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法治公平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近日正式发布通告,公布2015年至2024年连续10年纳税信用A级企业名单。全省共有60家企业获此殊荣。 纳税信用A级是企业长期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的最高信用等级。此次上榜的60家企业,十年如一日坚持合规申报、足额纳税,建立了完善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不仅赢得了市场信誉和竞争优势,也为海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海南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连续10年保持纳税信用A级,是企业宝贵的“信用名片”。税务机关将对上述企业实施以下四项守信激励措施: 税费业务绿色通道:提供专门窗口或专人辅导办理税费事项; 发票使用便利:可一次性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调整时即时办理; 融资授信支持:通过“银税互动”平台,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助力企业获得信用贷款; 起评分激励: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可累积提高,最高不超过100分,提升容错空间。 海南省税务局呼吁广大纳税人缴费人以先进为榜样,增强依法纳税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共同营造公平、公正、诚信、法治的税收环境。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深化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措施,助力企业将良好信用转化为发展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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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浙0681民初4234号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法定代表人:洪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婷,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女,200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温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法定代表人:黄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财务负责人。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某、温州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后,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义乌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变更后诉请),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梦婕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郦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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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内2531民初965号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女,该公司职工。被告:何某某,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变娥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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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福建省嘉诚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6〕6042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福建省嘉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岳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1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04月07日21时30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市临安区九州街工地检查时发现福建省嘉诚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福建省嘉诚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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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近日印发的《重庆市构建“渝质金服”体系助推企业质量效益型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由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金融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通过“质量+金融”创新模式,将企业质量信用、品牌价值、标准技术等无形资产转化为融资资产,助力轻资产、重质量的中小微企业破解融资难题。 重庆坚持质量强市建设,优质企业持续涌现,但不少技术好、口碑佳的轻资产中小微企业,仍存在将质量“家底”转化为金融资产的融资痛点。为此,重庆创新打造集成式“渝质金服”服务体系,核心包含质量融资增信、产品质量保险、质量普惠金融服务三大板块,推动信贷逻辑从“看砖头、重抵押”转向“看品牌、重质量”,为质量效益型企业提供精准、便捷、低成本金融支持。 质量融资增信打破传统授信模式,将政府质量奖、主导制定标准、品牌荣誉、首席质量官制度等纳入信用凭证,为金融机构授信提供依据;产品质量保险为企业产品与服务提供风险保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兼顾消费者权益与企业经营稳定;质量普惠金融聚焦中小微企业,开发专属轻资产信贷产品,探索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与风险。 为让金融机构精准识别企业质量价值,重庆建立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体系,从质量信用、质量管理、质量品牌、质量基础、质量创新五个维度为企业全面画像,并制定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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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辽13民终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6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xxxxxxxxxxxx。负责人:赵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某,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二段5-1号楼5单元202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81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三宝乡东沟村二组240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5)辽1302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并依法独任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某,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某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5)辽130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我公司有分歧金额:车损金额51,027.2元,施救费金额13200.00元,被上诉人有不当得利嫌疑,现申请上诉;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我公司已经现场就损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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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兵11民终10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南坪东街某石材店,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头屯河区头屯河农场南坪东街480号A1-20号。经营者:易某,该石材店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敏,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南坪东街某石材店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25)兵1102民初2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南坪东街某石材店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25)兵1102民初2168号不予受理裁定;2.指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以“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该认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原审法院对《欠条》中管辖条款的理解有误。案涉《欠条》明确约定“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借款人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虽然条款中表述为“借款人”,但结合上下文,本案系因石材加工承揽合同产生的欠款纠纷,“借款人”应为上诉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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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山东及时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金运政罚〔2026〕0298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山东及时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苏某某执法部门:金华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1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1月8日,金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接举报,经调查,山东及时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玖角伍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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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金昌市聚焦民营企业融资痛点堵点,通过完善机制、创新产品等举措,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打通小微企业融资的堵点和卡点,有效破解了企业融资困境,企业满意度获得感不断提升。 金昌市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在充分保护中小微企业权益的同时,畅通融资渠道,促进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单位主动走进企业一对一答疑问诊、走进农业龙头企业纾困解难、走进社区宣传创业就业支持政策,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的便利性、可得性,持续扩大普惠金融的覆盖面,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质效,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营商环境。 精心谋划统筹部署。中国人民银行金昌市分行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印发《金昌市资金流信息平台应用推广方案》,制定实施计划,积极推广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全市银行机构的应用,助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多措并举宣传推介。通过政务大厅现场宣介、新闻媒体宣传和征信业务监管走访等方式,逐个督促银行机构加快资金流平台的推广应用,多渠道开展宣传推介活动。 专人挂钩跟踪服务。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管理部门为抓手,联合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平台服务工作,定期沟通解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资金流平台落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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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冀民申16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曲某,女,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某,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大鹿庄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某,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再审申请人曲某因与被申请人姚某、任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6民终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曲某于2026年4月2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曲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某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崔 普审判员 刘 璇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核对位置]书记员 张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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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辛肯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盗安全门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市监处罚〔2026〕11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辛肯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方某某执法部门: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1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2月5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某某街道某工业区生产销售的防盗安全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盗安全门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处罚款14832元;二、没收违法所得2272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7104元(壹万柒仟壹佰零肆元整),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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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苏民申3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B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B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负责人:再审申请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公司、B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1民终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A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只是原则性规定,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3款;原审判决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案双方2021年7月7日就天津碧桂园小学项目签订《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约定如发生延期付款被申请人应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0.9%的资金占用费;2022年8月18日《还款协议》中再次承诺按照送货之日开始按照欠款的0.9%支付资金占用费;关于逾期资金占用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申请人自己提供的格式合同自己却不遵守。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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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对江西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涉嫌组织民爆企业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3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监反垄断处〔2026〕1-3号)2026年4月9日(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监反垄断处〔2026〕1号).pdf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监反垄断处〔2026〕2号).pdf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监反垄断处〔2026〕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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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提高政府治理数智化水平”。 近年来,数智技术加速应用,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让社会治理更加精准高效。 在涉企服务方面,“一网通办”改革纵深推进,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在民生服务领域,“一网通享”效能持续提升,让群众办事更加便利;在城市运行方面,“一网统管”让城市更有韧性、更加安全……近日,记者探访浙江、山东、四川等地,了解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的成效。 涉企服务“一网通办”更便捷 “4个工作日就办完了过去需要20个工作日的手续!”在四川成都新都区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窗,成都文旅大熊猫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陈杉杉顺利拿到了项目备案证明和节能审查意见,忍不住感慨。 过去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办事人员需要在多个部门间辗转。去年,成都市以四川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为枢纽,建立跨系统、跨部门、跨层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工作机制,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涉及的核准备案、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事项整合为“一件事”,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机制优化后,成都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线下跑动次数大幅减少,审批时限压缩超82%。 “我来办理企业开办登记及关联业务,不知道该先去哪个窗口?”在山东济宁市金乡县政务服务大厅的企业开办专区,金乡县金鑫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徐磊拿着一大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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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10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芮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廉某,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再审申请人南京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装饰设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廉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32民终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某装饰设计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我公司与廉某之间不构成劳务合同关系。《装修分包劳务协议》系廉某与案外人洪某签订,与我公司并无关联,在另案生效判决中已查明我公司对案涉工程款项不承担给付责任。2021年5月廉某离开案涉工地,2021年6月工程完工,洪某并未出现在施工现场,双方均不清楚案涉工程乳胶漆施工面积,却主张面积为9,676.83㎡,与我公司实际测量的乳胶漆施工面积为9,206㎡不符,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二、案涉工程乳胶漆施工单价应以实际邀约为准。我公司与廉某的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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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东阳市潮萌饰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东市监处罚〔2026〕284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东阳市潮萌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邢某某执法部门: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0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25年12月起,于东阳市南市街道在其1688网店销售侵权商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涉案的侵权商品,处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4.75元。以上,罚没款总计3114.75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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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重庆市九龙坡区的企业车间和项目工地,处处可见热火朝天的生产和建设场景。作为重庆工业大区,九龙坡区近年来始终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抓手,聚焦政务服务、营商环境、法治环境等重点领域持续发力,营商环境评价连续多年排名重庆市前列,吸引集聚经营主体总量达27.6万户。 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今年1月,九龙坡区以“新年第一会”形式召开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大会,明确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系统实施政务服务标准化、涉企执法司法规范化、产业创新生态培育等八大专项行动,打造营商环境“升级版”。“我们将始终与企业想在一起、干在一起、坐在一条板凳上,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效,以实打实的举措全力护航辖区企业高质量发展。”九龙坡区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鲁玲说。 全程保障 “订单比较充足,去年公司扩建了占地18亩的新厂房,今年投产后,年产值将从7000多万元增加到2.5亿元左右。”重庆盛久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隆对发展充满信心。 敢于扩大生产,营商环境的优化是重要因素。“最直观的感受就是政务服务提速了,企业办事不求人了。”陈隆说,过去,企业办事要从园区开车将近1个小时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有时候还要跑多个窗口。如今,政务大厅“搬”进了园区,距离近了,材料少了,办理时间短了。 重庆东鹏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厂长陈磊也有同感。“以前,企业遇到问题常常‘找不到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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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衢州永博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台路政罚〔2026〕04170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衢州永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临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0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9月27日02时21分,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104(京岚线)临海、绍兴方向K1727+200检查时发现衢州永博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衢州永博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玖佰零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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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陕0112民初2837号原告:陕西x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李某某,zz。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陕西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付端良。被告:王x,男,xx。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x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13元(原告已预交826元),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413元,剩余受理费4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锐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万丽华打印人:陈倩校对人:万丽华送达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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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6583家重点工业产品企业建立完整的质量安全档案,693家企业、35大类产品纳入追溯体系,汇聚追溯数据32.9万条……”这组数据,是山西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一年来构建全链条、闭环式监管体系的生动注脚。2025年以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将源头治理、精准监管、风险防控与重点攻坚融为一体,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守好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制度先行 织密责任之网 监管效能的提升,始于制度的完善与责任的压实。 2025年,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业产品“两个责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以11条硬核举措,将监管压力层层传导至末梢,将“要我管”转变为“我要管”。 “我们通过行政指导、案例宣贯、培训教育,让企业明白,质量安全不是负担,而是生命线。”山西省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管处负责人介绍。如今,该省6583家重点工业产品企业不仅建立了完整的质量安全档案,相关信息还全部上传至市场监管总局监管督查信息平台。一企一档,动态管理,精准画像,为后续的靶向监管奠定坚实的数据基础。 与此同时,一场关于“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追溯体系建设也在全省铺开。针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重点企业,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紧锣密鼓地开展了系统宣贯与业务培训。截至目前,该省693家企业的35大类产品已被纳入追溯视野,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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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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