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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上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02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2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4月14日,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局对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管理的某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符合轻微违法情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第四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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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07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扬建京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6MACAHL6D2B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30违法事实:位于丰台区南苑街道的北京市丰台区城乡一体化槐房村和新宫村旧村改造项目NY-030(南区)-02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22项),建设单位是北京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福州诺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是施工单位。你单位在施工中存在以下问题:1.该工程16#地下车库西侧汽车坡道西侧基坑临边、东侧结构墙体临边无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2.3条的要求;2.该工程6#住宅楼搭设的落地式双排脚手架搭设至4层,北侧仅在2层、3层各设置1处连墙点,连墙点竖向间距超过3步、水平间距超过3跨,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6条第2项的要求;3.该工程6#住宅楼搭设的落地式双排脚手架作业层脚手板未满铺、未固定,作业层边缘与结构外表面的距离约为300mm,大于150mm,未采取防护措施,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4条第1项的要求;4.该工程...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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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对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业务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6〕26号附件下载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6〕26号.docx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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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慈溪市普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慈市监处罚〔2026〕672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慈溪市普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执法部门: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2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3月19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暖袋经检验,被判为不合格。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处罚款594元,两项合计罚没款674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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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06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远东力进幕墙(上海)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3100007178504917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10违法事实:通过2026年3月27日对位于通州区潞苑北大街与潞苑东路交叉口向东300米的清华大学通州金融发展与人才培养基地(A1-金融学院学生宿舍01等26项)(D4-千人报告厅等6项)进行执法检查和2026年4月14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该工程建设单位为清华大学,监理单位为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是该工程外立面工程第二标段专业分包单位,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与山东正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金额为2626050.88元,合同总价包含乙供材料费、机械设备费,其中乙供材料包括钢材、石材、玻璃、铝塑板等,设备机械包括吊车等。山东正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1〕21号)第三条,上述材料设备属于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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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余杭区径山镇锦城烟花爆竹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余市监处罚〔2026〕31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余杭区径山镇锦城烟花爆竹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胡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2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爆竹(开门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处罚人民币伍千元整(1500元整),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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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07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路鹏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4721443047F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20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26年4月22日对你单位在位于昌平区沙河镇的昌平区首钢一线材收储地块开发项目福田福材街道路及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嫌存在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予以立案,开展调查。根据2026年5月8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长利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你单位是该工程施工单位。2026年4月1日,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一级配电箱东侧正在使用的临时用电电缆线路埋在垃圾等可燃物内,未采取保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3条第1项的要求;2.施工现场办公室东北侧正在使用的分配电箱无分路标记,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 6.3.18条的要求。3.现场作业人员正在雨水井内施工作业,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9.2条的要求。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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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温州蓝欣水产贸易有限公司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苍市监处罚〔2026〕37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蓝欣水产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执法部门: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2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温州蓝欣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从农贸市场周边的摊贩以360元/kg的价格购进樱花虾干2kg,购进价格为720元,1Kg销售放自己淘宝店内至抽检使用,销售价为632元,还有1KG销售给浙江参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价为400元。2026年3月25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州蓝欣水产贸易有限公司网店“某某水产干货特产”销售的樱花虾干监督抽检,经检验,检验结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樱花虾干销售价格为1032元,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总计货值金额1032元,违法所得312元。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10平方米,从业人员1人,主要从事网络食品销售,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小食杂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胭脂红项目不合格的樱花虾干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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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绮丽华美妆制品(湖州)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湖市监处罚〔2026〕8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绮丽华美妆制品(湖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林某某执法部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1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牛爾NARüKO+ampm焕白莹亮精华乳,经检验,PH值不符合规定,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
发布时间: 2026 - 05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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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温州市博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市监处罚〔2026〕349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市博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徐某某执法部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1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GB811-2022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型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GB811-2022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型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摩托车乘员头盔(型号:***),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 814元。以上罚没款总计2814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5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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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02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城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2358309264L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20违法事实:2026年1月29日本机关对位于朝阳区甘露园站的轨道交通22号线(平谷线)工程土建施工05合同段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北京城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总承包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甘露园站C出入口与车站接口处电缆敷设在地面上未采取保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3.1条的要求;2.甘露园站C出入口与车站接口处编号为C3的三级配电箱,箱门与箱体之间的保护连接导体未连接,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1.1条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2条技术标准,且违反2条强制性条文,可能造成触电等安全事故,属于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适用《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20的规定。调查中未发现北京城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
发布时间: 2026 - 0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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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嵊州市古鼎书画美术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嵊市监处罚〔2026〕252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嵊州市古鼎书画美术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执法部门: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1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宣纸”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标志授权,生产经营擅自使用“宣纸”地理标志名称的商品,具体情况如下:1.当事人于2025年9月20日从夹江县某书画纸业有限公司购进2件“四尺大红”原料纸,在其登记住所地对1件“四尺大红”原料切割并重新包装后以“古鼎中国剪纸专用宣纸”为商品名称向安徽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和安徽某文具有限公司销售,销售金额为2188元,已全部召回并销毁。2.当事人于2025年6月20日从夹江县某纸业有限公司购进2件“书画纸”原料纸,在其登记住所地重新包装后在当事人于1688平台开设的网店“嵊州市古鼎书画美术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初学者学生用国画纸书画练习宣纸8k安徽宣纸4K半生半熟颜料纸批发”为商品名称销售,销售金额为164.5元,税后利润为74.2元。3.当事人于2022年1月13日从泾县某美术宣纸工艺厂购进2件规格为“8开”的“宣纸”原料纸和5件规格为“4开”的“宣纸”原料纸,在其登记住所地切割并重新包装后在当事人于16...
发布时间: 2026 - 05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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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国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违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柯市监处罚〔2026〕27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国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白某某执法部门: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1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做如下处理:1.给予通报批评;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罚没款共计116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5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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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温州龙藤香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鹿市监处罚〔2026〕59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龙藤香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项某某执法部门: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1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6年3月24日,当事人于在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石埠村南市西路91号(第5层)的生产场所进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现场生产车间内有当日生产的成品香料(25g/瓶)6320瓶,成品仓库内有2025年9月2日生产的无标签龙藤牌香料食品添加剂(500g/瓶)共计346瓶。后经检测,上述批次的食品添加剂检测均合格(检验报告 ①编号:NLGT26030725;②编号:NLGT26030723),符合相关标准的6320瓶成品香料已发还当事人。截至2026年3月24日被本局查获时止,涉案无标签食品添加剂均未售出,按售价18元/瓶计,货值金额6228元。另查,库存成品仅用于包装废品回收。 另,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有如下问题:1、环境不整洁;2、“三防”设施及记录缺失;3、未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非食品原料与原料、成品混放;5、生产...
发布时间: 2026 - 05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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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长兴夹浦清泉排水有限公司持排污许可证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湖环长罚〔2026〕39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长兴夹浦清泉排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汤某某执法部门: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1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长兴夹浦清泉排水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0日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夹浦镇环沉村实施了持排污许可证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21-01-24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21-01-2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04-24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元整(¥248,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5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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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嘉善恒隆电讯元件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嘉善应急罚决〔2026〕第000034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嘉善恒隆电讯元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迮某某执法部门: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0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2026年3月20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善恒隆电讯元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1台可燃气体探测器未定期检测,不符合《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11)第5.5条的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
发布时间: 2026 - 05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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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台州闪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台路市监处罚〔2026〕19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台州闪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周某某执法部门: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0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4月16日,被处罚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不合格批次P1全光谱低蓝光射灯,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1元;2.罚款1833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974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5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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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金运政罚〔2026〕02160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周某某执法部门:金华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0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2月03日,金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接举报,经调查,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元柒角叁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5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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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041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410581MA3X9DD344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65600B020违法事实:你单位是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街道核二院小区、岭南路26号、马神庙1号院的第三批央企在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标包二百零四)(海淀区八里庄街道)工程总承包(EPC)安装工程(标段一)专业分包施工单位。2026年3月24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存在以下问题:该工程安装工程(标段一)的专业分包工程合同额为6322722.28元,依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属于中型工程,其项目负责人可由二级注册建造师担任。该工程安装工程(标段一)专业分包施工单位河南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授权委托的项目经理李邵杰系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豫241212294559),但其证书发证机关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该证书在其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在北京市无效。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使用不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行为。该工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胡京,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李邵杰。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处罚依据:《北京...
发布时间: 2026 - 05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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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温岭市通通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165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岭市通通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程某某执法部门: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3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温岭市通通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日在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实施了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元整(¥13,8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4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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