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就“统计造假”被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分范畴答记者问时说,统计造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严重违反统计法,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干扰甚至误导宏观决策,违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 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统计造假”纳入违反党的工作纪律有关条款。 上述负责人表示,“统计造假”被纳入《条例》处分范畴,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这对于防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端正党风政风、促进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负责人介绍,《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将“统计造假”违纪行为划分为两类,一是进行统计造假,二是对统计造假失察。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进行统计造假的行为表现主要有: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等。 对统计造假失察的行为表现主要有: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等。 从纪律责任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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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4)湘0802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8027459356445,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251号区政府大院东头二楼。法定代表人宋超,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晓,男,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系申请执行人单位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家界永定区某某养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法定代表人屈某红,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家界永定区某某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畜牧养殖公司)行政非诉行为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张定人社监罚字﹝2023﹞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23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接到劳动者雷某全等10人投诉,称其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6月29日在被执行人张家界永定区某某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畜牧养殖公司)从事泥工、电工等工作,因该单位拖欠工资116700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拖欠工资。区人社局立案后,向某某养殖公司发出张定人社监询字﹝2023﹞23-1号《劳动保障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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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从市行政审批局了解到,在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公布的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先行区名单中,襄阳市政务服务领域市县两级8个试点地区榜上有名,获全省通报表扬。 据了解,此次获得通报表扬的政务服务领域改革包括,襄阳市本级的“拓展涉企领域‘免证明’应用场景”改革,襄阳高新区的深化政务服务“一窗通办”改革,老河口市、襄州区围绕重点领域高频事项提升“一件事一次办”能力改革,宜城市、樊城区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枣阳市的“审管联动”改革,谷城县的惠企政策直达快享改革。其中,惠企政策直达快享改革还获得国家层的面肯定和推广。 2023年,市行政审批局坚持以控制成本为核心,紧扣“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积极认领并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创建营商环境先行区试点,持续推动营商环境建设走深走实;积极探索推广电子证照“免证办”“免证明”应用,累计打造政务服务和社会化领域19个典型应用场景,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事项已经全面入驻,并提供综合窗口服务,实现200项主题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在全省率先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将涉及部门多、监管难度大、隐患风险高的5个主题场景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襄阳“政策通”平台上线惠企事项707项,兑现资金7.7亿元,1.2万余家经营主体直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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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苏民申34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连云港狮子山生态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云港市巨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生,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连云港狮子山生态园有限公司(以下除裁判主文外简称狮子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巨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7民终4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狮子山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狮子山公司在租赁期间正常使用租赁物是错误的。1.(2017)苏0791民初419号案件中查明“2018年10月22日本院组织原、被告至案涉租赁场地勘察,被告仍在使用租赁场地”,事实上,一审承办法官在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在休产假,并未到现场勘察。2.租赁期间,因巨杉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生民间借贷纠纷,狮子山公司租赁该公司的厂房及生产设备被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连云法院)查封。3.2015年11月23日,连云法院受理曹某对巨杉公司的申请,同年11月28日,经巨杉公司清算组通知,狮子山公司已向清算组交付租赁标的物。4.2013年3月起,案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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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鲁民申131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德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某地。法定代表人:刘某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某军,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莎,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东,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某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陵县某某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县某地。法定代表人:宋某新,经理。再审申请人德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因与被申请人张某东、陵县某某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4民终4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公司甲申请再审称,依据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张某东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张某东作为借用资质的挂靠人,不具有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不能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公司甲主张权利。二审判决认定张某东与公司乙之间的挂靠关系与转包无异,混淆了转包与挂靠关系。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合同时对张某东挂靠行为并不知情。在公司丙(2022)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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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是企业成长发展的沃土。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兰州市税务部门以“好政策+好服务”为抓手,围绕解决企业诉求、群众需求,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创新税费服务举措,推动税费政策落地,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力打造让群众满意、企业点赞的高质量税收营商环境。 “政策找人”落实处 精准推送全覆盖 兰州市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对企业进行“精准画像”,全面筛选锁定可能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缴费人,依托“陇税雷锋”全员帮办机制、税企微信群等迅速“点对点”精准推送政策内容,努力做到让“政策找准人”“政策送上门”,打造精准化、个性化的税费宣辅模式,以“实打实”的税费优惠政策和“心贴心”的纳税服务持续提升服务质效,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小微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甘肃鑫国鹏钢结构有限公司是永登县税务局辖区内的一般纳税人,税务人员通过税收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对比,发现该企业申报时未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便主动与企业取得了联系。通过电话和线上视频远程辅导,税务人员告知企业符合政策享受条件,对政策细节和申报操作进行了详细解读,帮助企业成功享受退税万余元。 “税务部门通过宣传辅导落实政策,仅三天时间就为公司办理退税210万余元,极大缓解了公司的资金压力,让我们备受感动和鼓舞!”兰州明鑫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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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新01民辖终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888号绿地中心202栋2508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京和物流园区火车站社区乌鲁木齐北路大疆商贸物流园2号楼四楼403室。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新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5民初74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设备购销合同》虽约定“任意一方均可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管辖约定不明,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住所地即和田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审理。和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设备购销合同》记载:“供方:新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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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陕0103民初16979号原告:齐维婷,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医院口腔正畸医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陕西辰威兄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建国二巷19号解放电影院家属院东单元2楼中户。法定代表人:逄春宇。原告齐维婷与被告陕西辰威兄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齐维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2022年12月4日签订的小演员委托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12月4日签订的小演员委托合同,原告委托被告办理有关事项,在办理当中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直至现在被告始终未按约定办理,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被告行为严重破坏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据原告提交的《辰威兄弟影视演员服务合同》载明甲方为被告陕西辰威兄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为李子忆,合同内容约定由李子忆担任被告拍摄的相关作品中的角色,故本案所涉合同相对方为被告陕西辰威兄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李子忆,原告并非案涉合同相对方。原告齐维婷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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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市监处罚〔2023〕39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金华市国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分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何姗执法部门:【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2-2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山西云鹏制药生产的布洛芬缓释胶囊(规格0.3g*48/盒)购进价格为11.60元/盒,在购进价格未变动的情况下,当事人自2022年12月9日将药品销售价格从32元/盒提升至38元/盒并销售40盒,购销差价率由176%提高至228%,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当事人经营的福建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布洛芬缓释胶囊(规格0.3g*18/盒)购进价格为6.71元/盒,在购进价格未变动的情况下,当事人自2022年12月9日将药品销售价格从18元/盒提升至25元/盒并销售93盒,购销差价率由168%提高至27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当事人经营的修正药业集团长春高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布洛芬片(规格0.2g*12片/盒)购进价格为7.4元/盒,在购进价格未变动的情况下,当事人自2022年12月8日将药品销售价格从15元/盒提升至22元/盒并销售120盒,自2022年12月12日又将销售价格提升至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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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兵06民终6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奇台农场金鹿农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奇台农场108社区1连。法定代表人:李荣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营销部经理,住新疆奇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兴,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志文,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木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勇,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奇台农场金鹿农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志文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6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鹿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鹿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奇台农场金鹿农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奇台农场金鹿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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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河南省邓州市市场监管局以推动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为重点,加强指导培训,规范工作流程,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据介绍,该局在企业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等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双随机监管平台和“南阳市一体化智慧市场监管平台”互相配合,随机抽查,及时建立任务清单并组织开展检查,对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监管事项,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形式检查。同时,做好检查对象分类标识化管理工作,结合信用分级分类评定结果,合理确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比例。 同时,该局还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突出风险防控,发挥信用无形之价值,根据信用等级、风险程度,对经营主体实施靶向抽查、差异化监管。按照企业信用风险将企业分成A、B、C、D4个等级,对高信用风险等级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对低信用风险等级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将有限的监管资源更多用于高信用风险企业监管,不断提升抽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同时,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平台,相关数据自动接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截至目前,该局已从全市94430家经营主体中抽取583家企业、23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712家个体工商户,通过合理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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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吉0302民初3434号原告: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中华名城小区14号楼。法定代表人:徐彩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雷,该公司经理。被告:蔡春,男,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平市万兴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智涵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审判员 张智涵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娄思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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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运政罚〔2023〕0247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亚晨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守军执法部门:【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2-2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29日14时50分,金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北二环路333号A幢03号检查时发现浙江亚晨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浙江亚晨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对违法行为在3日内予以改正。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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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边检站在全省海港口岸先行先试推出“信息化+诚信体系”管理机制(以下简称“机制”),通过探索建设驻企民警管理、诚信风险等级评定、差异化管理运用、结果信息共享四项功能,最大限度解决了以往诚信管理的“管理模式单一、信息掌握失准、风险研判乏力、协作共管脱节、执法裁量不一”等问题。 信息来源多元化 机制通过收集民警执勤执法的动态信息、企业人员备案的静态信息、对重点航线船舶预警和风险研判分析信息,消除了现行数据来源单一的弊端,形成“动态+静态+技术”三大数据收集来源。目前已完成全省海港涉外企业900余家、涉外船舶5500余艘,涉外人员15000余人的数据信息采集,为分析研判和规范管理提供了更加全面、更加客观的数据支撑。 评定规则科学化 机制按照“船舶自管、港区协管、边检监管”的放管结合模式,针对企业、船舶、涉外人员三类管理对象制定了52条诚信评定规则,规则内容涉及遵守边检法律法规、内部安全管理、船方自管、协助边检机关开展工作等方面内容。此外,可根据辖区实际和业务特点设定专属规则,如根据邮轮、游艇、修造船、远洋渔业等码头、船舶特点制定规则,既突出普遍共性,又体现因地制宜。 等级评定标准化 机制将诚信等级确定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为诚信级、低风险级、高风险级和失信级。改进以往诚信管理裁量尺度把握因人而异和易产生临界分值等级差等现象,采取不量化分数直接量化行为的方式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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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兵06民终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上海路1659号君豪御园006室。法定代表人:盛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杰,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昌吉市金桥广告设计部,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都市家园5-2-202(67区3丘48栋)。经营者:张玮,女,汉族,1978年3月11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英,新疆渠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吉市金桥广告设计部(以下简称金桥设计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60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询问的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君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杰、被上诉人金桥设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英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阐述了自己的意见,并接受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君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3)兵060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错误。1.2020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户外广告发布业务合同》,虽然合同1.6条约定了年度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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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浙0411民初2796号原告:浙江全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733818264N。诉讼代表人:钟雪庆,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耿华、张勤华,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芝标(曾用名:李月妹),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曹村镇东岙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3********。被告:曾山,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新于庄园三区3号楼-2至3层3。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63********。被告:刘伟,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6号琥珀山庄北村111幢307室。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63********。被告:白杉,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小区41楼4门20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73********。被告:孙晨,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9号楼3门301号。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2********。被告曾山、刘伟、白杉、孙晨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宇,北京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伟,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黄河街12号宝山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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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税务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以守信激励为主导,在完善巩固已有应用场景的基础上,针对经营主体建立“信用+纳税服务”应用场景,切实增强经营主体诚信守法意识,加大对守信主体激励力度和范围,营造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强化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信易+税务”应用场景,为58户连续3年A级纳税人提供专属VIP服务,同比上年度增加25户,连续3年A级纳税人增幅达75%。对满足相关条件的40户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修复,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开展分级分类监管,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充分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引导遵从和提升税费治理能力中的作用。 拓展守信激励服务。为连续3年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定制专属服务产品,成立税收政策专项辅导小组,提供个性化税收宣传,第一时间推送税收政策及热点问题。定制专属信用名片,享受办税绿色通道专属服务,纳税人无需叫号,无需预约,即来即办,对有上门服务需求的提供上门服务。 深化“银税互动”机制。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积极解决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依托金三系统内登记信息、信用等级、违法记录等企业信息数据,对企业进行初步筛查,靶向对接、精准推送,第一时间将诚信纳税的红利送到纳税人手中。成立专项服务团队,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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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云0602民初8276号原告:云南新洋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办事处国际印刷包装城内文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31C65J。法定代表:刘润湘。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池益图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龙泉街道凤舞路欣盛家园3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MA6NLHAQ68。法定代表:王怀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新洋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池益图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新洋印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新洋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云南新洋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森泓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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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3)浙1121民初3668号原告:浙江**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法定代表人:郑元昌,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1:叶踏浪,系原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2:陈晓云,系原告员工。被告:陈正敏,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徐吾香,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陈宇,女,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吴灵灵,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浙江**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正敏、徐吾香、陈宇、吴灵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正敏、徐吾香、陈宇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息、罚息(利息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637499%计收;并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罚息自2022年1月3日起至本合同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17.4562485%计收)。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灵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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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青01民终3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负责人:何兵,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嫆,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少青,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湟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晨,男,199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西宁城中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少青、何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西宁城中支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由何晨赔付马少青营运损失11480元,人保西宁城中支公司不承担责任;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马少青、何晨承担。事实与理由:人保西宁城中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投保单中明确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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