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鄂0105民初11103号原告:广州某某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桥。被告:湖北某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法定代表人:刘某顺。原告广州某某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广州某某文化礼品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了诉讼请求。原告广州某某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某文化礼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某某文化礼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某某文化礼品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广州某某文化礼品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31元。审 判 员 张月琴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余艳艳书 记 员 祖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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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当年,我的父母结缘成家,没有奢华的彩礼,仅仅几床手工缝制的棉被,却承载着满满的幸福与希望。反观当下,部分家庭过分纠结于彩礼的厚重,实则偏离了婚姻的本质。孩子的幸福,才是我们最终的期盼……”在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新时代文明实践所,一场名为“身边人讲身边事”的移风易俗主题宣讲正在进行。 后塔社区居民李大叔感慨地说:“现在时代真是变了,今年我儿子结婚,非要什么旅行结婚,一开始我是不同意的,后来经过我们村里移风易俗志愿服务队的劝导,我同意了儿子的想法,让他们自己去外地玩玩旅游结婚,然后在家中小范围办了婚礼的答谢宴,几桌家常菜,简单而不失庄重。以前,为了所谓的‘面子’,动辄几十桌的酒席,既耗财又耗力,现在大家都提倡移风易俗,比的是谁办的小而精,我也轻松了不少。” “以前村里大操大办的陋习,让乡亲们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望城街道后塔社区干部吕淑云介绍道:“为此,我们成立了移风易俗先锋队,从婚丧嫁娶的筹备之初就主动介入,细致服务,通过耐心讲解、理性劝导,引导村民放弃高额彩礼、奢华庆典、恶俗婚闹等不良习俗,弘扬勤劳节俭、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对于积极响应号召、简约办理红白事的家庭给予道德积分鼓励,他们可以在美德积分超市里消耗积分兑换日常用品,现在,村里红白喜事简办、小杂琐事不办的多了,比阔气、讲排场的少了,成效还是很明显的。” 近年来,莱西市积极响应时代号召,不断深化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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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陕0104民初16083号原告:xxxx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法定代表人:叶x,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女,199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襄汾县。被告:陕西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法定代表人:杜xx,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xxxx建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xxxx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x建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x建工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郑晓霞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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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贵州省邮储银行毕节市分行结合服务“三农”战略定位,通过“征信宣传+金融服务”双轮驱动,以信用村建设为抓手,结合征信宣传教育,将群众“信用记录”转换为“信贷资金”,持续拓宽群众融资渠道,赋能乡村全面振兴。 “叮咚!”随着一声短信提示音响起,威宁小海镇的烟叶种植大户张先生紧皱的眉头终于舒展开来:“良好的征信记录真能换来真金白银,这不我在邮储银行申请的8万元贷款这么快就到账了,真是太开心了。” 张先生在家乡种植烟叶5年,随着烟叶行情较好,他计划扩大种植规模,但是资金问题成了拦路虎。由于没有相应的抵押物及其他担保措施,张先生想贷款却被多家银行拒之门外。 邮储银行毕节市分行辖内威宁县支行在烟农贷款办理过程中了解情况后,立即上门调查,并对张先生进行评分评级。鉴于张先生信用良好,该行遂通过“线上信用户贷款”产品给张王先生授信8万元。 此举不仅解了张先生的燃眉之急,也节省了张先生的时间成本、“脚底成本”。顺利获得贷款后,张先生常告诫家人朋友要珍爱自己的信用记录,如果信用记录良好,还能在邮储银行进行贷款申请,连抵押物、担保都省了。 “线上信用户贷款”是邮储银行面向优质农户提供的纯信用线上个人经营性贷款。该产品精准对接农户融资需求,只要是邮储银行评定的信用户,便可通过手机银行申请贷款,有效解决了农户抵押担保难,经营规模小等融资难题。 为助力群众“信用”变“用信”,提升群众金融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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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314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000722615832G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70500B010违法事实:施工现场未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的公示信息,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你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已整改完成。你单位行为属于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处罚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70500B010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给予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200000处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法定代表人:井洪涛处罚决定日期:2024-11-07处罚公示期限: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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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黑龙江省铁力市积极探索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通过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旨在提升全市信用水平,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巩固信用监管制度基础。明确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工作部署、监管措施和责任分工,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各部门将信用监管任务认领到位、推进措施制定到位、实施落实执行到位、工作信息反馈到位,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供制度保障。 加强信用数据分析应用。铁力市依托信用中国(伊春)平台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形成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根据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将1.8万余家经营主体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A、B、C、D、E),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推进重点领域信用监管。铁力市在住建、文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政府采购、教育等25个重点行业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做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减少不必要的检查频次和比例;对失信者“利剑高悬”,增加检查频次和比例,并实施更严格的监管措施。 下一步,铁力市将进一步加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力度,实现重点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全覆盖,做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提高监管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铁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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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赣10民终1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负责人:魏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某平、张某彦、利辛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2024)赣1030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高某平、张某彦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某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某乙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赣1030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高某平损失合计285749.24元(上诉不服金额44886.53元,系按责计算后的被上诉人高某平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方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高某平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被上诉人高某平仅举证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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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聚焦城市信用建设,以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归集应用为重点,按照以建促用、以用提信的建设理念,深化拓展信用平台应用场景,搭建信用融资服务新平台,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前已取得积极成效。 据悉,西宁市全面提质升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夯实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合同履约、信用+应用等管理系统。开通“信用西宁”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发布政策新闻、信用公示信息,提供一站式查询等多场景信用查询服务,推动建设西宁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多便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信用平台全量采集各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红黑名单等信息,累计归集信用信息2222.81万余条。利用“信用西宁”网站信用承诺、信用核查、信用修复等专栏,在公务员招录、调任、提拔、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全面实施信用核查,在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落地,在交通等重点领域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并有效提升信用修复效率,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群众合法权益,累计完成信用修复1126起。 另外,全面依托“信用西宁”网站、微信公众号和线下活动,以诚信建设万里行为主题,组织开展多样化的诚信宣传活动,拓宽信用宣贯渠道,构建信用宣传平台矩阵,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连续多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诚信兴商”等各类宣传活动,共同构筑起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 据悉,西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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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343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自如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九棵树分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2MABPQPTW6M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71200B010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北京自如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九棵树分公司作为住房租赁企业,成立于2022年6月6日,住所地为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街147号1层,已于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2024年9月24日本机关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你单位北京自如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九棵树分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备案,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24日向你单位北京自如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九棵树分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为京建法改(市)字[2024]第010076号),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6日前改正该行为。经2024年10月18日复核,你单位已于2024年10月15日向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取得了《北京市住房租赁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书》(编号:京通租赁2024第0506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复核合格。你单位北京自如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九棵树分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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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22民终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密某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青,新疆兵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上诉人哈密某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4)新2201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青、被上诉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4)新2201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赵某某向某甲公司支付租金1,786,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一、关于租赁面积确认的问题。2017年4月25日某甲公司与赵某某签订的《合作合同》中约定使用面积为20亩。2020年4月26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双方同意租赁面积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因2018年未能按期开园,故租赁费用从2019年1月起计算,故本案中应先确认土地租赁面积。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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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九经九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拱市监处罚〔2024〕698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九经九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许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1-0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2月5日当事人杭州市九经九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租赁莫干山路268号远扬大厦负二层用房,2024年5月份当事人招聘厨师等工作人员并在此开办餐厅,用于保障员工工作日期间的午餐以及招待公司客户用餐。经核查,在该餐厅用餐的员工为24人,餐费标准是25元每人每餐。因员工用餐不收取费用,且无用餐登记,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开办上述餐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明。截至案发,当事人已自行停止经营涉案餐厅。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食堂前未进行登记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2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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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沪7101民初1599号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北。法定代表人:赖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印某,执行董事。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某某公司2的法定代表人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某公司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保证金人民币(币种下同)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运输合同关系,2022年9月13日双方签订《货物储运委托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运输仓储业务的实际发生地进行裁决,败诉一方承担相关费用。此裁决为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第七条约定:“为保证甲方货物安全,甲方须向乙方收取保证金伍万元人民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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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33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320481137571154D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20违法事实:你单位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2号院的大兴区金苑路22号院1号楼、2号楼装饰装修工程的总包施工单位。2024年8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程存在以下问题:1、地下一层北侧开关箱引入电源未接入PE线,导致保护接地导体(PE)和保护联结导体未连接,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1条第一项的要求。2、首层东南角220V照明灯具距地面高度为70厘米,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10.3.2条的要求。3、二层东侧外窗窗台高度为70厘米,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2.3条的要求。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违反3条技术标准的行为,其中2条为强制性条文。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适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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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新2924民初3512号原告:盐城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法定代表人:伏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某劳务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新疆某设计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依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劳务公司、新疆某设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盐城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盐城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俊杰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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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30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1102126157P违法行为类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35600A010违法事实:2024年8月13日,本机关到中建一局大厦12层1228会议室对你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发现以下问题: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无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未覆盖全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公司制定的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完善,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未发现你单位存在其他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的情节。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35600A010处罚类别:暂扣许可证件处罚内容:责令你单位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8日罚款金额(万元):处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数据来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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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昆明税务部门聚焦落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要求,持续优化纳税信用评价管理,细化举措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与企业共同守护纳税信用“财富”,更好助力企业解决发展中的经营、融资需求。 积累纳税信用守护信用“金名片” 为加大对诚实守信纳税人的正向激励,国家税务总局今年新推出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的利好政策(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根据政策,连续获评A级的企业,还可享受累计提高政策。昆明税务部门针对企业纳税缴费信用行为,实施分类管理,鼓励依法诚信纳税,辅导防范涉税风险,提升A级纳税人的容错空间,在纳税缴费“信用成长”的道路上越走越好。 云南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便是这一利好政策的受益者之一。作为一家主营市政道路、绿化建设的工程企业,该企业自2020年起纳税信用等级每年都是A级。 “2023年我们未及时申报印花税和环境保护税,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被扣3分,但我们连续3年纳税信用良好,起评分为93分,扣分后最终得分90分,我们及时弥补失误,维持住了A级信用评价。”企业办税人员杨咏琴有感而发,“A级信用评价对企业来说很重要,能让我们在投标的时候占有很大优势。2023年,我们还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4万余元,六税两费减免3万元左右,国家政策利好让我们对发展更有信心。” 修复纳税信用收获信用“金钥匙” 通常税务机关会在每年4月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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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湘0424民初2809号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梁亚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东,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罗柏良,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柏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岳志勇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英资校对责任人:肖赛君打印责任人:侯英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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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云南省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扎实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水运行业信用管理工作。 《云南省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提出,海事信用信息初始分为100分,采用记分扣分制。当同一行为符合两条及以上记分标准时,按照就高原则实施记分。海事信用按评价分值高低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好、较好、一般、较差、差。海事信用信息主体,得分95分及以上的为AA等级,90分及以上至95分以下的为A等级,得分75分及以上至90分以下的为B等级,得分70分及以上至75分以下的为C等级,得分70分以下的为D等级。依照中央和地方有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在公共信用评价中被确定为最低等级,或者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其海事信用等级确定为D级。 《云南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信用等级由负责基本信息归集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得分情况进行评定,信用评定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AA级:90分≤X≤100分,信用好;A级:80分≤X<89分,信用较好;B级:70分≤X<79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69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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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5月至7月对天津市10家机动车检测公司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10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天津市10家机动车检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附件: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垄罚〔2024〕7—16号)2024年10月29日 (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垄罚〔2024〕7号).pdf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垄罚〔2024〕8号).pdf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垄罚〔2024〕9号).pdf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垄罚〔2024〕10号).pdf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垄罚〔2024〕11号).pdf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垄罚〔2024〕12号).pdf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垄罚〔2024〕13号).pdf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垄罚〔2024〕14号).pdf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垄罚〔2024〕15号).pdf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垄罚〔2024〕1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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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没有抵押物”“我们从深圳刚迁回来,需要资金建厂买设备”……10月21日上午,湖南省发展改革委财金信用处带领“湘信贷”平台运营团队将融资服务送进郴州园区,携手农业银行郴州分行、中国银行郴州分行、湖南银行郴州分行等金融机构,听取企业融资需求,为其解决融资难题。 当天下午,“湘信贷”平台在郴州高新区、郴州经开区、苏仙产业开发区三个园区设立的运营服务站揭牌。 据了解,湖南省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湘信贷”平台)由省政府指导建立,省发改委建设,财信金控集团承建运营,是全省企业融资服务的总枢纽和总窗口。 平台具备“数据归集、信用评价、融资服务、增信惠企、监测管理、统计分析”等核心功能,为全省中小微企业搭建了“数据基础坚实、信用画像精准、产品服务优质、应用场景丰富”的一站式便捷融资服务通道。 此次“湘信贷”平台设立园区运营服务站,郴州是全省首站,平台将为企业融资提供“管家式服务”,建立政银企常态化沟通机制。 省发改委财金信用处副处长陈炳栋表示,“湘信贷”平台园区运营服务站,就是为了解决园区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融资难题。 “它将成为企业的答疑解惑平台,第一时间收集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全方位的融资方案咨询、资料预审、政策匹配、授信额度评估及贷中、贷后管理等服务,助力园区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政银企“零距离”对接,解决企业“融资难” 为落实金融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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