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News
活动公告 / HOT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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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芜湖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芜湖市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住房出租管理、租赁合同备案管理等。  根据该通知,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其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的表述;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等规范性表述。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登记的,由住建部门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及时变更。  出租住房应严格遵守《住房租赁条例》相关规定,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不超过2人,人均最低租住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与服务。通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租赁活动监管检查也将进一步强化。住建部门将严厉查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为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等违规行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理住建部门移送的案件。住建部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加强住房租赁行业诚信建设,落实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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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陕0526民初2296号原告:张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曹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甲公司及第三人某乙公司、曹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计XX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张红影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戈书 记 员 王月香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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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淳安县华夏贸易有限公司宋村加油站(杭州)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或者未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淳安应急罚决〔2026〕第000027-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淳安县华夏贸易有限公司宋村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夏某某执法部门:淳安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2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淳安县华夏贸易有限公司宋村加油站于2026年5月1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宋村乡宋村码头茶场实施了(杭州)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或者未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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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117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B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C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河南自贸试验区。一审被告:D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再审申请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公司、C公司,一审被告D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2民终4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A公司于202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A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 宇审判员 侍 婧审判员 杨 艳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斯琦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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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台州市鑫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台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04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台州市鑫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项某某执法部门: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2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台州市鑫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至2026年2月在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聚海大道与海城路交叉口以北100米处实施了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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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缴费信用等级评价既是衡量企业纳税遵从度的重要标尺,也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金字招牌”。国家税务总局榆树市税务局数据显示,2025年度榆树市辖区内参评企业A级纳税人占比由2024年度的2.9%提升至10.54%,市场主体诚信纳税意识攀升,重信守信、守法经营的氛围持续增厚。  “分公司能不能参与纳税缴费信用等级评价?”“几日内及时纠正能修复加分100%?”“今年的评价标准与去年相比有什么新变化?”  2025年度纳税缴费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开展后,榆树市税务局通过12366热线、征纳互动平台、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广泛收集和回答纳税人缴费人咨询。  “当前企业高频疑问主要集中在参评标准、信用修复、评价指标变化三大类。”该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张平介绍。对此,该局梳理企业咨询量排名靠前的核心问题,逐一明确政策口径与操作指引,针对性推出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专项政策解读服务。  该局推出的专项政策解读详细说明分公司等主体的参评条件,明确信用修复的新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的具体要求,重点分析阐述2025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等级在信用修复相关规定方面的重大调整,以清晰明确的口径回应企业关切,辅导企业准确理解政策、顺利参评。  同时,为确保政策答疑全覆盖、辅导精准化,榆树市税务局构建线上线下联动辅导体系。线下组织开展纳税缴费信用等级评价专题辅导会,现场解读评价指标内容、信用修复操作流程、参评判...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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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粤民申43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欧某,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制品厂。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经营者:何某,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再审申请人欧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12民终2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欧某向某制品厂购买果筐,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1年12月6日欧某向某制品厂出具欠条,确认其尚欠货款27000元,承诺于2022年1月30日前结清。双方对欧某是否已偿还该27000元存在争议。为此,某制品厂提供送货单、某平台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可证明欧某出具上述欠条之后,双方之间仍发生多次交易,欧某均在交易发生当日及前一日转款,转款金额、时间与送货单记载基本一致,且送货单均为案外人驾驶员签收,表明双方存在无需买方本人签字的交易习惯。在2023年4月、7月和2024年2月,某制品厂的经营者何某催要欠款时,欧某均明确承诺还款。二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及双方诉辩,对欧某主张某制品厂提供的送货单并非其本人签收,其已清偿案涉27000元欠款的抗辩不予支持,改判欧某向某制品厂清偿欠款27000元,并无不当...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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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温岭维多利亚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市监处罚〔2026〕572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岭维多利亚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梁某某执法部门: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2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从2022年10月11日开始,当事人以429元/瓶的价格陆续购入凝胶敷料AR产品240瓶(另有厂家赠送120瓶,计360瓶)用于销售,进货款共计102960元。其通过线上、口头的形式向消费者推销美容服务时,宣称上述凝胶敷料AR产品具有屏障修复、补水保湿、抗衰、肌肤修复等功能。而实际上,上述凝胶敷料AR产品适用范围:用于吸收创面渗出液或向创面排出水分,用于手术后缝合创面等非慢性创面的覆盖,并无屏障修复、补水保湿、抗衰、肌肤修复功能。至2026年3月19日案发,当事人在美容服务经营时,以667元-1100元/瓶不等的价格共销售上述凝胶敷料AR产品328瓶,剩余32瓶已退回给厂家。因当事人非单独销售上述凝胶敷料AR产品,在提供美容服务时的收费还搭配其他产品以及包含员工服务在内,故当事人虚假宣传产生的经营额无法计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凝胶敷料AR产品的功效作虚假的宣传,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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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直接关系企业经营活力与区域发展底气。如何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无事不扰”与“无处不在”的有机统一,已成为检验营商环境成色的试金石。今年以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各部门涉企行政检查数量同比下降28.4%,问题发现率同比提升17.25%。一降一升,折射涉企检查从“粗放式”向“精准化”转变。  规范涉企检查,首先要做好“减法”,为企业“松绑”。过去,一些地方涉企检查过多过滥让企业苦不堪言。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不仅耗费企业大量精力,更滋生权力寻租空间。对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从检查事项、检查权限、检查程序等方面划定了刚性红线。如今各地广泛推行“扫码入企”“综合查一次”改革,正是为了把“该减的减下去”,让企业从疲于应付迎检中解脱出来,有更多时间谋划创新发展。  不过,做“减法”不等于“躺平”,做“加法”也不等于“滥权”。规范执法的关键,在于把握好严与宽的辩证法。严要有据,执法有准星。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领域,必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确保相关检查“应查必查”、不留死角。宽要有度,执法有温度。执法的目的不在于开出多少罚单,而在于以检查和指导为企业生产经营“补漏洞”“开药方”。应进一步推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制度,建立执法后的回访与合规指导机制。同时,包容审慎看待新技术、新业态发展,给予企业纠错的时间和空间...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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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最高法知民终4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新,吉林迪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伟,河南沐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松,河南沐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及一审被告某丙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5)吉01知民初5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6年6月5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新、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伟到庭参加询问。一审被告某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受理。某乙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某甲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繁殖、销售及某丙公司停止销售侵害“铁T12067”玉米品种权的种子的行为;2.某甲公司、某丙公司共同赔偿某乙公...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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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091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山东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371700312971818H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65600B020违法事实:你单位是2022年八角街道八角中部区域老旧小区综合改造项目市政道路专业分包施工单位。2026年5月1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非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市政道路专业分包工程合同额 7215562.4 元。结合该企业工程清单明细,并对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判定,本项目施工内容为庭院类走廊、广场工程,工程规模为中型,其施工项目负责人应由二级注册建造师担任。你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杨庆飞系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鲁2****************8,其证书发证机关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该证书在其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在北京市无效。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使用不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行为。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张东占,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调查中未发现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65600B020处罚类别:罚款...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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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个转企’要先注销再新办,原来的税号都保不住,手续麻烦得很。”在宁波北仑,刚刚完成身份转换的德旭生鲜超市经营者赵一伟回忆道。这几年,超市生意渐好,他想扩大经营规模,承接企业团购和生鲜配送业务,但个体户身份处处受限——签不了大额合同,也接不了招投标。近日,他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式变更为“宁波丞弋商贸有限公司”。与过去“先注销个体户、再新办企业”的繁琐流程不同,如今他只需要在相应网站的“个体户变更”中选择“个转企”,填报信息、提交旧执照、完成电子签章,三五天便能走完全部流程。  这家生鲜超市的转型,是北仑区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推动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一个切面。在这片经营主体活跃的热土上,越来越多的中小微经营主体正在感受环境之变。今年,北仑在2025年“十八条”措施的基础上迭代出台《北仑区2026年营商环境优化行动二十条措施》,围绕政务、市场、要素、社会四大环境提出系统举措。今年1至5月,全区政务服务办件量超过154万件,一网通办率达99%。随时在线的AI政策首席“小北”化身中小微企业的“政策顾问”,今年已回答企业咨询970余次。  如果说“个转企”的便利化降低的是制度性门槛,那么金融服务的精准滴灌则为经营主体提供了另一重关键支撑。“以前我们的资产主要是设备和应收账款,银行看的是不动产,根本贷不到资金。”宁波品泽特钢有限公司总经理戴家峰回忆道。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面临短期...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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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13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雪超,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甲,男,199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原审第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法定代表人:马某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某甲及原审第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31民终3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马某甲为本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缺乏证据证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签订《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乙公司。工程完工后,某乙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就案涉工程向某甲公司开具发票,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乙(系马某甲父亲)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案涉工程交由马某甲负责”,认可工人工资由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存在分包合同关系,马某甲系某乙公司履行该合同所指派的项目管理人员。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核心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某甲公司的合同相...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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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诸暨市某某管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诸暨应急罚决〔2026〕第00004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诸暨市雨田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宣某某执法部门:诸暨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2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2025年9月7日13时20分左右,位于诸暨市的诸暨市某某管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诸暨市某某管业有限公司“9·7”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电线漏电引起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触电事故。事故调查组认定诸暨市某某管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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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沪民申10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管某,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沨,上海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施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敏,北京信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管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1民终6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管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实际构成全日制劳动关系,但法院未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某平台工作群聊天记录及违纪处理单显示每日工作时长12小时(6:30-18:30)、每月仅休息2天、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远某非全日制用工24小时的法定上限,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严格考勤管理、因未及时回复消息扣发奖金、要求其他员工监督上下班并拍照;工资流水显示被申请人通过关联公司按月支付工资、月平均6,234元、结算周期超过15日,符合全日制用工特征;补充提交的与被申请人代理人聊天记录中,被申请人明确提出“私下和解解除劳动关系”方案,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病假单及医药费发票证明申请人因抑郁发作多次被建议全天休息,产生医药费13,366.60元,某平台...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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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沈阳兄弟合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苍南应急罚决〔2026〕第00001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沈阳兄弟合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2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沈阳兄弟合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马站镇三澳核电科技园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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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沈阳市大东区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锚定“短期内实现明显好转、根本好转”目标,对标国际标准、国内一流,统筹推进政策、市场、政务、法治、人文五大环境协同提升,以一流法治环境为核心保障,以高效政务服务为关键引擎,以精准政策供给、公平市场秩序、暖心人文生态为强力支撑,推动营商环境实现系统性、整体性跃升,为区域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根基。  政策赋能:精准滴灌 构建最优发展支撑  立足产业实际,构建全维度惠企政策体系。依托市级信用信息平台,三年助力企业融资35.2亿元,实现全省首笔小微企业授信落地;推动101家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在辽股交挂牌,与多家银行达成战略合作,打造15个社区金融服务站。创新“科长讲政策”,精准破解企业“看不懂、不会办”难题;“阳光国企”平台信息发布量超3万条,连续两年全市第一,以政策红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市场提效:公平有序 激活创新发展动能  全区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深化,获批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多项改革获国家、省级表彰。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三阶疗法”,实现产业集群创新主体全覆盖;数字经济核心企业营收增速10.9%,位列全市第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实现全市“零的突破”。税务“丹彤劳模创新工作室”推出定制化服务,特殊群体绿色通道、税收服务分站等举措,让市场主体办事更省心、发展更安心。  政务升级:便捷高效 擦亮“东来办”服务品牌  以“东来办...
发布时间: 2026 - 06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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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渝民申12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原荣,重庆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某,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重庆某某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兼经理。一审被告: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重庆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一审被告:范某,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某某、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及一审被告重庆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医院)、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范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1民终13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仅凭郭某某单方口述及缺乏科学依据的病历记载,即认定郭某...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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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台州市华航模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行政处罚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黄岩应急罚决〔2026〕第00002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台州市华航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茅某某执法部门: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1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2026年5月11日,黄岩区北城街道办事处对台州市华航模具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员工卢某、蔡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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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京01民申4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薛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某。原审被告:某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某管理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薛某因与被申请人朱某,原审被告某发展有限公司、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7民初1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9日对(2024)京0107民初11712号民事判决作出(2026)京0107民监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薛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 勇审 判 员  刘玉红审 判 员  张 静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潇书 记 员  潘艺嫚
发布时间: 2026 - 0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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