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肥东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47478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肥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2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24日15时32分,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57 K188+100检查时发现上海肥东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上海肥东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捌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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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湖北康迈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市监处罚〔2025〕159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湖北康迈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韩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2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天猫平台店铺名称为“九芝堂保健食品旗舰店”,上传平台企业资质上公示的营业执照主体名称为杭州**供应链有限公司。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杭州**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了合同等相关材料,表示该天猫平台店铺实际运营主体为湖北康迈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生的相关责任均由湖北康迈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因杭州**供应链有限公司在店铺设立时向平台支付了推广费推广该店铺,故在推广期结束之前未更换店铺主体。经本局进一步查明,湖北康迈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与杭州**供应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2日期间,天猫平台店铺 “九芝堂保健食品旗舰店”运营主体为湖北康迈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店铺实际运营产生的相关责任均由湖北康迈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双方约定店铺转让费用4万元,店铺运营费用1万元,其中代运营费用8000元,产品页面设计费用2000元。产品页面设计费用包括“九芝堂蜂胶珍珠胶囊”等10款产品,每款费用200元。2025年9月8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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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融信世欧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西市监处罚〔2025〕435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融信世欧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闫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2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建立“一梯一档”、未设置持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电梯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等问题,要求于10月31日前整改。直至11月4日,该单位仍未完成整改。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融信世欧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管理松散,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建立不合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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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4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1MA01GUL435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5600B020违法事实: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新院区建设项目三标段办公综合区、体育场馆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建设单位为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监理单位为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国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北京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ALC加气条板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2025年3月,你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合同价款为14277771.21元,在该工程中授权的项目负责人是二级注册建造师郭**(注册证书编号:京2112****0551,注册专业:建筑工程)。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的规定,单项工程合同额超过10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大型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由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该项目ALC加气条板工程于2025年9月通过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后,你单位已撤场,违法行为已终止。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使用不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人员,违法情节一般,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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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3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华辉瑞工程质量检测(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5794093420T违法行为类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2000B020违法事实:华辉瑞工程质量检测(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道路工程专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获得批准。经核实,你单位申请资质使用的职称证书为虚假证书。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为,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田春利,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韩春元。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华辉瑞工程质量检测(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田春利、韩春元有其他适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2000B020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内容:给予你单位责令30日内改正违法违规行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检测机构资质(道路工程专项),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8.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8.750000处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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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衢州久通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75125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衢州久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郑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1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02日23时14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0(沪瑞线)建德、桐庐方向 K330+800检查时发现衢州久通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衢州久通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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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64号3被处罚单位上海贤展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泰叶路159弄33号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汪小安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UD7Y6D8处罚事由上海贤展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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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65号3被处罚单位苏州沁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浏河镇南海路10号沪太时装1号楼5楼572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邹立立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GQN9L8处罚事由苏州沁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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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建德市强盛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7216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强盛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沈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1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07日07时37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建德市检查时发现建德市强盛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建德市强盛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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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66号3被处罚单位上海澜允展览展示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肖玻路218号1幢3层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季亚军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CKMTUW9Y8处罚事由上海澜允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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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0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3206217037355485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法事实:位于丰台区的北京市丰台区城乡一体化槐房村和新宫村旧村改造项目NY-030(南区)-01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23项),建设单位是北京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是施工单位。你单位在施工中存在以下问题:1.8#住宅楼南侧钢筋加工区内正在使用的弯钩机开关箱电源进线未接入PE线,导致保护接地导体(PE)和保护联结导体未连接,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1条第1项;2.8#住宅楼南侧钢筋加工区内正在使用的充电柜电源进线未接入PE线,导致保护接地导体(PE)和保护联结导体未连接,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1条第1项;3.4#住宅楼南侧园林墙模板施工人员在距地约3米高度的无护身栏脚手架上作业未佩戴安全带,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2.1条。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3条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均为强制性条文,造成事故隐患。你单位在施工中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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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1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优华业(北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9MA01RGTR4A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违法事实:根据案件移送的情况,经立案调查,查明在昌平区龙泽园街道三合庄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03-1#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用房等3项)工程中,你单位作为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1#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用房西侧落地式卸料平台水平剪刀撑缺失,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6.3.1条第5项的要求;2.1#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用房三层北侧外脚手架存在一处相邻立杆对接接头在同一步内,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3.6条第1项的要求;3.1#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用房四层两个移动式操作平台防护栏杆缺失,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6.1.3条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3条技术标准,无强制性条文,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本案无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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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90352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孙某某执法部门:淳安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0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7月10日03时55分,淳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724(淳开线)千岛湖方向K68+240检查时发现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淳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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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宁波路成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0447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路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0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2月25日00时16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转塘收费站检查时发现宁波路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路成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捌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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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9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旭日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5MA003D4M4C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500A010违法事实:北京旭日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位于石景山区古城街道首钢东南区配套学校建设工程(教学楼)外墙保温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本机关2025年8月29日检查时,北京旭日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教学楼A-B轴/6-7轴外墙岩棉复合板已粘贴完成,水泥防水砂浆等面层的施工已完成,该公司未进行保温板材与基层的拉伸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不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6.2.4条第2项的规定要求。上述行为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直接涉及的分项工程价款合计为651920.57元。北京旭日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唐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许小世。上述现场问题已经整改完毕,没有造成质量事故,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该公司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的情节。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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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73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山东普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370102MA3C59UT3G违法行为类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700B020违法事实:山东普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光电子芯片及器件制造基地项目(1#生产厂房等12项)工程基坑与边坡支护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该项目基坑设计开挖深度为5.7-11.6m,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该基坑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025年8月5日本机关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基坑已开挖到底,底板施工基本完成,尚未完全回填,基坑支护结构尚在使用。你单位自2025年2月7日开挖之日起未对支护结构深层水平位移进行施工监测,自2025年7月24日至检查当日未对支护结构水平位移进行施工监测,与《光电子芯片及器件制造基地项目基坑支护设计》第八条第2项的要求不符,不符合《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第7.1.4条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可能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构成了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的行为。你单位该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林强,其他直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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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桐庐军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51248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桐庐军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来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3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9月28日13时54分,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0 281K+800检查时发现桐庐军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桐庐军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玖仟叁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阳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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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安徽广旅运输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40258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安徽广旅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3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30日08时46分,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良渚街道马角洋桥北公交站检查时发现安徽广旅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安徽广旅运输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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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8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0007109351850违法行为类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700B020违法事实:轨道交通M101线一期工程01合同段(通顺路站主体建筑)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建设单位为北京京投轨道交通一零一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华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你单位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是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通顺路站主体建筑为明挖车站,基坑标准段设计深度18.15m、盾构扩大端设计深度19.4m,基坑开挖深度大于5m,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该基坑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该基坑工程于2025年8月4日开挖,至2025年9月2日本机关现场检查当日,该基坑第一至第三段已经开挖完成,开挖深度18.3m,第四段开挖深度15m,第五段至第九段开挖深度为3m,第九段到第十一段开挖深度为2.5m。按照《北京轨道交通M101线一期工程施工监控量测平面布置图》(图号:BJM101-SS-303-02-01-01-JG-028),ZDK12+592.168里程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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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鑫帅浩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临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5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鑫帅浩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罗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2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案件名称:浙江鑫帅浩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处置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鑫帅浩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10日19时34分左右,当事人浙江鑫帅浩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平区塘栖镇**街临平政工出【2025】*号地块项目工地实施了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处置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浙江政府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 (https://pay.zjzwfw.gov.cn/)缴纳罚款或者通过扫码缴纳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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