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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4)云04行终1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魏某军。委托代理人杨航,四川经实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冉某。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负责人祁某。委托代理人付树文,云南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澄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负责人王某飞。委托代理人蒋斌、高卓,云南澄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一审第三人何某华,女,197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委托代理人彭国雄、张**,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澄江市人社局)、澄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澄江市政府)及一审第三人何某华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或者待遇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2023)云0481行初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理人杨航、被上诉人澄江市人社局出庭负责人杨某坤副局长及该局委托代理人付树文、一审第三...
发布时间: 2024 - 05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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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最高法知民终252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美卡宠物用品有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盛路36号院4号楼9层907。法定代表人:张国强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不言,北京市言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千宠智能科技有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星火公路188号1幢。法定代表人:陈晓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岩,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凯昕,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美卡宠物用品有限甲公司(以下简称美卡公司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千宠智能科技有限乙公司(以下简称千宠公司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7月12日作出的(2022)沪73知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12月15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美卡公司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不言、被上诉人千宠公司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岩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美卡公司甲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千宠公司乙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美卡公司甲公司所享有的名称为“一体式全封闭猫厕”、专利号为201520798267.X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发布时间: 2024 - 05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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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1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  裁判要点  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7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6月25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的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2013年6月26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和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双方对工期、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有关工程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因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2013年11月12日、11...
发布时间: 2024 - 04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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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绿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华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绿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0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北京首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华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 81475 元及该款自 2023 年 7 月 13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3.55%计算的违约金;二、北京绿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北京首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泉州华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4 - 04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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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申22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省织金古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文腾街道办事处山禾源商都2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刘江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燕,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禹禹,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殷祖镇新屋村斗赐米湾51号。法定代表人:刘合相,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义,黄石市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织金县山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文腾街道山禾源商都9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刘龙灵,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贵州省织金古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柱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织金县山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禾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3)黔民终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古城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对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和适用的诉讼程序均无异议,但本案符合《中华人民...
发布时间: 2024 - 03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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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兵06民终6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奇台农场金鹿农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奇台农场108社区1连。法定代表人:李荣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营销部经理,住新疆奇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兴,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志文,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木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勇,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奇台农场金鹿农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志文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6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鹿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鹿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奇台农场金鹿农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奇台农场金鹿农...
发布时间: 2024 - 02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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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浙0324行初230号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大桥北路与新1**国道东南(温州泰利小微电子商务创业园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黄贤清,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雪好,浙江光正大(永嘉)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周陈,主任。出庭负责人朱晓东,党委委员。委托代理人杨跃枢,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塔下路174幢。法定代表人潘进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温州汇高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堡二村。法定代表人何建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筑用地使用权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力人民陪审员   &...
发布时间: 2024 - 01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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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4)新2327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法定代表人:张汉平,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某,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吉木萨尔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合作社理事长。申请执行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州环罚字(2023)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撤回对吉木萨尔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霍玉霞审 判 员  杨晓毅人民陪审员  乔红萍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佳玲
发布时间: 2024 - 01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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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4)湘0802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8027459356445,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251号区政府大院东头二楼。法定代表人宋超,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晓,男,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系申请执行人单位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家界永定区某某养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法定代表人屈某红,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家界永定区某某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畜牧养殖公司)行政非诉行为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张定人社监罚字﹝2023﹞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23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接到劳动者雷某全等10人投诉,称其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6月29日在被执行人张家界永定区某某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畜牧养殖公司)从事泥工、电工等工作,因该单位拖欠工资116700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拖欠工资。区人社局立案后,向某某养殖公司发出张定人社监询字﹝2023﹞23-1号《劳动保障监...
发布时间: 2024 - 0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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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苏民申34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连云港狮子山生态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云港市巨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生,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连云港狮子山生态园有限公司(以下除裁判主文外简称狮子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巨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7民终4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狮子山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狮子山公司在租赁期间正常使用租赁物是错误的。1.(2017)苏0791民初419号案件中查明“2018年10月22日本院组织原、被告至案涉租赁场地勘察,被告仍在使用租赁场地”,事实上,一审承办法官在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在休产假,并未到现场勘察。2.租赁期间,因巨杉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生民间借贷纠纷,狮子山公司租赁该公司的厂房及生产设备被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连云法院)查封。3.2015年11月23日,连云法院受理曹某对巨杉公司的申请,同年11月28日,经巨杉公司清算组通知,狮子山公司已向清算组交付租赁标的物。4.2013年3月起,案涉车...
发布时间: 2024 - 01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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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鲁民申131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德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某地。法定代表人:刘某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某军,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莎,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东,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某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陵县某某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县某地。法定代表人:宋某新,经理。再审申请人德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因与被申请人张某东、陵县某某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4民终4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公司甲申请再审称,依据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张某东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张某东作为借用资质的挂靠人,不具有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不能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公司甲主张权利。二审判决认定张某东与公司乙之间的挂靠关系与转包无异,混淆了转包与挂靠关系。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合同时对张某东挂靠行为并不知情。在公司丙(2022)鲁14...
发布时间: 2024 - 0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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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新01民辖终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888号绿地中心202栋2508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京和物流园区火车站社区乌鲁木齐北路大疆商贸物流园2号楼四楼403室。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新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5民初74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设备购销合同》虽约定“任意一方均可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管辖约定不明,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住所地即和田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审理。和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设备购销合同》记载:“供方:新疆某...
发布时间: 2024 - 0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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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陕0103民初16979号原告:齐维婷,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医院口腔正畸医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陕西辰威兄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建国二巷19号解放电影院家属院东单元2楼中户。法定代表人:逄春宇。原告齐维婷与被告陕西辰威兄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齐维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2022年12月4日签订的小演员委托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12月4日签订的小演员委托合同,原告委托被告办理有关事项,在办理当中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直至现在被告始终未按约定办理,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被告行为严重破坏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据原告提交的《辰威兄弟影视演员服务合同》载明甲方为被告陕西辰威兄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为李子忆,合同内容约定由李子忆担任被告拍摄的相关作品中的角色,故本案所涉合同相对方为被告陕西辰威兄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李子忆,原告并非案涉合同相对方。原告齐维婷的身份...
发布时间: 2024 - 01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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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兵06民终6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奇台农场金鹿农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奇台农场108社区1连。法定代表人:李荣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营销部经理,住新疆奇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兴,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志文,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木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勇,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奇台农场金鹿农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志文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6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鹿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鹿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奇台农场金鹿农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奇台农场金鹿农...
发布时间: 2023 - 1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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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吉0302民初3434号原告: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中华名城小区14号楼。法定代表人:徐彩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雷,该公司经理。被告:蔡春,男,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智涵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审判员  张智涵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娄思伊
发布时间: 2023 - 1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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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兵06民终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上海路1659号君豪御园006室。法定代表人:盛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杰,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昌吉市金桥广告设计部,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都市家园5-2-202(67区3丘48栋)。经营者:张玮,女,汉族,1978年3月11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英,新疆渠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吉市金桥广告设计部(以下简称金桥设计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60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询问的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君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杰、被上诉人金桥设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英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阐述了自己的意见,并接受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君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3)兵060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错误。1.2020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户外广告发布业务合同》,虽然合同1.6条约定了年度价款...
发布时间: 2023 - 12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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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浙0411民初2796号原告:浙江全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733818264N。诉讼代表人:钟雪庆,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耿华、张勤华,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芝标(曾用名:李月妹),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曹村镇东岙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3********。被告:曾山,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新于庄园三区3号楼-2至3层3。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63********。被告:刘伟,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6号琥珀山庄北村111幢307室。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63********。被告:白杉,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小区41楼4门20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73********。被告:孙晨,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9号楼3门301号。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2********。被告曾山、刘伟、白杉、孙晨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宇,北京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伟,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黄河街12号宝山仕...
发布时间: 2023 - 12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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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云0602民初8276号原告:云南新洋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办事处国际印刷包装城内文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31C65J。法定代表:刘润湘。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池益图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龙泉街道凤舞路欣盛家园3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MA6NLHAQ68。法定代表:王怀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新洋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池益图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新洋印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新洋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云南新洋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森泓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攀艳
发布时间: 2023 - 12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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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青01民终3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负责人:何兵,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嫆,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少青,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湟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晨,男,199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西宁城中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少青、何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西宁城中支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由何晨赔付马少青营运损失11480元,人保西宁城中支公司不承担责任;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马少青、何晨承担。事实与理由:人保西宁城中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投保单中明确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发布时间: 2023 - 12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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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3)浙1121民初3668号原告:浙江**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法定代表人:郑元昌,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1:叶踏浪,系原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2:陈晓云,系原告员工。被告:陈正敏,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徐吾香,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陈宇,女,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吴灵灵,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浙江**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正敏、徐吾香、陈宇、吴灵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正敏、徐吾香、陈宇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息、罚息(利息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637499%计收;并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罚息自2022年1月3日起至本合同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17.4562485%计收)。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灵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时间: 2023 - 12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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