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水利局近年来深入贯彻国家及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坚持企业需求在哪里,水利服务就跟进到哪里,聚焦涉水审批提速、水运服务提质、数字改革提效等关键领域,打出智能审批、主动帮办、降费减负、阳光交易等一系列组合拳,推动水利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快办、智办”升级,以看得见的改革实效为连云港市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的水利动能。 数智赋能,让审批服务驶入“快车道” 涉水审批是工程建设项目落地的重要前置环节,也是水利政务服务的关键关口。针对传统审批模式专业门槛高、审查周期长等问题,连云港市水利局以人工智能为突破口,探索“AI辅助﹢专家决策”审批新模式,推动政务服务从“人工经验驱动”向“数据智能驱动”转变。 连云港市水利局将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等审批事项的技术规范、审查核心要点全面转化为AI系统审查,构建动态更新的专业知识库,融合遥感影像、生态保护红线等地理空间数据,创新采用形式审查与技术审查双引擎机制,实现从基础格式筛查到专业深度研判的全流程覆盖。系统既能快速识别格式疏漏、内容不全等显性问题,也能深度挖掘数据矛盾、逻辑错误等隐性问题,还可通过空间图层叠加直观研判项目布局的空间合规性,让审查标准更统一、结果更客观。 实际应用中,AI辅助审查效能得到充分验证。在连云港市重点新能源工程——开光汇电盐场300MW渔光互补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中,系统仅用30分钟就精准识别出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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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苏04民终39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飞,男,199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某飞因与被上诉人某甲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5)苏0481民初9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朱某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请;2.若法院认定朱某飞的行为需承担责任,请求依法改判降低赔偿金额至1万元以内(含维权合理开支);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朱某飞构成不正当竞争,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一)朱某飞与某甲公司无直接竞争关系,一审对竞争关系的认定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朱某飞系溧阳市某某服务部经营者,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软硬件技术开发等,与某甲公司的游戏代理运营分属不同行业。朱某飞开发的“飞飞辅助”盈利来源是工具使用费,仅为玩家提供操作便利;而某甲公司的核心盈利来自游戏内增值服务充值,朱某飞的辅助工具未替代该核心盈利模式,反而可能因提升操作便捷性能够帮助留存用户,间接增加用户充值意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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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海宁依梦思进出口有限公司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海市监处罚〔2026〕112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海宁依梦思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沈某某执法部门: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0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自2026年5月22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状态,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23、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未发现经营迹象。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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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记者从海南省贸促会获悉,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营商环境交流活动将于9月14日在海口举办,旨在展示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以来的政策制度创新、涉外法治及营商环境建设成果,帮助企业精准对接高端法商资源,把握自贸港投资发展新机遇。 本次活动由海南省贸促会主办,定向邀请来琼参加2026年全球工商法治大会的全国贸促系统、工商界、法律界代表,以及省直有关单位、市县、园区、省内企业、法律服务机构代表等约300人,将围绕自贸港政策制度创新、市县园区推介、重点企业和法律服务机构宣介等议题开展深度交流。 据介绍,省委深改办(自贸港工委办)将对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情况及核心政策作权威解读,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宁市政府将分别开展园区招商推介,分享营商环境建设与产业发展经验,亚太数智供应链中心也将现场分享企业发展案例。活动还将设置交流对接环节,为参会代表搭建法商资源对接平台,助力各方拓展合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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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新04民终5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鄯善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法定代表人:欧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帕丽旦·阿不都,新疆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鄯善县某某酒楼,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法定代表人:施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男,系新疆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鄯善县分公司办公室主任。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鄯善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鄯善分公司)、第三人鄯善县某某酒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2026)新0421民初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6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某、被上诉人某某鄯善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帕丽旦·阿不都、原审第三人鄯善县某某酒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2026)新0421民391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发回重审,支持徐某某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400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鄯善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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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379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00010111455XJ违法行为类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35600A020违法事实:2026年5月6日,由你单位施工的北京大学万柳公寓1-3区改造工程,发生一起墙体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6年7月6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施工安全管理处会同执法处到位于朝阳区北四环东路甲6号院2号楼A单元2层211室的你单位办公地址进行了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公司未建立、健全单位法律总监安全生产责任制,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2.2025年管理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不全,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3.应急预案不完善,应急方案中缺少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你单位存在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35600A020处罚类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罚内容:责令你单位30天内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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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沪民申42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焦某,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某,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一审第三人: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谭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其,上海云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赵某,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一审第三人:厉某,女,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一审第三人:王某,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一审第三人:陆某,男,194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一审第三人:张某,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再审申请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焦某、许某,一审第三人某公司、赵某、厉某、王某、陆某、张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终17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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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永嘉县视觉眼镜配镜中心未经许可、备案经营医疗器械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永市监处罚〔2025〕428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永嘉县视觉眼镜配镜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胡某某执法部门: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0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永嘉县视觉眼镜配镜中心在永嘉县江北街道罗浮大街33号、3幢35号未经许可经营医疗器械,并且未建立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警告;二、没收1、“库博光学”软性亲水接触镜,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械注准201*****2035,数量:22盒(10片/盒);2、“海昌”软性亲水接触镜,规格型号:Stella彩色放大环D,注册号1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械注准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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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纬锂能储能电池项目环评审批仅用11个工作日办结、磊菱微纳选择再投5亿元扩产、永祥机电实现“竣备即发证、领证即投产”……一个个项目落地、增资扩产的鲜活案例,映照出启东营商环境持续向好的生动图景。 营商环境是城市发展的软实力,是企业成长的沃土、项目落地的基石。今年以来,启东市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号工程”,当好服务企业“店小二”,紧扣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打出一套助企纾困的组合拳。依托“万事好通·益启企”5.0平台、“我陪企业走流程”、企业家恳谈会等载体,靠前服务、闭环处置,以实打实的举措,不断提振企业扎根启东、加码投资的信心。 靠前陪办帮办 打通审批“快车道” 昨天,启东经济开发区亿纬锂能年产50GWh储能(动力)电池生产基地项目现场,机器轰鸣,运输车辆往来穿梭,施工人员全力抢抓建设进度。 该项目今年4月初正式签约,环评手续繁杂、周期长曾是项目推进的“拦路虎”,启东市数据局第一时间变“被动审批”为“主动陪办”,开通重大项目绿色通道,选派业务骨干担任陪办专员,提前预审申报材料,全程跟踪帮办,形成闭环。原本需要数月才能完成的环评全流程审批仅用11个工作日就全部办结,为项目开工节约了宝贵时间,5月底顺利进入全面桩基施工阶段。 “服务速度”追上项目进度,这是启东市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服务企业发展的生动实践。今年初,启东市迭代升级营商环境服务体系,上线运行“万事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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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沪民申25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执行事务合伙人:某公司(委派代表:俞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华植善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一审第三人:汪某,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再审申请人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被申请人陈某、一审第三人汪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1民终19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某合伙企业申请再审称,原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某合伙企业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均来源于执行程序中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公司财务往来资料及相关银行流水,并包括与之直接对应的汪某、陈某银行流水。上述证据形成于一审判决之后,属于对原有证据体系的补强与补正,同时针对陈某抗辩意见所作出的反驳性举证,并非简单重复提交,但原审法院未予采纳。二、二审判决将对赌协议回购条件成就时间等同于债权形成时间,混淆了债权基础形成与债权实现条件成就两个不同法律概念。三、资金流水已形成投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及陈某参与共同经营的完整证据链条,离婚并未实质切断其对经营收入结构的依附关系。四、最高人民法院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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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431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53272438999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022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为位于海淀区西北旺镇唐家岭村的海淀区两园之间村庄安置房四期项目(12-1号住宅楼等29项)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2026年7月28日现场检查和2026年8月14日对你单位的受委托人进行的询问,查明:该项目建筑面积为122492.82平方米。你单位未配备安全总监,且2026年7月27日前,你单位仅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要求。你单位已构成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2026年8月5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京建法改(市)字[2026]第010291号),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8月25日前改正该行为。你单位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复核,你单位已于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成,复核合格。截至目前,未发现该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适用从轻、减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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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供给做“加法”。 推行全流程“伴随式”执法监督机制,六安市出台《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指引》,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书同达”制度,同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合规建议书》《信用修复告知书》,帮助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修复信用记录。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两审三评”联动机制,今年以来共审查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等事项近60件,提出审查意见近200条。 企业监管做“减法”。加快“无证明城市”建设,市县两级共免提交各类证明2868项。出台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重点领域涉企行政违法风险提示单。推深做实“轻微不罚”“承诺轻罚”,市本级294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出台四批市级联查清单,整合29个领域55项检查事项。全面推行“扫码入企、亮码检查”,全市涉企检查同比下降超7成。 服务成效做“乘法”。全面推行“线下只进一扇门、线上一网通办”,定期发布“高效办成一件事”清单,推进关联事项“集成办”、材料“容缺办”,服务事项平均总跑动次数减少94%,办理总时限压缩67%。深化公共政策兑现与政府履约践诺,截至7月底全市共排查化解问题线索52条。律所结对省重点项目87家,实现结对服务全覆盖。 问题化解做“除法”。 市法院、市检察院共同搭建咨询、调解、申诉等交流平台,畅通民营企业与司法机关沟通渠道。开展“徽动执行”惠企暖企专项行动,为企业恢复信用268次,出具信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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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湘13民终1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负责人: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某,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中,湖南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伍某、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26)湘1322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黎平审判员 戴竹叶审判员 曾艳国二〇二六年九月一日[核对位置]法官助理吴勇泉书记员刘韦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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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温州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瓯市监处罚〔2026〕60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黎某某执法部门: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0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一、针对举报人反映的“案涉沙发是否授权被举报人温州市瓯海某某家居用品经营部商标权或瓯海区专卖权”问题,经查明,是当事人在取得深圳市某某家居销售有限公司关于左右沙发/现代系列、情景系列相关授权后(授权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于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18日在其门市部温州瓯海某某家居用品经营部登记经营地址举办“某某家居39周年庆”活动;二、针对举报人反映的“至温州瓯海某某家居用品经营部调查核实时,店内是否放置“39周年厂庆价、总裁签售价”宣传牌子”问题,经查明,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宣传牌子,通过询问谈话,当事人表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前店内有放置过“总裁直销价”牌子,并非是针对涉案沙发的活动;三、针对举报人反映的“核实门店销售在其微信朋友圈2025年8月12日、16日、17日、9月30日、10月8日内容及私发给举报人微信宣传的内容是否与其反映的关于“39周年厂庆价、甩国庆价一条街、倒计时、国庆双节价错过再等三年”内容一致”的问题,经查明,门店销售朋友圈内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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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豫1325民初869号之一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法定代表人:刘某,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巧莉,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内乡县某局,住所地内乡县。负责人:李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欣欣,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法定代表人:李某乙,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欣欣,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乡县。负责人:张某,任村支书。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内乡县某局、某乙公司、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为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6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9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内乡县某局、某乙公司、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内乡县某局、某乙公司、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内乡县某局、某乙公司、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剑晓二〇二六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周凤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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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龙游皇嘉贵族娱乐有限公司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龙公(龙)行罚决字[2026]0153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龙游皇嘉贵族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胡某某执法部门:浙江省龙游县公安局龙洲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0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1月至今,龙游某娱乐有限公司法人胡某某为招揽生意招募女性工作人员在包厢内为男性客人提供营利性陪侍服务,胡某某构成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以上事实有:胡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龙游某娱乐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责令停产停业期限三个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或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龙游县公安局202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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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27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库某,男,1985年7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库某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9民终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库某申请再审称,一、2018年5月根据政府土地规划整改的要求案涉地块统一安排拆迁,但拆迁后库某没有收到拆迁补助费。拆迁后政府要求重新盖两层楼,要求库某在施工合同上签字,库某无法拒绝,便在施工合同上签了字。该地块经整改后,没有停车场,导致两层楼建好后库某无法出租或正常经营使用,影响了库某的正常生产生活。因拆迁补助费未发放,库某也没有能力支付施工费。库某虽多次向政府反馈其困难,但未妥善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相关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库某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的审查重点为:库某应否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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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424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天津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20111MA06CWQ35A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5600B020违法事实:第三批央企在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标包二百二十二)(海淀区中关村街道、北太平庄街道、花园路街道、海淀街道及紫竹院街道)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北京工业大学,监理单位是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天津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防水保温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2026年6月9日,你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于签订防水保温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价款7805449元,其中防水工程合同价款2894055.61元,保温工程合同价款:4911393.29元,任命项目负责人为二级注册建造师张健(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注册编号为津21220212022-05686,发证机关为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装饰装修工程)》规定,建筑防水工程单项工程合同价额≥200万元或防腐保温工程单项工程合同价额≥200万元为大型工程,需要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你单位的行为属于使用不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行为。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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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记者从天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政策吹风会上获悉,《2026年天津市推进营商环境提质升级行动计划》已于近日印发实施,明确提出五项行动23项任务,为全年营商环境优化提供了具体抓手和实施路径。 实施要素供给精准赋能行动,着力打通企业发展堵点。聚焦企业融资、人才引育、科技创新、算力与数据供给等领域,积极破解企业生产经营痛点问题。如实施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政策,适度提高科技创新类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比例;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搭建重点用人单位引才平台,强化高层次数字人才引进工作;建立“企业创新积分制”,统筹运用股权、债权、保险等手段,提供全链条、全周期金融服务。 实施市场环境优化提升行动,着力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围绕公平竞争、准入退出、信用信息应用、知识产权保护等,持续规范市场秩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如常态化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检查,开展反垄断“执法护企”和反不正当竞争专项行动,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开展“人工智能+登记”试点,提升企业开办业务智慧化水平;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导服务网络,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专业服务。 实施法治护企权益保障行动,着力护航企业安心经营。从综合监管、合法权益、法律服务三个维度发力,以公正透明的法治化环境稳定企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如全面推行“扫码入企”“一表通查”等制度;更新行政执法免罚清单,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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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沪民申42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甲,女,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章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委员会,地址上海市。负责人:吴某、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程,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住所地上海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程,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姚某、章某、徐某(以下简称张某甲等四人)因与被申请人某委员会、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甲等四人申请再审称,其发现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某公司在2025年3月自认2008年至2020年期间142个月收入无凭证,区房管办据此对物业公司进行扣分处理,法院执行裁定亦确认该事实,证明物业公司在签订2017年物业服务合同时即存在系统性财务造假;2.小区开发商于2011年2月注销,但2015年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中仍列开发商为成员,证明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清算组共同向业主隐瞒事实;3.物业公司在签订合同前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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