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杭州邮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运政罚〔2026〕02122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邮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毛某某执法部门:绍兴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2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2月02日16时12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下马湾村检查时发现杭州邮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邮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元肆角捌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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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信用是激活农村金融活水、夯实乡村振兴根基的关键支撑。为破解少数乡村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良率持续居高、信用生态恶化的困境,切实解决非主观恶意失信主体“债难还、款难贷”问题,2024年6月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曲靖市分行在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宣威市和会泽县两地试点推出“整村救助”工作,打造国内首个针对行政村整体信用生态修复的“曲靖模式”。截至2026年6月末,首批试点的4个村委会平均不良率降低了4个百分点;扩大试点的9个村委会已成功获评信用村;带动试点两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增加24.3亿元,较救助前增长21.3%。 四级联动聚合力,协同治理告别“单兵作战”。中国人民银行曲靖市分行构建“市级统筹、县级主抓、乡镇落实、村组配合”四级联动工作体系,将“整村救助”纳入地方金融重点工作统筹推进。指导辖内涉农金融机构与乡镇签订《整村救助协议》,明确双方在风险化解中的权责边界。改变以往金融机构单户催收的被动局面,由乡镇党委、政府牵头,整合村“两委”、金融机构及驻村干部力量组建联合工作组。发挥基层触角优势,在村组层面由驻村第一书记兼任“信用协管员”,建立精准识别指标体系,依托网格化管理,联合工作组通过入户走访、邻里评议、数据比对开展地毯式排查。首批4个村共精准识别救助对象135户,逐一建立“一村一册”“一户一档”管理台账,统一准入退出标准,推动信用修复从被动应对向主动治理转变。 分类施策精准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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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苏04民终25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2002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祥,河南冠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森,河南冠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男,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负责人:尚某,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负责人:宋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欣欣,江苏周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叶某、某保险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某保险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苏0402民初12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甲上诉请求:依法支持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误工费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李某甲非在校生身份,且事故受伤前有稳定收入来源。李某甲已于2023年6月12日在某甲大学毕业,案涉事故发生时李某甲非在校生身份,且在2023年6月12日之后李某甲一直有稳定收入。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甲在某甲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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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山西鑫昱凯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运政罚〔2026〕1531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山西鑫昱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程某某执法部门:鄞州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2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7月22日10时50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鄞州**经济开发区检查时发现山西***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山西***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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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25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某,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阿克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田某,女,1982年6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再审申请人胡某因与被申请人阿克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第三人田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9民终2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某申请再审称,一、撤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5)新2901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及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9民终2024号民事判决;二、改判驳回被申请人阿克苏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审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将宾馆经营权承包错误定性为房屋转租,认定申请人构成违约缺乏证据证明。(一)申请人与田某签订的《宾馆承包租赁合同书》性质为经营权承包,并非房屋转租。田某经营期间沿用申请人的塔里木宾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经营资质,宾馆登记经营主体始终为申请人,田某支付的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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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娄底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换证),“帮代办”专员主动引导经办人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书面承诺后当场领证。“以前办理同类证件得跑好几趟、等好几天,现依托‘信易办’方式快速办理,审批效率堪比高铁!”经办人王先生竖起大拇指。 这一幕,正是娄底市以“信用+”赋能政务服务提档升级的生动缩影。近年来,娄底市以信用建设为“支点”,撬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融资服务等全领域改革,让“守信者一路畅通”从理念变成实实在在的制度红利。 制度筑基,让信用数据“活起来” 信用要管用,数据先打通。娄底市建立信用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动态更新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失信惩戒清单、融资信用信息清单,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联通市直48套业务系统,开放接口248个、共享高质量数据目录443个,构建起跨部门、跨领域的数据融合共享底座。一张覆盖全市的信用“数据网”已然织就,为“信用+政务”全域延伸筑牢了坚实支撑。 以信代证,让办事群众“少跑腿” 数据跑起来,群众才能少跑腿。娄底市深化“以信代证”改革,在行政审批、资金奖补等环节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材料精简了,时间省下了。推出“信易批”特色服务,梳理形成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两张清单”,审批时限大幅压缩。 交通领域,大件运输依托信用承诺分级审批,总体效率提升55%。自然资源领域,将信用评价融入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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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记者从南安市发改局获悉,《南安市2026年“营商环境巩固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正式印发,标志着南安市新一轮营商环境提质升级工作即将正式部署推进。 据悉,《方案》锚定“全国一流、全省领先”目标,紧扣“巩固提升、创新突破”主线,围绕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聚焦政务效能、市场活力、法治保障、对外开放、产业生态五大维度,细化部署21项重点任务,推动营商环境建设从解决“单点问题”向系统治理升级、从服务“单个企业”向护航“整条产业链”延伸。 在提升政务效能上,南安将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迭代升级“智慧好办”政务服务体系、健全涉企诉求闭环处置机制等,持续压缩办事时限、提升办事便利度,全力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体系。 在激发市场活力上,南安将健全统一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创新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监管模式,深化“信用南安”体系建设,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强化土地、人力等要素保障,破除市场主体要素获取瓶颈,充分释放市场主体发展潜能。 在强化法治保障上,南安深耕“成功法商”服务品牌,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完善多元化解与破产机制,增强监管执法效能,以法治化举措护航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在扩大对外开放上,南安将深化“扬帆出海、再下南洋”专项行动,提升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优化涉外综合服务体系,助力企业拓市场、抢订单、稳出口。 在优化产业生态上,南安将持续优化金融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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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黑民申26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10民终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原判决仅凭借“4#交易大厅有牛粪”及“钥匙交付”即推定工程整体交付使用,未核实牛粪形成原因(如临时堆放、相邻区域牛羊误入)及综合办公楼、5#交易大厅的实际使用状态,认定“已交付使用”无证据支持。某乙公司未完成2#综合楼二层虎头窗、4#交易大厅基底下渗处理等工程,原判决未在欠付1,385,438元工程款的基础上,扣除上述未施工部分造价,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某乙公司逾期交工28个月,且擅自分包,构成根本违约,原审驳回某甲公司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错误。因某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某甲公司额外支付785,900元,原判决将违约金调整为5%,未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录音录像未在庭审中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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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台州长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台黄市监处罚〔2026〕21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台州长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谢某某执法部门: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2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灯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一、处以罚款20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4168.5元。以上共计罚没款24168.5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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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鄂1102知民初223号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傅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艳,浙江众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珊伟,湖北时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某甲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经营者:张某。被告:北京某甲平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O045N17U。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北京市天元(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甲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郁涵畅店)、北京某甲平台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珊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郁涵畅店、某甲平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的合理费用2万元;二、判令被告郁涵畅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雀友系列商标权的行为,即停止在某甲平台麻将机销售链接中使用“雀友”字样,并立即删除上述侵权链接;三、判令被告某甲平台公司立即删除被告郁涵畅店的上述侵权链接;四、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案涉商标基本情况。松冈科技(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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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于2026年1月对携程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2026年7月25日(反垄断执法一司供稿)附件下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6〕2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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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委网信办、市信访局、庐州海关等八部门,印发《依法规制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借维权名义恶意索赔、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系统规制,同时明确区分合法维权与恶意牟利,双向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规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细化了九类牟利性投诉举报的识别标准,主要包括:购买数量、频次明显异于正常消费习惯;短期内串通对同一经营者或同类商品大量投诉;使用同一联系方式或冒用他人身份举报;投诉内容格式高度模板化;明知商品存在问题仍反复购买并索要赔偿;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等欺诈手段索赔;以“顾问费”“咨询费”等软暴力方式索要财物;频繁提起或撤回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程序性行为;以及其他符合牟利性特征的情形。文件特别强调,对群众日常消费受损、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公益性监督等合法维权行为,职能部门将全程畅通渠道、优先处置,不受《规定》影响。 在处置举措上,《规定》按照“保障维权、规制恶意、包容审慎”的原则,明确三类措施:一是源头分类处置,对认定为牟利性投诉的不予受理、终止调解,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不予立案;二是强化行刑衔接,对调包造假、网络炒作要挟、索要超额钱财等涉嫌敲诈勒索的行为,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责;三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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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内民申22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甲,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某,男,1983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乙,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甲,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朱某、陈某、张某乙、刘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04民终1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甲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一)有新证据证明张某甲不是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足以推翻原判决。2014年6月12日,张凤有(购房人)经张某甲介绍,购买案涉房屋所在小区,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收据误写。2014年6月12日和2014年8月3日分别缴纳1万和2万房款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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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17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智仁通和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1096446954J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5600B020违法事实:你单位是亦庄新城YZ00-0503街区B19R1地块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新城0503街区YZ00-0503-B19R1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6#住宅楼等15项)基坑支护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执法人员进行专项执法时检查,发现:该项目基坑开挖深度超过8米,依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上述工程属于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须由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北京智仁通和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工程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为李英杰为二级注册建造师,其证书注册编号为京2112023202389935。经询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综上,你单位已构成使用不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行为,违法情节一般,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5600B020的规定。你单位该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英杰,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北京智仁通和工程有限公司、李英杰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的情形。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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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24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和田市某租赁站,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经营者:冯某,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磊,北京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某,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民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某,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建霖,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某,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飞,新疆金仕成(和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和田市某租赁站(以下简称某租赁站)因与被申请人谢某、肖某、龙某、新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6)新32民终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租赁站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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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东阳市乾生宝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东市监处罚〔2026〕90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东阳市乾生宝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任某某执法部门: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2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18日止,当事人明知他人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徐乐、甘文瑶提供经营场所之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1232.88元,处罚款2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23732.88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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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黑民申23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孟某甲,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学校,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乙,该学校总务处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轶寒,黑龙江项轶寒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1民终9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必要投标文件,某公司已按照要求提交声明,且某学校已签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政府采购领域法定、唯一、有效的中小企业告知方式,原审法院认定未告知属于中小企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某公司系中小企业,某学校为事业单位,案涉工程款项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应付中小企业款项,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未约定利率的按每日日万分之五计算。该条例为强制性行政法规,专门保护中小企业款项权益,优先于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合同中约定了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但标准远高于法定保护标准,某公司依法主张日万分之五计算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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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豪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永嘉应急罚决〔2026〕第00003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豪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夏某某执法部门:永嘉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2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浙江豪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在其厂区生产车间内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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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21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法定代表人: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新疆仪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米风云,新疆仪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办公室,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征收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娥,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1民终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2022年《付款协议书》仅为部分债权结算,未涵盖申请人基于原合同及实际履行行为所产生的全部工程债权,协议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构成“名为结算、实为部分清偿”,该协议的签订基础存在根本性错误。(二)2022年《付款协议书》的订立,并非申请人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而是在工程款被长期无理拖欠、申请人陷入经营困境的危困状态下,被迫接受的显失公平的条款,《付款协议书》依法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三)被申请人并未严格按照2022年《付款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履行行为进一步证明该协议并非双方稳固的合意,亦印证被申请人在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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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083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冠山博源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22979409129X0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599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出具的的项目名称为:沈家营镇前吕庄村委会西房(编码:T0304801202503123)的鉴定报告,存在以下问题:1、未考虑墙体高厚比超限,影响整栋建筑的安全性等级结果,综合安全性等级结果不变,不符合《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T637-2024第6.2.5条;2、缺少屋盖系统检测鉴定内容,不符合《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 T637-2024第9.2.1条。你单位构成了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开展检测、鉴定活动的违法行为。本案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59900A010处罚类别:罚款;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处罚内容: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单位1.25万元罚款,暂停承接相关业务4.5个月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1.250000处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数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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