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8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天津佳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20222MA069Q4Y6N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违法事实:轨道交通22号线(平谷线)工程土建施工09合同段(不含北关站)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由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施工,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监理,你单位天津佳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地下连续墙及围护桩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2025年12月2日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永顺站1号风亭地连墙钢筋笼钢筋加工作业使用的三级配电箱(编号C-06)金属箱门跨接线未连接,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6.3.12条的要求;2.永顺站1号风亭地连墙钢筋笼钢筋加工作业使用的三级配电箱(编号C-06)漏电保护器出线端缺少绝缘隔板,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6.3.8条的要求。综上,你单位已构成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存在违反2条技术标准(无强制性条文)的行为,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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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依隆贸易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拱市监处罚〔2026〕5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依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姚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0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8月3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杭州依隆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内裤(女士内衣)进行抽样检验,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25J01175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杭州依隆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生产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杭州依隆贸易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2元,上缴国库;二、罚款人民币1780.35元,上缴国库。上述罚没款共计1992.35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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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四川三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盈丰罚决字〔2025〕第000048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四川三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萧山区人民政府盈丰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0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四川三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SG15-5标段丰二站段实施了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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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上海维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6〕053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维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冯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0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05日10时2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9高速公路党湾收费站检查时发现上海维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上海维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壹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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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7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恒基泽元建设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9MA01MPBA8M违法行为类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700B020违法事实:你单位北京恒基泽元建设有限公司是亦庄新城消防应急指挥中心新建工程(1#消防应急指挥中心等9项)基坑支护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该项目基坑最大开挖深度为9.6m,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该基坑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025年9月 11 日,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在对该项目现场检查时,基坑支护施工已经完成,正在进行地下结构施工,回填未完成。基坑支护1-1剖面安全等级为二级,其余剖面为三级。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你单位从2025年7月25日至检查当日未对深层水平位移、地下水位、周边建筑竖向位移进行监测,不符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2019)第4.2.1条的规定;2、自2025年7月29日至检查当日,基坑工程在施工和使用期内,你单位巡视检查日期分别为2025年7月29日、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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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温州帝悦贸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路政罚〔2025〕191041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帝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徐某某执法部门:宁海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2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7月31日12时36分,宁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7(象义线)宁海方向K61+900检查时发现温州帝悦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温州帝悦贸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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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市监处罚〔2025〕237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塑美贸易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9WHTXN工商注册号110105024717159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穆丽晶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法事实当事人网店“CYSM旗舰店”销售的标题为“CYSM收腹提臀裤强力收小肚子高腰束腰塑腿塑形塑身美体裤蜜桃翘臀”的商品,宣传内容里有“收腹塑腰”“提臀塑腿”“紧而不勒”等表述,并于2025年8月30日被叶某举报。当事人于2025年9月23日取得相关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涉案商品合格,判定依据为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和FZ/T 73019.2-2020《针织塑身内衣 调整型》。虽然涉案商品经检测符合塑身内衣相关标准的规定,但在2025年9月23日之前,当事人进行涉案相关宣传是没有依据的。当事人涉案广告费1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00元。罚款金额(万元)0.0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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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5〕49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环耀盛鸿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BXUA8B9U工商注册号110105034283024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谢鹏程违法行为类型《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公布)第十七条第一款;《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公布)第十条违法事实当事人主营比亚迪品牌家用汽车销售业务,并提供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服务,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两项问题:一是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汽车配件价格及车辆修理和维护收费标准;二是提供汽车配件时未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也未明示生产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处罚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公布)第三十二条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内容之规定,按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4修订)》(商务领域执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部分)编码C25352B020、C25341B010,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1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5-12-26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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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5〕46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德迈特医学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6560428X9工商注册号110000450022026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徐旭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违法事实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6560428X9)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京药监械生产许20080018),《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的生产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6号68号楼一层、二层A;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6号24幢四层401一区;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6号24幢三层301”。 执法人员2024年8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场地内存放有2898个穿刺活检针、2350个一次性穿刺活检针以及1124个聚丙烯补片,涉案产品共计6372个。涉案产品外包装上粘贴了中、英文对照两种标签。其中,英文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批号、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以及UDI码(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等产品基础信息,中文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批号、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注册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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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宁波睿凌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慈市监处罚〔2025〕147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睿凌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沈某某执法部门: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2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宁波睿凌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冷藏冷冻箱,检验结果判定不合格。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鉴于当事人曾因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25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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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平阳县信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运政罚〔2025〕1416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平阳县信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卢某某执法部门: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2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2月23日14时15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宁波市北仑区329国道陈华村附近检查时发现平阳县信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平阳县信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北仑区工商银行北仑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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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市监处罚〔2025〕132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品泓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暂无违法行为类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违法事实当事人连续2年(2023年、2024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处罚类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吊销执照(登记证)。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处罚决定日期2025-12-2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8-12-22处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5/12/26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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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乐清市飞宏运输有限公司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39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乐清市飞宏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谢某某执法部门: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1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乐清市飞宏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村实施了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也可通过扫码上方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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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安吉万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安市监处罚〔2025〕984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安吉万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褚某某执法部门: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1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10日在安吉县2025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安吉万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规格型号为Max,商标为巴布诺的儿童家具产品,经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3420元(叁仟肆佰贰拾元整);没收违法所得80元(捌拾元整);2:罚没共计3500元(叁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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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一诺智行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上市监处罚〔2025〕81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一诺智行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古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1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7日注册成立,于2025年1月1日起在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98号4楼的4016号专柜开设门店对外经营,主要从事销售塑料制品、箱包、日用百货等经营活动。当事人向浙江**箱包制造有限公司采购了55CM四轮登机硬箱共计4只,商品货号为:LH118VS2。进货价399元/只,销售吊牌标价为2280元/只,以699元/只的促销价格销售消费者和监督抽样时销售给了中联品检(北京)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各1只,剩余1只为抽检备样,另一只从门店退还存放在公司仓库。2025年7月4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联品检(北京)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对杭州**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55CM四轮登机硬箱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中)HZXB-2025-018),结果显示:依据2025年杭州市旅行箱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检样品进行了检验,其中振荡冲击性能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细则依据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系涉案产品的实际销售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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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4716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彭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1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1日14时50分,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临平区南苑街道杭汀科技中心1幢1902室-7检查时发现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责令改正15天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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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河南华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30246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河南华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1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19日06时41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萧山区宁围街道通惠路鸿达路口公交站检查时发现河南华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河南华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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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4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京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5101360865N违法行为类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10违法事实: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新院区建设项目三标段办公综合区、体育场馆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由北京卫生职业学院建设,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施工,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国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你单位北京京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该项目装饰装修(一标段)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于2025年8月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你单位负责该项目施工图纸范围20#、21#、22#宿舍楼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工程、墙面工程、顶棚工程及其他工程等施工内容,工程合同价款为13418750.11元。你单位实际于2025年8月份进场施工,在报送的管理人员花名册中显示游**为项目负责人、赵**为技术负责人、罗**为专职安全员、董**为质量员。经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查询,截至2025年10月24日未发现上述主要管理人员的进退场、考勤记录,通过查阅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签到表,发现上述主要管理人员均未参加监理例会。根据施工单位项目部以及项目监理部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述主要管理人员未到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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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5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中玺建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1MA01YRULXC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编号为C1666800B000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24年8月21日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升壹级时,提交了“同旺矿山机械制造厂4#综合楼精装工程”和“东裕科技产业园5#-9#研发楼装修工程”两项工程业绩材料。2025年3月7日,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回函确认,你单位这两项工程业绩不属实。你单位也承认这两项工程业绩不存在。2024年10月10日,你单位取得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构成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2025年10月2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关于撤销北京中玺建业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决定书》(京建撤销〔2025〕第050004号)。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编号为C1666800B000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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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滨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7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胡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某)于2025年9月1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新浦路某某小区东入口绿化带实施了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银行滨江支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案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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