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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建罚决字〔2022〕0008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柳志伟执法部门:【浙江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12-1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建罚字〔2022〕8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柳志伟(身份证号码:3***************1)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中兴***287号五楼现查明,2022年4月6日,由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的绍兴市镜湖新区高铁站前C地块商务用房开发项目,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亡1人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被处罚人作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存在未实际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切实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未有效发挥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调作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具体有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议暂扣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告》等证据为凭。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
发布时间: 2023 - 0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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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建罚决字〔2022〕00079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朱连英执法部门:【浙江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12-1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建罚字〔2022〕79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杭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L法定代表人:朱连英地址: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371号1幢二楼A区204室、B区203室经查明,2022年7月15日,由杭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的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余杭塘路西北口杭政领储出〔2021〕39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发生一起基坑坍塌亡2人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复查认定,被处罚人存在施工现场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人员无安全考核证书的情形。具体有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杭州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的报告等证据为凭。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2...
发布时间: 2023 - 0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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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建罚决字〔2023〕00005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陈兵执法部门:【浙江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1-0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建罚字〔2022〕70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陈兵(身份证号码:3***************3)地址:宁波市******666号和***广场***22-1现查明,2021年6月22日,由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专业承包施工的宁波市鄞州区***和***交叉口(***安置房C1-4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亡2人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你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事故发生前的施工阶段和事故发生时均未到场履职管理、未做到每天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巡查。具体有《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作出处理的报告》(包含相关附件材料)等证据为凭。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2〕70号),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发布时间: 2023 - 0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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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经信罚决字〔2022〕第10002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丽水市卓越通讯器材店执法部门:【浙江省】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1-0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丽水市卓越通讯器材店于2022年10月19日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实施了对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财物(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6台;
发布时间: 2023 - 0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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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经信罚决字〔2022〕第100018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宁工院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周良平执法部门:【浙江省】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1-1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宁波宁工院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Q,法定代表人:周良平,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礼嘉桥村(通达路45号)。2022年10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对宁波市海曙区雅戈尔大道2号宁波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宁波市海曙区雅戈尔大道2号教育楼5楼机房二实施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宁波宁工院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擅自设置3台手机信号屏蔽器(设备名称:手机信号屏蔽器,品牌:创兆,型号:CM-808S,数量:1台;设备名称:手机信号屏蔽器,品牌:不详,型号:不详,数量:2台),占用了公众移动通信频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
发布时间: 2023 - 0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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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内容作业(涉外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省农(渔政)罚决字〔 2021 〕085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徐小友执法部门:【浙江省】省农业农村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1-1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1日15时10分在东经123度06分、北纬30度46分(浙江海域)漂流作业时,被正在该海域巡航的我执法船中国渔政33001号船现场查获。经执法人员登临该船检查,确认该船捕捞许可证、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等相关证书齐全,该船船长34.29米,船上船员10人,船上携带有双拖网网具一顶,于2022年11月18日至19日在189-3小区(浙江海域)生产作业,作业场所与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场所C1渔区不相符。执法人员报请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船长徐小友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至19日在189渔区3小区(浙江海域)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从事拖网作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
发布时间: 2023 - 0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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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经信罚决字〔2022〕第10010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市越城区海虹舫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陆平执法部门:【浙江省】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1-1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绍兴市越城区海虹舫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197号实施了对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裁量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没收违法财物擅自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设备名称:对讲机,型号:TG-500)6台。
发布时间: 2023 - 0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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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04 民初 96 号原告:卞家喜,男,1978 年 12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顺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高山路(西段)5-1 号楼。法定代表人:许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祯,抚顺市顺城区旭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小城子镇小城子村。法定代表人:梁玉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伟,该公司员工。原告卞家喜与被告抚顺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远达公司)、第三人沈阳天北鸿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北鸿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家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被告远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钢、张祯,第三人天北鸿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卞家喜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建筑工程款 35085430 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 年 4 月 16 日,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位...
发布时间: 2023 - 0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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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陕 05 民终 1839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 城县。法定代表人:党文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侠,陕西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法定代表人:陈康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德兵,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陆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21)陕 0523 民初 175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陆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玲侠,被上诉人陕建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德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陆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为:1、被上诉人陕建四公司支付其垫付的水费 5385.3元、电费 266884.83 元,共计 272270.13 元;2、陕建四公司向其支付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其向业主的赔偿金共计 181550 元; 3、陕建四公司向其支付因未给业主维修导致其垫付的维修花费共计 194000 元;4、...
发布时间: 2023 - 0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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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湘 0281 民初 3925 号原告:冯建强,男,1964 年 7 月 28 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韬,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建军,男,1965 年 6 月 12 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冯建强与被告张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坚独任审判,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建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建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轻质隔墙工程款 67000 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5954 元(按照年利率 15.4%的标准从 2019 年 12 月 25 日起计算至 2022 年 12 月 24 日,被告已付 5000 元)。事实与理由:2018 年 8 月 21 日,原、被告签订《轻质隔墙板安装施工合同》。施工地点位于原醴陵市黄沙洲鞭炮厂内(现已注销)。2018 年 11 月 19 日,被告以现金方式向原告支付 10000 元工程款。2018 年年底,工程建设完毕,但被告迟迟不愿结算支付款项。2019 年 6 月 5 ...
发布时间: 2023 - 0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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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新 21 民终 372 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吐鲁番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九区车师中路 81 号汇金壹号C1-105 号。法定代表人:包海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义东,新疆万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兵,男,1969 年 5 月 10 日出生,个体,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玲,新疆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托克逊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友好路广厦综合楼三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王松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军,男,1970 年 10 月 05 日出生, 职务:该公司员工,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上诉人吐鲁番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兵、原审被告新疆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22)新 2101 民初 75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2 年 8 月 2 日立案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恒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义东、被上诉人李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玲、原审被告建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军到庭参...
发布时间: 2023 - 0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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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3)湘 0821 行审 1 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东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夏晓斌,局长。委托代理人覃军,男,1973 年 12 月 1 日出生,土家族, 系慈利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慈利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治军,男,1979 年 12 月 20 日出生,土家族,系慈利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慈利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执行人慈利县江垭贝贝宠物饲料加工厂,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江垭镇江垭国有林场。经营者寇宣明,男,1967 年 6 月 17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江垭林场一工区。申请执行人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 1 月 3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慈自然资罚字〔2022〕16 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慈利县江垭贝贝宠物饲料加工厂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江垭镇国有林场一工区的土地修建宠物饲料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立案查 处,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慈自然资罚字〔2022〕16 号)送达被执行人,并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15日内拆除慈利县江垭贝贝宠物饲料加工...
发布时间: 2023 - 0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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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3)湘 0821 行审 2 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林业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笔架路。法定代表人万正红,局长。委托代理人于祥,男,1981 年 7 月 3 日出生,土家族,系慈利县林业局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慈利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慈利县金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金花村。法定代表人邹春林,经理。申请执行人慈利县林业局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慈林林行决字[2018]第 0058 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慈利县金花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 年至 2018 年 8 月间,在办理 15.9 亩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慈利县××街道××阳镇)金花村康家湾采砂石、修路,超出许可范围占用一般商品林地 2.1 亩、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地 3.1 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7 版)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慈林罚决字【2018】第 0058 号),责令限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恢复原状并罚款陆万陆仟伍佰元,并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前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
发布时间: 2023 - 0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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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市监计量发〔2022〕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要求,也是营造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社会整体诚信意识提高的有效抓手。为进一步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营造文明守信的发展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按照《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系统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为抓手,全面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组织开展诚信计量示范活动,强化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有效规范市场计量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和谐的市场计量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诚信计量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服务作用。鼓励调动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
发布时间: 2022 - 11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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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经信罚字[2022]第200017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游永东执法部门:【浙江省】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08-1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于2020年9月和2021年6月分两批设置、使用封装在“塔机吊钩盲区视频引导系统”的8个无线射频模块(型号:AS32-TTL-100,生产厂家:成都泽耀科技有限公司,数量:2个;型号:E32-433T20D(TTL-100),生产厂家:成都亿佰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数量:6个),通过外接8副吸盘天线发出频率为421.0125MHz的无线电信号,用于控制当事人鹿鸣山文化院街项目工地塔吊吊钩摄像头的焦距,一直使用至2022年6月1日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上述无线电频率和设备需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和无线电台(站)执照才能合法使用,截至案发,当事人未申请取得上述证照。经本机关责令改正,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达到整改要求。当事人在上述违法过程中无相关违法所得,也不涉及诈骗等违法活动。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发布时间: 2022 - 10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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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常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经信罚字[2022]第200020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衢州常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周明伟执法部门:【浙江省】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08-2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衢州常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21年6月分两批向某公司销售未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无线射频模块: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AS32-TTL-100(2块)、成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E32-433T20D(TTL-100)(6块)及其附属吸盘天线8副。上述设备由8台”塔机吊钩盲区视频引导系统“集成封装后在衢州市某建设工程项目地块用于塔吊吊钩摄像头调焦。射频模块厂家技术资料和设备检测结果显示,模块使用频率、发射功率、占用带宽等指标参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号》发布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又鉴于涉案设备在我国国内销售、使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衢州常业科技有限公司构成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违法,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2022年8月25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中华人民共...
发布时间: 2022 - 10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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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文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涉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经信罚字[2022]第200019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文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卢建明执法部门:【浙江省】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08-2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杭州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为卢建X。案件来源:巡查中发现现查明:当事人未向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设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在航坞山设置型号为东芝 7000 系列数字电视发射设备 1 套、在天竺山设置型号为东芝 7000 系列数字电视发射设备 1 套、在皋亭山设置型号为东芝 3700 系列数字电视发射设备 1 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7 月 7 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前改正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7 月 8 日,当事人告知已完成整改。7 月 15 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执法人员通过固定监测站和众包监测系统发现皋亭山、航坞山、天竺山周边区域无相关数字电视信号,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经责令改正后已改正违法行为。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调查询问笔录》1...
发布时间: 2022 - 10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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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运跨境电商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机公(场)行罚决字[2022]0019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中外运跨境电商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周红卫执法部门:【浙江省】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公安局场区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09-0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8月21日,中外运跨境电商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国航货站1号通道欲从杭州发往列日航班号为CA1027的一票货单号为999-65993141的航空托运货物中,被查获在衬衫、钱包、鞋子、女士内衣等日常用品中夹带6个礼花(每个礼花中内藏一罐压缩空气)进行航空货物托运。压缩空气在《航空运输危险品目录》中UN编号为1002,属于航空运输危险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四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发布时间: 2022 - 10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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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经信罚字[2022]第2000209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勇杰执法部门:【浙江省】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09-0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M, 单位地址: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环城南路998号23、25、26层, 法定代表人:吴勇杰。 现查明, 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07 月 26 日 09 点 30 分 ,在台州市仙居县下六村仙居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迁建工程项目部擅自设置、使用GPS外挂电台(型号:GDL-20,出厂号:D**********7,工作频率:460.85MHz)。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配合后续调查取证。 7 月29 日,本机关对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收集证据并对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8 月 9日,本机关对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整改复查,未发现对方再擅自设置使用对讲机,属于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情形。 本机关认为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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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机公(场)行罚决字[2022]0020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邢林杰执法部门:【浙江省】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公安局场区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09-0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9月01日13时40分许,在萧山机场货站A区10号检查通道操机位,在检查托运人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运单号67958100,航班号CF9081,由杭州至广州的货物,发现有可疑物品,经开包确认为喷漆(成分:丙烯酸漆)450ML*24罐,存在夹带易燃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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