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湖南的王女士与海口美兰某美社美容中心发生消费纠纷,前来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求助进行维权。在省消委会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美社美容中心退还王女士7000余元消费款项。医美等领域消费维权成效明显,得益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一系列广告专项治理工作。 近年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行风建设,聚焦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等与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领域,先后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医药问题广告专项治理、民生领域广告专项治理等工作,依法查处医美商业营销制造容貌焦虑、夸大治疗功效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大对“神医”“神药”广告的打击力度,全系统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489人次,排查经营主体4330家次,发布普法宣传标语15万余条次;查办相关案件80宗,罚没款超241万元;对违法行为实施信用监管联合惩戒,充分发挥震慑作用,着力规范市场秩序。 监管执法的成效在消费维权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省消委会先后帮助多名消费者就医美消费纠纷依法维权,依托市场监管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推动维权工作取得实效,累计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2万元。 下一步,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化和卫健、公安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对重大涉嫌违法线索依法执法、敢于亮剑,结合职能坚决纠治医美、医药等领域违法违规乱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消费者通过12345、12315等热线投诉举报,或向省消委会等部门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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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6)粤1973执1594-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厂,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经营者:马某。被执行人:唐某,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XXX。被执行人:程某,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公民身份号码为XXX。被执行人: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唐某。执行申请一、执行依据:(2025)粤1973民初17447号民事判决书。二、立案执行日期:2026年1月13日。三、执行内容: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厂要求被执行人唐某、程某、东莞市某有限公司支付案款本金82489元、利息3395元(暂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81元(暂计)及诉讼费2707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24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下列财产,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处理:一、机器设备:1.东莞市某有限公司现已停工停产,经查,本院受理的(2024)粤1973执14682号案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一台火花机,但经过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均无人参与而流拍,后债权人经本院通知后无人同意以物抵债。再查,(2025)粤1973执9073号案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两台铣床和两台火花机得款35000元,因拍卖款不足清偿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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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今天的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花石乡,一个“坚持以党建为引领、以信用为基础、以产业为动力”的局面已经形成。一幅“村庄有颜值、产业有活力、群众有奔头”的乡村振兴画卷,正在徐徐展开。 改变旧环境,迎来新面貌。“500积分,就能换一块肥皂和一袋盐。”在花石乡的定点“信用超市”里,村民徐生堂高兴地展示刚刚兑换的生活用品。货架上,油盐酱醋、肥皂、洗衣液等日常用品一应俱全,每件商品都标着对应的积分值。村民通过参加志愿服务、提供文明行为信息等方式获得积分,就能来这儿兑换物品。茶棚村党支部书记袁洋介绍说:“积分制把志愿服务、移风易俗等都纳入了加分减分项目,线上随时可以兑换,线下每年结算一次,资金来自村集体经济。”小小的积分,成了推动文明乡风的重要支点,渐渐形成了“信用改善生活、积分改变习惯”的新风尚。 建设和美乡村,既要提升外在“颜值”,也要涵养内在“气质”。花石乡各村把环境卫生、邻里相处、志愿服务等内容写进村规民约,定期开展“文明家庭”“美丽庭院”等评选,并通过“红黑榜”进行激励和约束。这样一来,村民从“要我干”变成了“我要干”,个个争当文明村民。 “宜居”留得住乡愁,“和美”聚得起人心。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和淳朴民风,还要紧扣群众的需求,探索乡村治理的新方法,倡导文明新风尚,让文明之风吹进千家万户。在制度上,乡里大力推动移风易俗,提倡红事简办、白事不办。如今,大操大办的少了,人情负担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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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5)豫0181执37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巩义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新中镇茶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小关镇小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侯某。巩义市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0181民初10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郑州市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巩义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8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5年8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5年8月22日、9月2日、10月9日、11月5日、12月2日、2026年1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金融机构存款做出冻结(冻结期限自2025年8月23日起至2026年8月22日止,如需续冻提前七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续冻申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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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青民辖3号原告:陈某甲,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自瑞,湖北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经开区)。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堪,湖北开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旭,湖北开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某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升,北京求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青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襄州区法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原告陈某甲诉称,2013年,被告某甲公司将其总承包的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木里煤田矿区基础设施项目L标段一煤炭运输服务站项目,承包给被告某乙公司。2013年9月25日,被告某乙公司与田某(即陈某甲前夫)就该项目签订了《江仓矿区煤炭运输综合服务站工程备忘录》,2014年3月25日,双方签订《江仓矿区煤炭运输综合服务站工程施工协议》,将案涉部分工程转包给田某、陈某甲,约定工程总价6469509.74元。具体施工过程中,原告陈某甲负责组织施工、支付款项、负责完成结算等。2015年,原告陈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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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温州广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交工罚〔2025〕8810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广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某执法部门:桐庐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2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7日10时08分,桐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Y758横屏线(荻浦至深澳互通段)提升改造工程检查时发现温州广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温州广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桐庐县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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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聚焦校园餐运行管理痛点难点,以制度创新为根基、数字技术为支撑,制定科学严谨管理机制,引入国内领先智慧管理系统打造智慧食堂,构建新机制与新技术深度融合的校园餐治理新模式。该模式实现采购流程、资金使用全流程透明可追溯,从根源防范群腐风险,达成权责清晰、监管高效治理目标,为校园餐规范化管理提供可复制、可推广样板。 在全市校园餐“2+2+2+1”运行管理模式现场动员会召开两周后,1月27日,技术支持方平安云厨科技集团举行校园餐“本溪模式”数字化应用成果发布会,公布本溪市第一中学两个月试点亮眼成绩单:大宗食材折扣率86%,食材进口率达70%,学生及家长用餐满意度97%,日均厨余垃圾减少150斤,学生取餐时间缩短15分钟。 针对校园餐管理管采不分、监管乏力、责任不清、标准不一等顽疾,本溪市以改革思维破题、创新办法解题,将“五个一律”“五个退出”前期整治成果制度化,通过数字化手段搭建全流程透明、全链条监管、全方位服务的治理新范式,纵深推进校园餐专项整治走深走实。 这一模式核心框架为“2+2+2+1”,即两个集采、两个分立、两个标准化、一个完整责任体系。两个集采,指大宗食材与食堂加工劳务服务集中采购,市教育局设定准入标准、严格资格审查,公开招标优质供应商组建市级资源库,供全市学校自主遴选;两个分立,指资金链与食材链分立运行、分开管理,学生餐费经智慧食堂系统直缴教育局银行专户统收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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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新民申49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某甲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民,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州某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某丙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新疆某甲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通州某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州某乙公司)及原审被告某丙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3民终1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原判决认定案涉三项工程结算依据错误。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双方约定以审核价作为最终结算价。某丙公司在案涉工程结束后向某甲公司提交《工程结算送审呈报表》进行初步核算,经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代理人微信沟通,某丙公司代理人同意将某丙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委托第三方审核。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咨询报告书》及送达凭证证明审核程序已经完成且审核结果送达某丙公司。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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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9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蕙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1MAE8UBBJ9D违法行为类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356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北京蕙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京)JZ安许证字[2025]015138,有效期为:2025年04月27日至2028年04月26日,发证机关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5年10月1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检查人员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数据比对发现,你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通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考核,你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证、B证、C证)配备数量均为零,并已持续31天,截至2025年10月27日你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仍不满足要求。2025年10月27日,检查人员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11月26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5年11月27日检查人员对你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进行复核时,发现你单位证书状态为其他,证书状态描述为整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足)。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复核不合格。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你单位未发生安全生 产事故。你单位作为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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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豫民申3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分行,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负责人:杨某,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航,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分行(以下简称某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15民终4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申请再审称,一、某分行应当对张某银行卡交易超限额被盗刷的款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信阳中院的二审判决仅酌定某分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1.虽然张某的银行卡被盗刷是因张某的未成年的女儿被诱导泄露了验证码,但张某的银行卡交易设置无论是线上消费缴费、二维码消费还是转账汇款单笔限额和日累计限额都为10000元。而案发当晚,张某的银行卡在短时间内被以移动充值和银联消费的方式在境内外不同地点被盗刷21笔,总金额149355.21元,远超限额,某分行没有对这种异常交易进行监测、警示或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也没有及时通知张某,某分行的银行电子交易系统存在严重的安全漏洞,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张某银行卡交易超限额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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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享道出行(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0213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享道出行(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诸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2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26日14时19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东站检查时发现享道出行(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享道出行(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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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小区生活环境差,基础设施维护也不到位,严重影响了业主生活质量,现在好了,在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所有事情都能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理,不仅道路变宽了,公共收益透明了,人心也敞亮了。”近日,阜阳市颍州区鼓楼街道清河社区蓝堡城小区业委会副主任刘志成说。 蓝堡城小区建成于2011年5月,共有11栋楼16个单元,常住人口3000多人。交房没几年,小区就出现垃圾清运不及时、车辆乱停乱放等问题,为改变现状,在街道和社区的支持下,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引进了新的物业公司。 “我们以业主的需求为导向,在实践中形成了‘四支骨干力量’队伍(即小区党支部、业委会、物业项目处、志愿者服务队),把业主的每一件小事都当作大事办,解决业主急难愁盼问题,全力提升业主的幸福感。”该小区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刘政告诉记者。 住宅小区是城市管理的“最小单元”,物业管理既是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又是“民生大事”。近些年,阜阳市深入开展“物业服务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专项整治,将物业服务信息公示不透明、监管执法有短板、环境秩序维护不到位、电梯维修不及时等事项纳入全市物业领域专项整治突击战重点工作任务,逐项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间节点,推动各项重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推动物业治理提质增效。 “我们通过每周约谈10家物业企业、召开专题座谈会等方式,深挖问题根源、明确整改路径。截至目前,我们累计排查各类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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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内民申59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苗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胜,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鄂尔多斯某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边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鄂尔多斯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盛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吴某、鄂尔多斯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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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59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新世界协中建筑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17178695479违法行为类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20违法事实:本机关通过对位于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城文化大厦916室的新世界协中建筑有限公司会议室开展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和2025年12月1日对当事人新世界协中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晓英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新世界协中建筑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制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20处罚类别:暂扣许可证件处罚内容:你单位责令15天内改正违法行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罚款金额(万元):处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法定代表人:梁坚处罚决定日期: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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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云民申47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法定代表人:秦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法定代表人:邵某。原审第三人:云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法定代表人:罗某。原审第三人:滨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法定代表人:许某。再审申请人贵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原审第三人云南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滨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终5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终5387号民事判决;提审本案或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重新审理;依法驳回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某甲公司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一)依据在卷证据: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时间是2024年4月11日,内容显示债权转让(受让)无基础关系。邮政轨迹显示某乙公司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的时间是2024年5月10日,一审判决书显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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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宝秀保健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上市监处罚〔2026〕69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宝秀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贾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2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5日至30日,杭州某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在上城区吴山广场举办年货节展销会,当事人承租了25号摊位销售保健食品和农产品,经营场所面积约10平方米。2025年12月25日,本局现场查获当事人销售的8盒阿胶片超过保质期。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及虚假标识的阿胶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约10平方米,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十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阿胶片8盒;2.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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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新01民终5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烨,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某2公司某3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法定代表人:杨某5,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新疆成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陈某4,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某2公司某3分公司(以下简称阿克某2公司某3分公司)、原审第三人陈某4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2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1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阿克某2公司某3分公司对陈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阿克某2公司某3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阿克某2公司某3分公司根本就不享有对陈某1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追偿权,一审判决陈某1承担阿克某2公司某3分公司支付的工伤赔偿款的60%没有任何依据,一审判决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首先,法定的追偿权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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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建德市新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桥口腔诊所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建市监处罚〔2026〕2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新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桥口腔诊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徐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2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25年03月05日,当事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2025年4月2日,当事人依法进行诊所备案并取得相关备案凭证后正式开始经营。在诊所经营期间,当事人将转让自建德某口腔诊所的医疗器械(含涉案医疗器械中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63支,埃蒙迪“不锈钢卵圆型方丝上颌”正畸丝4盒,埃蒙迪“I型(圆丝)”“不锈钢卵圆型圆丝下颌”正畸丝2盒,埃蒙迪“镍钛卵圆型超弹方丝下颌”牙弓丝1盒,咬合纸1盒)继续用于牙科诊疗项目。截至2025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医疗器械均已过期。同日,执法人员还从当事人处查获了两款无中文标签的医疗器械。经翻译,其中一款为杭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注德国地区的正畸丝6包,该型号产品为出口产品且未在国内注册,该医疗器械转让自建德某口腔诊所。另一款产品为韩国某种植体有限公司生产的基台,当事人从微信自然人处以试用赠品的名义获取了14盒该型号医疗器械。截至案发该型号医疗器械也未在国内进行注册。因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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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甘肃省东乡县通过强化农资监管、提升产品质量、优化政务服务,将社会信用融入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为深入推进乡村治理、助力特色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5年以来,东乡县农业执法队共出动执法人员168人次、执法车辆59台次,发放宣传资料2600份,与农资经营户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62份,检查各类农资生产经营主体96家,抽查肥料5200吨、农药55吨、种子130吨、地膜1350吨,并通过“以案说法”解读失信案例,营造诚信致富、守信致远的市场氛围。 围绕东乡贡羊等特色产业,该县建立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和“一羊一码”全过程溯源体系,推动产品品质的标准化与数字化管理。从养殖环节的技术推广到屠宰环节的质量抽检,持续提升监管能力水平,强化信用约束机制,督促企业守诺践诺,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此外,东乡县农业农村局构建“教育引领+制度约束”的政务诚信体系,将诚信教育纳入干部培训必修课,开展“诚信进机关”主题活动,推行“诚信服务标兵”创建,在补贴发放、技术指导等工作中做到“承诺必达、办事透明”。通过“板凳课堂”“田间说教”等形式,用方言为群众耐心讲解农业补贴申报、信用贷款等政策,切实将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激活乡村振兴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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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粤01民终26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女,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桂媚,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某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叶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审被告:张某,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某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1民初32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某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判令某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未采信关键证据,导致错误认定涉案房屋不存在重大瑕疵及胡某未履行通知义务。涉案房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自2016年7月起,涉案房屋出现“管线杂乱、供水时有时无、消防管道及消防栓缺失”等严重影响基本居住安全的重大瑕疵。此状态已持续多年,致使房屋完全丧失正常居住功能,处于“不适租”状态。某某公司作为出租人,负有法定的维修义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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