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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4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京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5101360865N违法行为类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10违法事实: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新院区建设项目三标段办公综合区、体育场馆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由北京卫生职业学院建设,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施工,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国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你单位北京京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该项目装饰装修(一标段)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于2025年8月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你单位负责该项目施工图纸范围20#、21#、22#宿舍楼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工程、墙面工程、顶棚工程及其他工程等施工内容,工程合同价款为13418750.11元。你单位实际于2025年8月份进场施工,在报送的管理人员花名册中显示游**为项目负责人、赵**为技术负责人、罗**为专职安全员、董**为质量员。经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查询,截至2025年10月24日未发现上述主要管理人员的进退场、考勤记录,通过查阅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签到表,发现上述主要管理人员均未参加监理例会。根据施工单位项目部以及项目监理部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述主要管理人员未到施工...
发布时间: 2025 - 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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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5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中玺建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1MA01YRULXC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编号为C1666800B000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24年8月21日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升壹级时,提交了“同旺矿山机械制造厂4#综合楼精装工程”和“东裕科技产业园5#-9#研发楼装修工程”两项工程业绩材料。2025年3月7日,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回函确认,你单位这两项工程业绩不属实。你单位也承认这两项工程业绩不存在。2024年10月10日,你单位取得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构成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2025年10月2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关于撤销北京中玺建业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决定书》(京建撤销〔2025〕第050004号)。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编号为C1666800B000处...
发布时间: 2025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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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滨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7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胡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某)于2025年9月1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新浦路某某小区东入口绿化带实施了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银行滨江支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案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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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上海驭豪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47506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驭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07日04时39分,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57(老320国道)杭州方向189K+500检查时发现上海驭豪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上海驭豪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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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建德市余田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751316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余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余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30日13时41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630(下施线)新安江、马目方向K1+600检查时发现建德市余田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建德市余田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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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江西泗丰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751307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江西泗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江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04日06时41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320国道K371+000检查时发现江西泗丰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江西泗丰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零叁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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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环滨罚〔2025〕9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蔡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实施了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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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太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811252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太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韩某某执法部门:桐庐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01日15时20分,桐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桐常线凤川环镇北路路口检查时发现太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太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佰叁拾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桐庐县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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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0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中淦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6MAC42JD83Y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20违法事实:北京中淦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顺义区后沙峪的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西泗上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SY00-1801-0104、0105、 0106、0107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B1商业用地、A334托幼用地(1-1#住宅楼等50项、1-1#地下车库等2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1日在亮明身份后,对该项目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该工程1-3#住宅楼自首层顶板搭设至三层的悬挑脚手架立杆底部未设置水平剪刀撑或水平斜撑杆,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8条“悬挑脚手架立杆底部应与悬挑支承结构可靠连接;应在立杆底部设置纵向扫地杆,并应间断设置水平剪刀撑或水平斜撑杆”的规定;2.该工程1-38#住宅楼北侧雨棚支撑脚手架固定在作业脚手架上,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5.3.3条“严禁将支撑脚手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卸料平台及大型设备的支承件等固...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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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清徐华洋达汽贸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581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清徐华洋达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2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27日10时18分,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富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道路救援分公司汤家埠停车场对杭州市富阳区一巡多功能综合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车辆,检查时发现清徐华洋达汽贸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清徐华洋达汽贸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阳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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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对重庆市江津区6家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9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垄处罚〔2025〕8—13号)2025年11月26日(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垄处罚〔2025〕8号).docx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垄处罚〔2025〕9号).docx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垄处罚〔2025〕10号).docx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垄处罚〔2025〕11号).docx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垄处罚〔2025〕12号).docx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垄处罚〔2025〕13号).docx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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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上海肥东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47478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肥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2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24日15时32分,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57 K188+100检查时发现上海肥东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上海肥东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捌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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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湖北康迈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市监处罚〔2025〕159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湖北康迈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韩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2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天猫平台店铺名称为“九芝堂保健食品旗舰店”,上传平台企业资质上公示的营业执照主体名称为杭州**供应链有限公司。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杭州**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了合同等相关材料,表示该天猫平台店铺实际运营主体为湖北康迈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生的相关责任均由湖北康迈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因杭州**供应链有限公司在店铺设立时向平台支付了推广费推广该店铺,故在推广期结束之前未更换店铺主体。经本局进一步查明,湖北康迈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与杭州**供应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2日期间,天猫平台店铺 “九芝堂保健食品旗舰店”运营主体为湖北康迈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店铺实际运营产生的相关责任均由湖北康迈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双方约定店铺转让费用4万元,店铺运营费用1万元,其中代运营费用8000元,产品页面设计费用2000元。产品页面设计费用包括“九芝堂蜂胶珍珠胶囊”等10款产品,每款费用200元。2025年9月8日至...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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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融信世欧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西市监处罚〔2025〕435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融信世欧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闫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2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建立“一梯一档”、未设置持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电梯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等问题,要求于10月31日前整改。直至11月4日,该单位仍未完成整改。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融信世欧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管理松散,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建立不合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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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4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1MA01GUL435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5600B020违法事实: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新院区建设项目三标段办公综合区、体育场馆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建设单位为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监理单位为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国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北京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ALC加气条板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2025年3月,你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合同价款为14277771.21元,在该工程中授权的项目负责人是二级注册建造师郭**(注册证书编号:京2112****0551,注册专业:建筑工程)。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的规定,单项工程合同额超过10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大型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由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该项目ALC加气条板工程于2025年9月通过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后,你单位已撤场,违法行为已终止。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使用不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人员,违法情节一般,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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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3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华辉瑞工程质量检测(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5794093420T违法行为类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2000B020违法事实:华辉瑞工程质量检测(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道路工程专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获得批准。经核实,你单位申请资质使用的职称证书为虚假证书。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为,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田春利,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韩春元。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华辉瑞工程质量检测(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田春利、韩春元有其他适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2000B020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内容:给予你单位责令30日内改正违法违规行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检测机构资质(道路工程专项),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8.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8.750000处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
发布时间: 2025 - 1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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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衢州久通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75125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衢州久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郑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1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02日23时14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0(沪瑞线)建德、桐庐方向 K330+800检查时发现衢州久通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衢州久通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1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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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64号3被处罚单位上海贤展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泰叶路159弄33号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汪小安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UD7Y6D8处罚事由上海贤展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1月11日
发布时间: 2025 - 1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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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65号3被处罚单位苏州沁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浏河镇南海路10号沪太时装1号楼5楼572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邹立立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GQN9L8处罚事由苏州沁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1月11日
发布时间: 2025 - 11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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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建德市强盛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7216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强盛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沈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1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07日07时37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建德市检查时发现建德市强盛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建德市强盛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1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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