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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13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雪超,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甲,男,199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原审第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法定代表人:马某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某甲及原审第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31民终3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马某甲为本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缺乏证据证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签订《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乙公司。工程完工后,某乙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就案涉工程向某甲公司开具发票,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乙(系马某甲父亲)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案涉工程交由马某甲负责”,认可工人工资由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存在分包合同关系,马某甲系某乙公司履行该合同所指派的项目管理人员。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核心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某甲公司的合同相...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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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诸暨市某某管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诸暨应急罚决〔2026〕第00004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诸暨市雨田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宣某某执法部门:诸暨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2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2025年9月7日13时20分左右,位于诸暨市的诸暨市某某管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诸暨市某某管业有限公司“9·7”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电线漏电引起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触电事故。事故调查组认定诸暨市某某管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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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沪民申10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管某,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沨,上海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施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敏,北京信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管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1民终6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管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实际构成全日制劳动关系,但法院未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某平台工作群聊天记录及违纪处理单显示每日工作时长12小时(6:30-18:30)、每月仅休息2天、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远某非全日制用工24小时的法定上限,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严格考勤管理、因未及时回复消息扣发奖金、要求其他员工监督上下班并拍照;工资流水显示被申请人通过关联公司按月支付工资、月平均6,234元、结算周期超过15日,符合全日制用工特征;补充提交的与被申请人代理人聊天记录中,被申请人明确提出“私下和解解除劳动关系”方案,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病假单及医药费发票证明申请人因抑郁发作多次被建议全天休息,产生医药费13,366.60元,某平台...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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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沈阳兄弟合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苍南应急罚决〔2026〕第00001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沈阳兄弟合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2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沈阳兄弟合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马站镇三澳核电科技园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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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沈阳市大东区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锚定“短期内实现明显好转、根本好转”目标,对标国际标准、国内一流,统筹推进政策、市场、政务、法治、人文五大环境协同提升,以一流法治环境为核心保障,以高效政务服务为关键引擎,以精准政策供给、公平市场秩序、暖心人文生态为强力支撑,推动营商环境实现系统性、整体性跃升,为区域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根基。  政策赋能:精准滴灌 构建最优发展支撑  立足产业实际,构建全维度惠企政策体系。依托市级信用信息平台,三年助力企业融资35.2亿元,实现全省首笔小微企业授信落地;推动101家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在辽股交挂牌,与多家银行达成战略合作,打造15个社区金融服务站。创新“科长讲政策”,精准破解企业“看不懂、不会办”难题;“阳光国企”平台信息发布量超3万条,连续两年全市第一,以政策红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市场提效:公平有序 激活创新发展动能  全区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深化,获批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多项改革获国家、省级表彰。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三阶疗法”,实现产业集群创新主体全覆盖;数字经济核心企业营收增速10.9%,位列全市第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实现全市“零的突破”。税务“丹彤劳模创新工作室”推出定制化服务,特殊群体绿色通道、税收服务分站等举措,让市场主体办事更省心、发展更安心。  政务升级:便捷高效 擦亮“东来办”服务品牌  以“东来办...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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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渝民申12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原荣,重庆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某,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重庆某某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兼经理。一审被告: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重庆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一审被告:范某,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某某、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及一审被告重庆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医院)、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范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1民终13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仅凭郭某某单方口述及缺乏科学依据的病历记载,即认定郭某...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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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台州市华航模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行政处罚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黄岩应急罚决〔2026〕第00002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台州市华航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茅某某执法部门: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1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2026年5月11日,黄岩区北城街道办事处对台州市华航模具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员工卢某、蔡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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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京01民申4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薛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某。原审被告:某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某管理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薛某因与被申请人朱某,原审被告某发展有限公司、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7民初1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9日对(2024)京0107民初11712号民事判决作出(2026)京0107民监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薛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 勇审 判 员  刘玉红审 判 员  张 静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潇书 记 员  潘艺嫚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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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台州市黄岩正斌食品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黄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012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台州市黄岩正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某执法部门:台州市黄岩区消防救援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1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4月29日,台州市黄岩区消防救援局对台州市黄岩正斌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台州市黄岩正斌食品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已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予执行),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不予执行),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台州黄岩支行或扫描本决定书上的二维码交至浙江省统一支付平台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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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陕06民终1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负责人:姚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海珍、刘梅,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志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咪咪,陕西其源(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郝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贺某,延安市宝塔区宝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甲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5)陕0625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海珍、被上诉人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咪咪、被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保险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5)陕0625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中涉及上诉人赔偿责任的部分,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计算八级伤残的赔偿金,即800000元&...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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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温州集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苍市监处罚〔2026〕48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集好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执法部门: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1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31日,被处罚人温州集好食品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金西垟村廖家垟195号生产销售的食品“黑木耳”(规格:100克/袋;生产日期:2025-10-16),抽样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水分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木耳”(规格:100克/袋;生产日期:2025-10-16)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25元,合计罚没款20325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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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化干部能力作风建设,破解基层物业管理突出难题,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扎实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年”专项行动,推动辖区物业服务从粗放管理向精细服务转变,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聚焦民生堵点,健全制度体系。针对老旧小区、零散楼栋物业缺位、服务标准不一、诉求响应不及时等问题,龙沙区坚持高位统筹,第一时间成立由区委书记、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委办、政府办、城管局、物业中心及各街道共同参与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深入试点小区督导调研237次,通过专题研究、系统谋划,制定出台“5412”新质化物业管理实施方案,明确特色服务清单、“五化”服务路径及考核评价办法,以完善的制度体系护航物业服务规范发展。  做实基层服务,改善居住环境。坚持以群众满意为导向,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将19栋单散楼纳入专业物业托管和公益托底双重管理,实施飞线整治、监控加装、路灯更新、基础设施修缮等一系列改造项目,人居环境得到显著改善。聚焦高龄、空巢老人等特殊群体需求,推出22项专属便民服务,切实把暖心服务送到群众身边。  创新监管模式,巩固治理成效。严格执行物业企业信用考核与末位淘汰制度,清退服务不达标的物业企业,公开选聘优质服务主体,激活行业发展活力。创新“物业+公证”监管模式,对小区公共收益、车位管理等事项全程存证、公开公示。不断延伸服务链条,推出45项便民服务项目,搭建综合养老服务平台,年均服务...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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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黑民申15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凤,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合作社理事长。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2民终2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某合作社支付借款本金90,454.96元及利息,全部诉讼费用由某合作社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1.原审法院对证据采信错误,李某提交的2007年12月1日欠款证明业已加盖某合作社印章,系有效债权凭证,能够证明70,454.96元借款的真实性。2.某合作社提交的财务账本、传票凭证均为单方制作,无李某签字,不能证明已偿还部分借款事实,原审法院在某合作社未提供充分还款证据情形下认定其尚欠本金6,820元缺乏事实依据。3.原审法院对还款事实的认定存在矛盾,既不认可偿还20,000元及25,000元,又采信单方记载的13,180元还款,裁判逻辑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提起本案诉讼,以原某...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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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海宁市宏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海市监处罚〔2026〕644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海宁市宏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冯某某执法部门: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1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3月27日,被处罚人海宁市宏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袁花镇潘红路18号9幢二楼三楼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查案发。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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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最高法知民复3号复议申请人(行为保全被申请人):英某中国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颖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行为保全被申请人):英某无锡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行为保全申请人):赛某半导体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骆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某,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行为保全申请人):赛某科技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骆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宇,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远,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英某中国公司、英某无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赛某半导体公司、赛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行为保全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于2026年5月22日作出的(2024)苏05民初1431号之二民事裁定(以下简称行为保全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6年6月3日立案后,...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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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嘉兴美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长市监处罚〔2026〕73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嘉兴美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某执法部门: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1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4月09日,被处罚人嘉兴美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长兴县某医院放置的自动售卖机内医疗器械超过使用期限和无标识标签(“紫明乐弗”人体润滑剂和无标签标识的电极片2袋)。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和标签不符合规定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过期“紫明乐弗”人体润滑剂(无味型,50g)2份(生产批号:23202、240215);无标签标识的电极片2袋(每袋4片)。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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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阳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获悉,该局开展“高效办成·全民知晓”主题宣传、“高效办成·精准滴灌”政务服务上门、“高效办成·锤炼本领”专题业务培训三大行动,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落地见效,不断擦亮“泉好办”政务服务品牌。  “高效办成·全民知晓”,破解办事信息壁垒。今年4月,阳泉市首场“高效办成一件事”主题宣传推进活动启动,系统解读企业开办、建设项目开工、开办餐饮店等15个高频“一件事”改革政策,手把手指导企业群众通过政务服务网、“三晋通”小程序办理业务。今年,该市将按月分领域、分部门开展9场系列宣传活动,构建精准化、场景化、立体化宣传矩阵,全面提升“集成办、网上办、掌上办”的知晓率与使用率。  “高效办成·精准滴灌”,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阳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变被动服务为主动上门,组织登记注册科、市场准入科、交通运输科等业务科室骨干,深入多家经营主体单位,围绕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办理、经营场所迁移等企业高频办事需求,面对面解读政策红利、梳理办理流程、解答实操疑问,精准破解企业办事过程中的堵点痛点,实现惠企政策“精准送达”。  “高效办成·锤炼本领”,夯实政务服务能力底座。该局连续举办5期专题业务培训,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11项核心“一件事”的政策标准、操作流程与办理规范。培训由各牵头科室业务骨干及专业讲师授...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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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粤01民终9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月梅,上海中联(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某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经营者:范某,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础良,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某加工店(以下简称某加工店)、陈某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8民初1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实际控制人陈某一人对某加工店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3.改判撤销王某对某加工店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某加工店、陈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王某从未参与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决策与管理,公章、财务账册等核心资料均由陈某控制,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也不知情,从未通知清算,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过错。首先,王某一审庭后提交的律师调查笔录中已体现,针对某加工店与某公司租赁合同如何形...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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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苍南创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运输出现车轮带泥运行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龙综罚决字〔2026〕第00057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苍南创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林某某执法部门: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1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苍南创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某某路口实施了车辆运输出现车轮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处罚决定书中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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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豫民申30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晋燕,河南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坤,河南功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孟某,该公司执行董事。一审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时某,该公司总经理。一审第三人:某丁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某甲公司、一审第三人某乙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某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1民终8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申请再审称,(一)(2024)豫0122民初1221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了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之间的工程款清算问题,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涉案房产已经清抵工程款1417100元,案涉该房产应属某乙公司资产。(2025)粤0606民初8003号生效民事判决对案涉抵房款的抵款项目、抵款金额进行了确认,对某丁公司、某乙公司之间的抵债款项进行了确认...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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