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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自湖南的王女士与海口美兰某美社美容中心发生消费纠纷,前来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求助进行维权。在省消委会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美社美容中心退还王女士7000余元消费款项。医美等领域消费维权成效明显,得益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一系列广告专项治理工作。  近年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行风建设,聚焦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等与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领域,先后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医药问题广告专项治理、民生领域广告专项治理等工作,依法查处医美商业营销制造容貌焦虑、夸大治疗功效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大对“神医”“神药”广告的打击力度,全系统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489人次,排查经营主体4330家次,发布普法宣传标语15万余条次;查办相关案件80宗,罚没款超241万元;对违法行为实施信用监管联合惩戒,充分发挥震慑作用,着力规范市场秩序。  监管执法的成效在消费维权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省消委会先后帮助多名消费者就医美消费纠纷依法维权,依托市场监管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推动维权工作取得实效,累计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2万元。  下一步,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化和卫健、公安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对重大涉嫌违法线索依法执法、敢于亮剑,结合职能坚决纠治医美、医药等领域违法违规乱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消费者通过12345、12315等热线投诉举报,或向省消委会等部门积极...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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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浙民终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辰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男。原审被告:李某雨,男。上诉人浙江辰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某、原审被告李某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10民初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辰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辰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辰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浙江辰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为审判员 郭剑霞审判员 沈 佳书记员 王莉莉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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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桐庐县斌鉴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8170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桐庐县斌鉴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江某某执法部门:桐庐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2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16日18时34分,桐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8(桐千线)桐庐方向K19+900检查时发现桐庐县斌鉴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桐庐县斌鉴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壹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桐庐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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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共建“信用东北”框架协议签约活动在沈阳举行。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签署《共建“信用东北”框架协议》。  共建“信用东北”框架协议聚焦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自治区四地信用信息共享、信用监管数据共治、市场监管协同、制度规则互认、监管创新共用等目标,着力构建东北经济圈信用监管一体化体系。  重点通过建设辽宁企业可信数据空间,增强数据交互使用的安全保障能力。加强企业信用监管研究“政校合作”,提升信用信息数据分析和运用质量。研究制定市场监管信用合规指引,助推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统一工作规范、全面推行监管工作清单化管理等,推动监管规则统一。创新“智慧+信用”监管,拓展信用便民服务、监管场景,更好服务基层治理现代化。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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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浙0203民初19456号原告:烟台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龙口龙港某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吴某。原告烟台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烟台市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柯织虹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燕儿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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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双源货运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601087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双源货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赵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2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7月23日18时22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6(青山湖大桥)临安方向检查时发现杭州双源货运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双源货运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陆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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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缴费时自动打了9折,原来诚信积分高还能享受停车优惠,挺好!”8月20日上午,在浙江衢州衢江区银泰城东侧停车位,市民王女士取车缴费时,看到缴费界面显示的折扣信息,很是惊喜。她的体验,正是衢江区“信用+停车”惠民服务落地带来的新变化。  为进一步深化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惠民”政策落地见效,衢江区营商办联合区建投集团,依托“信用智治”平台,打造了“信用+停车”惠民服务场景,让信用建设真正融入市民日常生活。  据了解,“信用+停车”服务模式以个人诚信积分作为核心依据,向符合条件的市民提供差异化停车优惠。此次“信用+停车”优惠覆盖区建投名下全部停车位,包含3028个路侧停车位和2596个停车场停车位。优惠对象为衢江户籍人口,符合条件的市民可通过“浙里办”诚信驿站绑定车牌号,系统将依据信用分实施分级激励:信用绿码车主(信用分810至860分)可享受停车费9折优惠;信用蓝码车主(信用分860分及以上)可享受停车费8.5折优惠。  “让每1分诚信积分都产生获得感。”衢江区营商办主任蓝建芳介绍,把信用评价与停车收费直接挂钩,既让守信市民得实惠,也倒逼失信主体修复信用,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闭环。下一步,“信用+”场景将延伸至借书、健身、旅游等领域,让“看不见”的信用变成“摸得着”的福利。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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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甘01民终2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1980年9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农发置业(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兰州生物药厂内)。法定代表人: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鹏,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兰州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农发置业(兰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4)甘0102民初19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兰州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被上诉人中农发置业(兰州)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州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甘0102民初1925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一)上诉人迟延开票、暂时中止...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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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对当涂县首创水务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2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市监竞争罚字〔2025〕1号)2025年8月20日(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市监竞争罚字〔2025〕1号).pdf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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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280万元的“税银互动”高效贷款,给山东东平三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送来了“及时雨”,财务负责人王兰荣也长舒一口气。  在国家税务总局东平县税务局举办的“银税互动直通车”专场对接会上,税务部门向企业代表介绍了“以税促信、以信换贷”税费服务新举措。纳税信用能够实打实成为“真金白银”,这让正为资金发愁的王兰荣喜出望外。  “公司近几年正不断扩大经营规模,迫切需要资金支持,税务部门向我们宣传讲解了‘银税互动’及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政策。凭借A级纳税信用,280万元的贷款很快就到账了,让我们能够及时交付购置电子元器件产生的借款利息,这无疑是一场‘及时雨’。”山东东平三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王兰荣的体验,正是东平县“银税互动”成效的生动缩影。  融资难、融资慢是制约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为帮助企业享受纳税信用红利、解决融资难题,东平县税务局联合县工商联、全县银行金融机构推出“银税互动”10亿元资金池项目,通过“税务搭桥、银行助力、企业受益”的联动模式,与12家金融机构、26家行业协会建立长效协作机制,举办“银税互动直通车”专场对接会,覆盖制造业、退役军人创业等重点领域。并在办税服务厅布局“银税互动服务区”,辅导企业进行信用体检,凭借良好纳税信用换取银行授信资金,持续提高纳税信用评价的“含金量”,引导纳税人树立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纳税信用成为企业“融资资...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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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辽03民终1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负责人:赵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甲,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满族,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负责人:杨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甲鞍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某,被上诉人张某,被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鞍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4)辽0303民初5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鞍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4)辽0303民初541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156,236.4元,即伤残赔偿金45896元/年×20年×10%=917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5000元/月/30天×(360-180)=30000元;护理费:330元/天×57天=18810元,营养...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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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对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7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监反垄断处〔2025〕1号)2025年8月20日(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监反垄断处〔2025〕1号).pdf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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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冀0635民初2388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某甲,女,汉族,1998年3月9日出生,住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超,河北匡合(蠡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秋,河北匡合(蠡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蠡县某某餐饮店,住所地蠡县。经营者:张某乙。被申请人:张某乙,男,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住蠡县。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雄飞,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某甲与被申请人蠡县某某餐饮店、张某乙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2025)冀0635民初23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蠡县某某餐饮店、张某乙的银行存款28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张某甲于202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蠡县某某餐饮店、张某乙名下银行存款28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300元,申请人张某甲已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金永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骄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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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冀0191民初6903号原告:深圳市某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某。被告:郑州彪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定代表人:陈某飞。被告:长垣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法定代表人:佘某阳。被告: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赵某臻。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某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彪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垣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8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某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某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鞠 蕊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静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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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坐等上门”办公模式,主动走进厂房车间,将服务送到企业门口。日前,山东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成功协助企业处理一起商业秘密被侵犯案例,成为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进千企、解难题、促发展”行动的生动实践。如今,这场服务变革的成效正逐步显现。  企业创新活力奔涌之处,必是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迫切之地。在前期走访中,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发现,辖区科技型企业普遍存在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薄弱、措施碎片化等共性问题。为此,前瞻性布局“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综合保护体系,以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与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为双引擎,组建由知识产权、监管服务、执法骨干构成的“护密智库”,为精准服务企业筑牢根基。  一次突发事件成为检验服务成色的试金石。  不久前,山东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遭遇重大危机:离职员工擅自外传商业秘密核心技术图纸,还以他人名义申请专利后又撤回,直接导致企业两项核心技术发明专利面临授权失效风险。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创新成果被侵害,丧失专利保护的设备将被竞争对手抄袭仿制,企业未来的设备销售将受到严重影响,潜在损失高达数千万元。  接到企业求助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企业建立深度对接机制,通过专题研讨、行刑协同、实地勘察、异地协查,精准锁定侵权关键环节。面对涉案专利与商业秘密核心密点是否实质相同、技术比对复杂、当事人拒不配合等多重阻碍,执法人员创新运用“三步工作法”:先以远程沟通化解对立情绪...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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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99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40000110104513E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20违法事实:位于丰台区的北京轨道交通1号线支线工程土建施工05合同段,建设单位是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北京正远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你单位是施工单位。你单位在施工中存在以下问题:1.后吕村站龙门吊轨道固定压板采用焊接方式,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门式和桥式起重机安全应用技术规程》DB11/T1842-2021第5.3.7条第3款要求不符。2.后吕村站门式起重机扫轨板间隙约20mm,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门式和桥式起重机安全应用技术规程》DB11/T1842-2021第6.5.6条要求不符。3.后吕村站底板17轴附近设置的二级配电箱及开关箱附近未配备灭火器,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1部分通则》DB11/T 945.1-2023第5.3.13条要求不符。4.后吕村站 A/9-10轴模板支撑脚手架与作业脚手架固定在一起,与《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5.3.3条要求不符。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4条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其中第4个行为违反的技术标准属于强制性条文,造成...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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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冀0109民初6307号原告: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经营者:周某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哲,系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法定代表人:董某焕。被告:郑某勇,男,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原告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某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原告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计113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韩凯捷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曹维冬书记员智凯欣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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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2025年梅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印发。《要点》聚焦十大关键领域,致力于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为梅州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百千万工程”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要点》,我市将按照“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高质归集《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数据,依法依规加大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涉农清单、医疗保险、纳税、电费等信用信息共享力度,破除数据壁垒。建立全市信用数据“一数一源”报送机制与源头管理机制,优化数据处理流程,提高数据治理效率。同步强化数据变更审核与安全监管,做好省市数据技术规则衔接。值得期待的是,我市将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优化数据归集全流程方面的创新,谋划建立市级信用数据归集加工实验室。  在服务“百千万工程”方面,我市将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提升县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水平,推动各县(市、区)分批分类建设信用县,借“信用之力”推动县域产业品牌与产业链竞争力提升。政务诚信建设则通过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人才引进等多领域政务失信行为实施动态监测,实现政府、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动态清零。融资信用服务坚持以“用户思维”优化平台功能,深化与各银行机构的合作,结合小微企业融资协调走访工作,加大对平台的宣传推广力度,举办平台推广会,提升平台的曝光度、权威性和企业使用率。  在重点领域信用监管方面,我...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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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24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荣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320922MA1MXUW39B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5600B020违法事实:清华大学通州金融发展与人才培养基地(A1-金融学院学生宿舍等26项)(B4-金融学院主楼等5项)项目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建设单位为清华大学,监理单位为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你单位江苏荣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精装修(空调机房等配套房间)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于2025年4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合同价款为7852576.48元。你单位在该项目精装修(空调机房等配套房间)工程中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为二级注册建造师孙**,其注册证书编号为“苏232******876”,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证书发证机关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该证书仅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有效。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的规定,单项工程合同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装饰装修工程,属于中型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由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担任。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使用不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人员,违法情节一般,符合《北京...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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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卓越航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0532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卓越航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1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4月01日17时15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北收费站检查时发现杭州卓越航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卓越航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玖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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