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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青岛轩伟达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6〕051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青岛轩伟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秦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2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21日14时05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9高速公路党湾收费站检查时发现青岛轩伟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青岛轩伟达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1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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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绿途(兰溪)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6〕758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绿途(兰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2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07日13时50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0(沪瑞线)建德、桐庐方向 K330+800检查时发现绿途(兰溪)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绿途(兰溪)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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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6〕476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姜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2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9月26日10时08分,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北高速出口处检查时发现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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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绿奥电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临平市监处罚〔2026〕14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绿奥电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姚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2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区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维保单位为浙江绿奥电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查看监控,当事人未严格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维保基本项目(内容)进行维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1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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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嘉兴市中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地海罚〔2026〕2415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嘉兴市中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金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1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01月15日09时28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国际港水域检查时发现嘉兴市中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市中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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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林徐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余市监处罚〔2026〕2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林徐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韩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1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4日至2025年11月27日,杭州林徐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的天猫店铺内销售的固体饮料,其标题宣传“无糖”无相关依据。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内销售固体饮料,其标题宣传“无糖”等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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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道路作业单位及作业人员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清扫、绿化等作业时,未按照道路作业标准落实交通安全防护措施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钱塘公(交)决字[2026]第33011429001640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沈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1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对象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1M,法人代表: 沈国正,准驾车型:无,于2026年01月13日17时37分在1号大街******实施道路作业单位及作业人员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清扫、绿化等作业时,未按照道路作业标准落实交通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8条,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发布时间: 2026 - 01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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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8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华宣建设(北京)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2MAD1FKDD7G违法行为类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华宣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京)JZ安许证字〔2024〕011491,发证机关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证书有效期为2024年7月21日至2027年7月20日。2025年10月13日,本机关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数据比对,发现你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截至2025年10月27日,你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仍不满足要求,本机关于当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市)字[2025]第060015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11月2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7日,经本机关复核,你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仍不满足要求,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复核不合格。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
发布时间: 2026 - 01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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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惠满亿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高新(滨)市监处罚〔2026〕5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惠满亿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边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1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至10月,被处罚人浙江惠满亿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聚园路8号2幢主楼1层135室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没收侵犯“活力28”商标专有权的山茶花香洗衣液10件;2.没收违法所得142.8元;3.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圆整),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1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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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同创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6〕7548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同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胡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1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25日12时43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617(三将线)建德、兰溪方向 K20+930检查时发现杭州同创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同创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贰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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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543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1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20日10时17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师范大学金华路校区检查时发现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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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上海盟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6〕06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盟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0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08日13时5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6杭瑞高速临安收费站检查时发现上海盟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上海盟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零叁拾捌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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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8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天津佳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20222MA069Q4Y6N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违法事实:轨道交通22号线(平谷线)工程土建施工09合同段(不含北关站)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由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施工,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监理,你单位天津佳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地下连续墙及围护桩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2025年12月2日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永顺站1号风亭地连墙钢筋笼钢筋加工作业使用的三级配电箱(编号C-06)金属箱门跨接线未连接,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6.3.12条的要求;2.永顺站1号风亭地连墙钢筋笼钢筋加工作业使用的三级配电箱(编号C-06)漏电保护器出线端缺少绝缘隔板,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6.3.8条的要求。综上,你单位已构成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存在违反2条技术标准(无强制性条文)的行为,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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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依隆贸易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拱市监处罚〔2026〕5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依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姚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0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8月3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杭州依隆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内裤(女士内衣)进行抽样检验,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25J01175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杭州依隆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生产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杭州依隆贸易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2元,上缴国库;二、罚款人民币1780.35元,上缴国库。上述罚没款共计1992.35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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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四川三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盈丰罚决字〔2025〕第000048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四川三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萧山区人民政府盈丰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0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四川三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SG15-5标段丰二站段实施了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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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上海维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6〕053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维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冯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0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05日10时2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9高速公路党湾收费站检查时发现上海维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上海维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壹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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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7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恒基泽元建设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9MA01MPBA8M违法行为类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700B020违法事实:你单位北京恒基泽元建设有限公司是亦庄新城消防应急指挥中心新建工程(1#消防应急指挥中心等9项)基坑支护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该项目基坑最大开挖深度为9.6m,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该基坑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025年9月 11 日,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在对该项目现场检查时,基坑支护施工已经完成,正在进行地下结构施工,回填未完成。基坑支护1-1剖面安全等级为二级,其余剖面为三级。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你单位从2025年7月25日至检查当日未对深层水平位移、地下水位、周边建筑竖向位移进行监测,不符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2019)第4.2.1条的规定;2、自2025年7月29日至检查当日,基坑工程在施工和使用期内,你单位巡视检查日期分别为2025年7月29日、 2025年7月31日 、2025年8月7日...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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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温州帝悦贸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路政罚〔2025〕191041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帝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徐某某执法部门:宁海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2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7月31日12时36分,宁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7(象义线)宁海方向K61+900检查时发现温州帝悦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温州帝悦贸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12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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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市监处罚〔2025〕237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塑美贸易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9WHTXN工商注册号110105024717159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穆丽晶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法事实当事人网店“CYSM旗舰店”销售的标题为“CYSM收腹提臀裤强力收小肚子高腰束腰塑腿塑形塑身美体裤蜜桃翘臀”的商品,宣传内容里有“收腹塑腰”“提臀塑腿”“紧而不勒”等表述,并于2025年8月30日被叶某举报。当事人于2025年9月23日取得相关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涉案商品合格,判定依据为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和FZ/T 73019.2-2020《针织塑身内衣 调整型》。虽然涉案商品经检测符合塑身内衣相关标准的规定,但在2025年9月23日之前,当事人进行涉案相关宣传是没有依据的。当事人涉案广告费1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00元。罚款金额(万元)0.0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
发布时间: 2025 - 12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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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5〕49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环耀盛鸿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BXUA8B9U工商注册号110105034283024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谢鹏程违法行为类型《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公布)第十七条第一款;《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公布)第十条违法事实当事人主营比亚迪品牌家用汽车销售业务,并提供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服务,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两项问题:一是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汽车配件价格及车辆修理和维护收费标准;二是提供汽车配件时未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也未明示生产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处罚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公布)第三十二条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内容之规定,按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4修订)》(商务领域执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部分)编码C25352B020、C25341B010,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1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5-12-26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
发布时间: 2025 - 1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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