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陕05民终2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69号院59号楼-1至3层101一层02。法定代表人:任一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栓超,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倩倩,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蕊娟,陕西浩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军,陕西浩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2)陕050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玖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栓超,被上诉人李倩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蕊娟、张少军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玖富公司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改判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2)陕050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为驳回李倩倩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申。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本案案由适用错误,案涉双方并非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案由进而错误认定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有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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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3)沪0112执1609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新东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686弄3号207室.法定代表人:沈慧琴,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晕晕酒吧,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泉路1101弄37号一层。经营者:孙美淑。原告上海新东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晕晕酒吧、被告孙美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沪0112民初383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晕晕酒吧(经营者:被告孙美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新东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698,316.48元;二、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晕晕酒吧(经营者:被告孙美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新东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9,548元;三、驳回原告上海新东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11.35元,由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晕晕酒吧(经营者:被告孙美淑)负担。原告上海新东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晕晕酒吧已于2023年6月28日注销。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权利义务主体明确,有明确的被执行人。本案在受理案件之前被执行人已注销,故本案没有明确的被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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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114民初6606号原告:杭州哈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幸福南路122号6层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4MA2KL8P399。法定代表人:王毛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毛记味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红普路788号创智绿谷发展中心地下一层商业街绿谷久街[4-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7C4R2U46。法定代表人:毛必强。原告杭州哈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雷公司)与被告杭州毛记味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毛记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于2023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哈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0093元(从2023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及滞纳金796元(从2023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以10093为基数按LPR的三倍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15日,毛记公司因物业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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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桂0330民初3289号原告:桂林恒之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16号区“七彩花园”9幢24单元6、7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L7MT248(1-1)。法定代表人:蒋靖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芬,该公司经理助理。被告:谭芳云,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现住广西平乐县同乐新区同兴城3栋1层11、12号铺面。原告桂林恒之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谭芳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林恒之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智、黄芬及被告谭芳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桂林恒之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2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共5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6,38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6,380元的30%(即1,914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上费用共计8,294元;三、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依约为【同兴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为小区业主却拒绝履行支付义务,违法违约。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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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粤0111民初26281号原告:广东洲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白云大道北882号1131房。法定代表人:何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昌,广东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市恩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瓜山105国道旁。法定代表人:韩恩苟。被告:韩恩苟,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告广东洲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恩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恩农公司)、韩恩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洲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恩农公司、韩恩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洲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恩农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8171.4元及利息(利息以28171.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自2023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10日为2958元);2.判令被告韩恩苟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恩农公司、韩恩苟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7日,被告恩农公司与原告签订《饲料原料购销合同》,约定被告恩农公司向原告采购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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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青2801民初3279号原告:青海奇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泰山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A85J83。法定代表人:李志龙,总经理,身份证号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海,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格尔木银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拉陵高里河下游东侧青海鸿丰伟业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BJD5M09A。法定代表人:赵福友,董事长,身份证号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晓虎,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格尔木银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柞水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XXX。原告青海奇耀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尔木银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海,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晓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海奇耀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74697.5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分别于2021年8月8日、2021年11月1日、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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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17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博睿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号楼12层1204室。法定代表人:王方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华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汾溪路150号2栋1001室。法定代表人:王积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杰,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祥。原审第三人:广州阔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393号C201-1房。法定代表人:景智慧,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析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博睿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睿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华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盾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阔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2月16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博睿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武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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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94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委,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伟,河南劳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珍,河南劳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平度市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营者:谭某慧,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洁瑛,山东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某种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平度市某农资经营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1)鲁02知民初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3月17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山东某种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委、黄勇,被上诉人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伟、王玉珍,一审被告平度市某农资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洁瑛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某种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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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最高法知民终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帅,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系原太原市万柏林区忠良联众五金交电经销部(已注销)经营者。上诉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鸿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的(2022)晋01知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分别于2023年4月26日、2023年9月26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润德鸿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帅,被上诉人李XX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润德鸿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知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改判李XX赔偿润德鸿图公司1万元;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XX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初1424号案(以下简称第1424号案)完全不同,第1424号案和解并不影响李XX在本案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两案案由不同,本案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第1424号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第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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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45号原告:无锡天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锡贤路85号。法定代表人:姜明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之草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凌,该公司总经理。2021年7月30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21)苏0214诉前调3455号无锡天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格公司)诉天之草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2021年8月12日黑河市孙吴县人民法院立案的(2021)黑1124民初1085号、(2021)黑1124民初1086号天之草公司诉天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两地人民法院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遂层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天格公司与天之草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200904-1)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各自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故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与黑河市孙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天格公司已于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起诉,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号为(2021)苏0214诉前调3455号,早于黑河市孙吴县人民法院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时间,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为先立案的法院。天格公司向无锡市新吴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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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申4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4800号。法定代表人:张铁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雁,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婧彦,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州新区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瑞岭雅苑44号楼1316室。法定代表人:杨财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甘肃鼎家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汉水街7068号。法定代表人:王仲庆,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甘肃鼎家宜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汉水街7068号。法定代表人:王仲庆,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甘肃鼎家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汉水街7068号。法定代表人:王仲庆,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永昌县天寿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东部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仲庆,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仲庆,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玉梅,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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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申6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和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6楼B座1731室。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温州华思贸易有限公司(委派谢炳宽为代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北京市天同(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欢欢,北京市天同(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鞍山市惠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中路1900号新纪元商务广场七楼。负责人:徐亮,该管理人负责人。再审申请人上海和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晴投资中心)因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惠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惠森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民终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和晴投资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和晴投资中心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惠森公司管理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惠森公司管理人未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作出的《关于继续履行〈花山区上湖二期安置房回购协议〉的决定》(以下简称《继续履行决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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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申3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柳林路43号。法定代表人:邓兴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波,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银仓,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12-16、18-31层。法定代表人:卢东亮,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中铝矿业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涉村镇东涉村。负责人:连金定,该分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湖北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银仓、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公司)及一审被告中铝矿业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巩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民终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隆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李银仓转让采矿权系代理中铝公司的行为。1.二审判决认定“中铝公司在一、二审庭审中陈述,2007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对铝土资源进行整合,中铝公司对整合前的矿山投资人保留了施工权或指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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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04 民初 96 号原告:卞家喜,男,1978 年 12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顺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高山路(西段)5-1 号楼。法定代表人:许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祯,抚顺市顺城区旭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小城子镇小城子村。法定代表人:梁玉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伟,该公司员工。原告卞家喜与被告抚顺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远达公司)、第三人沈阳天北鸿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北鸿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家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被告远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钢、张祯,第三人天北鸿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卞家喜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建筑工程款 35085430 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 年 4 月 16 日,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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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陕 05 民终 1839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 城县。法定代表人:党文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侠,陕西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法定代表人:陈康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德兵,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陆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21)陕 0523 民初 175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陆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玲侠,被上诉人陕建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德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陆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为:1、被上诉人陕建四公司支付其垫付的水费 5385.3元、电费 266884.83 元,共计 272270.13 元;2、陕建四公司向其支付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其向业主的赔偿金共计 181550 元; 3、陕建四公司向其支付因未给业主维修导致其垫付的维修花费共计 194000 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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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湘 0281 民初 3925 号原告:冯建强,男,1964 年 7 月 28 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韬,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建军,男,1965 年 6 月 12 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冯建强与被告张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坚独任审判,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建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建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轻质隔墙工程款 67000 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5954 元(按照年利率 15.4%的标准从 2019 年 12 月 25 日起计算至 2022 年 12 月 24 日,被告已付 5000 元)。事实与理由:2018 年 8 月 21 日,原、被告签订《轻质隔墙板安装施工合同》。施工地点位于原醴陵市黄沙洲鞭炮厂内(现已注销)。2018 年 11 月 19 日,被告以现金方式向原告支付 10000 元工程款。2018 年年底,工程建设完毕,但被告迟迟不愿结算支付款项。2019 年 6 月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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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新 21 民终 372 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吐鲁番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九区车师中路 81 号汇金壹号C1-105 号。法定代表人:包海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义东,新疆万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兵,男,1969 年 5 月 10 日出生,个体,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玲,新疆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托克逊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友好路广厦综合楼三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王松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军,男,1970 年 10 月 05 日出生, 职务:该公司员工,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上诉人吐鲁番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兵、原审被告新疆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22)新 2101 民初 75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2 年 8 月 2 日立案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恒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义东、被上诉人李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玲、原审被告建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军到庭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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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3)湘 0821 行审 1 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东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夏晓斌,局长。委托代理人覃军,男,1973 年 12 月 1 日出生,土家族, 系慈利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慈利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治军,男,1979 年 12 月 20 日出生,土家族,系慈利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慈利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执行人慈利县江垭贝贝宠物饲料加工厂,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江垭镇江垭国有林场。经营者寇宣明,男,1967 年 6 月 17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江垭林场一工区。申请执行人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 1 月 3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慈自然资罚字〔2022〕16 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慈利县江垭贝贝宠物饲料加工厂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江垭镇国有林场一工区的土地修建宠物饲料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立案查 处,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慈自然资罚字〔2022〕16 号)送达被执行人,并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15日内拆除慈利县江垭贝贝宠物饲料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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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3)湘 0821 行审 2 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林业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笔架路。法定代表人万正红,局长。委托代理人于祥,男,1981 年 7 月 3 日出生,土家族,系慈利县林业局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慈利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慈利县金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金花村。法定代表人邹春林,经理。申请执行人慈利县林业局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慈林林行决字[2018]第 0058 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慈利县金花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 年至 2018 年 8 月间,在办理 15.9 亩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慈利县××街道××阳镇)金花村康家湾采砂石、修路,超出许可范围占用一般商品林地 2.1 亩、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地 3.1 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7 版)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慈林罚决字【2018】第 0058 号),责令限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恢复原状并罚款陆万陆仟伍佰元,并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前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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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宾、河南雅乐颂置业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案 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号(2023)最高法民再170号 发布日期2023-08-01浏览次数4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再1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红宾,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豪,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雅乐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9号28层200号。诉讼代表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河南雅乐颂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关宪法,该所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金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郑开森林半岛12号楼1单元1层102号。诉讼代表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开封市金耀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关宪法,该所主任。再审申请人张红宾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雅乐颂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金耀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终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申16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红宾申请再审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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