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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新民申50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甲,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伊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尹龙,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甲、伊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宁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5)新40民终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1,739,689.72元工程款已通过破产程序由案外人张某乙实际受领,不存在未支付情形。案涉工程中,某公司为发包方,案外人江苏盐城某公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某公司)为名义承包方,案外人张某乙系挂靠盐城某公司实际施工,张某甲分包案涉部分工程。生效民事判决载明,张某甲所涉工程系分包盐城某公司工程,张某甲主张的1,739,689.72元工程款包含在盐城某公司对某公司的工程尾...
发布时间: 2026 - 0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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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543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1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20日10时17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师范大学金华路校区检查时发现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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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辽1481民初7870号原告:兴城市某厂。住所地:兴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4xxxxxxxxxxxx。经营者:张某,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满族,住葫芦岛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曹某,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兴城市某厂与被告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8日立案。2026年1月9日,原告兴城市某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兴城市某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兴城市某厂负担。审判员 周 飞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静琪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
发布时间: 2026 - 0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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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下午,丹东市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工作推进会议召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新年第一会”工作部署,动员全市上下持续深入抓好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推动“营商环境提升年”各项工作走深走实。市委书记宋诚主持会议并讲话。市委副书记、市长蒋冰出席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兵,市政协主席陈福茂出席。  会议听取市政府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工作汇报,听取市纪委监委、市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相关工作汇报。  会议指出,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迅速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在持续推动营商环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对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起草形成“一方案一清单”,制定了细致详实的举措任务。全市上下要切实把优化营商环境摆在突出位置,树立“立等可取”的效率意识和“无事不扰、有呼必应”的服务理念,解决好企业和群众关心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确保营商环境在短期内实现明显好转、根本好转,真正让营商环境成为丹东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会议要求,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聚焦关键环节,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一是拉清单、提标准、定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梳理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短板,建立清晰的任务清单、责任清单,主动对标先进地区,提升工作标准,做到认识到位、清单清晰、目标具体;坚持学干结合、边学边干,加强协同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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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京01财保9号申请人: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某公司。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向连云港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价值3364562.43元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5年11月18日连云港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某公司价值3364562.43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徐 硕审 判 员  孙沙沙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 治书 记 员  张梦晓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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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上海盟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6〕06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盟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0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08日13时5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6杭瑞高速临安收费站检查时发现上海盟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上海盟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零叁拾捌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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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是城市发展的“生命线”,更是县域竞争的核心底气。近年来,安达市始终锚定“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目标,以诚信为基、人才为势、法治为盾,精准打出“政务提效、法治护航、产业赋能、诚信筑基”组合拳,既做实政务服务“全域保障”,又抓细企业需求“精准对接”,让“有安达,无难事”成为市场主体的普遍共识,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强劲动能。  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树立便民利企新标杆  安达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三化”建设为抓手,严格落实“应进必进、真进真办”要求,将1236项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中心集中办理,实现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门、不跑多窗”。市营商局紧扣企业群众核心需求,持续深化政务服务改革,优化功能区域布局,着力提升窗口综合受理能力与跨部门协同效率,全力打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政务服务环境,让企业群众办事更省心、更舒心。  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彰显靠前服务温度  聚焦企业发展急难愁盼问题,安达市坚持“上门服务、靠前服务”理念,常态化开展政企对接专项服务。在与新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对接中,工作人员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审批流程简化、政策解读、后续发展配套保障等核心诉求,现场解读“信用+政策”“无感续证”等惠企举措,逐一梳理项目推进、手续办理中的堵点难点,建立“需求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明确专人跟踪督办,推动各项服务举措精准落地。通过实打实的纾困解难,让企业在扩大生产、升级发展中...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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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苏04民终5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法定代表人:翁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新元,安徽态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锡山区某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经营者:朱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乙,男,系该厂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琦,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无锡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锡山区某厂(以下简称某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5)苏0412民初5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案涉项目是何某施工的,何某是挂靠我公司的,后因我公司欠税当时无法确定完税、开票时间,何某重新用无锡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作为此项目的施工挂靠公司,我公司与此项目无任何关联。被上诉人明知我公司与发包方江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分包合同,我公司与被上诉人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与被上诉人无项目承包关系。某厂辩称,我方与上诉人签订了《窗栏杆工程合同》,上诉人在一审质证...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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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8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天津佳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20222MA069Q4Y6N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违法事实:轨道交通22号线(平谷线)工程土建施工09合同段(不含北关站)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由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施工,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监理,你单位天津佳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地下连续墙及围护桩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2025年12月2日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永顺站1号风亭地连墙钢筋笼钢筋加工作业使用的三级配电箱(编号C-06)金属箱门跨接线未连接,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6.3.12条的要求;2.永顺站1号风亭地连墙钢筋笼钢筋加工作业使用的三级配电箱(编号C-06)漏电保护器出线端缺少绝缘隔板,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6.3.8条的要求。综上,你单位已构成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存在违反2条技术标准(无强制性条文)的行为,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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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甘肃省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坚持以服务企业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多措并举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为全市高质量追赶发展注入绿色动能。  创新行政审批模式,降本提效惠企便民。积极开展环评审批改革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推行“打捆”审批,有效整合审批资源、压缩审批时限。截至目前,已“打捆”审批环评项目8个,指导企业“打捆”实施环保竣工验收项目4个,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025年,定西市共审批环评项目144个,其中市级审批33个(包含核与辐射项目11个),县区分局审批占比超77%,实现企业“家门口办事”的便捷服务。同时,对463 个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不再进行审批,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精准保障重大项目落地。开辟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围绕2025年定西市24个省列重大项目,梳理形成环评审批服务台账,开通“绿色通道”,建立协调会商、按月调度、全程服务机制,为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提供全流程跟踪保障。目前,24个省列重大项目中18个已完成环评审批或备案项目,两个项目实现环评豁免,环评完成率达83%。强化事前服务引导。依托“三线一单”系统开展规划协调性分析和建设项目前期选址研判,做好建设项目规划协调论证指导和政策帮扶,优化项目选址、选线。2025年以来,定西市利用“三线一单”数据管理系统核查152个项目,为项目科学合理选址提供了有效依据,持...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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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京02民终15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公司2。上诉人某公司1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2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5)京0106民初16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公司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某公司2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前后存在矛盾之处,认定事实存在高度主观臆测,并未依法查清事实。一审判决已经明确“双方签订的007号合同及032号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根据某公司1提交的《材料、设备、租赁合同最终结算协议》,某公司2已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视为认可该协议内容,本院予以确认”,由此可见无论是一审法院抑或是当事人双方均认可签订的两份合同以及《材料、设备、租赁合同最终结算协议》。在三方已经确认最终结算协议真实有效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事实论述部分“某公司1关于结算协议中的涉及的金额为总金额的主张明显不符合常理,且经本院释明,其亦不对相关租赁费用申请审计,故本院采信某公司2关于结算协议确认金额为扣除已付款金额后应付金额的主张,即应付款金额为2931261.37元”,该论述为一审法院主观臆断,既然涉案合同以及结算协议真实有效,且结...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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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依隆贸易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拱市监处罚〔2026〕5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依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姚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0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8月3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杭州依隆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内裤(女士内衣)进行抽样检验,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25J01175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杭州依隆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生产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杭州依隆贸易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2元,上缴国库;二、罚款人民币1780.35元,上缴国库。上述罚没款共计1992.35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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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坐在了‘C位’!”1月4日,参加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鑫诺路供应链管理(沈阳)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曼曲第一时间向记者表达了欣喜之情,“这次会议的座位布局,企业家坐在整场的核心位置,让我们十分暖心。大会的内容全部指向如何更好服务企业,也让我们增添了很多信心。总之,这次大会‘走心’了,给企业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赵曼曲的一句“走心”,表达出众多在辽发展的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的心情,对于辽宁这场以营商环境为主题的“新年第一会”,大家纷纷为务实举措、改革力度点赞,更对未来扎根辽宁、深耕辽宁信心满怀。  我们充满期待  “好几个工作人员和邻座的企业代表要加我微信呢,这个小细节真让人惊喜。”会后,泰豪沈阳电机有限公司总经理杜硕向记者坦言,作为民营企业,以往在与大型国企竞争或进行融资时,常感到难度大、流程多。辽宁的这次大会明确提出了“加快建设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让他心里一下子踏实了。他感觉,以前的难题都将迎刃而解。“我希望政府未来能搭建更多交流平台,让企业之间能更好地发现需求、创造商机、达成合作。”杜硕说。  “‘新年第一会’就聚焦营商环境,足见辽宁决心之坚、行动之实。大会提到了很多企业总是碰到的真问题,比如政策落地慢、服务不精准,也给出了药方,关键在执行。”会后,沈阳加拿大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执行董事段运阿表示,大会让企业家更有底气了,现在自己可以自豪地告诉一些外资企业的朋友,辽宁正在...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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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新民申43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新疆光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钧海,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甲,男,1975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乙(系胡某甲之子),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信枚,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乡人民政府,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负责人:艾某,该乡乡长。原审第三人: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胡某甲及被申请人某乡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32民终1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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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四川三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盈丰罚决字〔2025〕第000048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四川三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萧山区人民政府盈丰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0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四川三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SG15-5标段丰二站段实施了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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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消费旺季临近,投产两个月的百事食品陕西生产基地内,“陕西造”薯片正高速下线。  作为百事公司在中国投资建设的第十个生产基地,该基地选址地块从征迁到具备招拍挂条件用时17个工作日,新公司签约当天1小时内完成注册。项目自动工到投产仅用时13个月,刷新了百事全球工厂最短工期纪录。  筑巢引凤栖,花开蝶自来。营商环境好不好,企业最有发言权。  2025年底,陕西经营主体总量突破600万户大关,较“十三五”末期增长35.82%。这意味着陕西扎实开展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以及持续打造营商环境“升级版”的一揽子政策举措已取得实效,全省经营主体活力得到充分激发,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营商环境是地方经济发展“软实力”的体现。营商环境之于企业,如同土壤之于花草树木。陕西围绕企业急难愁盼,回应诉求、解决问题,驰而不息推进改革——  成立民营经济发展局,落实营商环境投诉调查处理工作机制,上线投诉举报平台和热线,构建营商环境一机制、一平台、一热线、一品牌“四个一”工作体系;  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开展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七大行动”,搭建企业投诉响应、政企沟通对接、技术交流合作和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四个平台”,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七条措施;  这些改革着力解决政策知晓率不高、融资难、民企竞争力不强、营收规模小等问题,全力支持企业在陕发展壮大,推动陕西形成以营商环境优化促进企业发...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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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川18民终9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某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瑾懿,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树枝,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市某医院,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刚,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立地,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某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管理公司)、上诉人雅安市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5)川1802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建设管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瑾懿、邓树枝,上诉人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刚、彭立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建设管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将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要求某医院支付延期服务费3721884.34元(一审第一项判决金额3163601.69,差额558282.65元);2.判令某医院以3721884.34元为基数,按...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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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上海维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6〕053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维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冯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0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05日10时2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9高速公路党湾收费站检查时发现上海维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上海维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壹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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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新版《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持续迭代更新的上海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正式进入9.0版本。  正在扬帆驶向“十五五”、着力把“五个中心”建设向更高能级推进的上海,为何孜孜以求、持续聚焦改善营商环境?  岁末年初的一个个热气腾腾的定格,或许可以给出答案:2025年12月30日,特斯拉全球第900万辆电动车在上海超级工厂下线,这个创造了“特斯拉速度”的标杆,还在不断创造新的传奇纪录;同一天,友邦保险资管、荷全保险资管两家外资全资资管公司获批在上海开业;2025年的最后一天,上纬新材董事长稚晖君发布了一款能装进书包的机器人“启元Q1”,这是继智元机器人实现第5000台通用具身机器人量产下线后,1个月内再次在人形机器人领域发布突破性成果……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是经济繁荣兴盛的基石,也是塑造城市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持之以恒的改革淬炼,不仅彰显了上海对“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持续提升企业感受”的深刻理解与坚定践行,更勾勒出一条从对标跟跑到引领创新、从政策突破到生态构建的进阶之路。持续优化的营商环境,犹如肥沃的土壤、清洁的水源,孕育了近悦远来、创新活跃、高质量发展的活力上海。  改革淬炼:从“点上突破”到“生态构建”的跨越  新年伊始,法雷奥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的新制造基地正爬坡提升产能,为争取新订单做更多准备。法雷奥集团首席执行官克里斯托夫·佩里亚...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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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浙民申25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季某,女,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现住意大利共和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夏某,男,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一审被告:杨某,男,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再审申请人季某因与被申请人夏某及一审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11民终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季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事实证明。原审判决夫妻共债的法律依据是没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鉴于一、二审法院并未查明案涉借款的实际用途,则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应认定为夏某和杨某双方均陈述和认可的“和陈某乙用于做大理石生意”,明显不满足“生活需要”,而属于杨某个人经营债务。2.二审期间,承办法官与陈某乙视频通话并制作笔录。但该笔录未让各方质证,故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3.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季某与杨某夫妻感情不和。季某2012年4月12日出国,2017年3月25日才回国,在此期间并没有和杨某共同经营和共同生活。对于杨某的对外借款,季某并不知情。4.原判仅依据“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就认定案涉借款“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是明显错误的,故原判适用法律错...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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