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京02民终12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置业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物业公司。上诉人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1民初17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置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由某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某物业公司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其所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我公司不但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物业费,而且从未收到过某物业公司的催缴通知单,更不存在协议履行期间就被催缴的情况。起诉状中的请求金额与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出入巨大,明显不具有真实性。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4号楼一层为停车楼,某物业公司目前仍欠付我公司相关费用;二、三层物业费我公司已经缴纳;四、五层的实际使用人并不是我公司,且实际使用人已经缴纳了相关物业费用。14号楼四层和五层在涉案争议期间的实际使用人分别为某街道办事处和北京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老干部活动站(以下简称老干部活动站)。我公司已在一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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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整合海南省文昌市旅游资源,打造具有“吃、住、行、游、娱、购”的航天特色旅游全链条信用服务,文昌市于近日推出“诚信文昌”微信小程序,进一步助力文昌市旅游资源整合。 据介绍,“诚信文昌”微信小程序是文昌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围绕该市全域“信用+旅游+智慧”概念进行打造,“诚信文昌”微信小程序紧扣“航天IP”,汇集文昌市内丰富多样的旅游信息,市民游客可利用小程序专区内的“航天文旅”和“航天地图”模块,精准又快速地了解文昌的著名景点、航天科普点、酒店等便民内容。 同时,文昌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还通过打造“信用+航天”服务专区,利用小程序专区内的“航天福利”模块,即可体验“个人金椰分”对应的礼包,享受信用激励福利。 此外,文昌市还以“智慧信用”为切入口,结合“金椰分”,联合全市航天体验、餐饮美食、酒店民宿、旅游景点、综合商超、交通出行、便民设施等业态,提供信用专属优惠,搭建具有航天特色的应用小程序,为市民游客提供文昌全域旅游服务的媒介,做到让人足不出户就可以轻松了解航天基础知识、知晓发射期间发射观赏点的实时在线人数、选择最佳航天发射观赏点、自主规划航天主题旅游路线。 “诚信文昌”小程序的推出,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文昌市商贸、旅游业的发展活力,提升特色旅游吸引力,增强市民游客满意度,最大程度上留住、留好、留久游客资源,并转化为当地旅游收入,助力文昌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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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32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筑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5051361113R违法行为类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356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为建筑业企业,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2号(南院)1号楼5层503室。2024年8月27日,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责令你单位2024年9月3日前补正。经复核,上述问题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经查,你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为:截至2024年9月3日复核时,公司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符合要求,法定代表人没有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属于主要负责人未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北京筑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其他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的情节。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35600A010处罚类别:暂扣许可证件处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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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404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3210841409622798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总包施工的位于大兴区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的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车E站项目(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DX00-0301-0064社会停车场),2024年9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程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二层作业面西侧外围边缘处没有设置外脚手架,临边防护栏杆缺失,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3条的规定。2、施工现场西侧人员出入的通道口未搭设安全防护棚,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7.1.4条的规定。3、施工现场东侧架空电缆沿脚手架敷设,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7.2.9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违反3条技术标准的行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适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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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冀0403民初8506号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负责人:但某化。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杰,河北大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阳,女,1989年2月13日,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刘某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截至2024年6月26日的信用卡透支金额19051.61元(含本金16110.36元,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合计2941.25元),自2024年6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继续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领兴业银行信用卡,并同意遵守《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及《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核准被告申请,卡号为6229********。2023年8月28日被告违反合约的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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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经营主体办事秒批、信用信息帮企业增信提升融资获得率……今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全力推进诚信建设工程,新的“信用+”应用场景持续出现。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将“信用+”理念应用于远程勘验,打造“信用承诺+远程勘验”场景,企业在作出现场真实性承诺后,勘验人员不必到达现场,全程用视频方式远程勘验,通过“信用承诺+远程勘验+前期指导+承诺免勘验+容缺勘验”模式,真正惠企利民、降本增效。 “过去办理审批手续,都需要工作人员到现场勘验,涉及许多办理材料。现在只需要视频,节约时间,也降低人力成本。”呼和浩特民康医院员工王云华在敕勒川乳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业务时说。 截至目前,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已完成“信用承诺+远程勘验”模式703次。其中,“远程勘验+前期指导”417次,“远程勘验+承诺免勘验”185次,“远程勘验+容缺勘验”101次。 呼和浩特市着力打造“以信促融,善融惠企”服务模式,形成企业提需求、政府出政策、部门推名单、平台增信用、银行放贷款、多方担风险的全链条融资大数据服务体系。1-9月,“助保贷”业务已为58个企业融资4.67亿元。“银税互动”为3184家民营企业发放贷款21.33亿元。“信易贷”平台累计为136家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3.43亿元。 在法律援助领域,“信用+”模式同样发挥重要作用。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整合法律援助队伍、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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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沪0107民初14507号原告:某某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经营者:卓某,男,1998年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厂与被告某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厂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徐博文书 记 员 唐晓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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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广东优心选商业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拱市监处罚〔2024〕728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广东优心选商业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胡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1-2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8月24日当事人从某某公司按照28.25元/件的单价购进4件款号为F4CCT024的女童长袖T恤,2024年8月26日从某某有限公司按照76元/件的单价购进3件款号为DS13243U201女童长袖连衣裙,2024年8月27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通用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售的款号为F4CCT024的长袖T恤(零售价为59.9元/件)和款号为DS13243U201连衣裙(零售价为109.9元/件)各2件进行商品质量抽查,检样规格型号均为110/56,备样规格型号分别为120/56、120/60封存在当事人处。2024年9月26日,当事人收到了我局送达的编号为SL524*****9725901TX和SL524*****9720901TX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款号为F4CCT024的长袖T恤纤维含量项目不合格,款号为DS13243U201连衣裙耐酸碱汗渍色牢度项目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9月27日对在售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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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优师计划”师范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优师计划”师范生毕业后须按协议约定,到定向县中小学履约任教,确保“优师计划”师范生离校前全部落实任教学校。 《通知》强调,“优师计划”师范生毕业后须按协议约定,到定向县中小学履约任教。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未按规定履约的,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违约记录归入人事档案,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各培养院校要高度重视“优师计划”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引导毕业生履约任教。 《通知》要求,优化就业服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准确核查接收“优师计划”师范生编制计划,统筹制定招聘计划。 《通知》明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优师计划”师范生的履约管理。除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况外,未到定向县中小学任教,或者履约任教未满6年且不继续履约的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视为违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违约记录归入违约学生个人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此外,教育部提到,各地要为“优师计划”师范生到农村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优师计划”师范生履约任教后的专业发展纳入各级培训计划,持续支持“优师计划”师范生专业发展和终身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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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武陟好运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4〕812356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武陟好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孙某某执法部门:桐庐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1-2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01月11日03时30分,桐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0(沪瑞线)富阳方向K281+130检查时发现武陟好运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武陟好运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桐庐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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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37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430000183764483Y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10违法事实:中信国际大厦改造项目(B 座办公楼等 2 项)位于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由你单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总承包施工。2024年9月11日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发现总承包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北侧木模板等可燃物未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6.2.2条的规定;2.B座办公楼地下三层西北侧一台室外220V灯具悬挂在钢筋上,距地面高度不足3m,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10.3.2条的规定;3.施工现场1号塔吊专用开关箱无系统接线图,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3.1条的规定;4.施工现场1号塔吊专用开关箱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未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1.13条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4条技术标准,未违反强制性条文,属于施工单位未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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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渝02民终2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艮,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清泉,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盐城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4)渝0237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盐城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盐城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健审 判 员 李洪武审 判 员 熊 峰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崔明莉书 记 员 魏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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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鲁0811民初17638号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370811MA3CAF092R,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法定代表人:杜某英。被告:孟某,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雨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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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近日在江西赣州召开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创新先行区建设试点研讨会。会上,四川省广元市作为四川省唯一入选试点单位,获得全国首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创新先行区授牌。 为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近年来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发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各地针对监管痛点、难点,涌现出不少创新做法。 据悉,广元是四川首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市,下辖的四县三区均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连续5年保持在99%以上。近年来广元围绕粮油、生猪、蔬菜(食用菌)和猕猴桃、茶叶、核桃、肉牛羊、土鸡等“3+5”产业,建成了480万亩特色农业基地,其中包括全国最大的红心猕猴桃和黄茶生产基地,以及面积居全省第二位的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 在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方面,广元市在全省率先实现“生产基地在线监控、检测数据在线传输、农资经营在线记录、产地准出在线管理”,以及“网格化移动监管、质量安全追溯、农资条码销售、标准化生产信息查询”全程智慧监管模式。此外,广元还全域建成县、乡、村、生产经营主体四级网格化责任体系,制定“一图二书三员四定八项制度”基层监管规范并在全省推广应用。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建设,广元建立了“阳光农安”广元智信监管服务平台。平台涵盖投入品管理、生产记录、移动巡检、风险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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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黔0281民初9656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告:李某某,男,住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某。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5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友芳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金敏书 记 员 吴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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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拱市监处罚〔2024〕732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许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1-1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7月,当事人与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签订了电梯全包服务(免费提供300元及以下的易损件和耗材,维保费用包含维修人员人工费、维保范围内的耗材费用、各项税费等),35台电梯全包费用为312132元。根据调取的7台电梯监控视频(设备代码分别为3110xxxxxxxx500326、3110xxxxxxxx500327、3110xxxxxxxx500328、3110xxxxxxxx500332、3110xxxxxxxx500329、3110xxxxxxxx500331和3110xxxxxxxx500322),维保人员黄某在2024年9月10日对以上7台电梯开展半月保时,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维保期间只做了维保记录卡签到和拍照,经核实此次半月保35台电梯均未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经计算,此次半月维保35台电梯的费用为13207.6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的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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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景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市监处罚〔2024〕1774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景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郑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1-1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本案当事人在美团、饿了么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医疗器械。2024年8月,本局接举报信,当事人在其美团店铺“全瑞康医疗器械”中销售的产品叶黄素老方子抑菌液产品,销售过程中有误导性宣传行为。该产品名称为叶黄素TM老方子TM抑菌液,卫生许可证号为赣卫消证字(2018)第B瑞金003号,实际为消毒类产品。该产品说明书中【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写有“金银花、珍珠粉、决明子、菊花、鱼腥草、雪茶、枸杞子、冰片、薄荷脑、醋酸氯已定、维生素B6、叶黄素等”【使用范围】为“抑菌、清洁”。当事人在其美团店铺售卖案涉产品,标题写有“老花眼滴眼液缓眼解部疲劳叶黄素滴眼液视模力糊眼干涩”,详情页中有“眼睛疲劳”、“叶黄素明目液”、“滴一滴 清心明目”、“持久水润 缓解眼干”、“呵护你的眼睛”,并在页面中列举“近视眼、眼疲劳、眼干涩、眼流泪、红血丝”。当事人自述其网店经营由品牌方总部***有限公司负责,但代理合作协议中仅载明“辅导、培训及技术支持”。当事人原标题虽为乱序但可被正常消费者理解为缓解眼部疲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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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海市以信息公示为抓手,加快制度建设,创新监管举措,全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力推动政策从“纸上”落到“地上”,将无形的信用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以实际行动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 一是量体裁衣,全面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乌海市充分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纵向归集条线信用信息,横向整合部门共享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各类涉企信用信息,记录在企业名下,形成企业信用画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信息需求的同时,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公示即监管”的原则,指导督促经营主体按期如实完成年报工作,引导商户诚信经营,助力企业信用提升。乌海市企业年报率近年来稳步提升,全市2023年度企业年报率达到94.78%,个体工商户年报率达到62.15%,农业合作社年报率达到99.16%,企业年报率位居全区盟市排名第二,为社会监督和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是精雕细琢,优化信用修复服务。乌海市全面落实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信息抽查、个体工商户年报等六部配套规章,以及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系统建设、信用修复、双随机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重点在“信用修复”上优化流程,开通信用修复“网上办”,实行“谁申请、谁受理、谁修复”探索“承诺容缺”“承诺免查”等信用修复模式,公布乌海市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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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最高法民申49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丹东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刘某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宁某明。一审第三人:丹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新。一审第三人:营口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杭某堂。一审第三人:戴某安,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一审第三人:魏某梅,女,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再审申请人丹东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商行)及一审第三人丹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营口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戴某安、魏某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辽民终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某某公司的租赁合同有效,停止对案涉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事实与理由:(一)某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不变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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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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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金华豫祥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4〕812338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金华豫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某某执法部门:桐庐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1-1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8月04日03时21分,桐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0(沪瑞线)富阳方向K281+130检查时发现金华豫祥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金华豫祥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捌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桐庐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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