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鱼台县隆合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8150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鱼台县隆合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桐庐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2-0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14日12时11分,桐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0(沪瑞线)富阳方向K281+130检查时发现鱼台县隆合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鱼台县隆合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零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桐庐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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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04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0001028598606违法行为类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20和《关于暂扣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函》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25年1月2日接受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该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由于职能部门调整,目前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没有明确考核标准,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截止检查当日,该公司未对2024年全体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中的规定。3、检查当日,该公司未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编制应急预案,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项的规定。4、该公司办公区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涉嫌存在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对2025年1月2日核查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了整改,于1月3日提供了整改资料,并提交了《关于从轻处罚的申请》,提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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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英美尔(杭州)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市监处罚〔2025〕13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英美尔(杭州)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韩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2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为:英美尔(杭州)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成立,当事人在**平台开设的网店“**专卖店”售卖的一款饲料产品中, 使用“转化率提高8%以上,提高7%-10%”等用语。当事人于2024年10月4日通过转账方式向为其制作产品页面的第三人周某某支付产品广告制作费用20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三)说明有效率”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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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爱疆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上卫医罚〔2024〕12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爱疆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2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上卫医罚〔2024〕123号案件名称:杭州爱疆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爱疆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称:杨某某主要违法事实:杭州爱疆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处方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已构成违法。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800.00元。行政处罚的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没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手机“支付宝”“浙里办”扫描本机关提供的二维码缴纳,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按缴款单号缴纳,也可以凭本机关提供缴款单号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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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仙游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余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70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仙游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管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2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案件名称:仙游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案被处罚人名称:仙游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仙游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车牌号为闽BDT***轻型自卸货车于2024年11月21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长深高速出口实施了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电子非税柜面,账号:2010*********0555555)、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s://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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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江山市顺程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6022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江山市顺程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冯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1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09日00时14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6(青山湖大桥)临安方向检查时发现江山市顺程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江山市顺程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柒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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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489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16343082507违法行为类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20违法事实:本机关通过对位于北京市经济开发区凉水河一街50号的北京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开展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和2024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北京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浩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北京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总经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的主要负责人职责中缺少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未制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20处罚类别:暂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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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50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香河鑫山钢结构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31024572817403E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5600B020违法事实:你单位香河鑫山钢结构有限公司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北京轨道交通1号线支线工程土建施工04合同段的云岗站后吕村站区间风井罩棚钢结构工程分包施工单位。2024年11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该区间风井罩棚钢结构工程中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为二级注册建造师刘某,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注册证书编号为“冀2132021XXXXX”。你单位负责施工的区间风井罩棚钢结构工程中钢桁架单跨长度为38米。根据《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的规定,钢结构工程单跨跨度超过30米的,属于大型工程项目。因此,该区间风井罩棚钢结构工程为大型工程项目。根据《关于发布(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你单位在该区间风井罩棚钢结构工程中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为二级注册建造师刘某,其不具备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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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云浮市明亮路灯管理有限公司收购云浮市恒泰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5〕2号附件下载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5〕2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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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45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诚智乾懋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5774736097M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九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9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24年8月15日接受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委托的北京筑之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抽样并检验。2024年9月4日,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收到北京筑之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编号为2024-093218的通用材料试验报告,报告结论:“经双倍复试,依据JGJ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第一组筛分析为实测值,其他所检项目中含泥量不符合C30~C50普通混凝土用石质量要求。第二组筛分析为实测值,其他所检项目中含泥量不符合C30~C50普通混凝土用石质量要求”,违反了GB50164-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第2.2.1条“粗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该批次碎石属于不合格原材料并已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根据编号为“京建法改(市)字[2024]第020453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已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且未造成质量事故。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的行为,该行为直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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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兰菱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钱塘市监处罚〔2025〕5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兰菱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惠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0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2日对位于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义蓬名苑小区的电梯进行检查,其中对该小区三台电梯日常维保情况进行了抽查,执法人员现场均未发现有维保人员对上述三台进行维保的情况。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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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51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11027889786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10违法事实:房山区良乡镇中心区官道消防站建设工程(城市一级消防站等2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人民政府,监理单位是北京壹仕德工程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消防站屋面一开关箱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之间未通过采用编制软铜线做电气连接,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1.13条的要求;2、消防站外脚手架北侧人行斜道平台外围挡脚板缺失,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7.2条第4项要求;3、消防站东侧外脚手架局部作业层脚手板未铺满铺实,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2.4条第1项要求。上述隐患违反3条技术标准。上述行为容易造成触电和坠落等后果,已构成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处罚依据:《北京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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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50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310000631189305E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30违法事实:你单位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总包施工的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新城0902街区JG01-07地块的太保家园·北京国际颐养中心项目(1#护理中心等4项),2024年5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程存在以下问题:1、该工程2#自理中心3层至4层、4层至7层搭设的悬挑脚手架立杆底部未设置水平剪刀撑或水平斜撑杆,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8条的要求。2、该工程2#自理中心东南角搭设的卸料平台在2层与作业脚手架连接,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5.3.3条的要求。3、该工程2#自理中心7层A段顶板施工作业面临时用电电缆沿地敷设,未采取保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3条第1项的要求。4、该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消防水泵供配电线路上设置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器,不能在火灾时保持不间断供电,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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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建德市帼红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76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帼红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0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04日05时43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0(沪瑞线)富阳方向K281+130检查时发现建德市帼红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建德市帼红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佰玖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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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旭茂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拱上塘罚决字〔2024〕第000174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旭茂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上塘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0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浙江旭茂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02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政储出[2023]153号工地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十五条第三款“违法情节较轻,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第2次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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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宁波拓锐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064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拓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时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0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24日07时18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鹿山收费站检查时发现宁波拓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拓锐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玖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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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畬乡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桐庐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30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畬乡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某某执法部门: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0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6日,当事人杭州畬乡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莪山畲族乡**村实施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拾万零伍佰贰拾元整;2.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计贰万零壹佰元整。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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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湖南零食很忙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收购宜春赵一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5〕1号附件下载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5〕1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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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483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上海鸿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310230557458027M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022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上海鸿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新城0902街区JG01-07地块的太保家园·北京国际颐养中心项目(1#护理中心等4项)的主体结构劳务分包单位,2024年5月22日本机关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施工现场有281人在岗,现场仅设置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小亮、冯治明),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按照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该行为导致你单位在该项目的安全管理力量不足,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其他适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02200A010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给予你单位处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2.500000处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机关统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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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对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机动车检测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11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六盘水市23家机动车检测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3—25号)2024年12月30日(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3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4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5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6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7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8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9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10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11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12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13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14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15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16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17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18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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