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沪0118民初20042号之一原告:某某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经营者:吴某,女,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饶某,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原告某某商店与被告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25年10月21日,原告某某商店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某某商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诉讼保全费226.33元,由原告某某商店负担。审判员 杨 炜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晗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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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消息,中国消费者协会10月17日发布“十一”假期消费维权與情分析报告。数据显示,今年“十一”假期,住宿维权、安全管理、景区服务等方面话题热度较高。在10月1日至10月8日共计8天监测期内,共收集到“消费维权”相关信息21923881条,日均约274万条。10月3日信息量达到峰值,为4060819条。 在信息传播渠道上,“消费维权”类信息传播渠道主要有微博、网站、视频、客户端、微信、论坛、数字报等。其中,微博信息量最高,占比30.54%,其次是网站,占比29.78%;第三是视频,占比21.93%。 监测期间,共监测到“消费维权”吐槽类信息1692211条,占“消费维权”总信息量的7.72%。 监测发现,2025年“十一”假期消费者吐槽主要集中于住宿维权、安全管理、景区服务等方面。 监测期间,有关“住宿维权”负面信息共558188条,占吐槽类信息的32.99%,日均6.9万条。10月4日出现峰值,约9.2万条。酒店民宿恶意违约、与游客起冲突等问题引发热议。 监测期间,有关“安全管理”负面信息共230692条,占吐槽类信息的13.69%,日均信息量2.9万条。10月2日达到峰值,为6.4万条。节日期间,个别地区突发安全事故引发网民关注。 监测期间,有关“景区服务”负面信息共221115条,占吐槽类信息的13.07%,日均2.8万条。10月2日为峰值,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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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沪7101民初3393号原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负责人:向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诉讼代表人:康某,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某某公司2与被告某某公司1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2撤诉。审判员 郑岗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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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南通石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本单位经营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30171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南通石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成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2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7月28日14时45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萧山益农派出所检查时发现南通石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南通石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本单位经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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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资金却拒不偿还债务,甚至在领取高额征地补偿款后,旋即用于个人高消费。此举不仅是失信行为,更已触及法律红线。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周某因多起民间借贷纠纷,先后被法院判决,其应偿还徐女士、郑女士等人借款共计十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周某并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案件陆续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期间,法院向周某送达了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其必须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周某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4年4月,周某因征地补偿项目,领取了30万元限期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这本是一次履行债务的良机,但他不仅未向法院申报该笔款项,反而将钱用于购买宝马车等消费。之后更是将车辆抵押换取10万元,继续挪作他用,导致法院判决迟迟无法执行。 2025年6月,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期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案发后,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取得了对方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履行执行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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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粤0604民初30802号原告:深圳某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女,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深圳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乙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某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以书面方式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标的额为10000元,并于2025年10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并在庭前变更诉请,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某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00元,超出部分的375元,由该原告书面申请后予以退回。审判员 谢 童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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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17号3被处罚单位上海元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航塘公路4677号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邵永厂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C40AA11Q8处罚事由上海元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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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由中国消费者协会指导、中国消费者杂志社主办的“诚信 品质 创新”——2025品质健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会议在北京举办。 本次大会聚焦消费者关注的健康话题,立足不同视角,从监管政策到诚信自律、合规经营,从消费生态到产业发展,从营商环境到满意消费,既直面健康消费信任痛点,又探讨了消费维权共治格局。 会议期间,中国消费者杂志社发布了健康消费调查、体察报告。报告聚焦涉老领域电商直播、睡眠健康、养疗市场、情绪消费等问题,从现状剖析、问题梳理到对策建议,帮助银发群体乐享消费、安全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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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粤1802民初15367号原告:周某,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梁某,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市直辖乡虎门镇东风社区居民委员会西畔,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周某与被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梁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2025年9月25日,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1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原告周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11元,本院不予退还。审判员 江玥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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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常山德通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90317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常山德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江某某执法部门:淳安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1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15日21时30分,淳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724(淳开线)千岛湖方向K68+240检查时发现常山德通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常山德通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零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淳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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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以建设“端信兖州”为抓手,将“端信文化”嵌入文明城市建设,构建平台、丰富载体、打造品牌、创新机制,筑起市民思想道德新高地,推动全域精神文明水平持续攀升。 济宁市兖州区以建设“端信兖州”为抓手,将“端信文化”嵌入文明城市建设,构建平台、丰富载体、打造品牌、创新机制,筑起市民思想道德新高地,推动全域精神文明水平持续攀升。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上,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共有2个集体和1个家庭入选“全国文明”行列,并随济宁市主城区保留“全国文明城市”称号。 兖州的“兖”字解释为端也、信也,端信、尚贤、兼容、乐善已成为兖州市民的价值追求和道德风尚。“建设‘端信兖州’是重点工作目标之一,将‘端信文化’嵌入文明城市建设,培育向上向善高尚品德,推动全域精神文明水平持续攀升。”兖州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张允锐表示。 “打造‘端信之城’建设文明兖州,构建平台是关键,我们把文明实践深度融入党群服务中心、社会治理中心等阵地,并向机关、企业、学校、‘两新’组织全域覆盖。”兖州区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主任李鸿飞说,在317个镇街文明实践所、站开设“蒲公英(端信)夜堂”,以群众为主体,传播“端信文化”,营造人人讲端信、学端信、践行端信的浓厚氛围。 在建设“端信兖州”过程中,兖州区组织26名文化名家,整理挖掘兖州的端信诗词、端信名人、端信谚语、端信故事等,将当地大禹治水、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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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6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2110001219669286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违法事实:通过现场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市)字[2025]第020279号)和对当事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你公司是位于西城区北线阁5号的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整体环境提升改造项目-5、6#楼外立面改造工程(5#楼外立面改造等2项) 的施工单位。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事故隐患:1、施工现场6#楼屋面双排落地式扣件钢管脚手架作业层脚手板未采用安全网双层兜底,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9.0.11条的规定;2、施工现场6#楼屋面双排落地式扣件钢管脚手架外侧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网或其他措施全封闭防护,不符合《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第11.2.4条的规定;3、施工现场5# 楼北侧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配电线路直接绑挂在金属构架上,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4-2014)第7.1.2条第3项的规定;4、施工现场6#楼南侧中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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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兵01民终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后某。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车某1。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车某2。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梅某。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华,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销售中心。经营者:马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坤,新疆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后某、车某1、车某2、梅某、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某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2025)兵0101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二审独任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后某、车某2、梅某、张某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华、上诉人车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华、被上诉人某销售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后某、车某1、车某2、梅某、张某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货款及利息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上诉人提交的检测报告能证明案涉磷酸一铵存在含量不足的质量问题,并导致了玉米减产。一审法院未采信上诉人提交的检测报告,且对双方共同取样送检的程序事实认定存在错误,未支持上诉人关于质量不合格的主张,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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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08民终3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诉讼代表人:郁某,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少杰,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上诉人淮安市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5)苏0803民初6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经一审法院催缴,未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淮安市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学辉审 判 员 王 伟审 判 员 宋慧林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文君书 记 员 乔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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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33号3被处罚单位上海珑浒机械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冠路688号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金森林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F955558处罚事由上海珑浒机械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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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至11日,“首届山东省建筑企业诚信建设峰会”在烟台召开。来自全省建筑行业60多家企业参会。会议围绕“共筑诚信之基、共谋发展之策”主题进行了交流发言。 会议现场,山东省诚信建设促进会会长王继新作了《携手诚信﹒合作共赢》主旨讲话,与会企业共同签署了诚信建筑企业融合发展战略合作意向书。会议还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37家首届建筑业山东省优秀诚信企业和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牛化宪等26位企业家为“山东省优秀诚信企业家”颁发了匾牌和证书。 据悉,本次峰会由山东省诚信建设促进会联合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开展,旨在进一步加强企业自身诚信建设,切实为全省建筑企业诚信建设发挥示范与引领作用,引导本地建筑业企业加强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行业氛围,积极建设诚信企业,创建诚信品牌,争当诚信企业家,不断提升企业的诚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推动山东省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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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盈风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04431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盈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封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1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5月21日07时15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萧山南收费站检查时发现杭州盈风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盈风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玖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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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川1622民初4855号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向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占平,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光明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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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北干罚决字〔2025〕第000092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鲁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1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案件名称: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案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萧北干罚决字〔2025〕第000092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10月1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7日22时至24时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XX路与XX路交叉口工地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进行夜间混凝土浇筑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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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自2025年3月1日起全面承接企业信用修复工作,通过主动宣传、流程优化、时限压缩等方式,让企业真正感受到“信用修复不再难”。 宣传上门,政策直达“最后一公里”。信用修复新政策实施以来,信江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主动作为,通过“千企万户大走访”“年报宣传”等活动,深入商业综合体、新经济产业园区和办公大楼等,面对面讲解信用修复政策,发放办事指南,让企业知政策、懂流程、会操作,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例如,信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在天虹商业综合体走访时,及时帮助鹰潭市某某有限公司了解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途径,企业次日即提交申请,当天完成审批,迅速恢复信用状态。 流程优化,“线上线下”双通道办理。信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就近受理”原则,推出“清单化”服务,通过统一材料模板、精简审核环节,信用修复办理时限从原来的7个工作日压缩至最快当天办结,效率提升80%以上。同时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实现线上申请“一次不跑”,企业只要在线上提交材料,工作人员在线上就能完成材料审核,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让信用修复变得更加轻松便捷,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企业零跑腿的“无感”高效修复。 容缺受理+信用承诺,灵活助企纾困。针对部分企业因材料不全或时间紧迫无法立即补齐的情况,结合企业的信用等级及经营状况,信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推行“信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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