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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盐城市华航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湖地海罚〔2026〕1013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盐城市华航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沈某某执法部门:长兴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3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03月28日18时10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长湖申线小浦铁路桥航段检查时发现盐城市华航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盐城市华航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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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宁波海曙客弯来服装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海市监处罚〔2026〕13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海曙客弯来服装店(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白某某执法部门: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3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变更经营地址后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当事人变更经营地址后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未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结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没收28件侵权服装;二、罚款:10968元。对当事人变更登记事项、未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发布时间: 2026 - 03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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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乐清市邦克电器有限公司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市监处罚〔2026〕24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乐清市邦克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邱某某执法部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3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出厂、销售目录内商品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898.02元违法所得;2、罚款115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3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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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40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电建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8567412380H违法行为类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20违法事实:依据重庆市住建委来函,称由你单位承建的重庆轨道交通4号线西延伸段铺轨1标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该起事故属于一般事故。根据2025年12月26日到位于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0号院3号楼的你单位523会议室进行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和2026年1月6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存在以下问题:1、你单位制定的《中电建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2024版)》中未对事故隐患的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不符合《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属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你单位2024年度共有管理人员128人,2024年度应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128人,实际培训考核合格104人,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3、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中电建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6 - 03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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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广德乾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6〕6051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广德乾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2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13日13时58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6(青山湖大桥)富阳方向检查时发现广德乾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广德乾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3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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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上海洪申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运政罚〔2026〕143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洪申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2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21日08时00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北仑北极星路检查时发现上海洪申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上海洪申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北仑区工商银行北仑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3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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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四川省快拼打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639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四川省快拼打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林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2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24日10时26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蚂蚁A空间(接送客平台员工区)检查时发现四川省快拼打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四川省快拼打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柒元柒角肆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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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金运政罚〔2026〕5040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朱某某执法部门: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1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10日08时59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义乌市环城北路苏溪往后宅方向26K+300m处检查时发现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3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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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01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盛达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5MA01JJE29U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65600B020违法事实:北京盛达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位于顺义区杨镇的顺义区杨镇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B片区项目SY01-0101-6016地块安置房工程项目地上二次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2026年1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该工程检查时,发现北京盛达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如下问题:该工程项目地上二次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合同额为15494579.16元,依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属于大型工程,其施工项目负责人应由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北京盛达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任命的项目负责人刘江超系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京2112015201656313),二级注册建造师仅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使用不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行为。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杨柳,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调查中未发现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 2026 - 03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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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对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3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价监罚字〔2026〕1号)2026年3月13日(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价监罚字〔2026〕1号).pdf
发布时间: 2026 - 03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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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湖北冠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金运政罚〔2026〕50326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湖北冠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周某某执法部门: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1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2月09日06时45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北苑街道凌云二区68栋附近检查时发现湖北冠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湖北冠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3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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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安徽锦城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台运政罚〔2026〕0442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安徽锦城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临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0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03月06日09时45分,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8高速杜桥收费站道口检查时发现安徽锦城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安徽锦城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银行临海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3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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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建德市乾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持排污许可证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环建罚〔2026〕4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乾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邱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0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建德市乾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乾潭镇城东工业园区实施了持排污许可证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21-01-24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21-01-2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04-24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肆仟元整(¥384,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3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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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财罚罚决字〔2025〕第00002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执法部门:温州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2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在浙江省温州市实施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叁佰元整(¥18,3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2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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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熹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未遵守医疗器械适用范围临床使用医疗器械等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上卫医罚〔2026〕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熹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2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外科医师开展皮肤科项目的行为构成了超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案发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没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手机“支付宝”“浙里办”扫描本机关提供的二维码缴纳,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按缴款单号缴纳,也可以凭本机关提供缴款单号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
发布时间: 2026 - 0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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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龙港市某某清运有限公司运输出现车轮带泥运行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龙综罚决字〔2025〕第00371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龙港市瓯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执法部门: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2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龙港市**清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大道与**大道路口实施了运输出现车轮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带泥运行”的规定,根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车轮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依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市容环卫,事项编码330*****97000,“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10米以上或面积2平方米以上,或者在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20米以上或面积4平方米以上的,罚款金额:车轮带泥800≦M≦1000”,由于龙港市未划分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因此按行为发生地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进...
发布时间: 2026 - 02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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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米拉之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噪声污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西北山罚决字〔2025〕第00012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米拉之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潘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北山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1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杭州米拉之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白沙泉37号实施了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章第七条第一款和《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章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以下方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1.通过浙里办扫描《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
发布时间: 2026 - 02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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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嘉善俞家汇大药房有限公司未经中医诊所备案开展中医执业活动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善卫医罚〔2026〕2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嘉善俞家汇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陆某某执法部门:嘉善县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1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11月22日至2025年11月24日擅自开展中医执业活动,2025年11月28日已整改完成,违法所得认定为90654.42元。行政处罚的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654.42元;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开具的《嘉兴市嘉善县卫生行政处罚缴款通知单》显示的二维码进行扫码支付,或持《嘉善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银行柜台缴纳到指定账户。
发布时间: 2026 - 0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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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00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益浩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55825115639违法行为类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356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北京益浩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京)JZ安许证字[2023]059679,有效期为:2023年11月26日至2026年11月25日,发证机关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5年12月12日,施工安全管理处检查人员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核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7个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4、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未给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5、未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6、没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7、没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检查人员当场责...
发布时间: 2026 - 02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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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温州广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交工罚〔2025〕8810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广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某执法部门:桐庐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2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7日10时08分,桐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Y758横屏线(荻浦至深澳互通段)提升改造工程检查时发现温州广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温州广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桐庐县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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