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29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女,1968年6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女,1990年4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某,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袁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3民终2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我的一审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错误。前诉案件为赠与合同纠纷,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两案法律关系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陈某、袁某无合法依据取得财产,袁某在和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给陈某转账特殊寓意金额,袁某转给陈某的款项,陈某拒收后,袁某又转账,陈某接收,我作为共有人遭受损失,两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构成不当得利。袁某所说的婚内债务,大额转账均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其与陈某的婚房及家具,与家庭开支无关。陈某、袁某提交意见称,本案与前案赠与合同纠纷属于同一案件,两个案件当事人相同、争议标的相同、请求相同,属于重复诉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王某主张我方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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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17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谷,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成,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蒲某,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2025)新40民终2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某甲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甲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候 晖审 判 员 爱丽美热·艾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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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云01民终7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负责人:杨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颢,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站(曾用名某甲中心),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洁,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站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6)云010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6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颢,被上诉人某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保险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站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某站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错误界定合同条款性质,将保险责任范围条款错误认定为免责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保险责任条款与免责条款存在本质区别,案涉特别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条款,无需适用《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次,即便人民法院认定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某保险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对争议条款也已完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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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豫0725民初2359号原告:禹某,男,199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法定代表人:张某,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系公司员工。第三人:某银行郑州商品交易所支行,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曹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豪,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冠琼,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原告禹某诉被告某公司、第三人某银行郑州商品交易所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禹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禹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关怡楠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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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120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另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另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B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再审申请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2民终6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A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认定我方提供设备安装地点是B公司完成土建示意图的必要条件错误,土建示意图与安装地点无联系但与设备有密切联系;一审认定我方支付40%货款是B公司提供土建示意图和发货必要条件错误,只是发货必要条件;土建示意图约定在合同中是主要义务,不是附随义务;认定设备完成时间和价格鉴定意见书相矛盾,B公司没有完成设备生产,我方享有不安抗辩权;一审认定我方提出解除合同时间错误,应为2023年3月27日我方发送设备现场验收函的时间;原审未对合同中约定的设备及技术参数、形态质证,未确定进行价格鉴定的设备就是合同约定的定作设备;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并非案涉设备;原审认定我方根本违约,B公司享有解除权错误,其多次拒绝我方查看和验收设备,违约行为符合法定解除情形;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原审法院没有实质审理属于基本事实不清。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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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陕0526民初2296号原告:张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曹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甲公司及第三人某乙公司、曹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计XX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张红影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戈书 记 员 王月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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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117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B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C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河南自贸试验区。一审被告:D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再审申请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公司、C公司,一审被告D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2民终4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A公司于202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A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 宇审判员 侍 婧审判员 杨 艳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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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粤民申43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欧某,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制品厂。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经营者:何某,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再审申请人欧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12民终2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欧某向某制品厂购买果筐,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1年12月6日欧某向某制品厂出具欠条,确认其尚欠货款27000元,承诺于2022年1月30日前结清。双方对欧某是否已偿还该27000元存在争议。为此,某制品厂提供送货单、某平台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可证明欧某出具上述欠条之后,双方之间仍发生多次交易,欧某均在交易发生当日及前一日转款,转款金额、时间与送货单记载基本一致,且送货单均为案外人驾驶员签收,表明双方存在无需买方本人签字的交易习惯。在2023年4月、7月和2024年2月,某制品厂的经营者何某催要欠款时,欧某均明确承诺还款。二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及双方诉辩,对欧某主张某制品厂提供的送货单并非其本人签收,其已清偿案涉27000元欠款的抗辩不予支持,改判欧某向某制品厂清偿欠款27000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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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最高法知民终4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新,吉林迪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伟,河南沐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松,河南沐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及一审被告某丙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5)吉01知民初5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6年6月5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新、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伟到庭参加询问。一审被告某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受理。某乙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某甲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繁殖、销售及某丙公司停止销售侵害“铁T12067”玉米品种权的种子的行为;2.某甲公司、某丙公司共同赔偿某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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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13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雪超,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甲,男,199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原审第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法定代表人:马某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某甲及原审第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31民终3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马某甲为本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缺乏证据证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签订《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乙公司。工程完工后,某乙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就案涉工程向某甲公司开具发票,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乙(系马某甲父亲)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案涉工程交由马某甲负责”,认可工人工资由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存在分包合同关系,马某甲系某乙公司履行该合同所指派的项目管理人员。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核心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某甲公司的合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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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沪民申10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管某,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沨,上海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施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敏,北京信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管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1民终6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管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实际构成全日制劳动关系,但法院未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某平台工作群聊天记录及违纪处理单显示每日工作时长12小时(6:30-18:30)、每月仅休息2天、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远某非全日制用工24小时的法定上限,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严格考勤管理、因未及时回复消息扣发奖金、要求其他员工监督上下班并拍照;工资流水显示被申请人通过关联公司按月支付工资、月平均6,234元、结算周期超过15日,符合全日制用工特征;补充提交的与被申请人代理人聊天记录中,被申请人明确提出“私下和解解除劳动关系”方案,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病假单及医药费发票证明申请人因抑郁发作多次被建议全天休息,产生医药费13,366.60元,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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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渝民申12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原荣,重庆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某,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重庆某某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兼经理。一审被告: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重庆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一审被告:范某,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某某、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及一审被告重庆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医院)、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范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1民终13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仅凭郭某某单方口述及缺乏科学依据的病历记载,即认定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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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京01民申4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薛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某。原审被告:某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某管理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薛某因与被申请人朱某,原审被告某发展有限公司、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7民初1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9日对(2024)京0107民初11712号民事判决作出(2026)京0107民监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薛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 勇审 判 员 刘玉红审 判 员 张 静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潇书 记 员 潘艺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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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陕06民终1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负责人:姚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海珍、刘梅,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志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咪咪,陕西其源(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郝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贺某,延安市宝塔区宝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甲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5)陕0625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海珍、被上诉人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咪咪、被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保险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5)陕0625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中涉及上诉人赔偿责任的部分,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计算八级伤残的赔偿金,即8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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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黑民申15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凤,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合作社理事长。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2民终2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某合作社支付借款本金90,454.96元及利息,全部诉讼费用由某合作社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1.原审法院对证据采信错误,李某提交的2007年12月1日欠款证明业已加盖某合作社印章,系有效债权凭证,能够证明70,454.96元借款的真实性。2.某合作社提交的财务账本、传票凭证均为单方制作,无李某签字,不能证明已偿还部分借款事实,原审法院在某合作社未提供充分还款证据情形下认定其尚欠本金6,820元缺乏事实依据。3.原审法院对还款事实的认定存在矛盾,既不认可偿还20,000元及25,000元,又采信单方记载的13,180元还款,裁判逻辑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提起本案诉讼,以原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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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最高法知民复3号复议申请人(行为保全被申请人):英某中国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颖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行为保全被申请人):英某无锡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行为保全申请人):赛某半导体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骆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某,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行为保全申请人):赛某科技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骆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宇,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远,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英某中国公司、英某无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赛某半导体公司、赛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行为保全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于2026年5月22日作出的(2024)苏05民初1431号之二民事裁定(以下简称行为保全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6年6月3日立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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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粤01民终9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月梅,上海中联(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某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经营者:范某,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础良,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某加工店(以下简称某加工店)、陈某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8民初1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实际控制人陈某一人对某加工店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3.改判撤销王某对某加工店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某加工店、陈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王某从未参与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决策与管理,公章、财务账册等核心资料均由陈某控制,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也不知情,从未通知清算,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过错。首先,王某一审庭后提交的律师调查笔录中已体现,针对某加工店与某公司租赁合同如何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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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豫民申30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晋燕,河南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坤,河南功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孟某,该公司执行董事。一审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时某,该公司总经理。一审第三人:某丁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某甲公司、一审第三人某乙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某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1民终8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申请再审称,(一)(2024)豫0122民初1221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了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之间的工程款清算问题,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涉案房产已经清抵工程款1417100元,案涉该房产应属某乙公司资产。(2025)粤0606民初8003号生效民事判决对案涉抵房款的抵款项目、抵款金额进行了确认,对某丁公司、某乙公司之间的抵债款项进行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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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13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甲,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枝,新疆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总经理。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文某,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乙,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合作社经理。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张某乙、文某、某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28民终2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甲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事实与理由: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某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向张某甲、文某、张某乙、幸某提供过肥料。某公司提供的2020年7月以后的票据没有张某甲等四人任何一人的签字。原审中证人证言、某平台聊天记录不能证实肥料的种类、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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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黔民申24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牟某某,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负责人:陈某某。再审申请人牟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某物业公司遵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黔03民终7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牟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审理程序上均存在重大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1.核心证据《恒大城大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伪造或无效。合同项下“大二期”范围并不包含申请人房屋所在的“二期”。原判决将一份与本案标的物无关的合同作为定案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判决书自行认定“大一期包括现在的一期和二期,大二期既包括现在项目三、四、五期”,属自行添加未经举证、质证的事实,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混淆法律关系,枉法裁判。1.一审判决称:“原告已接受物业服务,就应当支付相应的服务费”,这完全混淆了“接受服务事实”与“认可特定收费主体法律资格”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申请人缴费是基于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事实行为,不构成对“某物业公司遵义分公司”的收费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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