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渝民申11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某,男,199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甲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甲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负责人:刘某,该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餐饮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胡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甲公司、重庆甲公司某分公司、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1民终1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没有认定胡某某与重庆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错误。1.胡某某在一审举示的其与重庆甲公司某分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重庆甲公司某分公司从业人员名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与重庆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重庆甲公司举示的《后厨承包合同书》不具有真实性,同时重庆甲公司亦没有告知胡某某其是外包公司某餐饮公司员工。(二)胡某某从入职到被迫辞职,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种均未发生变化,其工作期间从未间断过,根据法律规定应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二审判决只支持胡某某2个月的经济补偿和3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错误。(三)重庆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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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慈溪市凯元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慈市监处罚〔2026〕459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慈溪市凯元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0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在2026年慈溪市烟花爆竹专项抽查,慈溪市凯元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的开门红(烟花爆竹)、笛音发财蕾(烟花爆竹),经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第二款之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并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2215.72元;二、没收违法所得334.28元。合计罚没款255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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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正式发布2026年第一批“人工智能+政务服务”应用场景清单,同步上线政务AI助手“银小服”。共涵盖9个智能化应用场景,涉及智能导引、智能审批、智能问效三大领域,将有效推动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智办”加速跨越,切实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捷度和获得感。 为确保9个场景顺利落地,银川市已提前夯实数智改革根基。2024年,市审批局完成26个高频事项标准化改造,累计智能审批办理业务6500余件;“银小服”试运行期间提供智能问答1.24万次,“办不成事”线上窗口诉求办结率100%。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银川市建成四级综合服务体系,市本级及县区共7200余项事项实现“一网申报”;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联通多部门数据、归集44个数据接口,超12万经营主体领用电子营业执照,数量居宁夏首位,为智能化应用提供坚实支撑。 此次发布的9个场景分三大领域精准赋能,智能导引破解“找不到窗口、问不清流程”问题,智能审批实现110个事项智能辅助审批,其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流程从1至2小时压缩至3至5分钟,智能问效保障窗口服务规范高效。发布现场,工作人员同步讲解了群众日常生活证件办理、企业证件办理等相关事宜及VR开店办证指南,不少群众现场体验语音办件便利。前来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银川市金凤区全民康大药房丰祥家园店的石永顺体验后表示:“定位更精准,里面需要什么材料更准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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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京02民申45号再审申请人(第三人):某公司1。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某公司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某公司3。再审申请人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公司1)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2(以下简称某公司2)、某限公司3(以下简称某公司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24)京02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公司1申请再审称:1.案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号房屋在北京二中院查封之前,申请人已与某公司3就该房屋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即以房屋抵偿涉案工程价款的协议)且已实际移交并占有该房屋(仅因某公司3债务危机而无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某公司1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财产权并排除某公司2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2.查封案涉房屋所依据的84号调解书因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且恶意损害包括西城法院(2023)京0102民初11250号案件的原告某公司4和某公司1在内的诸多第三方权益,依法应予撤销。首先,从程序上,该调解书在明知调解可能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况下未通过司法鉴定方式查明涉案工程造价和工期损失的事实情况下,径直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的结算协议出具调解书,违反《民事诉讼法》第96条、《证据若干规定》第30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6条的规定;其次,在实体上,84号调解书就线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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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盐城市华航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湖地海罚〔2026〕1013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盐城市华航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沈某某执法部门:长兴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3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03月28日18时10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长湖申线小浦铁路桥航段检查时发现盐城市华航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盐城市华航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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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平凉市正式实施《损害营商环境监督问责办法(试行)》,这是全省市州层面出台的首个营商环境监督问责专门办法。文件落地后,效果如何?为此,记者走进平凉新阳光陇东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 市场里人来人往,蔬菜、水果品种齐全,供应充足。这个占地约300亩的市场,是平凉市重点商贸物流项目,自2015年开业以来,年均交易量超过90万吨,交易额接近50亿元,带动就业1万多人,辐射供应省内及陕西、宁夏等地。 平凉市荣红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刘玉荣在市场经营了11年。说起新出台的《办法》,他的话语里满是认可。 “《办法》真真切切是我们商户的‘护身符’。”刘玉荣说,做生意最怕遇到不规范的管理和执法,有时候为一点小事要来回折腾。现在商户的诉求有处说,权益有保障,不用再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费心费力。 前不久,刘玉荣去办理经营相关的变更手续,“工作人员耐心指导,流程清清楚楚,不用反复跑腿、补充材料,很快就办完了。”他说,整个过程顺畅高效,节省了时间,让商户能集中精力做好生意。 好的营商环境就是商户经营发展的底气,商户感受到的变化,背后是管理方式的转变。平凉新阳光陇东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副总经理潘军华说,《办法》出台以来,最明显的感觉是营商环境更加清朗、规范,这种变化不仅体现在管理流程上,更体现在政企之间、商企之间信任关系的重塑上。 “我们不再是单纯的‘管理者’,现在更像个‘服务员’。”潘军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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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9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新疆某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英,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某乙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某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新疆某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某乙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江苏某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2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并无真实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超付工程款的行为。我公司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双方虽存在分包合同,但缺乏履行该合同的施工记录、工程签证、验收文件等关键信息。五方签订的《协议书》系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非法转移超付工程款的工具。《专项审计报告》亦载明我公司对某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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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宁波海曙客弯来服装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海市监处罚〔2026〕13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海曙客弯来服装店(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白某某执法部门: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3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变更经营地址后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当事人变更经营地址后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未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结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没收28件侵权服装;二、罚款:10968元。对当事人变更登记事项、未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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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乐清市邦克电器有限公司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市监处罚〔2026〕24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乐清市邦克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邱某某执法部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3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出厂、销售目录内商品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898.02元违法所得;2、罚款115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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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四川省政府组织召开全省旅游市场整治“雷霆”行动视频会议。本次“雷霆”行动将百日攻坚,以“行政追责+刑事打击”双重震慑,实施全链条联合打击,持续至今年7月全省旅游旺季到来前。 整治什么?16项重点任务直指“行业顽疾”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亮剑”,协同网信、商务、卫生健康、国资、金融监管主管部门,整治虚假宣传、强迫购物、旅游诈骗、恶性竞争和非法经营五类市场乱象。本次行动回顾2023年以来的涉旅投诉、警情案件、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信息,通过大数据“精准画像、靶向定位”问题线索,细化为16项重点整治任务,并由4个部门各自牵头完成重点任务。 文化和旅游部门聚焦旅游市场开展整治,重点查处不规范签订、不履行旅游合同行为,查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等违规行为,规范导游执业行为,督促旅行社落实“五不租”制度等。据悉,自3月31日起,全省旅行社将全面启用2026版旅游合同。新版合同对旅游购物点、停留时间、自费项目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公安部门同步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加强旅游市场治安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及周边区域治安与交通秩序,依法查处妨碍执法等违法犯罪等活动。针对票务市场乱象,将依法查处倒卖博物馆门票、旅游景区门票、旅游客运车船票及其他有价票证行为,切实规范票务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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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3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甲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1995年8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迎宾安镇。原审被告:某县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某甲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陈某甲及原审被告某县某局(以下简称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31民终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甲公司、某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王某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缺乏证据证明。王某原审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其为实际施工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我方建立转包、分包或者挂靠的法律关系。王某提交的66份人工、机械及运输费用报销凭证均无我方签字确认,也未体现与案涉工程的直接关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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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40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电建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8567412380H违法行为类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20违法事实:依据重庆市住建委来函,称由你单位承建的重庆轨道交通4号线西延伸段铺轨1标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该起事故属于一般事故。根据2025年12月26日到位于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0号院3号楼的你单位523会议室进行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和2026年1月6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存在以下问题:1、你单位制定的《中电建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2024版)》中未对事故隐患的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不符合《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属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你单位2024年度共有管理人员128人,2024年度应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128人,实际培训考核合格104人,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3、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中电建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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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天,邦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冬明的日程表上,一个熟悉的词汇正在悄然减少:迎检。 “以往,公司每月平均接待4到5次来自不同部门的行政检查,涉及多个领域。”张冬明说,如今,检查频次的降低,不仅降低了企业的迎检负担,还节省了管理资源,让企业更专注于核心运营。 张冬明口中的变化,始于宁乡在2025年的一项制度创新——“逢双企业宁静日”。 从“疲于迎检”到“静心研发”,从“政策落地”到“红利上门”,如今的宁乡,正用一套“内外兼修”的营商环境组合拳,书写一段关于“境”“静”“进”的营商故事。 “境”——以顶层设计构筑营商环境新高地 时间倒回数年前。一家装备制造企业的负责人曾在采访中这样说起:“面对海量政策,以往需要专人盯着各个政府部门网站,一不小心就错过申报时间,材料准备不全还会白跑一趟。” 这不是孤例。在区域竞争从“拼资源”转向“拼环境”的新阶段,企业对政务服务、市场监管、法治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那些困扰企业发展的“痛点”“堵点”,最终都指向同一个核心问题——成本。 近年来,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平台以及宁乡“书记企业直通车”“市长企业接待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收集的企业反馈显示,企业反映最集中、诉求最迫切的,正是“成本高企”难题。这一成本不仅涵盖用地、用能、融资等要素成本,更包括制度性交易成本、物流成本、合规成本、时间成本等隐性负担。 宁乡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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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32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日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新华,江苏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扬,江苏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双某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投资人:沈某泉,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竹,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某泉,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竹,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河南日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双某厂、沈某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2民终2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南日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河南日某公司与沈某泉的电话录音,能证明沈某泉同意为河南日某公司重新定做生产设备,双方达成新的合同。现无锡市双某厂不愿再生产设备,河南日某公司与无锡市双某厂的合同应该解除,被申请人应当返还预付款定金。(二)河南日某公司未及时提货,无锡市双某厂将设备另行出售,并未造成无锡市双某厂损失。(三)该纠纷未超过诉讼时效。一、二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请求对本案依法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双某厂完成设备的制作,向河南日某公司发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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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广德乾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6〕6051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广德乾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2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13日13时58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6(青山湖大桥)富阳方向检查时发现广德乾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广德乾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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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7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乌鲁木齐某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乌鲁木齐某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餐饮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1民终5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餐饮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某装饰公司缺乏从事案涉工程的相关资质,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补充协议》应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无效合同折价补偿的前提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但某装饰公司施工期间就存在质量返工问题,且2023年初未经我公司同意擅自退场,其施工的工程未经验收,不具备折价补偿的前提。二、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且系非法取得,鉴定意见缺乏合法性与关联性。鉴定机构按照有效合同约定的清单价计量计价,但某装饰公司2023年1月退场后其施工工程量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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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上海洪申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运政罚〔2026〕143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洪申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2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21日08时00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北仑北极星路检查时发现上海洪申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上海洪申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北仑区工商银行北仑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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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四川省快拼打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639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四川省快拼打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林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2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24日10时26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蚂蚁A空间(接送客平台员工区)检查时发现四川省快拼打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四川省快拼打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柒元柒角肆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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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伊始,各地纷纷召开“新春第一会”,立导向、划重点,鼓干劲、提信心,发出动员令、唱响奋进曲,鲜明释放出“开年即冲刺、起步即决战”的强烈信号。鄂尔多斯市营商环境建设连续六年领跑全区,新春假期后也第一时间组织召开重点工作部署会,聚焦优化营商环境领域开年系列重点任务作出专题部署,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以拼的意识、闯的劲头、实的作风,持续推进服务能力、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奋力谱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鄂尔多斯市营商环境连续六年领跑全区的背后,藏着怎样的“暖城密码”? 一条主线贯始终,凝心聚力强根基 走进鄂尔多斯市,无论是政务大厅的窗口,还是项目建设的现场,都能感受到一种共同的氛围——把企业家当家人,把群众事当家事。 这种氛围非一日之功。鄂尔多斯始终把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作为贯穿发展全局的一条主线,坚持高位统筹、常抓不懈,将优化营商环境摆在事关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高位推进、久久为功。市委、市政府将营商环境作为“一号工程”系统谋划、一体推进,连续出台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累计推出1300余项工作举措,形成上下贯通、左右协同、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全市上下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把企业满意、群众认可作为根本标准,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从企业开办到项目落地,从政策兑现到诉求办理,从服务升级到环境优化,每一项改革都直击痛点、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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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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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云民申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临沧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法定代表人:卢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芬,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刘某甲,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负责人:刘某乙,任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临沧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沧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某公司)、云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某临沧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9民终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临沧某甲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云0925民初13号民事判决及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9民终616号民事判决;2.改判云南某公司、临沧某乙公司共同向临沧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20000元;3.改判云南某公司、临沧某乙公司共同向临沧某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04848.29元,并支付自2024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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