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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河北省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县分局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帮扶与提质并行,出台主动服务助力高质量绿色发展工作方案,聚焦企业项目建设、排污许可规范管理、环保绩效升级等重点环节,推出审批靠前、精准助企、源头便民、合规提醒、常态宣策五项暖心服务,着力破解企业发展难点堵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项目环评精准帮扶。承德县分局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贯穿项目审批全流程,对省、市、县重点项目实行帮扶指导。提前介入河北金伟有限公司尾矿综合再利用县级重点项目,指导企业将项目调出准保护区地块,避免企业遭受经济损失。今年以来,承德县累计审批项目7个、网上备案53个,环评及“三同时”执行率100%。跟进帮扶32个省市重点项目,依托线上平台提前介入项目研判,助推项目快落地、快投产。  排污许可规范化管理。承德县分局扎实开展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质量审核,动态更新重点排污单位、企业信息公开名录。针对承德承钢正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石灰石矿技改项目排污许可证变更事项,工作人员下沉企业一线,围绕生产工艺升级、治污设施改造、排污总量核定等关键事项现场指导,降低申报驳回与补正频次,高效助力企业顺利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精准助企提质增效。日前,承德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承德县分局帮扶下完成环保绩效创A与超低排放改造,顺利通过省级验收。承德承钢黑山矿业有限公司获评全市...
发布时间: 2026 - 08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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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鲁0725民初4825号原告:某银行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负责人:邵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霞,上海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原告某银行潍坊分行诉被告李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6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晓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银行潍坊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支付原告本金11949.64元及利息、费用(截止到2026年6月28日利息计4071.51元、费用计2511.14元,之后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李某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为其办理625××××××××××697信用卡,后被告持卡透支消费,至2026年6月28日被告李某欠原告本金11949.64元及费用、利息未偿还。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李某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李某未出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被...
发布时间: 2026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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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鲁06民终5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负责人:吉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霞,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上诉人某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6)鲁0681民初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某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某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玉新审判员  于志宏审判员  陈 勇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核对位置]书记员  王亚雯
发布时间: 2026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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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永康市汝兵工贸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永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045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永康市汝兵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余某某执法部门:永康市消防救援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1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公开后违法事实:2026年06月12日,永康市消防救援局对永康市汝兵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永康市汝兵工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的处罚。行政处罚执行方式: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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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海滨-旅顺口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城市型风景名胜区治理模式为切入点,统筹生态资源保护与文体旅产业融合发展,探索出一条城景共生、绿产协同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该景区规划总面积166.7平方公里,横跨大连五大行政区,是国内典型的城市滨海型风景名胜区。针对跨区管理带来的资源分散、权责交叉等难题,管理部门启动“服务最优、监管最严、机制最全”营商环境提升专项行动。  优化服务方面,变被动审批为主动靠前服务,组建专项工作组赴7家重点单位现场办公,提前介入项目全流程研判,在坚守生态底线基础上制定合规方案。执法监管方面,坚持刚性执法与协同监管相结合。2023年起牵头开展海岸线违法占地专项清理,建立“台账调度—下沉督导—问题化解”闭环机制,并搭建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年均全域巡查500余次、海上巡航超3万公里。长效机制方面,推行“一企一策”解决项目选址、手续办理等难题;加快推进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科学划定“三区三线”,引导文旅产业合理布局;开展普法宣传,引导经营主体从资源使用者转变为生态守护者。
发布时间: 2026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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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沪民申22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陆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保险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负责人:周某。再审申请人孙某因与被申请人孟某、二审被上诉人陆某、某保险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未认定其与孟某成立劳务关系,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未追加某公司抚顺分公司参加诉讼,程序错误。3.陆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审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4.原审诉讼费分担比例不当。综上,孙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事实依据充分,法律适用逻辑清晰,裁判理由阐述详实,本院予以认同。申请人孙某主张原审判决认定...
发布时间: 2026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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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安徽省某某有限公司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长综执罚决字〔2026〕第00105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安徽省中远淮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吕某某执法部门: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1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安徽省某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06月23日在长兴县XX有限公司实施了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行长兴支行营业部(户名:长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3X************X4)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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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胶州市财政局立足财政职能,聚焦惠企政策落实、政府采购改革、金融服务创新、数字财政建设等重点领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精准落实惠企资金保障,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坚持“三保”支出优先顺序,严格规范惠企资金拨付流程,近三年累计拨付各类奖补资金2.18亿元。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产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惠企政策落地见效,为企业发展注入源头活水。贯彻执行惠企政策绩效评估机制,将政策执行效果与预算安排紧密挂钩,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有力支撑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严格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近三年全市政府采购金额31.24亿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7.80亿元,占比达88.99%。深化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四类”违法违规问题,2025年共抽查检查6家代理机构,检查30个项目,发现问题76个,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形成“检查—整改—提升”闭环。推进自主采购数字化建设,搭建“阳光采购平台”,实现采购全流程公开、高效、低成本运行。  三、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打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春雨行动”品牌,截至2026年6月末,全市本外币贷款余额1973.24亿元,存贷比达109.65%。建立“功能区+金融机构”协同机制,组织“金融管家”“金融问诊”等各类银企对接31场,实现授信1.18亿元。创新打造...
发布时间: 2026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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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21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男,1988年8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徐某的妻子),女,1989年3月3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城县某1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城县某2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耿某甲,男,1947年8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耿某乙,男,2001年6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再审申请人徐某因与叶城县某1矿业有限公司、叶城县某2矿业有限公司、耿某甲、耿某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6)新31民终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
发布时间: 2026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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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25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0006723503023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20违法事实:房山区良乡东路东延(清苑北街-张保路)道路工程(房山区良乡东路东延(清苑北街-张保路)道路雨水管线工程)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监理单位是北京磐石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本机关于2026年6月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施工现场一级配电箱内PE保护线端子排上不同回路的PE线压接在母排同一端子上,不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8.4.4条第3款的要求;2、施工现场变配电室未设置应急照明,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5.0.3条第3款的要求。上述隐患违反2条技术标准,其中1条为强制性条文。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造成触电等后果,已构成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违法情节从轻、从重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处罚依据:《北京市建...
发布时间: 2026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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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夯实高质量发展法治根基,林芝市聚焦改革开放先行区建设,创新搭建刚性制度、规范执法、高效服务、常态普法、权益守护五大体系,全方位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释放市场发展活力。  刚性制度建设方面,当地完善政策审查、企业投诉、权责管理全套机制,建立“自我审查+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公平竞争审查模式,今年累计审查政策文件10件,未出现妨碍市场统一的问题,企业投诉办结率达100%,群众满意度超99%。全市细化“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许可按期办结率100%。制度红利持续释放,全市经营主体增至55154户,注册资本5728.15亿元,同比分别上涨13.82%、1.37%。  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减少对企业经营干扰。林芝对财政、自然资源等8个重点部门开展常态化执法监督,梳理整改执法问题15项,线上线索全部处置完毕。组织550余名市县执法人员开展资格培训,增设4个县级考点便利基层,完成644人执法证件换发。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与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测覆盖率100%,开展联合执法检查20余次,实现无事不扰、有需速办。  依托线上线下一体化平台,打造涉企高效便民服务。当地打通12348法律服务平台、线下公共法律服务大厅,动态更新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开设企业公证专窗,落实延时服务、容缺受理,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常态化召开政企座谈会,收集企业诉求15条、解决14条,推行...
发布时间: 2026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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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22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剑桥,新疆智茂(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1民终6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案涉房屋的地下室给排水管道平面图、一层给排水管道平面图、给排水系统图,足以证实案涉管道系整栋楼的供水主管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不属于某公司出租案涉商铺的专有部分,某公司不负有法定维修管理义务。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案涉管道的管理维护责任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全体业主承担。某公司不是案涉管道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不是适格赔偿主体。2.原审判决将共有部分纳入某公司的维修范围,进而认定某公司依据租赁关系具有维修义务,属于混淆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权利边界与责任划分,应当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
发布时间: 2026 - 08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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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恩施州来凤强发快客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运政罚〔2026〕02137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恩施州来凤强发快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田某某执法部门:绍兴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1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7月05日08时33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甬高速柯桥北互通检查时发现恩施州来凤强发快客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恩施州来凤强发快客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8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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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2026年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发布。《措施》由市口岸办和深圳海关会同深圳市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围绕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口岸营商环境建设目标,推出19项工作举措,旨在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口岸特色化发展,更好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措施》涵盖口岸通关环境优化、监管模式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新业态发展、惠企服务提升、消费环境改善以及深港协同合作等多个领域,力求系统性提升深圳口岸营商环境整体水平。  在重大机遇利用和国际化服务水平提升方面,深圳将依托2026年APEC会议落地举办的重要契机,全面提升口岸通关环境与服务水平,制定服务保障方案,升级配套设施,设置APEC绿色通道,规范多语种标识,整治口岸环境并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同时,深圳将不断提升口岸外国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水平,规范外文公示语,完善咨询引导,投放旅游资料,打造精细化入境第一站。深圳还将深化“全域支付示范区”建设,在口岸建设境外旅客支付服务中心,配备外币ATM和兑换设备,发布多语种指南,切实解决境外人士支付难题。  在通关监管模式创新方面,深圳将优化制造业通关流程,支持前海综合保税区试点“一线直通、智联监管”模式,允许企业将货物先行从口岸提离至综保区进行理货、集拼,实现全流程数字化、可视化、智能化监管。同时推行边检到港“零等待”、离港“...
发布时间: 2026 - 08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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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沪民申18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再审申请人王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2民终9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甲申请再审称,某公司在相关地下酒吧噪音扰民方面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取得任何效果,其失职、渎职行为严重影响业主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造成王某甲各项损失;某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符合商务楼物业服务标准的专属阶段性擦窗等物业服务,无权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原审判决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某公司与丙小区业主大会签订了《丙物业服务合同》,某公司为丙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相关的物业管理服务,王某甲作为小区业主,应遵守《丙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王某甲主张某公司未履行《丙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管理职责,未能有效制止相关地下酒吧噪音扰民的行为,并据此主张其不应支付物业服务费。但在案的相关会议记录显示,为协调酒吧...
发布时间: 2026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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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广东悦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余良渚罚决字〔2026〕第00001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广东悦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柴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1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案件名称:广东悦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被处罚人名称:广东悦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广东悦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地,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将一处林地用水泥硬化,用于平整工地出入口及摆放2个活动箱房,改变了林地用途。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1、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叁拾元整(¥2230.00);2、责令60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扫码缴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 2026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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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亿之城”大连,在“十五五”开局的“年中考”里,交出一份可圈可点的成绩单: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实现4918.5亿元,同比增长5.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6%,起到“压舱石”作用;外贸进出口总额达2453亿元,创历史同期新高。  底盘稳、增势强、活力足的经济发展脉动,离不开持续优化的营商环境。  今年以来,大连市全面对标世界银行新版评估体系和一流标准,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迭代更新营商环境提升方案,在“保公平、优服务、降成本、明法治、稳预期”上狠下功夫,加快建设近悦远来的营商环境标杆城市,始终在辽宁打造“营商环境最佳口碑省”全面振兴实践中走在前、作表率。  连日来,记者走访企业车间、政务大厅、项目现场、港口口岸等基层一线,观察了解今年以来大连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实施的新举措、取得的新成效。  全周期服务 全要素保障  “那天我都想放弃了,谁能想到在企业没人到场的情况下,该办的事全办了。如果那天不能如期申报‘国补’政策,大连公司就不会有这3个月高达4300万元的销售业绩。”  7月23日,上海能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燕,回忆今年3月25日的情景时,用了一个电影名字来形容——“速度与激情”。  今年3月25日,是申报当期“国补”政策最后一天。前一晚,公司派驻大连办理相关手续的员工,因家中突发变故去不了,临时换人又来不及,导致企业当天没有人能到办事窗口办理手续。  大连市中...
发布时间: 2026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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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新31民终2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奎屯市。法定代表人:霍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某乙,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新疆奎屯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甲,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奎屯市。经营者:贾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源,新疆觉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凡某,男,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新疆壹加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甲公司、郭某甲、某甲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凡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2025)新3121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庭询的方式进行了书面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某乙,上诉人郭某甲、某甲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源,被上诉人凡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均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2025)新3121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向被上诉人凡某支付工程款700,800元...
发布时间: 2026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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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89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沛县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军,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马某因与被申请人沛县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3民终3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马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臧 静审判员 杨 光审判员 谌 莹二〇二六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顾梦雪
发布时间: 2026 - 08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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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对巴中市道路运输协会组织12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7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处罚〔2026〕24—36号))2026年8月7日  附件下载1.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处罚〔2026〕24号)(巴中市道路运输协会).doc2.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处罚〔2026〕25号)(巴中市永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doc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处罚〔2026〕26号)(巴中市东方机动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doc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处罚〔2026〕27号)(巴中市长诚驾校有限公司).doc5.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处罚〔2026〕28号)(巴中市北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doc6.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处罚〔2026〕29号)(巴中市名驰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doc7.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处罚〔2026〕30号)(巴中市南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doc8.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处罚〔20...
发布时间: 2026 - 08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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