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新31民终1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喀什支公司,经营场所:新疆喀什市。负责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喀什某商贸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市。法定代表人:颜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喀什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喀什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喀什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某商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25)新3101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5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喀什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被上诉人喀什某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保险公司喀什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喀什市人民法院(2025)新3101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上诉金额:267,999.9元)。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不予准许上诉人调取案涉车辆实际购买人的证据属程序违法。原审时被上诉人无法提供购车发票和支付凭证,且三年来从未向上诉人索要过车辆租赁费,也未向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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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湖州永雅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钱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72-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湖州永雅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傅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3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案件名称:湖州永雅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被处罚单位名称:湖州永雅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傅某某主要违法事实:湖州永雅建设有限公司参与了2024年4月至6月期间在杭州市多个城区开标的十七个项目的投标,与恒**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同一台电脑编制了十七个项目的投标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属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捌拾玖万壹仟捌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杭州银行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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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亏了税务部门的牵线搭桥,申请的贷款解了我们的燃眉之急,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压力得到了缓解,现在我们更有底气和信心把公司做大做强。”贵州丝路兴蚕纺织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邓继通过“银税互动”获得贷款资金后激动地说道。 贵州丝路兴蚕纺织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蚕种生产、经营以及面料纺织加工的企业,是2024年贵州省第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于业务拓展,公司现金流较为紧张,凭借长期以来良好的纳税信用记录,在税务干部的精准辅导和全程跟进协助下,企业顺利通过“银税互动”平台向合作银行申请并成功获批了一笔146万元的信用贷款,有效缓解了企业的融资压力,为企业稳定生产、谋求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据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税务局统计,今年1月—6月,毕节市各类企业通过“税银互动”机制累计享受信用贷款1419笔,金额超10.36亿元,其中小微企业贷款金额占比达九成。 今年以来,毕节市税务局进一步深入开展“税银互动”,深化与当地银行机构的合作,强化以数治税和精细服务,联合28家银行开展“税银互动”助企发展活动,推出65种“税银互动”无抵押、低利息、手续简单信贷产品,助力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围绕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毕节市税务局利用大数据赋能纳税信用提醒和修复、纳税信用补复评、动态管理等机制,通过梳理归集纳税人行为习惯和共性高频风险点,形成相关预警指标,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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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序推进"装备制造与汽车零部件行业信用评价国家级试点"创建,7月15日至23日,湖北省老河口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冬兵带领信用评价工作专班,开展多轮走访调研,整合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业资源,为试点工作高效开展筑牢基础。 调研期间,专班先后走访财政局、税务局、建设银行等4家职能部门及3家金融机构,与相关负责人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宣讲试点政策,探讨协同推进路径,听取部门意见建议,并详细了解各单位在试点工作中的具体落实举措。同时,专班深入2家装备制造与汽车零部件企业,实地倾听企业发展需求及困难,为后续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提供精准服务依据。 此次调研共收集针对A类企业的鼓励优惠举措10条,有效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场景。通过多部门联动走访,实现职能部门、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资源信息整合,初步形成"政府引导、部门协同、金融支持、企业参与"的工作合力,为装备制造与汽车零部件行业信用评价国家级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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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冀0102民初3327号原告:河北某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法定代表人:王某崇。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琳、娄沛哲,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董某齐。被告:董某齐,男,汉族,1988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河北某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董某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因私下达成和解,河北某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对被告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董某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某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29元,减半收取计3364.50元,由河北某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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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安徽开泰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7571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安徽开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牛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2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8月24日23时54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0(沪瑞线)桐庐、安仁方向K313+600检查时发现安徽开泰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安徽开泰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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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增强企业的诚信经营意识,提升信用管理水平,安徽省桐城市交通运输局积极引导企业实施信用修复,帮助失信企业重塑信用,营造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 精准施策,当好企业信用“管家”。该局创新信用“管家”模式,面向辖区100余家货运企业、5家客运企业梳理服务清单,摸排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指导,走访高频失信企业,开展信息查询及现场调查,依法依规推进失信主体修复信用。 培训赋能,提升信用修复实效。该局对桐城市内运输企业进行集中培训和上门指导,督促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一对一指导企业规范填写相关材料,讲解“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工作流程,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专业指导和服务。 优化机制,营造诚信经营风尚。该局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规建议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三书同达”机制,及时提醒被处罚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信用修复,消除不良影响,进一步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 今年以来,该局累计发放《信用修复告知书》49份,指导12家次企业及时修复信用,修复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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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1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4102653854F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20违法事实: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提供的2025年6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市)字[2025]第020229号)和2025年7月14日对当事人北京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的由北京华弘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北京华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北京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清华国重昌平基地项目三期(C1实验室等24项)(I-A宿舍)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北京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存在以下问题:1.人防层照明电源电压采用220V,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10.2.5条第1项第2)目的要求。2.地下一层电梯东北侧开关箱内插座未接PE线,导致保护接地导体(PE)和保护联结导体未连接,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1条第1项的要求。3.三层电梯西侧强电竖井内预留洞口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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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亳州市鹏远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航政罚〔2025〕221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亳州市鹏远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沈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2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9日10时49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甬运河8号码头水域检查时发现亳州市鹏远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亳州市鹏远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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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星光糖业有限公司、山东中谷淀粉糖有限公司、山东星光首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顺利通过AEO海关高级认证。至此,德州市获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达11家。 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海关对信用状况、守法程度和安全管理程度较好的企业进行认证认可,对于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本国以及互认国家的多项海关便利措施。目前,我国已与新加坡、韩国、日本、巴西等57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互认,海关高级认证成为德州市进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金字招牌。 近年来,德州海关聚焦专精特新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大型外贸骨干企业、贸易新业态重点企业,对有意愿申请高级认证的企业进行精准培育并定向施策,助力更多优质企业拿到海关高级认证这张“国际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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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宁波宏腾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06631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宏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耿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2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7月15日23时14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富阳西收费站检查时发现宁波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宏腾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捌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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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5)最高法执监126号申诉人(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利害关系人:某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韬,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某杰。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省某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徐某明。被执行人:何某霞。被执行人:徐某。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2024)陕执复20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陕西高院(2024)陕执复201号执行裁定及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2024)陕01执异319号执行裁定。主要事实及理由为:一、某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提出执行异议的主要事实依据是其认为陕西省某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开立的1025****6803号账户(以下简称案涉账户)内的1056.53万元补偿款系根据(2022)陕07行初54号行政判决所取得的,但依据陕西高院查明的事实,1056.53万元补偿款与(2022)陕07行初54号行政判决并无关系。因此,某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提出执行异议的事实依据根本不存在。二、《陕西省审计厅关于汉中市秦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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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津0104民初13483号之一原告:天津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闫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增,天津君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原告天津某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薛瑞虹审判员 刘 喆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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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1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000101909934T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670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是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海淀区明光村地区更新改造回迁安置房项目(1#住宅楼等18项)的施工总承包单位,2025年6月16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施工现场存在:1.施工现场4#住宅楼东侧2单元3层楼梯处结构已施工完毕,该层楼梯处仅设置一个消防水枪,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5.3.13条的规定。2.施工现场4#住宅楼东侧3单元6层你单位使用的一台分配电箱直接控制的2台用电设备共用一个保护电器,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6.3.4条的规定。3.施工现场东侧露天存放的保温板、木方未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6.2.2条的规定。4.施工现场地下机动车库地下一层你单位使用的一具灭火器已失效,未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6.4.2条的规定。你单位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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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获悉,为了更好支持澳资企业在横琴合规经营稳健发展,横琴税务部门结合澳资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澳资企业试点推出四类共十条守信激励措施,涵盖发票管理、纳税服务、政策支持、融资便利等多个方面。 23日,“诚诺琴澳·信惠企航——纳税信用政策宣讲暨横琴纳税服务承诺年度报告发布会”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举办。发布会上,横琴税务局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签订《关于澳资企业纳税信用融资支持的合作备忘录》,为纳税信用良好的澳资企业提供提高信用贷款额度、加快审批时限、跨境结算手续费优惠等融资支持。 澳资企业普强时代(珠海横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何国涛表示:“纳税信用激励的创新举措精准回应了我们澳资企业的实际诉求。便捷的行政绿色通道、高效的出口退税审核等措施显著提升了跨境经营效率。” 活动现场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制年度报告(2024)》,详解28项纳税服务承诺指标的完成情况,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开具涉税信息证明等预设达标率100%的指标精准完成,享受横琴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退税、横琴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退税等预设达标率非100%的指标实际完成率也均达100%。 据了解,广东税务部门充分借鉴香港、澳门地区纳税服务承诺的相关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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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鄂0607民初7115号原告:郭某某,汉族,住青海省互助某某某。被告:湖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湖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25年7月23日,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审判员 涂清芬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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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郑州哈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与平台指派驾驶人员不一致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115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郑州哈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2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3月23日14时2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检查时发现郑州哈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郑州哈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与平台指派驾驶人员不一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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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碗富硒米的诚信约定——京和米业信用合规管理专场直播线上开播。 此次直播由湖北省京山市市场监管局精心策划,该局工作人员周雨轩担任主持人及品质监督员,邀请湖北京和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和米业”)总经理助理王国红、销售网点负责人朱奥玲作为企业代表,围绕京和米业的诚信之路,共同深入探讨信用合规管理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直播伊始,主持人从“什么是信用合规”切入,详细解读了信用合规的内涵以及京山市市场监管局推行企业信用合规试点工作的具体做法。随后,王国红对京和米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作为一家深耕农副产品加工业30载的大型企业,该公司始终如一地秉持诚信经营、稳健发展的理念,将诚信合规作为企业的立身之本和核心价值观,连续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AA+信誉企业”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等多项荣誉,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口碑。 在分享环节,王国红重点阐述了该公司在信用合规管理建设的系列举措,包括制度建设、源头把控、合同履约和氛围营造4个方面,从严格完善的信用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到源头把控的“五统一”种植标准,再到30年零合同纠纷的履约之道,让观众更直观地看懂信用评价A级企业的常青密码。 直播中嘉宾分享的多个真实案例生动展现了诚信经营为京和米业带来的切实价值:2024年100%履约率让企业在银行贷款额度比普通企业高30%,利率低1个点;凭借智能数控系统,实现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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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河南省中沪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盈丰罚决字〔2025〕第000029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河南省中沪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某执法部门:萧山区人民政府盈丰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2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河南省中沪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skp项目工地实施了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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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浙0503民初3339号之一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汇文,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颖,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东胜利中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李某。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东胜利中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206元,合计诉讼费用4231元,由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倪佳丽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世泰书 记 员 沈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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