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湖南的王女士与海口美兰某美社美容中心发生消费纠纷,前来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求助进行维权。在省消委会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美社美容中心退还王女士7000余元消费款项。医美等领域消费维权成效明显,得益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一系列广告专项治理工作。 近年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行风建设,聚焦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等与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领域,先后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医药问题广告专项治理、民生领域广告专项治理等工作,依法查处医美商业营销制造容貌焦虑、夸大治疗功效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大对“神医”“神药”广告的打击力度,全系统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489人次,排查经营主体4330家次,发布普法宣传标语15万余条次;查办相关案件80宗,罚没款超241万元;对违法行为实施信用监管联合惩戒,充分发挥震慑作用,着力规范市场秩序。 监管执法的成效在消费维权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省消委会先后帮助多名消费者就医美消费纠纷依法维权,依托市场监管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推动维权工作取得实效,累计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2万元。 下一步,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化和卫健、公安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对重大涉嫌违法线索依法执法、敢于亮剑,结合职能坚决纠治医美、医药等领域违法违规乱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消费者通过12345、12315等热线投诉举报,或向省消委会等部门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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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5号3被处罚单位上海臻友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 号1号楼4单元334室D座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阮永军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6R32F8处罚事由上海臻友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肆万圆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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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2号3被处罚单位上海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浦东新区高翔环路403号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黄骏骅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72942818处罚事由上海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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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661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肖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1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3月10日09时01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西湖区古墩路天目里5号楼检查时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伍元伍角壹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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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部门和金融机构也持续探索创新。其中,点“信”成金,帮助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就是一项重要举措。 良好的纳税信用是民营企业发展的“金名片”,亦是企业撬动资源、实现长足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广西税务部门持续深化“银税互动”,构建信用评价转化体系,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创新精准服务模式,将民营企业纳税信用转化为贷款“金钥匙”,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压力。 2024年,广西通过“银税互动”累计投放贷款1858.4亿元,惠及中小微企业13.6万户。2025年1—5月,广西“银税互动”贷款累计投放808.4亿元,惠及中小微企业4.1万户。 构建信用评价转化体系,打造融资高速通道 “A级纳税信用降低了融资成本,解了公司燃眉之急!”回想起那笔7亿元的“银税互动”贷款,梧州鑫峰特钢有限公司财务林经理仍满怀感激,这笔资金及时解决公司扩能升级难题,技改后仅4个月,公司营收就达到16亿元。 近年来,广西税务部门着力构建纳税信用评价转化体系,实施动态信用培植,开展“一企一策”信用提升计划,建立A级企业白名单,提供发票增量即时批、退税极速达等增值服务。 在防城港东兴市,当地税务部门采取“事前预警+定期回访+辅导纠正+事后跟进”方式,引导企业主动维护信用,怡诚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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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5)浙0225执13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宁波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中国xx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波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xx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甬仲字第45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xx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xx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96913984.8元及利息。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xx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2025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宁波某公司以正与被执行人中国xx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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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及无锡市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近日,江阴市发改委联合江阴城发集团等7家发起单位隆重举行江阴市社会信用建设协会成立大会。全市首批100家社会信用建设协会会员企业代表参加成立大会,市民政局、数据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江阴市社会信用建设协会章程(草案)》等5项制度和办法,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35家单位,表决通过了江阴城发集团董事长朱炜担任第一届协会会长,选举产生了协会副会长、秘书长等协会机构负责人人选。 江阴市政府副市长沈乐出席活动并作讲话,无锡市发改委信用处处长陈叶青应邀参加活动,江阴市发改委副主任谈海燕主持协会成立大会活动。 会上,沈乐副市长指出协会要紧密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发挥自身优势,服务行业发展、政府决策和社会需求,为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围绕协会未来重点工作,沈乐强调了五个方面意见: 一、筑牢信用基石。协会要精准高效提供信用支撑,整合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完善的企业信用信息库及查询服务体系。同时,提供信用修复专业咨询,助力企业重塑信用形象。建立企业信用监测预警机制,运用大数据识别潜在风险,并推动诚信示范评选活动,营造浓厚诚信氛围。 二、畅通金融活水。协会要着力降低企业融资门槛与成本,积极推广基于信用的贷款产品,提供一对一融资咨询服务,并推广信用保函和保险等工具,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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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2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重庆嘉逊建筑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500000778457538G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30违法事实:根据案件移送的情况,经立案调查,查明在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生命科学园三期及“北四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F地块项目CP01-0601-0056、0057、0058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A33基础教育用地、A8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34项)(8#住宅楼等14项)工程中,你单位作为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该工程施工现场北侧临时消防供水的消防水泵供电电源直接从分配电箱接电,未设置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1.0.5条的要求;2.该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电缆沿地面明敷设,未采取保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3条第1项的要求;3.该工程11#住宅楼无围护措施的地下一层顶板周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2.3条的要求;4.该工程11#住宅楼地下一层顶板支撑脚手架与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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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浙0421民初3933号原告:某被告一:乙某被告二:丙某丙原告某与被告乙某,丙某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6月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王 霞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孙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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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锦合能源有限公司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临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9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锦合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万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0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杭州锦合能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实施了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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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浦东区综合执法局交通执法支队应用“检查码”,对一建材公司的货运码头开展防台防汛检查。此次综合监管,通过一次上门,实现了将原先分散在交通执法的港口码头经营资质核验、生态执法的扬尘防治和危险废物防治、水务执法的排污许可管理等多个部门的检查事项整合成“一张清单”,完成“全科体检”,大幅度减少企业迎检次数,切实提升企业感受度。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浦东综合执法局承担了市容、市政、建设、房管等20大类2200余项执法事项。如何处理好执法与服务、力度与温度的关系,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浦东的路径是:创新多元监管方式,构建执法新生态。 创新数字化赋能,减量提质不扰企 清晨,位于三林的一处“数字机场”内,一架无人机缓缓升起,飞往2公里外的一处区域,从高空“监测”违法建筑情况。另一边,无人机的“踪迹”实时出现在了浦东综合执法局信息指挥中心的大屏上。后方执法人员在收到无人机传回的照片后,通过ai和底图进行比对,判断是否存在违法建筑。 这套高效的“人机配合”已成为浦东综合执法人员的日常工作之一。除了违法建筑外,执法人员还可以借助无人机,对出土工地、装修垃圾中转站、历史保护建筑等入库的1037个监管对象实施分类分级、综合监管、动态调整。“以工地监管为例,我们已实现每天对在建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的全覆盖检查,既减少了对建设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更提升了问题发现的及时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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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8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陕西延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610112MA6WQGW9XH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编号为C16635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为北京林业大学林科科研实验楼(林科科研实验楼等5项)幕墙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2025年3月4日本机关对该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该工程林科科研实验楼西侧12轴/H-G轴二层至四层、南侧15-17轴/A轴二层至四层部位已完成玻璃幕墙外檐中空玻璃安装。抽查该工程《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表》(资料编号:03-09-C4-008),用于该部位玻璃幕墙工程的中空玻璃于2024年12月20日进场,该批次中空玻璃见证取样复试《门窗玻璃及幕墙玻璃试验报告》(委托编号:2025-007004)显示可见光透射比复试结果为48%,与该工程工程设计图纸《北京林业大学林科科研楼实验楼--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六)》(图号:建总07)7.3节能设计说明第一条第(四)项表2要求不符。直接涉及6+12+6mm中空钢化玻璃安装的合同价款为434834.55元。你单位存在在北京林业大学林科科研实验楼(林科科研实验楼等5项)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你单位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造成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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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新修订的《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共计六章五十四条,分为总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新修订的《条例》提高了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设置的条件,规定申请登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所必需的资金等。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的申请程序进行了完善,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应当通过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为进一步丰富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管手段和方式,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信用管理条款,明确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规定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定期考核,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司法鉴定行业协会根据章程,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织专业学术研讨,对重大疑难、特殊复杂鉴定技术问题和鉴定争议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陕西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修订为推动我省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有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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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豫0182民初6101号原告:河南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腊梅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某,公司员工。被告:柴某,男,汉族,1978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汜水镇,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河南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共计95个月的物业服务费21566.14元(按1.9元/平方米/月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柴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柴某系荥阳市业主,房屋面积119.48平方米。2015年5月12日,郡临天下一期建设单位河南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内容、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1.9元、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2015年1月9日,某乙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关于郡临天下一期物业服务费相关问题的补充协议》,载明“因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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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青01民辖终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甘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喇某某,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北区-12。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青海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安”)因与被上诉人西宁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5)青0122民初1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某建安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2024年12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某建安向西宁某采购材料;运输费用及风险承担:运输及卸货、安装费由西宁某承担,且运输及卸货安装过程中的一切风险责任由西宁某承担”。上述合同签订后,西宁某作业人员在进行监控安装物料搬运时,踩到废水1号地坑边缘瓷砖,不慎滑倒跌入废水1号地坑内,某建安垫付106万元。某建安基于上述约定,要求西宁某返还垫付款项。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应由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管辖。《采购合同》第十条约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某建安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某建安住所地在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甘河工业园区西区(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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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建德陆通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03125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陆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赵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0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20日07时2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新安江收费站检查时发现建德陆通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建德陆通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叁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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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渝0116民初8845号之一原告:重庆某甲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万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勇,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某乙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廖某某。第三人:重庆市园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原告重庆某甲公司(下称丰某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乙公司(以下简称几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后,同意追加园某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73546.6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73546.69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4日起按照LPR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为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被告就江津区某某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载明工程不允许分包。2015年第三人和建某某公司联合案涉项目,并签订《施工合同》。2016年7月第三人没有告知原告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未经被告认可,将其承接项目的工程违法分包给原告,并与原告签订《工程合同》。合同对承包方式、承包工程内容、工程造价、工程支付、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2016年3月,原告将施工的工程进行办理移交手续。2017年3月,原告将全部的资料移交档案馆。原告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应为实际施工人,项目于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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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1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交兴隆(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9MA00EJLE3G违法行为类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35600A020违法事实:你单位中交兴隆(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位于密云区科技路甲16号院的密云新城MY00-0302-0066地块公租房项目(1#公租房等25项)的劳务分包施工单位,2025年4月3日,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是你单位的作业人员。你单位于2025年4月11日接受本机关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时,存在以下问题:1.你单位不能提供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你单位不能提供保证本单位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证明资料,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3.你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4.你单位不能提供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记录,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5.你单位不能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证明,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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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津03民终3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胡某琴。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仕远,北京商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某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经营者:杨某元,男,194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天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军,男,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杨某军,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诉人天津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某经营部(以下简称某某营部),原审第三人天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杨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5)津0116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某营部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某某营部承担。事实和理由:某某营部提交证据无法证明案涉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更无法证明合同实际上的相对方是某甲公司。某甲公司授予某乙公司经营代理权有明显的限制,一审法院认定某乙公司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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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0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南通百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320621MA1X0FBL13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022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是位于海淀区杏石口桥东南侧的海淀区巨山农场南区安置房项目四标段土建、装修劳务分包单位。2024年4月2日本机关对该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承揽该项目的土建、装修劳务分包单位南通百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该工程处于基础结构施工阶段,南通百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进场71人,现场仅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大伟),少于2名,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要求。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02200A010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对你单位处以25000.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500000处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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