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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鲁民申131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德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某地。法定代表人:刘某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某军,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莎,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东,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某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陵县某某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县某地。法定代表人:宋某新,经理。再审申请人德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因与被申请人张某东、陵县某某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4民终4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公司甲申请再审称,依据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张某东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张某东作为借用资质的挂靠人,不具有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不能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公司甲主张权利。二审判决认定张某东与公司乙之间的挂靠关系与转包无异,混淆了转包与挂靠关系。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合同时对张某东挂靠行为并不知情。在公司丙(2022)鲁14...
发布时间: 2024 - 0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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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新01民辖终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888号绿地中心202栋2508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京和物流园区火车站社区乌鲁木齐北路大疆商贸物流园2号楼四楼403室。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新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5民初74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设备购销合同》虽约定“任意一方均可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管辖约定不明,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住所地即和田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审理。和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设备购销合同》记载:“供方:新疆某...
发布时间: 2024 - 0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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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陕0103民初16979号原告:齐维婷,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医院口腔正畸医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陕西辰威兄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建国二巷19号解放电影院家属院东单元2楼中户。法定代表人:逄春宇。原告齐维婷与被告陕西辰威兄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齐维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2022年12月4日签订的小演员委托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12月4日签订的小演员委托合同,原告委托被告办理有关事项,在办理当中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直至现在被告始终未按约定办理,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被告行为严重破坏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据原告提交的《辰威兄弟影视演员服务合同》载明甲方为被告陕西辰威兄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为李子忆,合同内容约定由李子忆担任被告拍摄的相关作品中的角色,故本案所涉合同相对方为被告陕西辰威兄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李子忆,原告并非案涉合同相对方。原告齐维婷的身份...
发布时间: 2024 - 01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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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兵06民终6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奇台农场金鹿农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奇台农场108社区1连。法定代表人:李荣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营销部经理,住新疆奇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兴,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志文,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木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勇,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奇台农场金鹿农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志文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6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鹿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鹿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奇台农场金鹿农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奇台农场金鹿农...
发布时间: 2023 - 1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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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吉0302民初3434号原告: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中华名城小区14号楼。法定代表人:徐彩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雷,该公司经理。被告:蔡春,男,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智涵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审判员  张智涵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娄思伊
发布时间: 2023 - 1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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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兵06民终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上海路1659号君豪御园006室。法定代表人:盛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杰,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昌吉市金桥广告设计部,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都市家园5-2-202(67区3丘48栋)。经营者:张玮,女,汉族,1978年3月11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英,新疆渠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吉市金桥广告设计部(以下简称金桥设计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60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询问的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君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杰、被上诉人金桥设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英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阐述了自己的意见,并接受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君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3)兵060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错误。1.2020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户外广告发布业务合同》,虽然合同1.6条约定了年度价款...
发布时间: 2023 - 12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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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浙0411民初2796号原告:浙江全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733818264N。诉讼代表人:钟雪庆,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耿华、张勤华,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芝标(曾用名:李月妹),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曹村镇东岙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3********。被告:曾山,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新于庄园三区3号楼-2至3层3。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63********。被告:刘伟,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6号琥珀山庄北村111幢307室。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63********。被告:白杉,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小区41楼4门20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73********。被告:孙晨,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9号楼3门301号。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2********。被告曾山、刘伟、白杉、孙晨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宇,北京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伟,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黄河街12号宝山仕...
发布时间: 2023 - 12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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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云0602民初8276号原告:云南新洋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办事处国际印刷包装城内文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31C65J。法定代表:刘润湘。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池益图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龙泉街道凤舞路欣盛家园3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MA6NLHAQ68。法定代表:王怀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新洋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池益图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新洋印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新洋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云南新洋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森泓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攀艳
发布时间: 2023 - 12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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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青01民终3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负责人:何兵,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嫆,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少青,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湟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晨,男,199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西宁城中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少青、何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西宁城中支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由何晨赔付马少青营运损失11480元,人保西宁城中支公司不承担责任;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马少青、何晨承担。事实与理由:人保西宁城中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投保单中明确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发布时间: 2023 - 12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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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3)浙1121民初3668号原告:浙江**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法定代表人:郑元昌,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1:叶踏浪,系原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2:陈晓云,系原告员工。被告:陈正敏,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徐吾香,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陈宇,女,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吴灵灵,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浙江**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正敏、徐吾香、陈宇、吴灵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正敏、徐吾香、陈宇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息、罚息(利息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637499%计收;并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罚息自2022年1月3日起至本合同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17.4562485%计收)。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灵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时间: 2023 - 12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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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陕05民终2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69号院59号楼-1至3层101一层02。法定代表人:任一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栓超,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倩倩,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蕊娟,陕西浩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军,陕西浩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2)陕050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玖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栓超,被上诉人李倩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蕊娟、张少军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玖富公司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改判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2)陕050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为驳回李倩倩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申。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本案案由适用错误,案涉双方并非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案由进而错误认定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有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
发布时间: 2023 - 1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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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3)沪0112执1609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新东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686弄3号207室.法定代表人:沈慧琴,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晕晕酒吧,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泉路1101弄37号一层。经营者:孙美淑。原告上海新东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晕晕酒吧、被告孙美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沪0112民初383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晕晕酒吧(经营者:被告孙美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新东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698,316.48元;二、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晕晕酒吧(经营者:被告孙美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新东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9,548元;三、驳回原告上海新东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11.35元,由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晕晕酒吧(经营者:被告孙美淑)负担。原告上海新东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晕晕酒吧已于2023年6月28日注销。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权利义务主体明确,有明确的被执行人。本案在受理案件之前被执行人已注销,故本案没有明确的被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发布时间: 2023 - 12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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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114民初6606号原告:杭州哈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幸福南路122号6层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4MA2KL8P399。法定代表人:王毛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毛记味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红普路788号创智绿谷发展中心地下一层商业街绿谷久街[4-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7C4R2U46。法定代表人:毛必强。原告杭州哈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雷公司)与被告杭州毛记味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毛记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于2023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哈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0093元(从2023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及滞纳金796元(从2023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以10093为基数按LPR的三倍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15日,毛记公司因物业管理需求...
发布时间: 2023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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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桂0330民初3289号原告:桂林恒之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16号区“七彩花园”9幢24单元6、7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L7MT248(1-1)。法定代表人:蒋靖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芬,该公司经理助理。被告:谭芳云,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现住广西平乐县同乐新区同兴城3栋1层11、12号铺面。原告桂林恒之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谭芳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林恒之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智、黄芬及被告谭芳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桂林恒之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2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共5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6,38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6,380元的30%(即1,914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上费用共计8,294元;三、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依约为【同兴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为小区业主却拒绝履行支付义务,违法违约。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与...
发布时间: 2023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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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粤0111民初26281号原告:广东洲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白云大道北882号1131房。法定代表人:何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昌,广东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市恩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瓜山105国道旁。法定代表人:韩恩苟。被告:韩恩苟,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告广东洲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恩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恩农公司)、韩恩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洲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恩农公司、韩恩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洲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恩农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8171.4元及利息(利息以28171.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自2023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10日为2958元);2.判令被告韩恩苟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恩农公司、韩恩苟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7日,被告恩农公司与原告签订《饲料原料购销合同》,约定被告恩农公司向原告采购35...
发布时间: 2023 - 1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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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青2801民初3279号原告:青海奇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泰山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A85J83。法定代表人:李志龙,总经理,身份证号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海,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格尔木银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拉陵高里河下游东侧青海鸿丰伟业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BJD5M09A。法定代表人:赵福友,董事长,身份证号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晓虎,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格尔木银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柞水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XXX。原告青海奇耀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尔木银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海,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晓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海奇耀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74697.5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分别于2021年8月8日、2021年11月1日、2022年4月...
发布时间: 2023 - 1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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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17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博睿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号楼12层1204室。法定代表人:王方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华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汾溪路150号2栋1001室。法定代表人:王积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杰,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祥。原审第三人:广州阔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393号C201-1房。法定代表人:景智慧,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析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博睿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睿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华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盾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阔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2月16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博睿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武森...
发布时间: 2023 - 11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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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94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委,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伟,河南劳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珍,河南劳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平度市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营者:谭某慧,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洁瑛,山东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某种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平度市某农资经营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1)鲁02知民初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3月17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山东某种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委、黄勇,被上诉人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伟、王玉珍,一审被告平度市某农资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洁瑛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某种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
发布时间: 2023 - 1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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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最高法知民终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帅,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系原太原市万柏林区忠良联众五金交电经销部(已注销)经营者。上诉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鸿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的(2022)晋01知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分别于2023年4月26日、2023年9月26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润德鸿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帅,被上诉人李XX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润德鸿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知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改判李XX赔偿润德鸿图公司1万元;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XX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初1424号案(以下简称第1424号案)完全不同,第1424号案和解并不影响李XX在本案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两案案由不同,本案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第1424号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第142...
发布时间: 2023 - 1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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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45号原告:无锡天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锡贤路85号。法定代表人:姜明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之草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凌,该公司总经理。2021年7月30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21)苏0214诉前调3455号无锡天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格公司)诉天之草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2021年8月12日黑河市孙吴县人民法院立案的(2021)黑1124民初1085号、(2021)黑1124民初1086号天之草公司诉天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两地人民法院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遂层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天格公司与天之草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200904-1)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各自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故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与黑河市孙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天格公司已于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起诉,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号为(2021)苏0214诉前调3455号,早于黑河市孙吴县人民法院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时间,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为先立案的法院。天格公司向无锡市新吴区人...
发布时间: 2023 - 1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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