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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陕0104民初16083号原告:xxxx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法定代表人:叶x,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女,199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襄汾县。被告:陕西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法定代表人:杜xx,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xxxx建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xxxx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x建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x建工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郑晓霞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 睿
发布时间: 2024 - 1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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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赣10民终1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负责人:魏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某平、张某彦、利辛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2024)赣1030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高某平、张某彦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某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某乙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赣1030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高某平损失合计285749.24元(上诉不服金额44886.53元,系按责计算后的被上诉人高某平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方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高某平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被上诉人高某平仅举证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
发布时间: 2024 - 1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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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22民终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密某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青,新疆兵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上诉人哈密某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4)新2201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青、被上诉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4)新2201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赵某某向某甲公司支付租金1,786,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一、关于租赁面积确认的问题。2017年4月25日某甲公司与赵某某签订的《合作合同》中约定使用面积为20亩。2020年4月26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双方同意租赁面积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因2018年未能按期开园,故租赁费用从2019年1月起计算,故本案中应先确认土地租赁面积。某甲...
发布时间: 2024 - 11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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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沪7101民初1599号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北。法定代表人:赖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印某,执行董事。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某某公司2的法定代表人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某公司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保证金人民币(币种下同)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运输合同关系,2022年9月13日双方签订《货物储运委托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运输仓储业务的实际发生地进行裁决,败诉一方承担相关费用。此裁决为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第七条约定:“为保证甲方货物安全,甲方须向乙方收取保证金伍万元人民币,本...
发布时间: 2024 - 11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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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新2924民初3512号原告:盐城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法定代表人:伏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某劳务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新疆某设计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依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劳务公司、新疆某设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盐城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盐城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俊杰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 明
发布时间: 2024 - 11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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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湘0424民初2809号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梁亚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东,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罗柏良,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柏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岳志勇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英资校对责任人:肖赛君打印责任人:侯英姿
发布时间: 2024 - 1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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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渝0230财保37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麦某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麦某某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法定代表人:邓某秀,经理。被申请人:楚某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邓某花,执行董事。申请保全人重庆麦某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麦某某某制药有限公司、楚某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作出(2024)渝0230执保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重庆麦某某某制药有限公司在重庆某某某生制药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2000万元所持有40%的股权。现重庆麦某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再次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重庆麦某某某制药有限公司、楚某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麦某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麦某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准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任宗荣二...
发布时间: 2024 - 10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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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晋0521民初919号原告:沁水县恒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沁水县郑村镇夏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583346539B。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源,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在中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空港开发区机场大道南侧天兆金三角商贸城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MA0H951D8Q。法定代表人:范某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沁水县恒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农牧)与被告山西在中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在中和商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泰农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在中和商贸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恒泰农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2年签订的《塑料托盘采购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退还预付款36900元及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付,自2022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15日为7485.56元)当庭变更: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预付款18450元逾期利息(按2022年11月一年期LPR3.6...
发布时间: 2024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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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黑1025民初1004号原告:龚某艳,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岳鸿,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忠,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负责人:卜某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菲,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负责人:曹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博,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某艳与被告王某忠、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岳鸿,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追加被告某某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第二次庭审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岳鸿,被告王某忠,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菲,被告某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博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次庭审...
发布时间: 2024 - 10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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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4)辽10执3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39号、39B号、39C号。法定代表人:李硕,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白塔区义学街日用品商行,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襄平街90号楼西2单元一层西侧。经营者:李嘉欣。被执行人:李嘉欣,女,199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与白塔区义学街日用品商行、李嘉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辽仲裁字第47号裁决书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4)辽10执358号。立案后,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并通过传统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等情况进行调查。经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根据已反馈的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网络资金,无保险等理财产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过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给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同意案件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
发布时间: 2024 - 10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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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4)沪0112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被执行人:陈某,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陈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2民初23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某某公司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某公司1返还已收取的500×200H型钢164.30吨;二、被告某某公司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某公司1支付自实际收货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租费人民币58,288元,以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164.32吨为基数,按每天人民币10元/吨计算的租费;三、被告某某公司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某公司1支付型钢吊费人民币1,643元;四、被告某某公司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某公司1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五、被告陈某对被告某某公司2负有的上述第二、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921.41元,由被告某某公司2负担。因义务人某某公司2、陈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某某公司1向本院申请恢复...
发布时间: 2024 - 10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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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新民申38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伊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伊犁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富强,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克达拉市。再审申请人伊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伊宁市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管道公司)、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4)新40民终1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甲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甲公司为案涉工程合同相对方缺乏证据证明。2020年5月31日,案外人陈某某挂靠丙公司承包了伊宁市某环境排水工程顶管项目的全部工程。同日,王某某、林某某、刘某某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合伙经营项目为:伊宁市人居环境整治排水一标段。同日,陈某某与王某某、林某某、刘某某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分包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分包给王某某、林某...
发布时间: 2024 - 10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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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云01民终10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负责人:吕某菁。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超,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某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法,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3民初5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某乙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保险合同纠纷属商事合同纠纷,案涉保险条款内容均是依据法律规定而约定;原审判决直接认定本案保险条款约定为“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无效条款,实属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并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案涉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人身保险,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投保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具有...
发布时间: 2024 - 1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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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苏05民终9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良军,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季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某公司不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23)苏0507民初9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某公司仅需向季某支付工程款46509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季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某公司与季某就审计业务费支出已经进行结算且季某也已经签字确认,一审法院以双方未最终结算为由不支持某公司扣除该部分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某公司与季某就劳务税费等成本由季某承担已经进行明确约定,故而对于案涉工程中产生的劳务税费等成本支出均应由季某承担,某公司有权从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三、某公司无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更无拖延支付款项的恶意,某公司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季某未与某公司对账结算,且经多次催告仍未与某公司结算并提交请款手续,导致某公司无法...
发布时间: 2024 - 10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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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新民申33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麓,新疆程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梅,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新疆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31民终2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31民终284号民事判决认定案涉工程税费应按总工程款的14.33%扣除,本案与该案均系税费争议,系同一法律关系、由同一法院审理,却被驳回诉讼请求,存在同案不同判。原一审法院根据王某某认可的14.33%税率扣除案涉税费,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在查明我公司以案涉数份合同总价款4,770,000元为基数代缴税费的情形下,驳回我公司的诉讼请求错误。我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收完税证明》载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和备注栏”的工程名称与案涉合同载明的工程名称一致,发票金额“价税...
发布时间: 2024 - 10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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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01民终6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某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棋丹,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某,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某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资源公司)及原审被告林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2民初12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改判我公司不向某资源公司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某资源公司利用其自身作为国企的经营优势以及与我公司之间的紧密合作关系分别向新疆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九鼎市场支行及中信银行共计套取了贷款...
发布时间: 2024 - 09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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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粤01民终22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张某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光裕,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辉,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静,广东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晋成,广东仁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1民初10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辉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某某公司向李某辉返还面积差房价款76978元〔其中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58081元,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按双倍支付18897元〕;2.某某公司向李某辉支付面积差房价款利息(以5808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止清偿之日止);3.某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原审法院判决如下: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李某辉返还面积差异款7697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8081元为本金,自2023年6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发布时间: 2024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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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冀0183民初3196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住所地:晋州市。负责人:王某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霞,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某,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与被告王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截至2023年11月24日的信用卡透支金额73171.64元(含本金48380.62元、利息5667.21元、费用19123.81元),自2023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继续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7月20日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同意遵守《领用合约》等各项规则的规定,该《领用合约》对信用卡申领、使用、利息及...
发布时间: 2024 - 09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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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渝05民终7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盛途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舟济路38号19-2-1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BWJK5N4A。法定代表人:李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冬梅,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尚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桃源一路11号办公楼库房第三层8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04859623J。法定代表人:龚先芬,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人豪,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夙梦,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盛途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途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尚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途汽车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24)渝0108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海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盛途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冬梅,被上诉人尚途汽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人豪、陈夙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盛途行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
发布时间: 2024 - 09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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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吉07民终1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19XX年X月5日生,汉族,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也,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卢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某某、李某某、黑龙江省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4)吉0702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被上诉人崔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也,被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某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吉0702民初3133号判决。(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崔某某承担...
发布时间: 2024 - 0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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