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建德市博顺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751030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博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2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5月29日15时54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630(下施线)新安江、马目方向K1+600检查时发现建德市博顺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建德市博顺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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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1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61011822294违法行为类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700B020违法事实: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提供的现场检查笔录和对当事人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位于东城区前门大街东侧路西片的前门大街及东片保护整治项目C4地块(商业、商业附属办公、展厅、车库、设备用房等),该工程由北京前门天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北京新森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基坑支护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为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基坑开挖深度为5m-12.48m,开挖深度超过5m,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基坑划分为6个支护段,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1-1剖面采用1:0.8“预应力锚杆复合土钉墙”支护, 2-2、2a-2a剖面采用“桩锚+桩顶墙”支护,3-3、4-4、4a-4a、5-5剖面采用“土钉墙” 支护,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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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29号3被处罚单位伊藤忠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分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6555号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HAYASHI FUJIO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JNBJE7P8处罚事由伊藤忠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分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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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4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元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28024251904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59700A010违法事实:北京元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位于石景山区的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1614-631地块(银河商务区L地块)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项目投标过程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国移动(河南洛阳)数据中心2号机房楼大机电一期工程”作为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与该项目建设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对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事务中心的回函中的实际中标单位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石景山区的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1614-631地块(银河商务区L地块)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该工程由你单位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68691660.28元。你单位构成了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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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宁国市华邵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9027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国市华邵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淳安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2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3月01日10时17分,淳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724(淳开线)千岛湖方向K68+240检查时发现宁国市华邵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国市华邵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柒佰玖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淳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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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63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京楷建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8MAC2TLWE4D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20违法事实:根据案件移送的情况,经立案调查,查明在恒泰万博智能钻井研发测试组装基地项目(1#楼等14项)工程中,你单位作为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北侧总配电室周围、钢筋加工场北侧和消防泵房周围电线线缆沿地面明敷设,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对线路的导体造成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3条第1款的要求。2.施工现场北侧钢筋加工场套丝机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未装设保护接地导体(PE),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责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1条第2款的要求。3.施工现场消防泵房供电电源接自分配电箱,不能保障在火灾时保持不间断供电,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1.0.5条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3条技术标准,3条均为强制性条文,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本案无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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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黄山市飞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6287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黄山市飞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鲍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2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9月04日10时4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西湖区天目山路杭州汽车西站公交站检查时发现黄山市飞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黄山市飞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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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2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胜利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5101771541G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九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3900A010违法事实:2025年6月3日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石进行现场抽样,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验。现场抽样的石用于C30C55强度混凝土生产。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委托编号为2025-28426的通用材料试验报告和委托编号为2025-29359的通用材料试验报告(双倍复试),抽检碎石初试含泥量为1.2%,泥块含量1.0%,双倍复试试样第二组含泥量1.1%(第一组合格),第一组、第二组的泥块含量均为1.0%,不符合JGJ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第3.2.3条表3.2.3“含泥量应≤1.0%”的规定及第3.2.4条表3.2.4“泥块含量应≤0.5%”的规定,违反了GB50164-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第2.2.1条规定:“粗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属于不合格原材料,该批次原材料已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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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40号3被处罚单位上海韵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界路18号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韩思伟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2W6N008处罚事由上海韵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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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39号3被处罚单位上海诚迈橡塑科技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界路18号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崔华燕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0WX8X08处罚事由上海诚迈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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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5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靖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60536009310违法行为类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10违法事实:万福家园项目(2号住宅楼等11项)位于通州区永顺镇,由北京顺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和广东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联合体施工,北京正远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你单位靖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是该项目AAC蒸压加气混凝土轻质条板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于2025年5月28日与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你单位负责万福家园项目(2号住宅楼等11项)工程所需AAC蒸压加气混凝土轻质条板供货及安装等施工内容,工程合同价款为2562802.63元。你单位实际于2025年4月份进场施工,在报送的管理人员花名册显示袁**为项目负责人、郭**为技术负责人、杨**为安全员、张**为质量员。经查询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未发现上述主要管理人员的进退场、考勤记录,通过查阅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签到表,发现上述主要管理人员均未参加监理例会。根据施工单位项目部以及项目监理部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述主要管理人员未到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综上,你单位靖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任命的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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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建德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627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邵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1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8月26日10时13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西湖区澜玉弄公交站检查时发现建德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建德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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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601170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1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9月12日10时30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9(舟鲁线)余杭方向K406+000检查时发现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佰叁拾捌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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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上海博驰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临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43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博驰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1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上海博驰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实施了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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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绿途(建德)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7480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绿途(建德)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1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16日00时21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51(台小线)K418+680常山方向检查时发现绿途(建德)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绿途(建德)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捌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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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华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临平市监处罚〔2025〕24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华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丁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0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委托生产不合格羽绒服30件,货值金额9000元,违法所得480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羽绒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的产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二、处罚款人民币135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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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49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000633700269T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30违法事实: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提供的2025年4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市)字[2025]第020126号)和2025年8月18日对当事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位于昌平区沙河镇的昌平区首钢一线厂地块安置房项目(1-1#住宅楼等43项)(2-1#住宅楼等18项),建设单位是北京首钢京北置业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北京共筑天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该工程2-1#住宅楼无围护设施的三层楼梯间洞口及2#地下汽车库局部顶板周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2.3条的要求;2.该工程2-3#住宅楼、2-6#住宅楼、2-7#住宅楼、2-8#住宅楼搭设的悬挑脚手架立杆底部未设置水平剪刀撑或水平斜撑杆,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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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对山东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涉嫌组织民爆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8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附件: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5〕2—11号)2025年9月5日 (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5〕2号).pdf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5〕3号).pdf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5〕4号).pdf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5〕5号).pdf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5〕6号).pdf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5〕7号).pdf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5〕8号).pdf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5〕9号).pdf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5〕10号).pdf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5〕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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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皖创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4736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皖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0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9月03日14时57分,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104国道1454K+100检查时发现浙江皖创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浙江皖创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玖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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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闪购甄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上市监处罚〔2025〕51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闪购甄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0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4年4月23日,通过在拼多多、美团平台开设网络店铺售卖成人用品。2025年3月,当事人进货了两款interest牌男士修护膏产品,分别在其开设的拼多多平台悦尚成人用品店和美团平台库喵喵成人情趣旗舰店上架销售,并在相应的商品链接详情描述中分别使用了“预防血栓形成、修复受损海绵体、停用后不回弹”和“短小变粗大”等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用语的合法依据。上述商品链接广告内容系当事人委托一名美工人员设计制作,并支付了200元广告制作费用。截至2025年8月15日,当事人已下架删除两款涉案商品链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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