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杭州兰菱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钱塘市监处罚〔2025〕5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兰菱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惠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0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2日对位于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义蓬名苑小区的电梯进行检查,其中对该小区三台电梯日常维保情况进行了抽查,执法人员现场均未发现有维保人员对上述三台进行维保的情况。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9
浏览次数:
2024年,德州市坚持把诚信建设作为提升城市品质、塑造城市精神、增强城市竞争力的重要抓手,大力弘扬诚信文化,促进诚信与经济社会各方面深度融合,营造出“知信、用信、守信”的良好氛围,持续擦亮“大德之州诚信之城”城市品牌。 一、诚信文化和绿色发展主题系列电影创作成绩显著 由山东诚信文化和绿色发展主题系列电影短片主创团队创作、拍摄、制作的德州影片《万家灯火》获得第十三届北京国际网络电影展最佳影片奖(一等奖),《蓝天有约》获得首届“制造强国”全国工业微电影盛典二等奖、《青春有我》获得三等奖,《花开正当时》获得第六届中国科技城法制微电影大赛“乡村振兴单元”最佳作品奖(一等奖),《路遥知马“立”》在中国文明网首页首发,《超燃争锋》获得山东电力作品一等奖,《心向阳光》《花开正当时》《路遥知马“立”》《老杨的盛夏》《蓝天有约》入围第四届美丽乡村国际影像节(最终获奖结果将于今年三月份公布)。德州诚信文化和绿色发展主题系列电影短片已创作拍摄16部,获得国际、国内专业奖项80项。德州电影短片(微电影)已成为一个知名文化品牌,在全国占有一席之地,中央电视台原台长胡占凡一行对德州电影短片(微电影)发展进行了调研。 二、信用应用场景创新硕果累累 2024年4月,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联合组织开展山东省信用应用场景创新“揭榜挂帅”项目遴选工作。经自愿申报、地市推荐、材料审核以及联合...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8
浏览次数:
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50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310000631189305E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30违法事实:你单位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总包施工的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新城0902街区JG01-07地块的太保家园·北京国际颐养中心项目(1#护理中心等4项),2024年5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程存在以下问题:1、该工程2#自理中心3层至4层、4层至7层搭设的悬挑脚手架立杆底部未设置水平剪刀撑或水平斜撑杆,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8条的要求。2、该工程2#自理中心东南角搭设的卸料平台在2层与作业脚手架连接,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5.3.3条的要求。3、该工程2#自理中心7层A段顶板施工作业面临时用电电缆沿地敷设,未采取保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3条第1项的要求。4、该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消防水泵供配电线路上设置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器,不能在火灾时保持不间断供电,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8
浏览次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4)新23执复54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新疆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新疆某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吕某,男,1988年4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奇台县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法定代表人:李某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涂某某,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被执行人:袁某,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被执行人:代某某,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被执行人:雷某,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被执行人:齐某某,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被执行人:安某某,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被执行人:蒋某,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8
浏览次数: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京0102民初33993号原告:钟某被告:宿迁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原告钟某与被告宿迁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钟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钟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亚津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赵天聪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8
浏览次数:
在数字化、信息化的浪潮中,甘肃省敦煌市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积极贯彻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通过创新实践“信易+”模式,有效促进了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信易+项目审批”作为敦煌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之一,市发展和改革局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项目审批紧密结合,开创了一条高效、便捷、诚信的项目审批新路径。此举不仅显著提升了审批效率,而且极大地激发了企业的诚信意识,为敦煌市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在金融领域,敦煌市整合政府、银行、企业等多方资源,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大数据开发利用”模式的优势,积极引导企业加入“信易贷”平台,将“信用+融资”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效能的关键举措,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更优惠的贷款利率和更便捷的贷款审批通道。 此外,“信易+住房公积金”项目的实施,通过信用激励措施提升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和公平性,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促进了诚信社会的建设。该项目整合了多项个人证明事项,如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等,实现了“亮码可办”服务,极大地提高了办事效率和便利性。 在交通运输领域,敦煌市也积极探索“信易+交通运输”模式的应用。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建立出租车“红黑榜”,定期公布榜单,督促广大出租车司机树立诚实守信的意识。同时,按照《酒泉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和《酒泉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要求,定期对我市出...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7
浏览次数:
案件名称:建德市帼红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76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帼红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0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04日05时43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0(沪瑞线)富阳方向K281+130检查时发现建德市帼红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建德市帼红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佰玖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7
浏览次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沪0117民初24819号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苗某,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第三人: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夏某,负责人。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夏某、苗某及第三人某某公司2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经查,原告某某公司1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公司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洁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朱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6
浏览次数:
案件名称:浙江旭茂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拱上塘罚决字〔2024〕第000174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旭茂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上塘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0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浙江旭茂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02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政储出[2023]153号工地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十五条第三款“违法情节较轻,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第2次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6
浏览次数: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沪0101民初281号原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不详。原告某某公司2与被告某某公司1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某某公司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本案按原告某某公司2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公司2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连国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法官助理 龚雯璐书 记 员 龚雯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6
浏览次数:
2024年,内蒙古阿拉善盟深入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强化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典型引领,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努力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浓厚社会氛围,全力打造“诚信之城”。 创新宣传教育,厚植诚信沃土。发布“共建诚信 向善而行”倡议书,将诚信文化与“北疆文化”品牌打造相融合,创作诚信文艺作品100个,征集公益广告477个。组建阿拉善盟诚信宣讲团,广泛开展“向善而行·诚信有礼”诚信教育“十进”行动,累计开展宣传活动200余场次。在主流媒体开设“诚信立形象、实干开新局”专栏,策划推出诚信系列宣传报道1419篇(条),累计440篇稿件被国家和自治区级媒体刊发,其中在新华信用网内蒙古诚信建设工程专栏发布稿件265条,居全区第一。 加强制度建设,优化市场环境。深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着力在强监管、重整治上用劲发力。推动信用监管“长牙带刺”。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协同监管、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加大个人和市场经营主体失信惩戒力度。全盟现有148家企业主体、1248人次因失信违约被限制高消费,累计曝光失信被执行法人信息392条、自然人信息1941条,构建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体系。 注重典型示范,高扬诚信风帆。注重加强行业培育、典型选树、事迹传播,引导人们见贤思齐、践信履约。结合行业特点、企业实际,共培育诚信达标企业4052家、示范企业21家、“蒙”字标认证企业13家,依托全盟86...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6
浏览次数:
案件名称:宁波拓锐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064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拓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时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0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24日07时18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鹿山收费站检查时发现宁波拓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拓锐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玖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5
浏览次数:
案件名称:杭州畬乡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桐庐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30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畬乡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某某执法部门: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0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6日,当事人杭州畬乡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莪山畲族乡**村实施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拾万零伍佰贰拾元整;2.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计贰万零壹佰元整。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4
浏览次数:
2025年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湖南零食很忙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收购宜春赵一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5〕1号附件下载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5〕1号.wps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3
浏览次数:
近日,一场聚焦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税银企”对接会议,在西藏那曲市牧人大厦会议厅举行。此次会议由那曲市税务局牵头,税务、人行、建行等金融机构以及70余家企业负责人参与,旨在通过深化税政银企多方协作关系,以“银税互动”为有力抓手,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中小微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毛细血管”,对经济增长起着重要作用。然而,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那曲市税务局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积极推动“银税互动”工作。 在会议现场,税务干部详细讲解了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强调了信用评价的重要性和意义等内容。 “作为小微企业,最头疼的就是缺少贷款抵押物,现在有了纳税信用这个‘软资产’,让企业发展有了‘硬支持’。”那曲鸿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说。在现场,银行代表表示,各大银行非常看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这是衡量企业诚信度和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 会议互动环节,各方代表积极发言,纷纷表达了提升沟通与合作水平、共同推动“银税互动”工作深入开展的意愿。经过讨论,初步达成9笔“云税贷”贷款意向,金额达109万元。同时,税务和金融部门还针对企业常见涉税风险进行了全面剖析和讲解,结合具体案例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下一步,那曲市税务局将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积极与银行沟通协作,提高银行参与“银税互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推动那曲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活力。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3
浏览次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沪0117民初25273号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俞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杜某。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1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1负担(已付)。审 判 员 杨 名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法官助理 单文宣书 记 员 单文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3
浏览次数:
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483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上海鸿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310230557458027M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022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上海鸿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新城0902街区JG01-07地块的太保家园·北京国际颐养中心项目(1#护理中心等4项)的主体结构劳务分包单位,2024年5月22日本机关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施工现场有281人在岗,现场仅设置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小亮、冯治明),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按照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该行为导致你单位在该项目的安全管理力量不足,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其他适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02200A010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给予你单位处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2.500000处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机关统一社...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2
浏览次数: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甘0722财保1号申请人: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解放南路延伸段。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丁,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民某组织。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校校长。地址:民乐县东大街1号。申请人民某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民某组织应付给甘肃天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焊接实训楼建设项目工程款资金610219.15元予以保全,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为:PZPP24620104170000000065。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民某组织应支付甘肃天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焊接实训楼建设项目工程款610219.15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3571元,由申请人民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尚慧英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何晓婷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2
浏览次数: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对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机动车检测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11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六盘水市23家机动车检测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3—25号)2024年12月30日(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3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4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5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6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7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8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9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10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11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12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13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14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15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16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17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18号).doc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
发布时间:
2024
-
12
-
31
浏览次数:
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46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移山岩土工程(陕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610113MAB0QHM218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35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是北京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土建施工03合同段围护桩及网喷等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2024年11月5日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现场检查时由移山岩土工程(陕西)有限公司施工的围护桩钢筋笼已加工完成堆放在施工场地,尚未使用,钢筋笼纵向和横向钢筋连接点采用绑扎连接,未采用点焊连接,与该工程设计图纸第3篇第2册第1分册第4部分围护结构设计总说明(六)第2条第(6)项“全部钢筋必须采用焊接,而不采用绑扎搭接”的要求不符。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行为,该行为未造成事故。调查中未发现你单位存在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的情节。上述行为涉及的合同价款为385000.00元。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3500A010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给予你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85000.00元的2.5%的罚款,罚款数额9625.00元罚款金额(万元):0.9625...
发布时间:
2024
-
12
-
31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