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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温州浙全晟物流有限公司(温州)对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文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482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浙全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董某某执法部门: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0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6月17日,当事人在温州市文成县巨屿镇某某路附近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运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发布时间: 2026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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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稳岗留工补贴这么快就到账,多亏武鸣区服务专员上门讲政策,手把手教我们申报。”近日,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一家小微企业负责人拿着补贴到账通知,向前来回访的工作人员连连道谢。  这样由“政府送政策上门”带来的惊喜,正在南宁市武鸣区的众多企业中不断上演。这是当地近年来坚持以精准滴灌理念优化惠企服务,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为经营主体减负纾困的真实写照。  为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武鸣区精准实施一系列惠企政策,力促政策措施从“大水漫灌”转向“精准滴灌”,直接有效地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其核心举措之一在于变被动受理为主动服务,全面实现“政策找人”。通过有效整合企业参保、用工备案等多维度数据,依托数字化平台筛选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市场主体,定向推送稳岗、见习、吸纳就业等补贴政策,确保扶持资金直达有需求的企业。  2025年以来,武鸣区累计发放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等在内的各类资金补贴315.64万元,惠及154家次企业,有效缓解企业稳岗用工压力。  除了精准推送政策,全覆盖、面对面宣讲指导也大幅提升企业申报效率。武鸣区组建专职服务队伍,通过电话告知、上门走访等方式,一对一为企业讲解政策细则。服务专员细致解读稳岗留工、扩产增效、投产奖励、稳增长补助等政策,讲清申报门槛、办理时限和操作步骤,让企业吃透政策红利,把政策优惠转化为发展底气。  针对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融...
发布时间: 2026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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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17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谷,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成,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蒲某,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2025)新40民终2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某甲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甲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候   晖审 判 员  爱丽美热·艾海提...
发布时间: 2026 - 07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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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099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所行政相对人代码:12110112400953791A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59900A020违法事实:你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所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通州区房屋安全鉴定站与你单位合署办公、同一法人、统一管理,具有《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证书》。2025年12月18日本机关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2025年7月22日,通州区张家湾镇住保办委托你单位对柳**住宅进行安全鉴定,你单位于2025年7月30日实施了鉴定工作,并于2025年8月7日出具了编码为T0302002202504081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过程中,你单位未按照《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而是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进行危险房屋鉴定并出具报告。根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第1.0.2条“既有建筑的检测、鉴定和加固必须执行本规范”的要求,开展鉴定工作应遵循该规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第2.0.4条第1款“既有建筑的鉴...
发布时间: 2026 - 07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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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做生意,才能留住回头客,对商家来说是好事。”近日,阳朔一位民宿老板的真切感慨,道出了当下桂林旅游行业的经营新风。  近年来,桂林市创新信用监管模式,在全市旅游行业推广“诚信二维码”,商家门店一店一码,游客扫码即可查看资质、信用、投诉等信息,让消费者选择更清晰透明,从而推动诚信经营成为桂林文旅消费的核心竞争力。  记者从桂林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近年来我市数字化信用监管体系的落地实施,有效净化了桂林旅游市场环境,培育出一批行业诚信标杆。据统计,2025年,桂林共有278家企业成功获得广西“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数量同比增长5.3%,全市文旅企业信用建设水平稳步提升。  在监管工作中,桂林市还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规范管理,织密旅游市场监管网络。针对线上旅游经营业态,严格督促经营主体落实放心消费承诺,严厉整治虚假宣传、违规营销等乱象,规范线上文旅经营行为。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常态化开展旅游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持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与法律合规意识,从源头减少旅游消费纠纷,筑牢市场安全防线。  如今,诚信经营理念已深入桂林文旅行业各个领域。越来越多的旅游商家摒弃短视逐利思维,深耕服务品质、重视口碑建设,主动坚守诚信经营底线。
发布时间: 2026 - 07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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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云01民终7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负责人:杨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颢,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站(曾用名某甲中心),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洁,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站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6)云010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6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颢,被上诉人某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保险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站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某站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错误界定合同条款性质,将保险责任范围条款错误认定为免责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保险责任条款与免责条款存在本质区别,案涉特别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条款,无需适用《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次,即便人民法院认定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某保险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对争议条款也已完全履...
发布时间: 2026 - 07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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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北京假日阳光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运政罚〔2026〕0257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北京假日阳光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田某某执法部门:温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3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6月02日16时07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繁盛路129号检查时发现北京假日阳光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北京假日阳光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元伍角柒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7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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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豫0725民初2359号原告:禹某,男,199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法定代表人:张某,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系公司员工。第三人:某银行郑州商品交易所支行,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曹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豪,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冠琼,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原告禹某诉被告某公司、第三人某银行郑州商品交易所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禹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禹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关怡楠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潇潇
发布时间: 2026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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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速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安市监处罚〔2026〕518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速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执法部门: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3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2026年2月11日对安吉县翡翠城品小区电梯维保中未实际维保,属于虚假维保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电梯虚假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8.33元,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上缴国库;共计罚没款10108.33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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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120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另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另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B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再审申请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2民终6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A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认定我方提供设备安装地点是B公司完成土建示意图的必要条件错误,土建示意图与安装地点无联系但与设备有密切联系;一审认定我方支付40%货款是B公司提供土建示意图和发货必要条件错误,只是发货必要条件;土建示意图约定在合同中是主要义务,不是附随义务;认定设备完成时间和价格鉴定意见书相矛盾,B公司没有完成设备生产,我方享有不安抗辩权;一审认定我方提出解除合同时间错误,应为2023年3月27日我方发送设备现场验收函的时间;原审未对合同中约定的设备及技术参数、形态质证,未确定进行价格鉴定的设备就是合同约定的定作设备;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并非案涉设备;原审认定我方根本违约,B公司享有解除权错误,其多次拒绝我方查看和验收设备,违约行为符合法定解除情形;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原审法院没有实质审理属于基本事实不清。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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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广州祺宸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运政罚〔2026〕1121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广州祺宸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执法部门: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2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06月09日09时37分,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薛家南路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公交站检查时发现广州祺宸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广州祺宸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柒元肆角玖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波银行湖东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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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对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鼎晖百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6〕27号附件下载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6〕27号.docx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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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芜湖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芜湖市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住房出租管理、租赁合同备案管理等。  根据该通知,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其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的表述;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等规范性表述。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登记的,由住建部门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及时变更。  出租住房应严格遵守《住房租赁条例》相关规定,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不超过2人,人均最低租住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与服务。通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租赁活动监管检查也将进一步强化。住建部门将严厉查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为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等违规行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理住建部门移送的案件。住建部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加强住房租赁行业诚信建设,落实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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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陕0526民初2296号原告:张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曹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甲公司及第三人某乙公司、曹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计XX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张红影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戈书 记 员 王月香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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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淳安县华夏贸易有限公司宋村加油站(杭州)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或者未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淳安应急罚决〔2026〕第000027-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淳安县华夏贸易有限公司宋村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夏某某执法部门:淳安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2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淳安县华夏贸易有限公司宋村加油站于2026年5月1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宋村乡宋村码头茶场实施了(杭州)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或者未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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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117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B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C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河南自贸试验区。一审被告:D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再审申请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公司、C公司,一审被告D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2民终4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A公司于202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A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 宇审判员 侍 婧审判员 杨 艳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斯琦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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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台州市鑫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台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04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台州市鑫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项某某执法部门: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2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台州市鑫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至2026年2月在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聚海大道与海城路交叉口以北100米处实施了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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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缴费信用等级评价既是衡量企业纳税遵从度的重要标尺,也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金字招牌”。国家税务总局榆树市税务局数据显示,2025年度榆树市辖区内参评企业A级纳税人占比由2024年度的2.9%提升至10.54%,市场主体诚信纳税意识攀升,重信守信、守法经营的氛围持续增厚。  “分公司能不能参与纳税缴费信用等级评价?”“几日内及时纠正能修复加分100%?”“今年的评价标准与去年相比有什么新变化?”  2025年度纳税缴费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开展后,榆树市税务局通过12366热线、征纳互动平台、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广泛收集和回答纳税人缴费人咨询。  “当前企业高频疑问主要集中在参评标准、信用修复、评价指标变化三大类。”该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张平介绍。对此,该局梳理企业咨询量排名靠前的核心问题,逐一明确政策口径与操作指引,针对性推出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专项政策解读服务。  该局推出的专项政策解读详细说明分公司等主体的参评条件,明确信用修复的新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的具体要求,重点分析阐述2025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等级在信用修复相关规定方面的重大调整,以清晰明确的口径回应企业关切,辅导企业准确理解政策、顺利参评。  同时,为确保政策答疑全覆盖、辅导精准化,榆树市税务局构建线上线下联动辅导体系。线下组织开展纳税缴费信用等级评价专题辅导会,现场解读评价指标内容、信用修复操作流程、参评判...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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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粤民申43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欧某,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制品厂。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经营者:何某,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再审申请人欧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12民终2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欧某向某制品厂购买果筐,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1年12月6日欧某向某制品厂出具欠条,确认其尚欠货款27000元,承诺于2022年1月30日前结清。双方对欧某是否已偿还该27000元存在争议。为此,某制品厂提供送货单、某平台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可证明欧某出具上述欠条之后,双方之间仍发生多次交易,欧某均在交易发生当日及前一日转款,转款金额、时间与送货单记载基本一致,且送货单均为案外人驾驶员签收,表明双方存在无需买方本人签字的交易习惯。在2023年4月、7月和2024年2月,某制品厂的经营者何某催要欠款时,欧某均明确承诺还款。二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及双方诉辩,对欧某主张某制品厂提供的送货单并非其本人签收,其已清偿案涉27000元欠款的抗辩不予支持,改判欧某向某制品厂清偿欠款27000元,并无不当...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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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温岭维多利亚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市监处罚〔2026〕572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岭维多利亚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梁某某执法部门: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2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从2022年10月11日开始,当事人以429元/瓶的价格陆续购入凝胶敷料AR产品240瓶(另有厂家赠送120瓶,计360瓶)用于销售,进货款共计102960元。其通过线上、口头的形式向消费者推销美容服务时,宣称上述凝胶敷料AR产品具有屏障修复、补水保湿、抗衰、肌肤修复等功能。而实际上,上述凝胶敷料AR产品适用范围:用于吸收创面渗出液或向创面排出水分,用于手术后缝合创面等非慢性创面的覆盖,并无屏障修复、补水保湿、抗衰、肌肤修复功能。至2026年3月19日案发,当事人在美容服务经营时,以667元-1100元/瓶不等的价格共销售上述凝胶敷料AR产品328瓶,剩余32瓶已退回给厂家。因当事人非单独销售上述凝胶敷料AR产品,在提供美容服务时的收费还搭配其他产品以及包含员工服务在内,故当事人虚假宣传产生的经营额无法计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凝胶敷料AR产品的功效作虚假的宣传,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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