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豫1002民特2号申请人:邵云,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新兴路121号12号楼。被申请人:邵天祥,男,194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新兴路121号12号楼。申请人邵云与被申请人邵天祥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申请人邵云于202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邵云撤回申请。审判员 海明才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高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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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4)皖0705执3436号申请执行人:铜陵XX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景东方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郑X。被执行人:胡XX,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官区。本院在执行铜陵XX管理有限公司与胡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胡XX已将全部款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胡XX名下的价值人民币5700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沈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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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4)新23执复54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新疆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新疆某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吕某,男,1988年4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奇台县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法定代表人:李某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涂某某,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被执行人:袁某,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被执行人:代某某,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被执行人:雷某,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被执行人:齐某某,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被执行人:安某某,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被执行人:蒋某,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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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京0102民初33993号原告:钟某被告:宿迁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原告钟某与被告宿迁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钟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钟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亚津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赵天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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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沪0101民初281号原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不详。原告某某公司2与被告某某公司1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某某公司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本案按原告某某公司2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公司2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连国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法官助理 龚雯璐书 记 员 龚雯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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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沪0117民初24819号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苗某,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第三人: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夏某,负责人。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夏某、苗某及第三人某某公司2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经查,原告某某公司1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公司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洁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朱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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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沪0117民初25273号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俞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杜某。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1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1负担(已付)。审 判 员 杨 名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法官助理 单文宣书 记 员 单文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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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甘0722财保1号申请人: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解放南路延伸段。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丁,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民某组织。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校校长。地址:民乐县东大街1号。申请人民某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民某组织应付给甘肃天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焊接实训楼建设项目工程款资金610219.15元予以保全,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为:PZPP24620104170000000065。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民某组织应支付甘肃天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焊接实训楼建设项目工程款610219.15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3571元,由申请人民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尚慧英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何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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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4)桂0722执208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法定代表人:刘某。被执行人:陈某海,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申请执行人广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某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桂0722民初2591号于2024年9月9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0629.80元。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税务、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总局、民政、网络资金、银行、公积金等查询,并实地调查和了解,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扣划被执行人3508元(优先扣除执行费59元)。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实现3449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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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冀0202民初4762号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负责人:尹某起。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小艳,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坤,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法定代表人:吴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法定代表人:申某国。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书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温杰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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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4)桂0406执87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法定代表人:傅某芳。被执行人:义某花,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某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0406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义某花一直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4年9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义某花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1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某花达成和解协议:确认被执行人义某花已支付6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并将案件执行费及司法拍卖辅助费共1575元至法院账户内,余款被执行人义某花从2025年1月起每月履行金额不低于3000元,直至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时止。因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某花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因履行时间较长,故先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4)桂0406执874号案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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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4)闽0524执24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西坪支行,住所地:安溪县。负责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某某公司西坪支行与王某某、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透支款本金149985.2元及利息、违约金。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址在安溪县××镇××路××号××幢××梯××室房××,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4)闽0524执24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清良审判员 李培忠审判员 林建军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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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陕0702民初7880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922544XXXX。负责人:邢某,系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欣芝,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9日,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以下简称“某某行某某分行”)诉被告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行某某分行委托代理人何欣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行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欠本金69700元、利息70.28元、罚息9010.33元,以上共计77780.61元(暂计算至2024年5月30日),之后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被告陈某某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订立了《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合同约定:1、贷款额度以最终审批为准(最终审批70000元贷款);2、循环贷款额度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3、以借款人通过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服务渠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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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陕0502民初7977号原告:渭南宏业安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韩家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张盼盼,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39号。法定代表人:蒋志超,系公司董事长。原告渭南宏业安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渭南宏业安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渭南宏业安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斌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夏鸽书 记 员 于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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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云民申82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嵩明县某某建设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负责人:李某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胜,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法定代表人:武某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胜,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虎。再审申请人嵩明县某某建设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嵩明道路征迁办)、某某人民政府(简称:嵩明县政府)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勘测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终4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嵩明道路征迁办、嵩明县政府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判决违背客观事实,错误判决,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1.一审、二审均按4份《征地拆迁测绘评估工作量确认表》中载明的面积和非面积类评估总价为测绘费、评估费计算基数,面积按5.17元/㎡(测绘费1.18元/㎡、评估费3.99元/㎡)计算,非面积类评估总价2%计算,计算出测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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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辽07民再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凌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兼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玺臣,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朝阳路南、锦港大街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爽,辽宁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碧琪,辽宁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男,199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刚,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辽宁凌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尹某、锦州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凌海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辽078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尹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辽07民申72号民事裁定,驳回尹某的再审申请。尹某向检察机关申诉,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锦检民监[2023]6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2023)辽07民抗26号民事裁定,指令凌海法院再审。凌海法院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2023)辽0781民再3号民事裁定。凌海锦银村镇银行不服,向本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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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云民申81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健,云南煜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法定代表人:吴某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淳,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法定代表人:马某聪。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某某高速公路东南段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负责人:李某洪。再审申请人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某乙公司)、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某丙公司)、昆明某某高速公路东南段工程建设指挥部(简称:东绕城指挥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终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采纳第二次结算审定的金额存在严重错误。申请人起诉后,被申请人与监理单位于2023年5月2日(距离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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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赣09民终29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女,1990年05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心怡,上海沪师(宜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华,上海沪师(宜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楼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保军,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戴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24)赣0981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戴某上诉请求:1.撤销丰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赣0981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改判某某财险赔付“法定**确诊给付”保险金5万元;2.判决本案一审诉讼费、二审上诉费均由某某财险承担。事实和理由:戴某在保险期间内被明确诊断为**阳性,并在防疫形势严峻的情形下,按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集中收治。某某财险在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本合同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被诊断为“重型”、“危重型”时承担法定**确诊的保险责任,属于免责条款,更是格式条款,某某财险对该条款未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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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内0927民初18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负责人:刘xx,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内蒙古淳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李xx。原告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诉被告内蒙古xx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xx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 凌 有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亚 琼书 记 员 ?王俊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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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川1602民初8647号原告: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安市广安区。负责人: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双,北京北斗鼎铭(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唐某某,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与被告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羽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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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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