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湖南的王女士与海口美兰某美社美容中心发生消费纠纷,前来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求助进行维权。在省消委会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美社美容中心退还王女士7000余元消费款项。医美等领域消费维权成效明显,得益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一系列广告专项治理工作。 近年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行风建设,聚焦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等与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领域,先后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医药问题广告专项治理、民生领域广告专项治理等工作,依法查处医美商业营销制造容貌焦虑、夸大治疗功效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大对“神医”“神药”广告的打击力度,全系统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489人次,排查经营主体4330家次,发布普法宣传标语15万余条次;查办相关案件80宗,罚没款超241万元;对违法行为实施信用监管联合惩戒,充分发挥震慑作用,着力规范市场秩序。 监管执法的成效在消费维权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省消委会先后帮助多名消费者就医美消费纠纷依法维权,依托市场监管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推动维权工作取得实效,累计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2万元。 下一步,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化和卫健、公安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对重大涉嫌违法线索依法执法、敢于亮剑,结合职能坚决纠治医美、医药等领域违法违规乱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消费者通过12345、12315等热线投诉举报,或向省消委会等部门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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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海口海关获悉,海南离岛免税新政实施首周(11月1日到7日),海口海关共监管免税购物金额5.06亿元(人民币,下同),购物人数7.29万人次,同比分别增长34.86%、3.37%。 其中,新增的宠物用品、可随身携带的乐器等品类(包括小家电、电子消费品类)共销售1488件,购物金额274.68万元;离境旅客购买离岛免税商品886件,购物金额220.47万元;岛内居民“即购即提”购物件数403件,购物金额35.61万元。 中免集团三亚市内免税店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彬说,为抓住新政实施后的消费黄金周期,门店开展了各类优惠促销活动,新增的宠物用品、可随身携带的乐器等商品吸引了大量旅客前来购买;免税店以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商演为契机,推出专属福利活动,用年轻人喜欢的潮流品牌和欢乐的购物体验满足消费需求。 11月1日起,经调整优化的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实施,涉及新增免税商品品类、扩大供给范围,允许国内商品进入离岛免税店、退(免)税支持,调整免税购物年龄门槛,扩大政策适用人群、覆盖离境旅客,优化岛内居民“即购即提”政策等五方面内容。 为保障离岛免税新政高效运行,海口海关对免税企业实施信用分级监管试点,构建全链条、智能化、高效率的海关监管服务模式。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优化监管方式,通过制度创新与智慧监管双轮驱动,保障政策红利安全高效释放,助力海南离岛免税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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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竹苑市场(以下简称“竹苑市场”)获颁首张集贸市场诚信计量“湾区认证”证书,这是“湾区认证”赋能民生服务的创新实践。 “湾区认证”是基于粤港澳大湾区共通执行市场准入制度,以粤港澳大湾区认证联盟形式创新开展的高端品质自愿性认证,核心理念是依托质量信息公示、承诺赔付和销售商首负责任三项制度,为高品质产品与服务向消费者传递信任,是促进高品质产品和服务在大湾区流通、推动大湾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集贸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直接关联着农户的“钱袋子”和市民的“菜篮子”。据了解,本次获颁“湾区认证”证书的竹苑市场积极引入“湾区认证”规则,通过建立管理服务、诚信计量承诺和争议处置等制度,向社会宣示对短斤缺两等失信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压实商家主体责任,为中山乃至广东的集贸市场树立了标杆。 近年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积极推动粤港澳三地认证机构共同组建粤港澳大湾区认证联盟,发起成立广东粤港澳大湾区认证促进中心,深入推进“湾区认证”工作。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目前“湾区认证”已发放证书25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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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厦门国际信托发起设立福建省厦门市内首单以多行业商户为委托人的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厦门信托—预付安1号服务信托”。据了解,该项目依托信托制度具有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的独特优势,有效破解预付式消费领域长期存在的“商户跑路风险高、消费者维权难、资金监管缺位”等痛点,为构建安全、诚信的消费环境贡献专业金融力量。 响应政府号召,为构建诚信的消费环境贡献专业信托力量 今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实施消费环境共治行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探索实行预付式消费资金托管模式,防范化解预付式消费风险”。4月,厦门市出台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将“改善提升消费环境”单独列为六大任务之一,明确强化市场监管、完善纠纷化解等具体措施,为打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提供政策支撑。为响应国家及市委市政府号召,厦门国际信托仔细研判,推出“厦门信托—预付安1号服务信托”。 当前,预付式消费常见于健身、餐饮、商超等服务领域,可有效提升消费频次与客户粘性,已然成为激活消费市场、提振经济活力的一大重要工具。然而,近年来随着商家卷款跑路事件频发,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透支社会信任,制约消费潜力释放。 因此,建立预付资金监管机制,不仅是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的重要举措,更是重建市场信任基础、充分释放预付式消费模式对消费促进作用的关键支撑。该项目的落地,是依托信托制度优势对预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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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联合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在南昌前湖酒店隆重举办“2025 建行助力 耕耘新篇——‘农机贷’系列产品发布会”。 发布会上,与会领导与嘉宾对“农机贷”系列产品在精准服务农业经营主体、助力乡村振兴、提振消费方面的重要意义给予了高度评价。陈志华在致辞中表示,该产品是建行深化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三农”领域的又一创新实践。通过链接省农业农村厅的农机购置补贴数据、人行收支流水大数据与建总行的风控模型,成功将农业主体的“农机资产”与“经营信用”转化为“授信资本”,有效破解了农业企业、合作社及农户“数据不完善、抵押物不足”的融资困局,为推动农业机械化、现代化注入了高效的金融活水。 “这款纯信用、低利率的‘农机贷’,手续便捷、期限又长,简直就是为我们种粮大户量身定做的。有了这笔资金支持,我们购置大型农机具、扩大再生产的底气更足了!”发布会现场,一位来自南昌的农业企业代表在分享体验时由衷感慨,他对通过“农机贷”提升生产效能充满了期待。 据了解,“农机贷”系列产品精准聚焦近三年有农机购置补贴的客户,涵盖小微企业、合作社、农户个人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预计当年可为超300户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授信支持,总授信金额达9000万元,服务范围将全面覆盖粮食生产、特色种植、农机服务等多个农业细分领域。 对经营主体和农户来说,这是一款真正“接地气、解急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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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重庆物流集团所属重庆双福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多家企业共同签订打造双福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服务体系协议,标志着重庆农产品批发产业“品牌化、网络化、数字化”升级正式启动。 重庆双福国际农贸城是重庆市生鲜农产品供应的主要保障单位,世界各地的蔬菜、水果、粮油、肉类等农产品在这里流向重庆乃至四川、贵州、湖北等省份,江津花椒、石柱海椒、火锅底料、奉节脐橙等重庆特色产品也在此销往全国及世界各地。 此次交易服务体系升级,目标是以重庆双福国际农贸城为核心,构建“1+N”市场网络和五大体系、一个数字化平台,将“双福”打造成全国农产品批发行业的头部品牌。在物流层面,将系统整合铁公水多式联运资源,增开“定点定时专线”,拓展国际冷链通道。 重庆双福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签署协议将构建贯通产销、高效协同、安全可控的现代化运营体系,实现“从源头到餐桌”的全链条升级。在源头与品控层面,持续推进“双福优选”标准化基地建设,实现“产地预设品质、市场守护安全”;在信用与数字层面,建立商户信用动态评价机制,全面升级“重庆农产品流通大数据平台”,实现“一网统管、一码溯源”。 重庆物流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签署协议将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控和全程溯源体系,让市民的“菜篮子”“果盘子”“米袋子”更安全、更优质。同时,统一品牌、标准、运营和物流,实现“1+1>2”的协同效应,提升企业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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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在大理一家民宿内看到,游客扫码即可查看民宿基础信息、负责人信息、证照及用户评价。这独一无二的“民宿信用二维码”,如同商户“电子身份证”,串联游客选择、入住到离店全过程。 系统上线后,民宿主动完善信息,凭借优质服务和良好经营获高信用评级,同时,更专注服务升级,让“信用”成为民宿主要竞争力。 “旅游民宿信用公示系统”目前已接入大理市2366户旅游民宿经营户,总交易笔数超40万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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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吉76民终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臧某甲,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抽水洞村八家子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抽水洞村抽水洞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抽水洞村抽水洞社。原审第三人:臧某乙,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抽水洞村八家子社。原审第三人:张某,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抽水洞村八家子社。上诉人臧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原审第三人臧某乙、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2025)吉760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臧某甲通过互联网法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某甲、原审第三人臧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某乙、原审第三人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臧某甲上诉请求:撤销(2025)吉760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臧某甲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一审庭审中,李某甲称2018年7月30日的借条及2021年7月30日的保证书中签名捺印均不是其所签字及捺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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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被视为企业“不能说的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事关企业健康发展。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特大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案,严厉打击震慑此类窃取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企业挽回巨额损失,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侵犯商业秘密直接蚕食企业的经济利益,严重削弱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地位,抑制企业创新活力,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浙江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浙江省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昆仑”“安芯”系列专项行动、专项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积极推动综合治理,筑牢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防线,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窃取商业秘密的团伙浮出水面 牛某、万某、温某之前在宁波某新能源汽车企业工作,分别担任零部件成本分析、项目成本核算、物料采购等关键岗位负责人。 2022年4月,温某向公司提出离职,随后万某、牛某提出转岗申请。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他们进行数据泄露防护系统审计。 审计中,公司经理王铭理(化名)发现异常,“他们的外发邮件中,都有不同程度涉及公司‘BOM清单’(即物料清单)的敏感信息,难道在贩卖商业信息?是不是团伙作案?” 公司马上进行约谈,初步了解情况后,根据公司规定对3人进行相应处罚。 处理完毕,王铭理心里嘀咕:这些行为已经触犯公司规定,但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于是,王铭理向宁波市公安局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支队提供线索。 经过初步调查,警方发现,3人存在合谋窃取公司商业秘密的重大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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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浙0226民初10025号原告:宁波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某,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宁海县跃龙街道,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被告:吕某某,女,199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原告宁波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娄焕晓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雪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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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芜湖昌祥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601455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芜湖昌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赵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2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6月22日14时31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9(舟鲁线)於潜方向K474+450检查时发现芜湖昌祥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芜湖昌祥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捌佰捌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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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签署《推动财源建设加快谱写交通强国湖南篇章战略合作协议》,通过数据共享共用、税费精诚共治,合力推进交通运输领域的财源建设,助力湖南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湖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曾光辉,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刘扬出席签约仪式。湖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曾初良,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吴广君签署协议。 近年来,湖南省税务局和省交通运输厅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利用大数据加强成品油行业和网络货运平台税收监管,规范行业税收秩序。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税费管理服务,2024年以来组织行业税收收入41.3亿元。精准落实交通领域新业态、重点项目和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以来共有17.4万户次行业纳税人享受各项税惠减免10.3亿元,为全省交通运输发展提供了坚实税收支撑。 根据合作协议,湖南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将从支部联合共建、部门信息共享、税费监管共治、行业发展共促、部门执法共联等8个方面深化合作。依托湖南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持续推动道路运输经营、货物电子运单、企业发票开具、纳税信用等级等数据信息的在线互联互通。 加大交通运输领域风险识别分析、日常执法监管、风险核实应对的合作力度,联合开展货运物流行业税费风险管理,实行成品油行业全链条、一体化、穿透式监管,促进企业合规经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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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苏04民终4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上列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侍美丽,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巍,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常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5)苏0413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洋独任审理,于202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及陈某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陈某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25)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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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南陵嘉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601448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南陵嘉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朱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2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10日00时51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9(舟鲁线)於潜方向K474+450检查时发现南陵嘉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南陵嘉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柒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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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沪0118民初20042号之一原告:某某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经营者:吴某,女,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饶某,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原告某某商店与被告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25年10月21日,原告某某商店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某某商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诉讼保全费226.33元,由原告某某商店负担。审判员 杨 炜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晗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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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消息,中国消费者协会10月17日发布“十一”假期消费维权與情分析报告。数据显示,今年“十一”假期,住宿维权、安全管理、景区服务等方面话题热度较高。在10月1日至10月8日共计8天监测期内,共收集到“消费维权”相关信息21923881条,日均约274万条。10月3日信息量达到峰值,为4060819条。 在信息传播渠道上,“消费维权”类信息传播渠道主要有微博、网站、视频、客户端、微信、论坛、数字报等。其中,微博信息量最高,占比30.54%,其次是网站,占比29.78%;第三是视频,占比21.93%。 监测期间,共监测到“消费维权”吐槽类信息1692211条,占“消费维权”总信息量的7.72%。 监测发现,2025年“十一”假期消费者吐槽主要集中于住宿维权、安全管理、景区服务等方面。 监测期间,有关“住宿维权”负面信息共558188条,占吐槽类信息的32.99%,日均6.9万条。10月4日出现峰值,约9.2万条。酒店民宿恶意违约、与游客起冲突等问题引发热议。 监测期间,有关“安全管理”负面信息共230692条,占吐槽类信息的13.69%,日均信息量2.9万条。10月2日达到峰值,为6.4万条。节日期间,个别地区突发安全事故引发网民关注。 监测期间,有关“景区服务”负面信息共221115条,占吐槽类信息的13.07%,日均2.8万条。10月2日为峰值,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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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沪7101民初3393号原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负责人:向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诉讼代表人:康某,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某某公司2与被告某某公司1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2撤诉。审判员 郑岗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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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南通石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本单位经营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30171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南通石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成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2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7月28日14时45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萧山益农派出所检查时发现南通石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南通石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本单位经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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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资金却拒不偿还债务,甚至在领取高额征地补偿款后,旋即用于个人高消费。此举不仅是失信行为,更已触及法律红线。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周某因多起民间借贷纠纷,先后被法院判决,其应偿还徐女士、郑女士等人借款共计十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周某并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案件陆续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期间,法院向周某送达了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其必须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周某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4年4月,周某因征地补偿项目,领取了30万元限期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这本是一次履行债务的良机,但他不仅未向法院申报该笔款项,反而将钱用于购买宝马车等消费。之后更是将车辆抵押换取10万元,继续挪作他用,导致法院判决迟迟无法执行。 2025年6月,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期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案发后,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取得了对方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履行执行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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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粤0604民初30802号原告:深圳某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女,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深圳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乙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某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以书面方式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标的额为10000元,并于2025年10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并在庭前变更诉请,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某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00元,超出部分的375元,由该原告书面申请后予以退回。审判员 谢 童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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