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械罚〔2024〕4001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自2022年开始,当事人因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多次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还存在被行政处罚后仍未落实好召回义务导致同批次不合格产品继续在市场流通,被多地监管部门抽检不合格的情况,相关监管部门综合研判,认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提请本局吊销当事人相关许可。经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以及未按要求落实好召回工作,未向监管部门报送召回情况汇报的违法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已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本局不再作出相关处罚。涉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信息另行公示。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类别吊销许可证;吊销注册证处罚内容1.吊销当事人持有的3个《医疗器械注册证》; 2.吊销当事人持有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1.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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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卫健委、中央网信办等10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从建立工作机制、突出重点执法、创新执法手段三方面提出十六条具体要求,旨在严厉打击医疗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业秩序,保障医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健康权益。 《意见》明确,要加强医疗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建立联合监督执法要情工作清单、推进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同时要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及建立健全监督执法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各地要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发挥有力震慑。探索监督执法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等以及与从业人员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推进监督执法结果统筹运用。 针对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健康体检、医学检验、互联网医疗等重点执业活动,以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倒买倒卖出生医学证明或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非法回收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见》强调要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整治,涉及主要问题的监管部门为牵头部门。明确要规范民营医院发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药等广告和有害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破坏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对违法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意见》鼓励,创新赋能推进监督执法信息共享,探索建立省级医疗监督管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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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2月28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单》)。 《目录》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共明确13类纳入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等。 《清单》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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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社会信用建设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近日,从全国人大财经委获悉,该委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所提意见建议,结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草案,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11章110条,包括总则、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征信业发展与监管、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权益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涉及各类社会信用主体,囊括了境内推进信用建设各项活动。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社会信用法,建立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和奖惩机制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代表提出的关于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交换共享机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信用修复制度、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的建议,已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体现。议案关于建立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制度,将国家层面认定的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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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就“统计造假”被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分范畴答记者问时说,统计造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严重违反统计法,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干扰甚至误导宏观决策,违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 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统计造假”纳入违反党的工作纪律有关条款。 上述负责人表示,“统计造假”被纳入《条例》处分范畴,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这对于防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端正党风政风、促进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负责人介绍,《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将“统计造假”违纪行为划分为两类,一是进行统计造假,二是对统计造假失察。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进行统计造假的行为表现主要有: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等。 对统计造假失察的行为表现主要有: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等。 从纪律责任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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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市监处罚〔2023〕39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金华市国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分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何姗执法部门:【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2-2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山西云鹏制药生产的布洛芬缓释胶囊(规格0.3g*48/盒)购进价格为11.60元/盒,在购进价格未变动的情况下,当事人自2022年12月9日将药品销售价格从32元/盒提升至38元/盒并销售40盒,购销差价率由176%提高至228%,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当事人经营的福建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布洛芬缓释胶囊(规格0.3g*18/盒)购进价格为6.71元/盒,在购进价格未变动的情况下,当事人自2022年12月9日将药品销售价格从18元/盒提升至25元/盒并销售93盒,购销差价率由168%提高至27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当事人经营的修正药业集团长春高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布洛芬片(规格0.2g*12片/盒)购进价格为7.4元/盒,在购进价格未变动的情况下,当事人自2022年12月8日将药品销售价格从15元/盒提升至22元/盒并销售120盒,自2022年12月12日又将销售价格提升至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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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运政罚〔2023〕0247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亚晨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守军执法部门:【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2-2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29日14时50分,金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北二环路333号A幢03号检查时发现浙江亚晨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浙江亚晨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对违法行为在3日内予以改正。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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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78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金华市金东区万豪山庄执法部门:【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2-1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9月8日,金华市、区两级农业部门对当事人鱼塘内的一批鲫鱼、草鱼进行了抽检。检测报告显示该被抽检的鲫鱼和草鱼在地西泮检测项目中,检测结果为1.4ug/kg、5.95ug/kg,不符合GB31650-2019标准要求(地西泮不得检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贰拾元整(¥720.00);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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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公南(苏)行罚决字[2023]0323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卓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栋梁执法部门:【浙江省金华市】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苏孟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2-1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1日,浙江卓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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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湖浔市监处罚〔2023〕103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湖州市南浔区南浔安康康复医院执法部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2-0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上海钧康医用设备有限公司购入涉案“钧康”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2袋(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4日,有效期为2年),价格共计45.02元,截至2023年10月27日被我局查获时,上述涉案医疗器械均已过期,且仍在使用,除被我局扣押的1袋“钧康”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以外,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无存货。因涉案“钧康”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系作为心电监护仪的配件使用,不单独使用及单独计费,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使用记录,故无法查清涉案“钧康”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在过期后的使用数量及货值金额。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0日委托“超彩图文”制作涉案户外医疗广告1块,对其所经营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宣传,广告制作费用为100元。该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过期“钧康”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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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运政罚〔2023〕15521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高峰执法部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1-2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27日09时45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门口检查时发现高*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未取得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肆元壹角叁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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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荣达锅炉容器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卫职罚〔2023〕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荣达锅炉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金德荣执法部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1-2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卫职罚〔2023〕6号 案件名称:杭州荣达锅炉容器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杭州荣达锅炉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金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按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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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盛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超重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4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盛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黄汝健执法部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城管局(杭州市综合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1-2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案件名称:杭州盛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超重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盛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杭州盛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货车于2023年05月23日14:45:36时以及车牌号为浙A*****的货车于2023年05月23日20:22:47时,在未取得市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超重通过钱塘区限载49T的江东大桥(江东往下沙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属超重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银行杭州市区营业网点 、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扫描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维码。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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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隆辉志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环罚罚〔2023〕4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辽宁隆辉志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郭莹执法部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1-1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检查时该拌合站场地、车辆冲洗水及雨水等汇入集水沟进入场地内沉淀池,通过外排沟渠纳入污水管网。现场对场内沉淀池外排沟、场区外外排沟、场区外污水管网等3个点位的污水进行采样,并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PH检测值分别为11.5、11.6、11.2,检测结果均未达到《新建杭州至衢州铁路(建德至衢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施工期废水外排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达标排放标准。经查证,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为杭衢铁路HQZQ-1标段建设单位,2#拌合站为杭衢铁路HQZQ-1标段的配套设施,是混凝土搅拌站,主要进行水泥搅拌,建设单位于2021年1月分包给浙江鑫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临建施工,并于2023年6月通过招标方式重新分包给辽宁隆辉志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辽宁隆辉志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拌合站内施工生产、环水保建设等内容。《新建杭州至衢州铁路(建德至衢州段)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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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昌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环罚罚〔2023〕35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昌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校军执法部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1-1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你单位主要从事数码印花生产,生产工艺为原料-上浆-烘干-数码印花-蒸化-检验包装,使用的原料主要为海藻酸钠、元明粉、小苏打、尿素、水、增白剂、水性油墨,均与环评中记述的一致。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是上浆工序产生的氨气废气、印花工序产生的VOC废气、清洗废水、喷淋废水以及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压滤污泥等危险废物。检查时你单位上浆工序和印花工序均正常生产,检查时你单位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正常开启,但喷淋循环泵并未开启,且喷淋水箱中塑料填料处于干涸状态,喷淋循环液排放阀门后并未连接通往污水处理系统的管道;经执法人员指出该问题后企业将喷淋循环泵开启,循环泵能正常运行,但喷淋水箱(不锈钢)接合处出现漏水,漏水处有玻璃胶修补痕迹,但周边和地面并无长期渗漏造成的印渍;执法人员打开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发现,内填充废活性炭较少,各装填格均未填满,总量大约100公斤,与环评要求的季度装填1.5吨(年废活性炭产生量6.2吨)有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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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协晟装饰工程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58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萧山协晟装饰工程部执法部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城管局(杭州市综合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1-1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案件名称:杭州萧山协晟装饰工程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萧山协晟装饰工程部负责人:滕某某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萧山协晟装饰工程部于2023年9月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浙江第一码头3号泊位实施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扫描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维码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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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建罚决字〔2022〕0008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柳志伟执法部门:【浙江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12-1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建罚字〔2022〕8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柳志伟(身份证号码:3***************1)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中兴***287号五楼现查明,2022年4月6日,由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的绍兴市镜湖新区高铁站前C地块商务用房开发项目,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亡1人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被处罚人作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存在未实际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切实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未有效发挥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调作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具体有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议暂扣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告》等证据为凭。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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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建罚决字〔2022〕00079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朱连英执法部门:【浙江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12-1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建罚字〔2022〕79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杭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L法定代表人:朱连英地址: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371号1幢二楼A区204室、B区203室经查明,2022年7月15日,由杭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的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余杭塘路西北口杭政领储出〔2021〕39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发生一起基坑坍塌亡2人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复查认定,被处罚人存在施工现场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人员无安全考核证书的情形。具体有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杭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的报告等证据为凭。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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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建罚决字〔2023〕00005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陈兵执法部门:【浙江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1-0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建罚字〔2022〕70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陈兵(身份证号码:3***************3)地址:宁波市******666号和***广场***22-1现查明,2021年6月22日,由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专业承包施工的宁波市鄞州区***和***交叉口(***安置房C1-4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亡2人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你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事故发生前的施工阶段和事故发生时均未到场履职管理、未做到每天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巡查。具体有《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作出处理的报告》(包含相关附件材料)等证据为凭。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2〕70号),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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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经信罚决字〔2022〕第10002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丽水市卓越通讯器材店执法部门:【浙江省】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1-0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丽水市卓越通讯器材店于2022年10月19日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实施了对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财物(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6台;
发布时间: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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