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坐等上门”办公模式,主动走进厂房车间,将服务送到企业门口。日前,山东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成功协助企业处理一起商业秘密被侵犯案例,成为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进千企、解难题、促发展”行动的生动实践。如今,这场服务变革的成效正逐步显现。 企业创新活力奔涌之处,必是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迫切之地。在前期走访中,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发现,辖区科技型企业普遍存在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薄弱、措施碎片化等共性问题。为此,前瞻性布局“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综合保护体系,以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与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为双引擎,组建由知识产权、监管服务、执法骨干构成的“护密智库”,为精准服务企业筑牢根基。 一次突发事件成为检验服务成色的试金石。 不久前,山东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遭遇重大危机:离职员工擅自外传商业秘密核心技术图纸,还以他人名义申请专利后又撤回,直接导致企业两项核心技术发明专利面临授权失效风险。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创新成果被侵害,丧失专利保护的设备将被竞争对手抄袭仿制,企业未来的设备销售将受到严重影响,潜在损失高达数千万元。 接到企业求助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企业建立深度对接机制,通过专题研讨、行刑协同、实地勘察、异地协查,精准锁定侵权关键环节。面对涉案专利与商业秘密核心密点是否实质相同、技术比对复杂、当事人拒不配合等多重阻碍,执法人员创新运用“三步工作法”:先以远程沟通化解对立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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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99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40000110104513E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20违法事实:位于丰台区的北京轨道交通1号线支线工程土建施工05合同段,建设单位是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北京正远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你单位是施工单位。你单位在施工中存在以下问题:1.后吕村站龙门吊轨道固定压板采用焊接方式,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门式和桥式起重机安全应用技术规程》DB11/T1842-2021第5.3.7条第3款要求不符。2.后吕村站门式起重机扫轨板间隙约20mm,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门式和桥式起重机安全应用技术规程》DB11/T1842-2021第6.5.6条要求不符。3.后吕村站底板17轴附近设置的二级配电箱及开关箱附近未配备灭火器,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1部分通则》DB11/T 945.1-2023第5.3.13条要求不符。4.后吕村站 A/9-10轴模板支撑脚手架与作业脚手架固定在一起,与《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5.3.3条要求不符。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4条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其中第4个行为违反的技术标准属于强制性条文,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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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冀0109民初6307号原告: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经营者:周某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哲,系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法定代表人:董某焕。被告:郑某勇,男,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原告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某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原告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计113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韩凯捷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曹维冬书记员智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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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2025年梅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印发。《要点》聚焦十大关键领域,致力于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为梅州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百千万工程”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要点》,我市将按照“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高质归集《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数据,依法依规加大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涉农清单、医疗保险、纳税、电费等信用信息共享力度,破除数据壁垒。建立全市信用数据“一数一源”报送机制与源头管理机制,优化数据处理流程,提高数据治理效率。同步强化数据变更审核与安全监管,做好省市数据技术规则衔接。值得期待的是,我市将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优化数据归集全流程方面的创新,谋划建立市级信用数据归集加工实验室。 在服务“百千万工程”方面,我市将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提升县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水平,推动各县(市、区)分批分类建设信用县,借“信用之力”推动县域产业品牌与产业链竞争力提升。政务诚信建设则通过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人才引进等多领域政务失信行为实施动态监测,实现政府、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动态清零。融资信用服务坚持以“用户思维”优化平台功能,深化与各银行机构的合作,结合小微企业融资协调走访工作,加大对平台的宣传推广力度,举办平台推广会,提升平台的曝光度、权威性和企业使用率。 在重点领域信用监管方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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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24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荣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320922MA1MXUW39B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5600B020违法事实:清华大学通州金融发展与人才培养基地(A1-金融学院学生宿舍等26项)(B4-金融学院主楼等5项)项目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建设单位为清华大学,监理单位为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你单位江苏荣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精装修(空调机房等配套房间)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于2025年4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合同价款为7852576.48元。你单位在该项目精装修(空调机房等配套房间)工程中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为二级注册建造师孙**,其注册证书编号为“苏232******876”,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证书发证机关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该证书仅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有效。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的规定,单项工程合同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装饰装修工程,属于中型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由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担任。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使用不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人员,违法情节一般,符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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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卓越航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0532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卓越航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1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4月01日17时15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北收费站检查时发现杭州卓越航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卓越航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玖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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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冀0681民初6290号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某宇。被告:中国某某农业科技园区,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法定代表人:段某伟。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某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5年8月14日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健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家彤书 记 员 李美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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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金融统计数据显示,7月末,广义货币(M_2)余额329.94万亿元,同比增长8.8%;社会融资规模存量431.26万亿元,同比增长9%;人民币贷款余额268.51万亿元,同比增长6.9%。总体来看,各项增速均保持在较高水平,体现了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取向,为实体经济提供了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合理看待季节性波动 “在半年末、年末等重要时点,经济金融数据经常会因各种原因波动加大,同时数据也会受到暂时性的外生冲击因素扰动。”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认为,我国6月、7月信贷数据波动,与金融机构上半年报表披露和实体企业结算窗口期有很大关系。 一方面,6月临近金融机构半年报披露,部分机构会出现短期调整信贷投放节奏、拉高数据的情况。另一方面,6月是企业半年期经营结算的重要时间窗口,大量企业面临货款回收、债务偿还、资金清算等刚性需求,这种阶段性的资金流动高峰也会反映在信贷数据上。 温彬表示,7月是明显的信贷小月,以往每年7月制造业、建筑业PMI平均水平分别比6月低1.2个、1.1个百分点。同时,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倾向于将半年末前后的信贷投放前置到6月完成,也对7月贷款读数带来一定扰动。“观察贷款数据不能只看当月增量或环比变化,还应从贷款的累计增量、余额增速等维度综合分析。”温彬说,从余额增速看,7月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长6.9%,仍明显高于名义经济增速,反映了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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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山东易达出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081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山东易达出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1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5月20日14时47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东站检查时发现山东易达出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山东易达出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元玖角。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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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重庆市委金融办主办的渝西地区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培训会在永川区举办。此次培训会联动江津、合川等渝西地区八个区,系重庆首次分地区开展“点菜式”获取金融服务精准培训,为打造区域最优金融营商环境、增强企业融资能力注入强劲动能。 基于调研结果,重庆市委金融办将“金融政策”“征信服务”“数智金融”“政府性融资担保”等列为培训重点,确保培训内容紧贴优化金融营商环境需求,实现“靶向培训”。培训会邀请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金融机构专家团队,构建起“政策—工具—渠道—服务”的全链条解读体系,实现“企业关切”与“专家答疑”的精准呼应。 “征信不是简单的信用记录,而是金融交易的基础设施,其核心在于真实、及时、全面地捕捉信用行为。”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征信管理处处长李理的专题讲解为培训会奠定了专业基调。 在现场问答环节,面对“信用如何修复”的提问,李理明确表示:“征信记录如同‘岁月的年轮’,客观记录历史信息,不存在信用修复概念。”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企业不良信息则长期保存。“任何声称能修复、洗白征信记录的宣传均属虚假甚至违法,其背后往往暗藏诈骗陷阱。” 在筑牢信用基石后,如何让金融活水精准滴灌实体经济?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信贷政策管理处三级调研员朱蓝澜从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数据赋能创新专属产品、“长江渝融通”线上平台运用三个维度,介绍了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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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川14民终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自贸大街西段菲格庄园。法定代表人:方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法定代表人:桂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之,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5)川1403民初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被上诉人潍坊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某发展有限公司按潍坊某有限公司实际施工工程量支付工程款;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潍坊某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补充协议》上虽约定结算价款为90万元,但是潍坊某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完整的结算数据,也没有与某发展有限公司实际完成结算工作。二、潍坊某有限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补充协议》约定价款的合理性。三,案涉工程经某发展有限公司与案外单位某科技园项目部结算,该工程只有68万元。四、原审判决以《补充协议》内容作出判决,但未审查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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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江西省江南出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0120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江西省江南出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朱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1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7月08日14时34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东站检查时发现江西省江南出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江西省江南出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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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辽03民终1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负责人:陈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辽宁明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汉族,住辽宁省台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汉族,住辽宁省台安县(社区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住辽宁省台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甲锦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被上诉人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台安县人民法院(2025)辽0321民初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锦州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2025)辽0321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赵某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服金额101150.06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事故不实,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真实性。原审中虽然原告提供了泰安某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但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根据各方陈述的推定,庭审中提供了赵某家的视频监控,视频中只显示原告走到家门口,并没有任何直接的视频显示李某驾驶车辆将电线刮倒,进而电线将木头绊倒砸伤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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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桐庐县分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桐市监处罚〔2025〕408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桐庐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1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5月16日,被处罚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桐庐县分公司在桐庐县城迎宾路1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金禾丝苗米1袋,湫湖珍珠米19袋;2. 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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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人社局发布公告,即日起至12月底,兰州市开展打击社保领域中介机构欺诈骗保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四类违规违法问题,并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及邮寄地址,公开征集线索。专项行动聚焦四类问题。 中介机构违规组织办理社保业务、牟取不法利益问题。包括中介机构招揽、组织不符合条件人员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以挂靠方式缴纳社保费;组织临近50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虚假劳动关系证明缴存养老保险费、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组织以虚构的劳动关系在用工所在地之外参加工伤保险等。 用人单位违规组织、协助办理社保业务问题。包括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参保,为参保人员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提供虚假材料;组织、协助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虚假劳动关系证明缴存养老保险费、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等;伪造、篡改死亡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个人以欺诈手段违规参保、违规领取待遇问题。包括个人伪造档案资料、身份证明,虚构个人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规参保、违规补缴、违规提前退休、违规领取待遇;隐瞒服刑信息,违规领取养老金;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伪造、篡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骗取认定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公职人员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等违规办理业务问题。包括在经办服务、劳动关系确认、认定鉴定等环节内外勾结,为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参保、补缴、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待遇调整等业务;为帮助补缴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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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辽03民终1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青铜峡市。负责人:穆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某,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女,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某甲(系之某),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辽宁兆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某,男,汉族,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青铜峡镇旋风槽村三队X3-073。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以下简称某青铜峡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某,原审被告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台安县人民法院(2024)辽0321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青铜峡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台安县人民法院(2024)辽0321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按照重新鉴定的标准计算xxx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八级伤残依据不足,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1.根据吉林某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八级伤残的核心依据系“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但鉴定报告显示,鉴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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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建德市佳叶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7580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佳叶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叶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1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06月19日12时36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30(330国道)兰溪方向K376+700检查时发现建德市佳叶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建德市佳叶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柒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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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新43民终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富蕴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加坤,新疆可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清,新疆可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73年1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湖,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陈某,男,1962年1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上诉人富蕴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原审第三人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2024)新4322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加坤、郝玉清、被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湖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庭审中变更上诉请求为:改判某甲公司向张某支付234515.02元(472806.93元-劳保统筹费214843元-管理费23448.91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劳保统筹费用权属认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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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东阳市汽车客运中心有限公司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30176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东阳市汽车客运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1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7月07日07时03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金衢高速临浦出口检查时发现东阳市汽车客运中心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东阳市汽车客运中心有限公司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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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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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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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京津冀司法协作,推动电诈类案裁判统一,近日,河北、北京、天津三地高院在河北省张家口市举办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落细司法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有效应对电诈犯罪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三地法院50余名法官与会参与研讨。 此次研讨会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应用性,主要议题是诈骗罪、帮信罪、掩隐罪的事实认定与罪名界分,诈骗罪主从犯退赔、关联犯罪行为人退赔与赔偿、综合认定规则、电子数据审查与认定等。与会法官围绕电诈审判中疑难问题畅所欲言,从诈骗犯罪到关联犯罪,从罪名界分到罪数适用,从程序规则到证据规则,从刑事审判到刑民交叉,涵盖领域广泛,为破解治罪与治理中的痛点难点问题、规范法律适用、推动类案同判出招献策。 据介绍,为破解电诈案件审判实务中的痛点难点问题,京津冀三地高院分别在本辖区征集应用法学研究论文和典型案例,辑印成40余万字的资料汇编,收录三地法院精选的应用法学研究论文33篇,典型案例36篇,内容涵盖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审判实务中的诸多热点难点问题,如“吸粉引流”“盲发快递”“线下取现”“线下取物”“刷单跑分”“黑吃黑”等新型犯罪手段所致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裁判认定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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