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89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沛县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军,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马某因与被申请人沛县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3民终3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马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臧 静审判员 杨 光审判员 谌 莹二〇二六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顾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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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对巴中市道路运输协会组织12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7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处罚〔2026〕24—36号))2026年8月7日 附件下载1.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处罚〔2026〕24号)(巴中市道路运输协会).doc2.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处罚〔2026〕25号)(巴中市永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doc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处罚〔2026〕26号)(巴中市东方机动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doc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处罚〔2026〕27号)(巴中市长诚驾校有限公司).doc5.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处罚〔2026〕28号)(巴中市北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doc6.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处罚〔2026〕29号)(巴中市名驰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doc7.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处罚〔2026〕30号)(巴中市南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doc8.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处罚〔2026〕31号)(巴中市畅达机动车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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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产业化五个维度系统发力,全方位升级“营商广西·桂在便利”服务品牌,加快打造国内一流、具有广西特色的营商环境高地。 市场化:降门槛、提效率,释放市场活力。在市场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以深化市场准入改革为突破口,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广西率先建成全国市场监管系统首个国产化“准入一体化平台”,整合六大类业务系统,234项政务服务实现“一网通办”,网上可办率达100%,整体办事时限压缩69.2%。推行“证照联办、联变、联销”改革,首批20项高频事项上线,实现营业执照与许可证同步核发。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领域,再造审批流程,企业填报时间从1小时缩至15分钟,审批时限从30个工作日压缩至12个,压减60%。人造板许可证发证量523张,占全国35.5%,居全国第一。同时,创新公平竞争审查“三重双审”机制,累计审查新增文件2397件,修改调整317件,审查率达100%,全力筑牢公平竞争根基。 法治化:护创新、强保护,筑牢法治屏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创新打造知识产权数智化协同保护机制,入选国家发改委《中国营商环境发展报告(2026)》,是广西唯一入选案例,也是全国唯一聚焦面向东盟跨境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案例。该机制构建“诉调对接、裁调对接、政司联动”纠纷解决体系,纠纷平均办结时间较传统模式缩短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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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浙10民申5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靳某,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健敏,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某。再审申请人靳某为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5)浙1002民初9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靳某申请再审称,一、撤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5)浙1002民初93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张某对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改判再审申请人靳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原审及再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对核心法律关系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前提错误。原审法院错误地将再审申请人靳某与被申请人张某之间的关系认定为个人劳务关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判令申请人承担雇主责任,这属于对基本法律事实认定不清,进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个人劳务关系”事实。申请人现已获取并整理出新证据,足以证明:某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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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浦菲尔建材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海市监处罚〔2026〕838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浦菲尔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黄某某执法部门: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0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300mm×300mm金属及金属复合材料吊顶板(铝扣板)12块;二、罚款人民币43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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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出行季,走进大庆东站候车大厅,电子屏上循环滚动的征信宣传画面,吸引不少旅客留意关注;萨尔图机场的值机通道与到达廊道中,“珍爱信用记录”的主题提示一路相伴。赶路途中抬眼可见的信用常识,成了往来旅客出行路上的一份实用收获。这是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分行拓展征信宣传阵地、提升征信服务质效的鲜活一幕,也是该行深耕征信服务、助力信用大庆建设的生动缩影。 将宣传触角延伸至人流密集的交通枢纽,是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分行扩大征信宣传覆盖面的创新实践。6月以来,紧扣暑期出行高峰人流量大、流动性强的特点,该行在候车大厅、值机通道、到达廊道的电子屏全天候展播征信基础知识、权益保护等主题内容,旅客从候车到登机、从出发到归途,全程都能接触到信用知识。这场“嵌入式”流动宣传,让征信知识走出银行网点、走进公共空间,实现宣传的广覆盖、深渗透。活动开展以来,宣传累计覆盖触达旅客50万余人次,推动“知信、用信、守信”的理念广泛传播。 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分行始终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持续优化征信服务供给。查询服务方面,构建“线上+线下”多元服务渠道,群众既可通过征信中心官网、云闪付、手机银行线上便捷查询,也可前往辖内15台自助查询机就近办理,截至6月末征信报告累计查询量达5.2万余笔。各征信服务网点持续落细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服务规范,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主动提供优先办理、协助操作等暖心服务,让征信查询更便捷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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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苏04民终2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区。负责人:王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阳,江苏宏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阳城,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文某星,男,199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县。原审被告:文某兵,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县,现住常州市**区。原审被告:李某红,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县,现住常州市**区。上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某甲公司、原审被告文某星、文某兵、李某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6)苏041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银行新北支行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某甲公司对原审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为其担保行为有效,但某银行新北支行怠于行使权利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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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351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000633700269T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 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5600B020违法事实:你单位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永丰产业基地(新)HD00-0403-004地块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项目(004-01#酒店等18项)的钢结构工程一标段的专业分包施工单位。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2026年6月17日现场检查和2026年6月30日对你单位的受委托人以及于某慧本人进行的询问,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11月进场施工,目前正在进行1#楼钢结构施工。你单位于2025年12月任命张某增为你单位在该项目的钢结构工程一标段的项目经理,其取得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为京111200620070XXXX,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不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截至目前,未发现该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你单位已构成使用不具备相应专业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适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 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5600B020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责令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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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抵押物,也不用担保,仅凭信用就有可能从银行贷走1000万元贷款。2025年4月以来,湖北围绕“债权融资做增信”,推出破解融资难、融资贵的信贷改革举措。这场改革聚焦科技型企业、民营中小企业、农民三大群体发展需求,给企业和农民群体送去“及时雨”,为一方经济注入活力。截至2026年6月,湖北省三项信用贷款累计发放3155.87亿元,惠及近10万家经营实体。 轻资产企业迎“及时雨” 长期以来,中小微企业融资面临的核心症结在于“轻资产、缺抵押”。许多企业有订单、有技术、有市场,却因没有厂房、设备等“硬家底”而遭遇融资瓶颈。 为破解这一难题,湖北省自2025年4月起,在全国率先探索“轻资产、宽信用、便利化”的改革路径,创新推出三项信用贷款。给科技型企业,不需要抵押,不用担保,靠的是企业自身的专利、品牌等知识价值。数据增信,单笔最高可贷1000万元。给中小企业,搭建了一个“数据增信+财政增信”的新机制。税务、工商、司法等公共信用数据被统一归集到一个平台上,通过模型打分,给企业画出信用“肖像”,再推送给银行。银行拿着这份“肖像”放贷,单笔同样不超过1000万元。给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农民靠个人信用价值,农业组织靠农村资产信用价值,直接获得信用贷款。个人最高100万元,经营组织最高1000万元。 在武汉,盛为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邱德明通过“湖北科创企业智慧大脑平台”填写专利、研发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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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内民申22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栾某,男,194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贵君,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栾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06民终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栾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一)1.二审判决程序违法。在当事人提供了新证据的情形下,应当开庭审理。二审未开庭审理,程序违法。法官助理的职责不包括其单独主持二审谈话。2.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栾某得知交付的房屋结构由《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框架结构变为钢筋混凝土非框架结构后,根据《2009年东胜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等文件,计算得出诉争房屋的总价款为560453.02元,与栾某支付的购房价款828000元相抵,某公司应返还购房款差价267546.98元。在二审审理中,栾某将购房款差价267546.98元减少为134877.89元。某公司拒不返还购房款差价1348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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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东顺染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拱墅应急罚决〔2026〕第000032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东顺染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余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拱墅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0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杭州东顺染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康桥路12号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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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来自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消息,截至2026年7月31日,云南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累计服务企业49.29万家。 云南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于2023年3月正式上线,按照“数据+政策+金融” 的创新服务模式运行,持续发挥着全省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作用。 云南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通过深度归集涉企信用数据,打破银企信息壁垒,有效解决了传统信贷中信息不对称的痛点。截至今年7月31日,平台累计授信金额达6478.39亿元,服务企业49.29万家,普惠金融成效显著,信用贷款占比突出。 数据显示,云南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累计授信笔数达70.52万笔,其中纯信用授信占比达25.76%,有效降低了对抵押担保的依赖。平台服务企业中,普惠小微企业占比达85.63%,充分体现了服务实体经济和普惠金融的定位。平台已发布金融产品1122项,上线惠企政策29项,入驻金融机构覆盖全省有贷款权限的银行网点,实现“应上尽上”。 依托云南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全省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线上服务专区高效运转,自2024年10月至2026年7月31日,累计走访企业643.64万家,向银行推荐企业45.08万家,获信企业达40.48万家,授信金额达3640.61亿元。平台通过归集和共享涉企信用数据,为企业精准“画像”,有效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小微企业融资“快、准、惠”。 云南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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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沪民申20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严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尉,上海展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一审被告:严某,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芳,上海开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妮莎,上海开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一审被告严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2民终10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一、原判决认定2024年起租金标准按《厂房租赁合同》1元/m²/天、每三年递增8%计算,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双方合意相悖。2024年3月26日《付款计划联系函》系双方对租金标准及递增幅度的有效合意,并非仅针对2021—2023年的阶段性安排。某乙公司已以实际行为追认了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的补充协议,原判决认定补充协议对某乙公司无约束力并持续适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实际按补充协议履行租金支付,原判决要求某甲公司按高标准向某乙公司分配租金,违背公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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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37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刚强鸿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5071724145P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5600B020违法事实:你(单位)是惠新里241号设备用房改造工程(设备用房)结构加固工程的施工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价款为2337529.47元,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该工程属于大型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你单位在该工程中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为庞欢欢,庞欢欢是二级注册建造师,你单位构成了使用不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违法行为。本案无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5600B020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责令你单位30天内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你单位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3.000000处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法定代表人:田有刚处罚决定日期:2026-08-03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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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为看病反复缴费而烦恼吗?深圳市民迎来全新就医体验。7月29日,深圳市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龙岗区二院”)正式推出“信用就医”系统,实现就医“无感支付”——市民签约信用就医后,即可享受医保自动结算、自费信用支付,免去就诊全程多次缴费排队。 “无感支付”究竟有多省心? 签约信用就医后,市民挂号就诊,从开单到检查、取药,全程无需反复掏出手机或医保卡进行缴费。医生开完处方或检查单后,系统后台会自动根据医保政策实时完成费用清算:医保部分自动结算报销,自费部分则从银行授信金额中自动支付,全程无需手动操作,全流程后台无感完成。 传统就诊需经历“挂号—就诊—缴费排队—检查—再缴费排队—取药”的多环节往复,开通信用就医后,缴费环节全程后台自动处理,就诊流程大幅精简,有效压缩非诊疗等候时间。 此项惠民服务由龙岗区二院联合交通银行携手落地,聚焦打通就医服务“最后一公里”。服务首期面向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的深圳市医保正常参保人群开放,市民无需申办信用卡,凭借正常参保资质与良好个人信用即可获得授信额度,服务正规可靠,市民可安心使用。自费部分可在一个月内随时点击支付。 此前,深圳市在信用就医领域已有积极探索,而龙岗区二院此次上线的“无感支付”系统,则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升级——患者在医生开单环节即自动完成医保结算与自费信用支付,就诊流程更高效流畅,非诊疗等候时间显著压缩。 如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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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黑民申20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甲,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超,黑龙江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黑龙江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该公司员工。一审第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杨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某甲公司、一审第三人某乙公司某乙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6民终2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某甲申请再审称,杨某甲系大庆市让胡路区景园高层Hl号楼一层底商及107室、大庆市让胡路区景园高层H2号楼一层底商及102室房屋的所有权人,某甲公司应向杨某甲返还上述房屋并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杨某甲名下。1995年7月15日,某丙公司出具《收据》两张,金额均为36万元,分别写明:“上款系房款景园小区H1号高层(杨某甲)一层底商+107室”“上款系房款景园小区H2号高层(杨某甲)一层底商+102室”。房屋系杨某甲购买取得。杨某甲再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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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享道出行(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金运政罚〔2026〕02288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享道出行(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某某执法部门:金华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3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5月06日,金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接举报,经调查,享道出行(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元肆角玖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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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这个操作有点硬核,扫个码不仅能付钱,还能查查老板信用情况。”在都江堰游玩的外地游客小张笑道。他口中的“新玩法”,正是近期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携手成都银行等机构平台创新推出的全国首个“信用+放心收款码”。 不同于普通收款码仅用于资金结算,消费者不仅可以通过扫码实时查看商户经营情况信用等,如果付款后对订单有疑问,还能线上便捷维权,及时解决消费纠纷。 将信用数据嵌入消费场景 过去消费者想了解商家信用,需要登录相关网站查询;如今消费者仅需扫一下“信用+放心收款码”,在“确认支付”前,支付页面上方便有商家的“信用名片”:是否合规经营、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一目了然。 “这个放心收款码出来,消费更透明,维权也更简单,大家消费也更放心,”游客刘女士体验后点赞。“信用+放心收款码”还支持消费纠纷线上维权。消费者可在支付宝、云闪付等平台账单页面一键发起和解协商;如果商家超时没有处理,系统将一键转交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解。 成都在全国首创“信用+放心收款码”应用模式,成都银行是助力推手。作为项目合作银行,成都银行承担了扫码牌的设计、发放和技术维护,实现将官方企业信用数据融入支付场景,让商家的登记注册、经营状态、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等权威官方信用数据“可见、可查、可监督”,此外,成都银行还配套推出手续费减免惠商政策,“信用过关的优质商户,能申领带有市场监管指导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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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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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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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黑民申19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民,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骞,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品政,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2民终1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其加班系“自主安排”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其作为中医门诊唯一的执业医师,工作全程受医院统一挂号、导诊流程制约,且被下达每月最低营业额指标,客观上无法自主控制工作时间,加班具有被动性与强制性。其因工作强度过大两次晕倒住院的事实亦可佐证。原审法院认定“绩效工资已包含加班费”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工资表中亦将“绩效”与“加班费”分项列示,从未达成绩效包含加班费的合意。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标准工时制,王某的工作岗位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不能参照相关类案裁判。原审法院认定王某系“主动离职”错误。其提交的辞职申请内容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离职的根本原因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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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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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154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000101107173B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022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是延庆区YQ00-0300-0051地块(世园村D地块)住宅项目(1#住宅楼等23项)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2026年4月期间,施工现场使用了起重机械,未增设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满足《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要求,构成了未按照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本案无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02200A010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责令你单位30天内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你单位处2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2.500000处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法定代表人:左强处罚决定日期:2026-07-30处罚公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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