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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4)辽10执283号申请执行人:韩德玉,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硝堡街16组44-55号。被执行人:辽阳市大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民主路团结街20号。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总经理。韩德玉与辽阳市大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运营费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辽仲裁字第22号裁决书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4)辽10执283号。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辽沈银行、锦州银行账户在额度内采取了冻结措施。被执行人于2024年8月14日将案涉执行标的60793.4元打入本院账户;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辽阳市大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辽沈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812元并解除了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在案款审批后,本院将执行费812元上缴国库,执行款60793.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结,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辽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辽仲裁字第2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结案。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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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沪0115民初73755号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武山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某。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上海武山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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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辽08民终2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嘉晨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田喜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楠,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赛马镇干沟村。法定代表人:李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营口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4)辽081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营口钢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上诉人不服原审判令给付利息金额约6000元(从2023年10月18日-2024年5月10日)。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利息没有合同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该案涉买卖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该案涉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逾期给付款项应承担利息的约定,故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上诉人给付利息。且近些年,受疫情及市场大环境影响,导致上诉人经营效益不佳。请求二审法院考虑上诉人前期受到的影响及现阶段所处的实际困难,撤销一审法院给付被上诉人货款利息的判决。被上诉人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拖欠...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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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经营主体需求,立足职能职责,围绕“强监管”和“优服务”两条主线,不断织密织牢宣教、示范、监管、服务“四张网”,有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助力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  一、聚焦线上线下,广织“宣教网”。将诚信宣传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依托3·15消费维权、知识产权宣传周、“暖城集市”启动仪式等载体,组织开展诚信经营主题宣传和经营主体诚信承诺签订活动,利用微信工作群、公众号等新媒体,及时发布《诚信经营倡议书》及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扩大诚信企业的市场影响力,营造“守信、塑信、复信、用信”的社会氛围。  二、突出引领带动,构建“示范网”。以“质量放心、服务放心、价格放心、环境放心、维权放心”为创建目标,围绕食品、医疗卫生、酒店住宿、贸易结算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诚信经营·放心消费践诺活动”“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活动”,积极创建一批放心消费承诺单位,引导和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不断提高商品服务质量。截至目前,创建消费者维权服务站18个,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店4个,参加线下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企业2家。  三、压实工作责任,兜牢“监管网”。在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对625家餐饮服务单位、7家食品生产企业、99家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按照不同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强失信联合惩戒,主动...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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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31民终2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设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法定代表人:聂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喀什某商贸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法定代表人:辛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乙,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某建设公司图市分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新疆静辉永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新疆静辉永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设公司图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负责人:周某某,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某,系某建设公司员工。上诉人某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喀什某商贸公司、马某甲、郭某某、某建设公司图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23)新31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经阅卷、询问,不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某,被上诉人喀什某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乙,被上诉人马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李慧,被上诉人某建设公司图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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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临平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的规定,根据《大通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现将青海临平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如下:青海临平物流有限公司“未再次配备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青海临平物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8月15日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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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市监处罚〔2024〕273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快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第一分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CJHPQJ82工商注册号110107036296385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陈世欣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违法事实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产品备案信息、商品详情页面截图,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内上开设的店铺KKV(北京京西大悦城店)内销售希川科颜壬二酸祛痘精华霜(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2108984),规格5g/盒,经核查该产品实物标签标示适用人群为普通人群,与备案信息一致,但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页面上宣称了“哺乳期、孕期适用”内容,且无法提供材料证实宣传内容真实性,发布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8-1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4-1...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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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辽03民终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安市A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下文峰路630号601室。法定代表人:孙某超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喜晶,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宸,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B(辽宁)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矿,辽宁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C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东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玲,辽宁盈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峰,辽宁盈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安D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宇上诉人吉安市A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B(辽宁)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市C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台安D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3)辽0303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安市A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喜晶、王龙宸,上诉人B(辽宁)热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矿、李某强,被上诉人鞍山市C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玲,被...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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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对湘西自治州13家机动车检测机构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依法立案调查。2024年7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湘西自治州13家机动车检测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附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13号)2024年8月9日          (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3号)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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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以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系统构建全链条保护、全过程服务、全要素支撑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打造西部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撑。  《方案》指出,到2025年,西安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预期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32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企业数量超过3000家,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站点超过240家,知识产权智库专家、技术调查官、特派员队伍规模超过300人。建设期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保护机制更加健全、保护效能显著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创新和营商环境更加优化。  《方案》明确,西安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西安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推进工作组,科学谋划、系统部署、统筹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政策。出台《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西安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实施细则》,制定出台《西安市进一步加快专利转化运用若干措施》,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保护。  依托“西安智慧市监一体化平台”建设,探索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互联网+指挥”“互联网+监管”“互联网+执法”新模式,系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闭环。将植物新品种保护纳入年度林长制考核重要...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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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新40民辖终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宁市某茯茶商行,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营者:何某,女,1979年11月7口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上诉人湖南某茶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宁市某茯茶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4)新4002民初4677号民事裁定,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南某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撒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4)新4002民初4677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错误将本案合同履行地认定为伊宁市火车站。双方签订的《边销茯砖茶销售及市场扩展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伊宁市火车站仅为交货地点,不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43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安居宝产品购销合同书》上写明了交货地点,但未明确表示将交货地点作为约定管辖法院所...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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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深圳市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系统上线,申请人可通过“深圳信用网”,自主“一键查询、一键打印”,生成自身无违法违规记录专用版信用报告,实现了1份报告代替47份证明,其中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委等责任单位的证明。  7月30日,无违法违规查询系统服务又升级,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依托“i深圳”App,上线移动版无违法违规查询系统。用户通过手机进行“刷脸”,系统自动关联名下企业,即时生成无违法违规版信用报告,供用户查看和下载,大幅便利企业干事创业。  目前,该系统已开通港澳台及外籍人士专用通道,进一步提升外商服务体验;系统支持全过程线上双向授权代办,企业可选择授权代办方式进行办理。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是深圳市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解决了企业开具报告数量多、办理流程复杂的问题。自2023年12月底网站端系统上线以来,累计下载2864份报告,其中外资企业248家,报告用于上市1487份、融资222份,为企业节省时间成本8600天,节约经济成本近3000万元。  1、数据分类清洗 确保信用数据准确性。数据涉及25个部门,包含47个业务领域,在数据归集后,经过分类整理、清洗、比对、关联等8个环节,保证了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创新认证技术 设立...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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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02民终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拜金良,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拜元昊,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嘉豪,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玲,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克拉玛依某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克拉玛依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克拉玛依某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23)新0204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拜元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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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4〕263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18713210T工商注册号110102000964480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姚欣玉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公布)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公布)第十九条第(三)项违法事实当事人通过线上平台销售旅游产品时,采取了价格比较的方式标示旅游产品价格:“【2大1小】北京环球度假区门票-提前3天预约”,价格标示为“秒杀价 ¥1296 ¥3000”;“【1大1小】北京环球度假区门票-提前3天预约”,价格标示为“秒杀价 ¥824 ¥1500”;“【1儿童/老人】北京环球影城门票-提前7天预约”,价格标示为“秒杀价¥325 ¥3000”;“【携程甄选·纯玩0购物】北京单儿童专属品质5天4晚多日游”,价格标示为“秒杀价 ¥999 ¥6000”。当事人没有单独划线价说明,采用抖音平台统一价格说明,即“划线价:商品或服务展示的划线价格是由商家标示的参考价格,并非原价,该价格可能是商品或服务的门市价、商家指导价、建议零售价或其他有依据的价格。由于地区、时令、市场波动等影响,划线价可能发生变化,或与其他线...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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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01民终3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萍,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若茜,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鸿,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负责人:翟某某,该单位党组成员、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尔那尔,男,该单位员工。上诉人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建设公司)、某某管理局(以下简称某某管理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5民初6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建设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并依法改判驳回某乙建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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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对海南昆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5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市监处罚〔2024〕5号)2024年8月2日(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市监处罚〔2024〕5号).pdf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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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02民终3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正某电工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永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昱,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彪,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法定代表人:励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女,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陈永某,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省台南县。上诉人东莞市正某电工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某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原审被告陈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4)浙0205民初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正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昱、金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陈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正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违约金判项,改判正某公司无需向金某公司支付335739.92元违约金;2.判决二审案件诉讼费由金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正某公司与金某...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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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对简阳海天水务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1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处罚〔2024〕4号)2024年8月2日(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处罚〔2024〕4号).pdf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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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对大同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2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价监罚字〔2023〕49号)2024年8月2日(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价监罚字〔2023〕49号).pdf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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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粤01民终16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第二层01、02、03之一单元;第三十五层01-07单元全层;1705房自编之二单元。负责人:冷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伟,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梦珍,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餐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贺某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丰,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花,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上诉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因与被上诉人某某餐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贺某丰、马某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6民初9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某银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某公司向某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99万元(暂计至2024年4月25日,利息、罚息、复利为0元,自2024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均按贷款年利率6.75%计算);2.某某银行对马某...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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