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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台州市黄岩正斌食品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黄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012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台州市黄岩正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某执法部门:台州市黄岩区消防救援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1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4月29日,台州市黄岩区消防救援局对台州市黄岩正斌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台州市黄岩正斌食品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已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予执行),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不予执行),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台州黄岩支行或扫描本决定书上的二维码交至浙江省统一支付平台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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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陕06民终1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负责人:姚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海珍、刘梅,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志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咪咪,陕西其源(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郝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贺某,延安市宝塔区宝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甲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5)陕0625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海珍、被上诉人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咪咪、被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保险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5)陕0625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中涉及上诉人赔偿责任的部分,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计算八级伤残的赔偿金,即800000元&...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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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温州集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苍市监处罚〔2026〕48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集好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执法部门: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1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31日,被处罚人温州集好食品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金西垟村廖家垟195号生产销售的食品“黑木耳”(规格:100克/袋;生产日期:2025-10-16),抽样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水分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木耳”(规格:100克/袋;生产日期:2025-10-16)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25元,合计罚没款20325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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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化干部能力作风建设,破解基层物业管理突出难题,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扎实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年”专项行动,推动辖区物业服务从粗放管理向精细服务转变,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聚焦民生堵点,健全制度体系。针对老旧小区、零散楼栋物业缺位、服务标准不一、诉求响应不及时等问题,龙沙区坚持高位统筹,第一时间成立由区委书记、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委办、政府办、城管局、物业中心及各街道共同参与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深入试点小区督导调研237次,通过专题研究、系统谋划,制定出台“5412”新质化物业管理实施方案,明确特色服务清单、“五化”服务路径及考核评价办法,以完善的制度体系护航物业服务规范发展。  做实基层服务,改善居住环境。坚持以群众满意为导向,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将19栋单散楼纳入专业物业托管和公益托底双重管理,实施飞线整治、监控加装、路灯更新、基础设施修缮等一系列改造项目,人居环境得到显著改善。聚焦高龄、空巢老人等特殊群体需求,推出22项专属便民服务,切实把暖心服务送到群众身边。  创新监管模式,巩固治理成效。严格执行物业企业信用考核与末位淘汰制度,清退服务不达标的物业企业,公开选聘优质服务主体,激活行业发展活力。创新“物业+公证”监管模式,对小区公共收益、车位管理等事项全程存证、公开公示。不断延伸服务链条,推出45项便民服务项目,搭建综合养老服务平台,年均服务...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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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黑民申15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凤,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合作社理事长。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2民终2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某合作社支付借款本金90,454.96元及利息,全部诉讼费用由某合作社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1.原审法院对证据采信错误,李某提交的2007年12月1日欠款证明业已加盖某合作社印章,系有效债权凭证,能够证明70,454.96元借款的真实性。2.某合作社提交的财务账本、传票凭证均为单方制作,无李某签字,不能证明已偿还部分借款事实,原审法院在某合作社未提供充分还款证据情形下认定其尚欠本金6,820元缺乏事实依据。3.原审法院对还款事实的认定存在矛盾,既不认可偿还20,000元及25,000元,又采信单方记载的13,180元还款,裁判逻辑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提起本案诉讼,以原某...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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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海宁市宏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海市监处罚〔2026〕644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海宁市宏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冯某某执法部门: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1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3月27日,被处罚人海宁市宏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袁花镇潘红路18号9幢二楼三楼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查案发。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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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最高法知民复3号复议申请人(行为保全被申请人):英某中国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颖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行为保全被申请人):英某无锡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行为保全申请人):赛某半导体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骆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某,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行为保全申请人):赛某科技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骆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宇,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远,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英某中国公司、英某无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赛某半导体公司、赛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行为保全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于2026年5月22日作出的(2024)苏05民初1431号之二民事裁定(以下简称行为保全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6年6月3日立案后,...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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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嘉兴美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长市监处罚〔2026〕73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嘉兴美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某执法部门: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1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4月09日,被处罚人嘉兴美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长兴县某医院放置的自动售卖机内医疗器械超过使用期限和无标识标签(“紫明乐弗”人体润滑剂和无标签标识的电极片2袋)。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和标签不符合规定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过期“紫明乐弗”人体润滑剂(无味型,50g)2份(生产批号:23202、240215);无标签标识的电极片2袋(每袋4片)。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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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阳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获悉,该局开展“高效办成·全民知晓”主题宣传、“高效办成·精准滴灌”政务服务上门、“高效办成·锤炼本领”专题业务培训三大行动,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落地见效,不断擦亮“泉好办”政务服务品牌。  “高效办成·全民知晓”,破解办事信息壁垒。今年4月,阳泉市首场“高效办成一件事”主题宣传推进活动启动,系统解读企业开办、建设项目开工、开办餐饮店等15个高频“一件事”改革政策,手把手指导企业群众通过政务服务网、“三晋通”小程序办理业务。今年,该市将按月分领域、分部门开展9场系列宣传活动,构建精准化、场景化、立体化宣传矩阵,全面提升“集成办、网上办、掌上办”的知晓率与使用率。  “高效办成·精准滴灌”,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阳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变被动服务为主动上门,组织登记注册科、市场准入科、交通运输科等业务科室骨干,深入多家经营主体单位,围绕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办理、经营场所迁移等企业高频办事需求,面对面解读政策红利、梳理办理流程、解答实操疑问,精准破解企业办事过程中的堵点痛点,实现惠企政策“精准送达”。  “高效办成·锤炼本领”,夯实政务服务能力底座。该局连续举办5期专题业务培训,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11项核心“一件事”的政策标准、操作流程与办理规范。培训由各牵头科室业务骨干及专业讲师授...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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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粤01民终9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月梅,上海中联(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某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经营者:范某,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础良,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某加工店(以下简称某加工店)、陈某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8民初1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实际控制人陈某一人对某加工店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3.改判撤销王某对某加工店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某加工店、陈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王某从未参与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决策与管理,公章、财务账册等核心资料均由陈某控制,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也不知情,从未通知清算,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过错。首先,王某一审庭后提交的律师调查笔录中已体现,针对某加工店与某公司租赁合同如何形...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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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苍南创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运输出现车轮带泥运行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龙综罚决字〔2026〕第00057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苍南创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林某某执法部门: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1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苍南创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某某路口实施了车辆运输出现车轮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处罚决定书中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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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豫民申30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晋燕,河南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坤,河南功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孟某,该公司执行董事。一审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时某,该公司总经理。一审第三人:某丁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某甲公司、一审第三人某乙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某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1民终8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申请再审称,(一)(2024)豫0122民初1221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了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之间的工程款清算问题,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涉案房产已经清抵工程款1417100元,案涉该房产应属某乙公司资产。(2025)粤0606民初8003号生效民事判决对案涉抵房款的抵款项目、抵款金额进行了确认,对某丁公司、某乙公司之间的抵债款项进行了确认...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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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运政罚〔2026〕0280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魏某某执法部门:绍兴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1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28日13时22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柯桥区万家人利花园小区西北1门检查时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叁角伍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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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13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甲,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枝,新疆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总经理。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文某,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乙,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合作社经理。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张某乙、文某、某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28民终2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甲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事实与理由: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某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向张某甲、文某、张某乙、幸某提供过肥料。某公司提供的2020年7月以后的票据没有张某甲等四人任何一人的签字。原审中证人证言、某平台聊天记录不能证实肥料的种类、价格...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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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04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中固鼎呈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9MA01MGP35N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5600B020违法事实:你单位在位于朝阳区的朝阳区平房乡黄杉木店亮马厂安置房项目(西区)(1#住宅楼等23项)(5#至14#住宅楼、S-2#至S-6#配套楼、S-7#至S-8#产业楼、0318-01地下室2)中,存在以下问题:罗恒于2025年12月04日至2026年1月15日期间担任你单位在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但罗恒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于2025年12月05日注销。北京中固鼎呈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使用不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违法行为。北京中固鼎呈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岩松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北京中固鼎呈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在此事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胡岩松,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5600B020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你单位责令15天内改正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3.000000处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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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构建留学回国人才“一站式”服务体系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聚焦留学回国人才来渝发展的实际需求,推出12条硬核举措提供全方位服务。  力争到明年底服务10万人次  《措施》明确,我市将建立动态更新的留学回国人员数据库,整合社保、档案、中外合作办学等多源数据,构建人才库、政策库、成果库,实现精准画像、政策智能推送与岗位精准匹配。  依托“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重庆市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一件事”,集成项目申报、就业创业、人才认定、职称评审等40项服务事项,实现“一站式”办理;线下以江北机场入境服务中心、人才服务港、留学人员创业园等为站点,打造线下“一站式”服务平台,力争到2027年底,线上线下累计服务超10万人次。  在人才评价方面,我市将优化“目录+计分”认定通道,对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才赋予人才服务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来渝工作5年内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  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享贴息  《措施》提出,我市将留学回国人才纳入全市统一就业政策体系,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的招聘条件。重点面向外资、外贸、外投等领域企业,5年内定点联系100个左右就业见习单位,提供1000个以上实习见习岗位。  同时,每年择优资助100个以上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项目,创业项目...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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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黔民申24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牟某某,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负责人:陈某某。再审申请人牟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某物业公司遵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黔03民终7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牟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审理程序上均存在重大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1.核心证据《恒大城大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伪造或无效。合同项下“大二期”范围并不包含申请人房屋所在的“二期”。原判决将一份与本案标的物无关的合同作为定案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判决书自行认定“大一期包括现在的一期和二期,大二期既包括现在项目三、四、五期”,属自行添加未经举证、质证的事实,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混淆法律关系,枉法裁判。1.一审判决称:“原告已接受物业服务,就应当支付相应的服务费”,这完全混淆了“接受服务事实”与“认可特定收费主体法律资格”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申请人缴费是基于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事实行为,不构成对“某物业公司遵义分公司”的收费权的...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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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衢州市衢江区程程家庭农场滥伐林木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衢衢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064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衢州市衢江区程程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郑某某执法部门:衢州市衢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1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衢州市衢江区程程家庭农场于2026年4月15日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黄坛口村庄底自然村实施了滥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贰拾壹元伍角(¥1,221.5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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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沪民申17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张某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茹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某丙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2民终1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原审法院对交接日认定错误,事实认定不清。根据某平台聊天记录,双方一致确认自2023年2月1日起,目标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及经营成本负担责任正式转移至某甲公司,此乃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作为确定最终交接日的依据。其次,租金承担条款失效,争议租金应由某乙公司承担。因某乙公司原因导致交接迟延至2023年1月20日,致使原租金承担条款的订立基础已发生根本性变化,若仍继续适用原条款,将因某乙公司违约迟延而产生的额外租金成本强加于某甲公司,...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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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08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天津合纵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20222MA05RMFK8K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59900A010违法事实:天津合纵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8月8日出具的昌平区南口镇公共公益房屋安全鉴定项目(CP0741七间房村敬老院)(18号房屋)房屋建筑结构综合安全性(含抗震)鉴定报告存在以下问题:1.砂浆强度推定值计算错误,不符合《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136-2017第5.0.5条的规定;2.A、B轴之间承重梁未做检测及评级,不符合《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T637-2024第4.5.1条和第7.2.1条的规定;3.未对A轴砖柱进行评级,不符合《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T637-2024第6.2.1条的规定;4.计算模型与实际受力状况不符,不符合《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T637-2024第3.3.3条第1款的规定。《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和《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属于天津合纵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该鉴定项目进行结构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该鉴定项目涉及结构安全,项目报告经撤回复测后,报告结论未变化。上述...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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