分包合同,但缺乏履行该合同的施工记录、工程签证、验收文件等关键信息。五方签订的《协议书》系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非法转移超付工程款的工具。《专项审计报告》亦载明我公司对某乙公司...
发布时间: 2026 - 03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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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3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甲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1995年8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迎宾安镇。原审被告:某县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某甲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陈某甲及原审被告某县某局(以下简称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31民终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甲公司、某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王某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缺乏证据证明。王某原审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其为实际施工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我方建立转包、分包或者挂靠的法律关系。王某提交的66份人工、机械及运输费用报销凭证均无我方签字确认,也未体现与案涉工程的直接关联,部分...
发布时间: 2026 - 03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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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32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日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新华,江苏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扬,江苏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双某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投资人:沈某泉,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竹,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某泉,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竹,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河南日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双某厂、沈某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2民终2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南日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河南日某公司与沈某泉的电话录音,能证明沈某泉同意为河南日某公司重新定做生产设备,双方达成新的合同。现无锡市双某厂不愿再生产设备,河南日某公司与无锡市双某厂的合同应该解除,被申请人应当返还预付款定金。(二)河南日某公司未及时提货,无锡市双某厂将设备另行出售,并未造成无锡市双某厂损失。(三)该纠纷未超过诉讼时效。一、二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请求对本案依法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双某厂完成设备的制作,向河南日某公司发送了...
发布时间: 2026 - 03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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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7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乌鲁木齐某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乌鲁木齐某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餐饮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1民终5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餐饮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某装饰公司缺乏从事案涉工程的相关资质,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补充协议》应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无效合同折价补偿的前提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但某装饰公司施工期间就存在质量返工问题,且2023年初未经我公司同意擅自退场,其施工的工程未经验收,不具备折价补偿的前提。二、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且系非法取得,鉴定意见缺乏合法性与关联性。鉴定机构按照有效合同约定的清单价计量计价,但某装饰公司2023年1月退场后其施工工程量未...
发布时间: 2026 - 03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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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云民申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临沧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法定代表人:卢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芬,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刘某甲,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负责人:刘某乙,任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临沧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沧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某公司)、云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某临沧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9民终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临沧某甲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云0925民初13号民事判决及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9民终616号民事判决;2.改判云南某公司、临沧某乙公司共同向临沧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20000元;3.改判云南某公司、临沧某乙公司共同向临沧某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04848.29元,并支付自2024年1月1...
发布时间: 2026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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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黑民申5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谷某,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一委一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璟,新疆鼎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某,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宋某,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一审被告:巴州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华夏名门14栋1层2单元101号。负责人:谷某。再审申请人谷某因与被申请人于某及二审上诉人大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宋某、巴州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1民终10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谷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二项,再审改判驳回于某的部分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谷某和于某按照比例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借贷金额有误。案涉《借据》上载明的金额系于某单方计算的结果,谷某实际收到款项仅6笔共计2,875,859元,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3,...
发布时间: 2026 - 03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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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渝民申49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某,男,194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民,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某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某甲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负责人:林某,该分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某甲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商贸公司)、重庆某甲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商贸物业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4民终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改判。第一,物业服务公司未在楼梯间加装扶手存在过错。二审判决对安全隐患的认定存在根本错误,未充分考虑特殊群体的安全保障需求。二被申请人系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小区楼梯间缺失扶手,墙壁光滑无抓握点,无法替代扶手在行走过程中提供的动态支撑功能,对平衡能力较弱的老年人构成显著风险。《老年人建筑设计...
发布时间: 2026 - 03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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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46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B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一审第三人:C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再审申请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及一审第三人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1民终2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A公司申请再审称,1.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A公司并未向孙某涛出具合法授权手续,并且拒绝予以追认。2.孙某涛与B公司恶意串通,以0元价格转让C公司10%股权,损害了A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3.孙某涛与B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其对A公司进行变更登记系使用虚假材料获取的违法登记。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被申请人B公司提交意见称,1.B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善意无过失,孙某涛持有A公司公章代表A公司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签订时,A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梅,B公司系基于对公示信息的信赖签订合同。2.A公司在原审中认可公章交给孙某涛保管。3.股权转让前,A公司一直亏损,资产总额小...
发布时间: 2026 - 03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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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浙民终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男,199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遥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审被告:单某,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审被告:深圳荟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上诉人熊某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遥某公司、宋某及原审被告单某、深圳荟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某在一审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熊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伍华红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何成龙
发布时间: 2026 - 03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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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18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B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某娜,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丰某标,住北京市海淀区。一审第三人:C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再审申请人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公司、邱某娜、丰某标及一审第三人C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终15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A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孔 萍审判员 赵 畅审判员 姚盛中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闻方惠
发布时间: 2026 - 03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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