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5)辽10执复36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灯塔市某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灯塔市某村民委员会。复议申请人灯塔市某限公司不服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灯塔市法院)(2024)辽1081执异38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灯塔市法院在执行灯塔市某村民委员会诉灯塔市某公司征地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灯塔市某公司对执行行为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该院于2024年7月24日作出(2021)辽1081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灯塔市某公司的异议请求。灯塔市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2024年10月28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辽10执复77号执行裁定书:一、灯塔市人民法院(2024)辽1081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二、发回灯塔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灯塔市某公司异议称,请求中止执行,超出(2006)灯民三合初字第58号调解书中所述执行内容与执行款项,并要求返还超出执行范围的457,000元,并承担相应的银行利息。事实与理由:灯塔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灯塔市某公司与灯塔市某村民委员会征地合同纠纷一案时,收取逾期利息457,000元,超出(2006)灯民三合初字第58号调解书中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收取逾期利息457,000元的行为并无执行依据,现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执行...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浏览次数:
案件名称:建德畅实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7262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畅实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2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6月19日15时57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320国道K348+700检查时发现建德畅实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建德畅实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浏览次数:
6月17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市法院防范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工作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南阳中院审委会委员薛红喜、民二庭庭长杨乐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南阳中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赵晖主持。 发布会上,薛红喜介绍到,2024年以来,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两高两部《关于深入推进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行动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防范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工作,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营造公正、有序、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提高政治站位,完善防范和打击失信诉讼行为工作机制。健全组织机制,出台《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审查指引》《办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裁判指引(一)》等案件裁判指引规范性文件、意见,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人员对虚假诉讼的警惕意识,增强辨别能力。发挥司法大数据甄别作用,深度运用立案辅助系统,补充完善类案甄别条件,不断增强对涉众、滥诉、虚假诉讼进行大数据分析识别的能力和水平。在立案过程中对发现异常的案件及时进行重点标注,随案推送承办法官,努力提升办案质量。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机关的沟通和联系,健全涉刑虚假诉讼信息共享机制、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机制、刑民交叉案件协调惩治机制等工作机制。2024年以来共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43条,有效形成惩治虚假诉讼犯罪的工作合力。 聚焦重点领域,精准防范和打击失信诉讼行为。...
发布时间:
2025
-
06
-
19
浏览次数: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5)新71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某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主要负责人:李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1年4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五家渠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某支行与王某某、五家渠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证处(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0709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时申请执行标的为1195018.13元,执行费143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了网络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投资、证券等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
发布时间:
2025
-
06
-
19
浏览次数:
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3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鹏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411681MA46E1UL18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500A010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25年5月20日对你单位在位于昌平区沙河镇的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四期(二)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CP01-0302-0002、0003、0004、0009、0010、0012、0008、0013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A33基础教育用地、A8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地项目(2-1#住宅楼等36项、9-1#住宅楼等41项、社区综合服务楼等11项)涉嫌在施工中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予以立案,开展调查。根据2025年5月20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丽花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你单位是该工程防水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2024年3月25日,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车库C3-a~C3-d/C3-6~C3-10轴基础地板防水采用1.5mm厚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检查时正在施工第二层1.2mm厚塑料预铺防水卷材,1.5mm厚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同层相邻两幅卷材短边搭接未错缝,不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第5.1.8条第2款的规定。项目经理史...
发布时间:
2025
-
06
-
18
浏览次数:
近日,济南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大讲堂之“AI创新企业沙龙”暨诚信示范基地授牌仪式”在莱芜华医堂中医医院举行。 活动由济南市诚信建设促进会主办,济南市商务促进中心、莱芜区中华职教社指导,通过“AI技术赋能+诚信筑基”双轮驱动,为商贸企业破解转型难题、树立发展标杆。 活动进行了AI实战课:从理论到场景的降本增效方案。场景化破解痛点,特邀商业导师高友众专家以《AI赋能商贸新未来》为主题,聚焦降本增效、精准营销、流量引流、数据决策四大核心场景,拆解AI如何解决获客成本高、服务效率低等企业痛点;案例化落地路径,结合区域商贸企业实践案例,提供“低门槛、快见效”的数字化工具选择与实施路径,助力企业降本增效;诚信新生态,从会员授牌到基地建设的闭环示范。 活动为山东合诺医药有限公司授牌,其成为诚信建设促进会副会长单位;现场授牌“诚信示范基地”,实现项目孵化,教育培训、活动及产品展示销售等职能。 下午,与会人员实地探访示范基地山东科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企业需求精准匹配资源。 本次活动标志着济南商贸流通业进入“诚信筑基+AI赋能”新阶段。
发布时间:
2025
-
06
-
17
浏览次数:
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案〔2025〕执法8号3被处罚单位湖南中化劳务有限责任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东279号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光辉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355520830Y8处罚事由湖南中化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孙一峰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9日
发布时间:
2025
-
06
-
16
浏览次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沪0117民初11934号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万某,执行董事。被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贺某,负责人。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丁伟独任审理,并于202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原告某某公司1的法定代表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公司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货款25,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产生的费用560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25日,原、被告签署《购销合同》。合同载明:被告向原告提供“CX-620G”面条包装机1台、“CX-3060SD”成品输送带1台、“CX-P10L”爬坡不锈钢链斗1台以及“CX-4080A”智能检重称,合计价款103,040元。合同生效以后,被告向原告偿付预付款30,912元。嗣后,原告即向被告发货。之后,被告又偿付货款47,128元,剩余25,000元未清偿。现原告以款项催讨未着为由,涉讼。被告某某公司2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某某公司1诉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由原告某某公司1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合同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发布时间:
2025
-
06
-
16
浏览次数:
案件名称:杭州秉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47255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秉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1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1月02日10时43分,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57(老320国道)临平方向189K+500检查时发现杭州秉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秉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玖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6
-
14
浏览次数:
近日,福建省诚信促进会与福建省农信联社联合举办2025年诚信八闽行——“守信受益、信用有价”活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诚信建设的工作部署,携手共建“诚信积分”体系,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诚信积分”金融服务。 活动中发布的“诚信积分”金融服务方案,是创新守信激励机制的有益尝试和积极探索。企业、个人的“诚信积分”可与贷款审批、授信额度、利率优惠等金融要素相关联,将“诚信积分”转化为“真金白银”,努力形成“守信受益、信用有价”的示范效应,积极助力诚信福建建设。 福建省诚信促进会负责人表示,将与福建省农信联社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打通落地执行过程中的堵点、难点,确保“诚信积分”体系有序运转、持续推进,让诚信微光汇聚成文明星河,照亮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之路。
发布时间:
2025
-
06
-
13
浏览次数: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鄂0113民初3030号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法定代表人:林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川,湖北相不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于某燕。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昌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景昌某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10月11日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钢管、扣件16#工字钢,并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租赁费合计209608元。费用支付方式为被告于原告每拆除一挑钢管脚手架,支付10000元,原告在2023年11月15日前拆除完成,全部拆除清理完成某乙公司支付此部分费用工程款后一个月后付清租赁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70000元,剩余费用经多次催要均未支付,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受损。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13960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39608元为本金,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偿清为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
发布时间:
2025
-
06
-
13
浏览次数: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4月对郭相国组织4家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经营者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4月、6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1.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垄处〔2025〕1号)2.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垄处〔2025〕2号)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垄处〔2025〕3号)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垄处〔2025〕4号)5.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垄处〔2025〕5号) 2025年6月13日(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垄...
发布时间:
2025
-
06
-
13
浏览次数:
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5号3被处罚单位上海臻友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 号1号楼4单元334室D座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阮永军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6R32F8处罚事由上海臻友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肆万圆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9日
发布时间:
2025
-
06
-
12
浏览次数:
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2号3被处罚单位上海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浦东新区高翔环路403号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黄骏骅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72942818处罚事由上海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9日
发布时间:
2025
-
06
-
12
浏览次数:
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39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天津海畅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20223566115093J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3500A010违法事实: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提供的2024年4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市)字[2024]第020142号)和2025年5月27日对当事人天津海畅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北京市昌平区的北京轨道交通13号线扩能提升工程土建施工11合同段,建设单位是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方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通苑车站部分钢支撑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为天津海畅未来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4月30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对该工程检查时发现天津海畅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天通苑站基坑14轴第三道第57根钢支撑南侧活络端的支撑端与腰梁未均匀接触,西侧有较大间隙,不符合《基坑工程内支撑技术规程》(DB11/940-2012)第4.5.5条第1项“钢支撑与腰梁宜采用托盘形式架设连接,支撑端与腰梁应均匀接触”的要求。2.车站西端 2-3轴间扩大端南侧阴角处,...
发布时间:
2025
-
06
-
12
浏览次数:
案件名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661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肖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1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3月10日09时01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西湖区古墩路天目里5号楼检查时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伍元伍角壹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6
-
11
浏览次数:
长期以来,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部门和金融机构也持续探索创新。其中,点“信”成金,帮助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就是一项重要举措。 良好的纳税信用是民营企业发展的“金名片”,亦是企业撬动资源、实现长足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广西税务部门持续深化“银税互动”,构建信用评价转化体系,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创新精准服务模式,将民营企业纳税信用转化为贷款“金钥匙”,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压力。 2024年,广西通过“银税互动”累计投放贷款1858.4亿元,惠及中小微企业13.6万户。2025年1—5月,广西“银税互动”贷款累计投放808.4亿元,惠及中小微企业4.1万户。 构建信用评价转化体系,打造融资高速通道 “A级纳税信用降低了融资成本,解了公司燃眉之急!”回想起那笔7亿元的“银税互动”贷款,梧州鑫峰特钢有限公司财务林经理仍满怀感激,这笔资金及时解决公司扩能升级难题,技改后仅4个月,公司营收就达到16亿元。 近年来,广西税务部门着力构建纳税信用评价转化体系,实施动态信用培植,开展“一企一策”信用提升计划,建立A级企业白名单,提供发票增量即时批、退税极速达等增值服务。 在防城港东兴市,当地税务部门采取“事前预警+定期回访+辅导纠正+事后跟进”方式,引导企业主动维护信用,怡诚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便是...
发布时间:
2025
-
06
-
11
浏览次数: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5)浙0225执13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宁波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中国xx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波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xx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甬仲字第45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xx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xx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96913984.8元及利息。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xx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2025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宁波某公司以正与被执行人中国xx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发布时间:
2025
-
06
-
10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及无锡市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近日,江阴市发改委联合江阴城发集团等7家发起单位隆重举行江阴市社会信用建设协会成立大会。全市首批100家社会信用建设协会会员企业代表参加成立大会,市民政局、数据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江阴市社会信用建设协会章程(草案)》等5项制度和办法,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35家单位,表决通过了江阴城发集团董事长朱炜担任第一届协会会长,选举产生了协会副会长、秘书长等协会机构负责人人选。 江阴市政府副市长沈乐出席活动并作讲话,无锡市发改委信用处处长陈叶青应邀参加活动,江阴市发改委副主任谈海燕主持协会成立大会活动。 会上,沈乐副市长指出协会要紧密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发挥自身优势,服务行业发展、政府决策和社会需求,为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围绕协会未来重点工作,沈乐强调了五个方面意见: 一、筑牢信用基石。协会要精准高效提供信用支撑,整合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完善的企业信用信息库及查询服务体系。同时,提供信用修复专业咨询,助力企业重塑信用形象。建立企业信用监测预警机制,运用大数据识别潜在风险,并推动诚信示范评选活动,营造浓厚诚信氛围。 二、畅通金融活水。协会要着力降低企业融资门槛与成本,积极推广基于信用的贷款产品,提供一对一融资咨询服务,并推广信用保函和保险等工具,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发布时间:
2025
-
06
-
10
浏览次数:
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2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重庆嘉逊建筑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500000778457538G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30违法事实:根据案件移送的情况,经立案调查,查明在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生命科学园三期及“北四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F地块项目CP01-0601-0056、0057、0058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A33基础教育用地、A8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34项)(8#住宅楼等14项)工程中,你单位作为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该工程施工现场北侧临时消防供水的消防水泵供电电源直接从分配电箱接电,未设置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1.0.5条的要求;2.该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电缆沿地面明敷设,未采取保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3条第1项的要求;3.该工程11#住宅楼无围护措施的地下一层顶板周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2.3条的要求;4.该工程11#住宅楼地下一层顶板支撑脚手架与作...
发布时间:
2025
-
06
-
09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