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仙游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余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70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仙游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管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2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案件名称:仙游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案被处罚人名称:仙游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仙游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车牌号为闽BDT***轻型自卸货车于2024年11月21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长深高速出口实施了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电子非税柜面,账号:2010*********0555555)、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s://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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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辽07民终2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刚,男,住辽宁省凌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忠,男,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凌海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上诉人某保险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刚、李某忠、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凌海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24)辽0781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保险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某刚对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某刚就赔偿事宜已协商一致并履行完毕。事发之后,保险公司与王某刚经过多次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赔偿明细及赔偿金额已达一致意见。双方认可的赔付金额为244463.5元。保险公司已履行完毕。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某刚协商及履行的事实,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应予以撤销,而非上诉人的赔付金额的合理性。现被上诉人对双方达成并履行完毕的调解意见不认可,应提起撤销之诉。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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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在呼和浩特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永君表示,过去一年,内蒙古以“硬监督”提升营商环境“软实力”,取得很好效果。 据介绍,2024年,内蒙古深入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实施清挂、防扰、知产、送法等“护企四招”,持续做实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657人,同比上升19.4%。 过去一年,内蒙古检察机关制定18项举措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办理侵犯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63件,同比上升49.4%;在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站”;在162家高新企业和工业园区设立“知识产权检察联系点”,以检察保护筑牢创新发展“护城河”。 内蒙古深化知识产权检察护航“内蒙古品牌”专项监督,加大对内蒙古地理标志、蒙医蒙药、种业知识产权等的检察保护力度,加强对“达里湖华子鱼”“卓资熏鸡”“固阳黄芪”等地标产品的司法保护,助力老品牌打得更响、传得更广。 同时,内蒙古检察机关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945人;联合内蒙古生态环境厅、内蒙古水利厅开展黄河、乌梁素海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专项监督;指导巴彦淖尔检察机关立案办理公益诉讼153件,保护祖国北疆的“塞外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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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5)新2924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被执行人:沙雅县某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法定代表人:桂某,该公司经理。梁某与沙雅县某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新2924民初2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沙雅县某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有限的期限内履行执行标的11614.46元,执行费74.22元,合计11688.68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标的11614.46元,执行费74.22元未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故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3)新2924民初2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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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江山市顺程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6022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江山市顺程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冯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1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09日00时14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6(青山湖大桥)临安方向检查时发现江山市顺程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江山市顺程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柒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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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5)云0115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刘某麟。被执行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自治州砚山县。法定代表人:他某。被执行人他某,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申请执行人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他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10日依据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115诉前调确62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支付申请执行人246555.92元;2.支付案件受理费0.00元、执行费359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全面的查询,但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他某名下银行账户金额不足以覆盖标的,且未能查询到他某名下其他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多次联系他某,他某表示自己会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己的工作忙也不能到执行局处理。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不能就本案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实际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短期内执行完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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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京0102民初197号原告:某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经贸有限公司因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经依约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由法院依法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某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文潇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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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江西省科技厅获悉:为破解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去年以来,江西省科技厅联合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等部门,大力推进“科贷通”融资攻坚工程,引导和激励银行机构强化贷早贷小贷硬科技信贷导向,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截至2024年11月末,全省银行机构发放“科贷通”信用贷款余额突破229亿元。 提升引导效能。2024年以来,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实施新修订的《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加快推进风险补偿资金安排方式、省市联动机制、政银合作模式、补偿分担机制等方面改革措施落地见效,贷早贷小贷硬科技政策导向进一步强化,政策覆盖面和服务效能加快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获得感显著增强。截至2024年12月,7个设区市以市本级、4个设区市以县(市、区)通过备案加入政策联动实施,实现对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全覆盖。银行机构广泛参与、类型多元,有19家银行的282个省内分支机构加入政策联动。已完成备案纳入风险补偿政策支持范围的“科贷通”信用贷款余额达4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47%,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1400余家次。 围绕破解银行贷早贷小贷硬科技中的专业技术风险识别难题,我省借助专家力量,为银行开展“科贷通”业务提供全流程专业咨询服务。通过组织专家参与银企投融资业务对接会和授信项目调查审查等方式,帮助银行深入评价企业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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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489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16343082507违法行为类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20违法事实:本机关通过对位于北京市经济开发区凉水河一街50号的北京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开展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和2024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北京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浩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北京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总经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的主要负责人职责中缺少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未制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20处罚类别:暂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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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4)京0111执734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某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某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京房社保责字【2023】第70号《北京市房山区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京0111行审78号行政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案款共计304916.4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余额不足;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04916.46元(未包含全部利息),执行费未到位金额4473.75元,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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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记者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了解到,自去年10月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建立以来,2024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全省通过协调机制累计走访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主体707.48万户,新增授信1667.78亿元,新发放贷款1471.14亿元,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贵慢”问题。 据了解,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的核心是在区县层面建立工作专班,搭建起银企精准对接的桥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建立省、市、区县三级协调工作机制,指导全省银行机构选派近3万人参与政府专班和走访活动,强化机制对接、政策对接、产品对接、服务对接,加力推动信贷资金直达基层、快速便捷、利率适宜。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和就业的主渠道,河南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运行以来,呈现出哪些特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全省首贷实现较大突破。依托“千企万户大走访”活动,金融机构深入摸排发掘无贷户融资需求,持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投放力度,累计拓展小微经营主体首贷户2.16万户,首贷投放118.89亿元,进一步扩大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覆盖面。同时,信用贷款投放加大。我省整合利用政府部门各领域信息,扩大信用贷款规模,协调机制累计投放信用贷款747.44亿元,占比50.81%,帮助科创型等小微企业享受政策红利。消费领域支持力度更大。协调机制信贷集中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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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50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香河鑫山钢结构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31024572817403E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5600B020违法事实:你单位香河鑫山钢结构有限公司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北京轨道交通1号线支线工程土建施工04合同段的云岗站后吕村站区间风井罩棚钢结构工程分包施工单位。2024年11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该区间风井罩棚钢结构工程中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为二级注册建造师刘某,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注册证书编号为“冀2132021XXXXX”。你单位负责施工的区间风井罩棚钢结构工程中钢桁架单跨长度为38米。根据《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的规定,钢结构工程单跨跨度超过30米的,属于大型工程项目。因此,该区间风井罩棚钢结构工程为大型工程项目。根据《关于发布(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你单位在该区间风井罩棚钢结构工程中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为二级注册建造师刘某,其不具备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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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川0106民初10895号原告:成都某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邵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锐,四川登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甲,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杜某某,女,200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四川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杜某某。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帅,四川金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练某某。原告成都某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冯某某甲、杜某某、四川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及第三人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4年8月2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锐,被告冯某某甲、某丙公司、杜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帅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本院根据被告冯某某乙的申请,依法追加某甲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4年11月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锐,被告冯某某甲、某丙公司、杜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帅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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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关10日发布消息称,截至1月9日,重庆市“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总数达到107家,稳居中国西部第一。 据悉,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的核心制度,旨在通过海关与海关、海关与企业以及海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促进全球供应链安全与贸易便利化。AEO资质是企业国际贸易的“绿色通行证”,利于企业畅通贸易通道、拓展国外客户、扩大外贸订单等。 目前,重庆市的107家AEO企业中,汽车、电子信息等制造业企业占比68%,外贸服务业企业占比30%,生物医药业企业占比2%。 据统计,2024年前11月,AEO企业以占重庆进出口企业总数5.6‰的体量,贡献了该市56.5%的进出口值。 “2024年,我们的出口销售收入增长了26.7%。”中国石化集团重庆川维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邵科富说,AEO认证是企业国际贸易和高质量发展的“加速器”。 邵科富表示,其所在企业成为AEO企业后,充分享受了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包装“批次检验”改革试点、减少口岸查验频次等高效便利措施,不仅解决了车船等待、货物积压等难题,还有效降低了在港口、保险、物流等方面的贸易成本,增强了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重庆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跟踪了解、分析企业发展状况,将更多专精特新企业、“链主”企业纳入AEO重点培育计划,及时解决信用培育、企业认证过程中的问题,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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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云浮市明亮路灯管理有限公司收购云浮市恒泰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5〕2号附件下载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5〕2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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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跨区域事项要到各个项目所在地去办理,费时费力。现在通过征纳互动服务,跨省也可以办理涉税事项了,真是高效又便捷。”黑龙江梓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税人彭女士说。 近日,彭女士前往漠河市税务局办理涉税业务时,咨询了去大连办理业务所需的资料,窗口人员表示通过征纳互动即可办理,随即连线大连市税务局发起跨省征纳互动,彭女士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申请,漠河市税务局在线完成申请审批,为其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大连市税务局线上审核彭女士资料,辅导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预缴税款。在漠河市税务局和大连市税务局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将原本需要往返两地耗时数天的业务,全程仅用时13分钟便办结。 据了解,征纳互动服务是税务部门为进一步提升征纳沟通数字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依托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精准推送、智能交互、办问协同、全程互动的高效互动服务新模式。黑龙江省税务部门持续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方式,深化征纳互动运行体系建设,建立辅导办理一体化、流转处理扁平化、税费服务场景化的服务运营新机制,各市(地)设立征纳互动运营服务中心,集中业务骨干组建征纳互动答疑团队,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排忧解难,充分发挥征纳互动税企沟通“新桥梁”的作用,为纳税人带来了办税服务新体验。 据介绍,2024年以来,黑龙江省累计办理跨省征纳互动跨区域税费事项130余笔,运营中心税务干部在线及时响应诉求360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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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4)桂1302执3343号申请执行人:唐某香,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水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来宾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地号:0808041872)。法定代表人:阮某波。申请执行人唐某香与被执行人来宾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桂1302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404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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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京0102民初71号原告: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依约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并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由法院依法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文潇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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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厅与省营商环境建设局近日联合出台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甘肃明确,水利部门和信用体系建设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取用水领域出现的超许可、超用途、超计划等违规问题,引入信用手段,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取用水领域新型管理机制,并明确了工作目标、信用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分级分类等内容,将取水许可行为、取用水监测计量统计、水资源税缴纳等7个类别36项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初步建立取用水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甘肃将加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融合应用,推动相关部门和机构在融资授信、项目安排、激励奖励等方面参考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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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45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诚智乾懋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5774736097M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九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9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24年8月15日接受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委托的北京筑之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抽样并检验。2024年9月4日,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收到北京筑之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编号为2024-093218的通用材料试验报告,报告结论:“经双倍复试,依据JGJ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第一组筛分析为实测值,其他所检项目中含泥量不符合C30~C50普通混凝土用石质量要求。第二组筛分析为实测值,其他所检项目中含泥量不符合C30~C50普通混凝土用石质量要求”,违反了GB50164-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第2.2.1条“粗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该批次碎石属于不合格原材料并已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根据编号为“京建法改(市)字[2024]第020453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已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且未造成质量事故。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的行为,该行为直接负...
发布时间: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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