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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肇庆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肇庆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微”环境若干举措(2025年版)》。该文件围绕企业群众的具体关切,推出一系列精细化措施,旨在持续提升肇庆营商环境的便利化水平和微观体验。  近年来,肇庆市委、市政府始终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点工作推进。按照营商“微”环境治理部署,通过开展“摸底自查、千企大调查、重点领域调研、优化提升”四项任务,深入分析审批数据、梳理企业诉求及问题线索、开展实地走访,全面排查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难点堵点,推动问题精准识别、施策靶向发力,扎实优化营商“微”环境。  本次发布的《举措》聚焦营商“微环境”,从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第一视角”出发,围绕政务服务、市场要素、监管执法、法治保障四大关键领域,提出32项具体改革措施。内容涵盖提升办事便利度、优化服务流程、强化过程监管、及时响应诉求等方面,着力解决企业日常经营中“具体而微”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微观感受”与“末梢神经”服务效率。  肇庆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改革将从三个核心环节推动落地:在办事环节,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高频事项,打破部门壁垒,整合再造分散审批事项,实现“跑一个窗口、交一套材料、办成一揽子事”,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在审批环节,依托人工智能技术构建全流程监管体系,自动监测退件、停滞、超时等风险,实现即时预警、全程督...
发布时间: 2025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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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豫民申99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林轩,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甲中心(已注销),住所地河南省。原法定代表人:刘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乙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胡某,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寇某。再审申请人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甲中心、乙中心,原审第三人乙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1民终5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甲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1民终5838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二审法院关于甲中心和乙中心的历史承继问题无法成立的推断系事实认识不清。甲公司认为二审法院在有明显材料能够证明甲中心和乙中心承继问题的情况下,其本身又未对该历史身份问题进行应有调查而武断做出推论,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此外,甲公司认为通过单位资产和在编任职人...
发布时间: 2025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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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5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中玺建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1MA01YRULXC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编号为C1666800B000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24年8月21日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升壹级时,提交了“同旺矿山机械制造厂4#综合楼精装工程”和“东裕科技产业园5#-9#研发楼装修工程”两项工程业绩材料。2025年3月7日,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回函确认,你单位这两项工程业绩不属实。你单位也承认这两项工程业绩不存在。2024年10月10日,你单位取得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构成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2025年10月2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关于撤销北京中玺建业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决定书》(京建撤销〔2025〕第050004号)。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编号为C1666800B000处...
发布时间: 2025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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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青岛市政府新闻办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四场,介绍“十四五”时期平安青岛建设情况。发布会上,青岛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邓焕礼介绍了青岛市司法局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创新举措和成效。  邓焕礼表示,近年来,青岛市司法局创新法治保障措施,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以高水平法治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发挥法治引领保障作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制度环境。推动制定《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加强政策集成,保障民营和中小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推动出台全国首部品牌建设促进条例,加强品牌培育、推广、保护,塑造企业发展核心竞争力。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审查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政府决策事项400余件,提出意见建议1500余条,涉及资金600多亿元,推动惠企政策加快落地。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营造民营经济发展良好环境。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落实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条措施,着力整治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查封等问题。今年以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主体370个、检查事项3958项,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梳理“无扰检查”事项376项、打造“综合查一次”场景420个。全市行政检查数量同比下降54.48%,行政罚没收入同比下降19.24%。办理不罚、轻罚案件4713件,减免企业罚款9566万元,切...
发布时间: 2025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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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98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巡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法定代表人:钟某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勇,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淇,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中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宋某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江西巡某公司(以下简称巡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中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2民终1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巡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中某公司提交的报价汇总表不能作为涉案工程的结算依据。巡某公司的施工内容包括土建工程中的水电、消防、暖通、路灯,双方之间的工程款争议涉及四部分内容,报价汇总表中所列项目与实际施工事实不符。证人黄某光、徐某峰所作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协议约定巡某公司按照中某公司与业主方的合同价下浮25%进行结算,则相关结算明细及单据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但中某公司未提供相关结算清单,二审法院亦未准许巡某公司申请追加业主方液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致使本案认定事实不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巡某公司与...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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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滨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7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胡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某)于2025年9月1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新浦路某某小区东入口绿化带实施了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银行滨江支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案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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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牡丹江市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七场——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专场。“十四五”时期,牡丹江市始终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头号工程”,坚持高位推动、系统集成、创新突破,着力构建上下互动、横向联动、同向促动的“大营商”工作格局,营造了“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都为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全市营商环境整体水平实现逐年提升,各项重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着力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让优化营商环境更有“速度”。坚持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牵引,全力推动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快办、智办”升级。数字政府建设成效显著,在全省数字政府建设上实现“四个率先”,数据汇聚量达172亿条,全国首创的“丹江生活+12345便民服务超市”在第八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推广示范,“雪城减负通APP”入选国家级数字政府创新案例。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提升,推动54个“高效办成一件事”上线运行,办事材料、时间、环节和跑动次数大幅压减。创新推出政务服务事项市县协同认领机制,推动市县两级认领率由57.44%全面提升至100%;市本级“网上可办”事项、“一次办”事项达到100%,建成“15分钟政务服务便民圈”。行政权力运行规范透明,公布牡丹江市行政许可事项372项、行政备案权力事项289项、标准化行政许可办事指南3983项,实现审批事项“一账清”。开展清单外许可和变相实施行政许可清理,实现市县两...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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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新民申47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杰,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凤新,博湖县律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8民终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存在赵某2021年3月15日至2024年6月13日占用场地的事实,一、二审事实认定错误。某某公司提交的视频、通话录音及证人证言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赵某在2021年3月15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占有使用案涉场地,符合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案涉场地搬运物品的人员系赵某员工,若案涉物品不是赵某的,应由其进行举证。赵某仅仅否认,未提供任何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赵某租赁的其他四间房屋与案涉场地性质、位置、搬离日期均不相同,二审认定“现公司提供...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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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上海驭豪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47506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驭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07日04时39分,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57(老320国道)杭州方向189K+500检查时发现上海驭豪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上海驭豪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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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新民申43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负责人:徐某甲,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军,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昌吉回族自治州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波,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乙,女,该公司员工。一审被告:厦门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洪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军,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厦门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某昌吉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昌吉回族自治州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及一审被告厦门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3民终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厦门某昌吉分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检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第2.4条约定,每延期...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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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建德市余田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751316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余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余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30日13时41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630(下施线)新安江、马目方向K1+600检查时发现建德市余田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建德市余田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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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内民申43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李哥庄镇南。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立平,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某甲,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建筑二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负责人:于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通辽市某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定代表人:布某,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某有限公司建筑二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通辽市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05民终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张某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应属无效合同。某乙公司未出资或派员监督指导只按合同收取11%固定承包费,张某自行筹备资金、采购材料并组织人员施工,实际为典型借用资质施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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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江西泗丰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751307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江西泗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江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04日06时41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320国道K371+000检查时发现江西泗丰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江西泗丰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零叁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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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贯彻《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根据《湖北省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近日,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湖北省知识产权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报告》。  《报告》围绕“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目标,将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支撑,依托全省统一评价标准,对超过12万家知识产权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分析研究,列出风险预警清单,并公布7个典型案例。《报告》显示,知识产权企业信用风险呈“倒金字塔型”分布,与2023年相比,2024年A类企业数量与占比进一步提升,D类企业占比持续下降,表明全省知识产权领域整体信用风险处于较低水平,反映出监管体系对引导企业守信已产生积极成效。  目前,全省已构建覆盖17个市州的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通过实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秉持“数据驱动、精准施策、动态调整”原则,依据信用风险等级对企业实施精准画像,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和行业自律,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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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辽民申70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灯塔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灯塔市。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尤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负责人:卢某,该分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灯塔市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尤某、中国某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01民终18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灯塔市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查清事实,依法审理,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申请人已经在被申请人某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辆的商业保险,并缴纳了保费,某公司给案涉车主出具了保单(不是我们交的保费为什么某公司给了我们保单),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有聊天记录证明案涉车主已经向自称是某公司员工或者汕头人保授权的中介“左某”(因为这些车都是某公司同意左某缴费,并且生成保单)案涉车主提供了行车证原件真实信息,某公司在出单前有严谨审核资料的义务,不审核就出单,拒赔无理无拒,属于某公司故意伙同中介,骗取外地...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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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环滨罚〔2025〕9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蔡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实施了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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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要求,扎实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近期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完成旅行社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两类重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信用动能。  此次工作立足行业监管实际与发展需求,研究起草了行业信用评价指标,构建起涵盖经营合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投诉处理等维度的量化评价模型,为信用评价提供科学依据。在全面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建档基础上,最终完成1518家旅行社,3813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信用评价,形成清晰的分级名录,其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A级1002家、B级564家、C级2247家;旅行社中A级207家、B级1311家,两类主体均无D级失信主体。  作为推进行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举措,此次信用评价工作彰显多重实践价值。在监管创新层面,通过"指标量化—数据筛查—分级定档"闭环管理,实现监管资源精准投放,对A级主体推行"容缺受理、减少检查"的激励措施,对C级主体实施重点监控,破解了传统监管"一刀切"难题,监管效能显著提升。在行业规范层面,评价指标为企业提供明确经营导向,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消防安全等合规管理,促使旅行社优化合同履约、投诉响应等服务流程。  下一步我们将以此次信用评价为基础,深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政策扶持、...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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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鲁民申119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洪锋,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再审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朱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鲁14民终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2025)鲁14民终1630号民事判决,判令朱某支付剩余工程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朱某承担。事实和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某公司在原审期间多次书面申请调取案涉项目第一次不通过消防验收后消防大队的案卷信息,但均未获得同意。第一次消防验收受理时间是2023年2月23日,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下达时间是2023年3月1日,其中第一项“...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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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太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811252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太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韩某某执法部门:桐庐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01日15时20分,桐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桐常线凤川环镇北路路口检查时发现太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太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佰叁拾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桐庐县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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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粤民申82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熊某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罗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熊某乙,女,1994年5月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再审申请人广东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以下简称某海珠支行)、熊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民终28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借款延期协议》《小微快贷业务授权协议》均系某海珠支行与某甲公司、熊某乙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现某甲公司、熊某乙逾期未还款,构成根本违约,应依约偿还借款本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熊某乙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某甲公司一起签订《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借款延期协议》,理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某甲公司提供《退出股份协议》,以熊某乙未参与公司所有经营,且在公司运营初期即退出公司为由,主张案涉借款与熊某乙无关。但该协议系某甲公司与熊某乙的内部约定,不影响熊某乙对外承...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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