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7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恒基泽元建设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9MA01MPBA8M违法行为类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700B020违法事实:你单位北京恒基泽元建设有限公司是亦庄新城消防应急指挥中心新建工程(1#消防应急指挥中心等9项)基坑支护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该项目基坑最大开挖深度为9.6m,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该基坑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025年9月 11 日,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在对该项目现场检查时,基坑支护施工已经完成,正在进行地下结构施工,回填未完成。基坑支护1-1剖面安全等级为二级,其余剖面为三级。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你单位从2025年7月25日至检查当日未对深层水平位移、地下水位、周边建筑竖向位移进行监测,不符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2019)第4.2.1条的规定;2、自2025年7月29日至检查当日,基坑工程在施工和使用期内,你单位巡视检查日期分别为2025年7月29日、 2025年7月31日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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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推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若干举措》(以下简称《举措》),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需求,从规范执法、审批提速、精准帮扶等维度推出30条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切实为企业减负,为大连市高质量发展护航。 《举措》系统重塑执法流程,全面优化助企纾困手段。严格执行“扫码入企”,推行执法全流程电子化;完善社会监督员工作机制,将监督延伸至现场检查、信访处理、重大案件审议等核心环节;强化各类生态环境检查任务的统筹调度,严格涉企检查审批,从源头杜绝重复检查;打造污染防治监测“天网工程”,依托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等手段,实现环境监管“无事不扰、无处不在”;动态更新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对轻微且未造成危害的违法行为,依法适用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杜绝“一刀切”。同步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助力企业及时修复信用、降低失信影响,实现其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举措》以“审批做减法、服务做加法”为主线,全面优化环评审批领域政务服务,全力推动企业办事“一次不用跑”。所有环评审批比法定时限压缩60%,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对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技改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当场取得批复。推行同类项目“打捆”审批,环评与排污许可证“两证合一”接续办理;将环评、入河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备案等事项,集成一次办理,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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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86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B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广东瑞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5民终5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A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鉴定机构已确定案涉设备维护义务由B公司负责,B公司未能在鉴定机构指定的期限内完成维护义务,故鉴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系因B公司原因造成,应当由B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将互动大屏无法鉴定的责任及不利后果分配给A公司承担,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在鉴定机构明确AR望远镜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可以通过维修得以修复,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B公司称该质量问题可以通过维护修缮等方式解决,但其既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履行维修义务。三、A公司向B公司购买案涉设备的合同目的系建造智慧主题公园,三套设备系一个整体,而其中两套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A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A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理由如下:案涉采购合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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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京01民初1594号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某展示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某展示有限公司、王某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以标的额为标准,我院可将此类诉讼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涉诉标的额属于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徐 硕审 判 员 何 悦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法官助理 章 倩法官助理 李圆欢书 记 员 李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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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温州帝悦贸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路政罚〔2025〕191041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帝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徐某某执法部门:宁海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2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7月31日12时36分,宁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7(象义线)宁海方向K61+900检查时发现温州帝悦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温州帝悦贸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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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黑龙江省正把握“后亚冬”发展机遇,积极打造冰雪旅游度假胜地。为此,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建立“省统筹、市协调、县落实”工作机制,围绕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计量器具、价格行为、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网络交易、合同规范、消费维权、旅游标准体系建设及服务站应用等11项重点任务展开部署。 在工作方法上,行动突出七方面创新,强化食品经营者资质核查与过程控制,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开展特种设备风险辨识与分类监管;对电子计价秤实施“三要素”专项检查并推广“明秤”管理;加强对宾馆、餐饮、旅游购物等领域的价格巡查,严厉打击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开展旅游广告普法,压实发布前审查责任;深化部门协作,打击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快冰雪相关领域标准研制,提供标准化支撑。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聚焦元旦、春节等重点时段,加强对热门景区、网红打卡地的巡查和暗访,对突出问题挂牌督办;同时加大执法曝光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假冒伪劣等行为;在景区增设快检设备,拓展“你点我检”服务,推动企业诚信承诺;并通过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消费提示和监管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诚信、安全的旅游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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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5)陕0625执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彦彪,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被执行人:李金强,男,199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被执行人:牛丹丹,女,1996年2月9日出生,住志丹县。申请执行人孟彦彪与被执行人李金强、牛丹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625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金强、牛丹丹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彦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由被执行人李金强、牛丹丹赔偿申请执行人孟彦彪各项损失共计181,683.03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2625元由被执行人李金强、牛丹丹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牛丹丹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牛丹丹在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的小型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金柱审判员 乔冬梅审判员 党飞雄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霍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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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市监处罚〔2025〕237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塑美贸易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9WHTXN工商注册号110105024717159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穆丽晶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法事实当事人网店“CYSM旗舰店”销售的标题为“CYSM收腹提臀裤强力收小肚子高腰束腰塑腿塑形塑身美体裤蜜桃翘臀”的商品,宣传内容里有“收腹塑腰”“提臀塑腿”“紧而不勒”等表述,并于2025年8月30日被叶某举报。当事人于2025年9月23日取得相关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涉案商品合格,判定依据为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和FZ/T 73019.2-2020《针织塑身内衣 调整型》。虽然涉案商品经检测符合塑身内衣相关标准的规定,但在2025年9月23日之前,当事人进行涉案相关宣传是没有依据的。当事人涉案广告费1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00元。罚款金额(万元)0.0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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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立足区域资源禀赋与产业基础,创新探索“一域一特色”诚信建设路径,通过差异化培育“信用+”特色品牌,形成多点开花、全域协同联动的良好态势,有效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强化统筹协调,构建差异化诚信建设新格局 围绕诚信建设目标,通辽市出台《通辽市诚信建设工程“一域一特色”工作方案》,明确各地区建设方向、任务标准与推进路径。方案充分考虑各旗县市区在产业结构、资源条件和发展定位等方面的差异,引导各地依托核心产业优势制定个性化建设方案。同时,构建“市级统筹-旗县主责-部门协同-市场参与”的全链条工作机制,通过定期调度压实责任、动态评估优化举措、典型引路推广经验,确保顶层设计与基层落实高效衔接,为各地区特色化诚信实践提供有力支撑。 深耕区域特色,打造可复制推广的信用品牌样板 在诚信品牌引领下,通辽市各旗县市区紧扣自身产业特色与民生需求,精准打造差异化信用实践载体,在工业、农业、商业、生态文旅等多领域成效初显。“信用标杆街区”建设、“绿色铝基新材料产业信用链”监管体系、“大米产业诚信联盟”“红辣椒信用溯源体系”、信用修复三级预警“打铃”机制、“生态治理信用积分制”“荞麦文化旅游诚信圈”“山地草原信用驿站”等项目相继落地。借助“信用+商圈”“信用+监管”“信用+产业”“信用+文旅”“信用+生态”等多元模式,诚信建设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截至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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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京01民初1605号原告:杨某。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杨某与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以标的额为标准,我院可将此类诉讼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涉诉标的额属于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徐 硕审 判 员 孙沙沙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章 倩法官助理 李圆欢书 记 员 李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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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5〕49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环耀盛鸿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BXUA8B9U工商注册号110105034283024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谢鹏程违法行为类型《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公布)第十七条第一款;《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公布)第十条违法事实当事人主营比亚迪品牌家用汽车销售业务,并提供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服务,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两项问题:一是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汽车配件价格及车辆修理和维护收费标准;二是提供汽车配件时未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也未明示生产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处罚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公布)第三十二条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内容之规定,按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4修订)》(商务领域执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部分)编码C25352B020、C25341B010,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1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5-12-26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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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十四五’发展成就”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场召开,会上明确,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十四五”时期,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积极适应新就业形势变化,全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累计为12.14万名劳动者追发工资14.38亿元。 建成全省统一的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系统,推动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质量持续提升。出台《青海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促进全省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深入实施快递行业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专项行动,全省快递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2.3%。两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达到2080元、20元。完善调解仲裁制度,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全省授牌18家“一站式”调解室。 累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151件,向社会公布重大欠薪典型案件110件,将56家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累计为12.14万名劳动者追发工资14.38亿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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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京01民初1616号原告:某村民委员会。被告:某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某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以标的额为标准,我院可将此类诉讼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涉诉标的额属于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徐 硕审 判 员 孙沙沙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樊 星法官助理 李圆欢书 记 员 张 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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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5〕46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德迈特医学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6560428X9工商注册号110000450022026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徐旭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违法事实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6560428X9)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京药监械生产许20080018),《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的生产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6号68号楼一层、二层A;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6号24幢四层401一区;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6号24幢三层301”。 执法人员2024年8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场地内存放有2898个穿刺活检针、2350个一次性穿刺活检针以及1124个聚丙烯补片,涉案产品共计6372个。涉案产品外包装上粘贴了中、英文对照两种标签。其中,英文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批号、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以及UDI码(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等产品基础信息,中文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批号、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注册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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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宁05民终1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某戊。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婷,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某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婷,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翠兰,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第三人:宁夏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翟某,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宁夏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上诉人宁夏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因与被上诉人薛某、原审第三人宁夏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原审第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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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宁波睿凌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慈市监处罚〔2025〕147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睿凌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沈某某执法部门: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2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宁波睿凌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冷藏冷冻箱,检验结果判定不合格。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鉴于当事人曾因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25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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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湖南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明确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列入重点改革事项。今年3月,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重点改革任务实施方案》。 方案进展如何?日前,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召开加快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攻坚战进展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聚焦“管信、征信、评信、用信”四个重点环节,系统已铺排了21项攻坚任务、59项具体工作。同时“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也将全面上线。 强化支撑,提升“征信”质量 “我们坚持把制度建设和组织保障作为先导工程,着力提升信用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协同化水平。”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文会中言简意赅。 据悉,自2022年《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已配套制定了42项综合性和行业信用管理制度。 政策条例指明方向,平台建设提升质量。 “12月9日起,全省分3批次部署切换上线,初步形成涵盖政府机构、经营主体、社会组织、自然人、重点职业人群5类主体的信用评价机制,预计12月底‘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将全面运行。”文会中介绍,目前全省信用信息数据库已累计归集各类信用数据17.8亿条。 何为“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据介绍,这是全省按照“省级主建、市县主用”模式集约建设的重要信用基础设施,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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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藏民申5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某,男,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女,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再审申请人邓某、孙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藏01民终1310号民事判决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5)藏0102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某、孙某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依法改判支持两申请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均由郭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孙某向郭某于2021年7月29日转账10万元系劳务报酬严重缺乏证据证明,系一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主观推断作出的有利于郭某的判决,忽视了两申请人当时的处境及两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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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平阳县信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运政罚〔2025〕1416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平阳县信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卢某某执法部门: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2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2月23日14时15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宁波市北仑区329国道陈华村附近检查时发现平阳县信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平阳县信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北仑区工商银行北仑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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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粤民申124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钟某甲,男,1959年6月2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硕,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士才,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某乙,男,194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女,194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某丙,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再审申请人钟某甲因与被申请人玉某、赵某、钟某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民终13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案涉《房屋赠与协议》约定,赵某、钟某丙、钟某乙将案涉房产无偿赠予钟某甲,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钟某甲负责,房屋赠与后涉及的征收拆迁补偿由钟某甲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案涉房产尚未过户登记至钟某甲名下,钟某乙、赵某、钟某丙依法有权撤销赠与。二审判决撤销案涉《房屋赠与协议》,并无不当。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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