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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围绕诚信文化建设持续发力,不断延伸“信用筑基、引领发展”工作主线,着力打造重诚守诺“信用泰安”品牌。  一是持续深化“信用五进”工作机制。以“信用泰安、文明泰安”为主题,组织开展信用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诚信宣传实践活动,积极推动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主动融入机关建设、企业经营、校园文化和基层治理进程,切实营造了全社会共建共享“信用泰安”良好氛围。  二是倾力打造“信用泰安”网络阵地。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高标准建设“信用中国(山东泰安)”官方网站,在全面履行对外服务、信息公开基础上,着力打造“泰安动态”“城市信用”等栏目,及时发布、推介全市各行业领域诚信建设相关活动信息,自2017年以来累计发稿14841条。  三是积极培树诚实守信典型案例。以“美德润心、信用惠民”为指引,着力做好典型培育选树工作,推动美德信用建设走深走实。近年来,全市累计推荐入选山东好人514名、全省道德模范36名,累计推荐入选国家、山东省信用建设典型案例20余项。其中,新泰市李学武入选“全国诚信之星”,宁阳县王长义、王长信兄弟获评第九届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  下一步,泰安市将继续聚焦弘扬诚信文化、建设“信用泰安”重点任务,进一步探索丰富“信用五进”工作场景、优化信用泰安功能模块、扩大诚信典型覆盖范围,不断推动和引领形成守信践诺的良好社会风尚。
发布时间: 2025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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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辽0381民初2143号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地址:海城市海州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杜某,职务经理被告:孟某,住辽宁省海城市上海城。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诉被告孟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东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彬彬
发布时间: 2025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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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6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30000104366517F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编号C1667000A020违法事实:你单位是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友谊路111号的人大附中航天城学校二期工程(高中综合楼等4项)施工总承包单位。2025年5月16日本机关对该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基坑已开挖至4.5米深,基坑马道北侧边沿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2.3条的规定;2.钢筋加工区二级配电箱内西侧 PE排未与进线电源PE线连接,导致保护接地导体(PE)和保护联结导体未连接,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1条第1项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条技术标准,且其中2条违反了强制性条文,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属于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 2025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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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京01民初68号原告:吴某。被告:山东某公司。被告:某有限公司。原告吴某与被告山东某公司、某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吴某诉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山东某公司因未缴纳出资支付原告1178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178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某有限公司因未缴纳出资支付原告1178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178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山东某公司、某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受理某能源公司对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担任某集团的管理人。某集团破产清算程序中,某集团向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进行债权转让,双方于2023年6月19日签署了《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投资有限公司应缴未缴的出资额权益》,其中载明:第一条转让标的:某集团向某投资公司转让的某集团股东(拍卖公告、须知及本合同所列明的债务人或者经债务转移后替代债务人之债务人或承继人等)应缴未缴的出资额,截至2023年6月13日,某集团的股东某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0000万元,实缴出资...
发布时间: 2025 - 07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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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京0115民初19899号原告:某公司。被告:某公司。原告某公司起诉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委派大兴区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王春旭主持调解,被告某公司已与原告某公司就本案欠款及保证金达成一致,并签订和解协议,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杨会芳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 孙晓琪书 记 员 高 佳
发布时间: 2025 - 07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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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内蒙古乌海市聚焦“政务、商务、社会、司法”四大诚信领域,扎实推进信用生态建设,擦亮“信用乌海”品牌,构建政府引领、多元共治、法治保障的诚信建设格局,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筑牢政务诚信基点,夯实依法行政“压舱石”。创新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评价机制及应诉流程导图,开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评价66次,累计下发提示函100份,着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全区率先建成“一件事一次办”掌端审批系统,全市特色“一件事”审批时限压减93%,今年累计办件9162件,实现“一件事”从能办向好办易办转变。创新建立合同备案审核机制,审核备案政府合同46件,消除法律风险点170个,有效促进践诺履约。  二是聚焦商务诚信基点,织密重信守诺“责任网”。编制《关于我市涉企行政执法和信用修复工作的报告》,实行信用修复受理、初核“双人审核”及“一日办结”工作机制,目前已修复2147条行政处罚,帮助1250家企业重塑信用。积极倡导企业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全市企业实报13104户。持续拓宽融资渠道,引入42家金融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累计实现授信28.6亿元,率先在自治区范围内举行“电能通”贷款签约仪式,推动金融工具与实体经济协同发展实现新突破。  三是厚植社会诚信基点,引领崇德向善“新风尚”。举办3期普法早市,累计发放《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宣传册、折页1000余份,开展诚信主题...
发布时间: 2025 - 07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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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起,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积极响应国家总局和省局部署,以守护“银发群体”消费安全为己任,在全市范围开展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此次行动秉持“零容忍”态度,剑指违法违规行为,旨在筑牢市场“防骗墙”,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净化养老服务市场环境,为老年群体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空间。  统筹部署强责任,专项整治启新程  迅速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明确各成员职责分工,细化任务目标,确保整治工作有条不紊推进。同时,组织召开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价监竞争工作视频会议,深入传达国家总局、省局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详细解读《关于开展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的通知》,全面动员部署整治工作,压实监管责任与属地责任,为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筑牢根基。  聚焦重点严整治,规范市场护权益  坚持问题导向,紧盯老年人群体关注、虚假宣传高发的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强化检查巡查与线索处置,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在严查虚假宣传方面,重点打击利用健康讲座、免费体验、专家义诊、亲情营销、网络直播、会议销售等形式,对普通食品宣称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夸大功效或虚假宣传,药品不科学断言或保证疗效等违法行为。在规范经营主体行为上,持续对药品零售企业、保健品专营店、体验店、养生馆、社区服务机构等老年人消费集中场所开展重点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商品标签标识与宣传行为,严禁使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发布时间: 2025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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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青民申5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格尔木某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拥军,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盐湖某甲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察尔汗(金属镁一体化项目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宪周,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盐湖某乙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法定代表人:侯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宪周,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格尔木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盐湖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某公司)、青海盐湖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青28民终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不是承揽合同纠纷,原判决对此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根据《盐某公司钾肥分公司现场零星维修服务合同》...
发布时间: 2025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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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桐庐县建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7265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桐庐县建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来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3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6月26日19时13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320国道K364+600检查时发现桐庐县建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桐庐县建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壹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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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辽民申30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抚顺市顺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抚顺市某园林,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单位主任。再审申请人抚顺市顺平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抚顺市某园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04民终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抚顺市顺平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裁定中止一二审判决的执行,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太原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某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完全错误。1、太原某公司虽经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按照程序选定,但该公司及其鉴定人员却不具备从事案涉塌陷区的鉴定资质和鉴定资格,一二审法院以此为由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合法。早在选定鉴定机构之前,即2023年4月3日申请人就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书”,特别说明了案涉塌陷区域已经无法鉴定,也没有鉴定必要,倘若鉴定应在《某甲、专家名册》中选定具有此方面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但...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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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4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联建工(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1MA01B6Y94P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635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是位于海淀区东升镇明光村地区的海淀区明光村地区更新改造回迁安置房项目(1#住宅楼等18项)地下卷材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单位,2024年6月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施工现场存在:1#住宅楼地下一层外墙西、北侧防水卷材已施工至第二层,同层相邻两幅卷材短边搭接未错缝,不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第5.1.8条第2款的要求。该工程建筑面积为81546.83平方米,以上行为涉及的工程合同价款为927181.62元。你单位的行为存在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造成安全事故。该工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解永富,该工程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杨小份。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已对你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复核,复核结论为经核查责任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相关问题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成,并向执法处移送复核记录和整改报告。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减轻、从轻或从重的情节。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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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AI技术遇上政务服务,会擦出怎样的火花?近日,由广东省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趣丸科技研发的政务AI数字人“穗小信”登上荧屏,凭借其出色的政策解读与智能问答能力,为广州工信领域企业提供高效、精准、有温度的政务服务,这也是广东省工信领域首个AI数字人,其上线也标志着人工智能在广州政务领域的示范应用迈出新步伐。  随着人机协同的深入发展,一批企业正致力于将大模型能力引入具体业务场景,实质性提升智能服务体验。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政务服务数字人“穗小信”,正是这样一位聚焦具体场景,专注于解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政策难题的“AI公务员”。  “穗小信”深度融合人工智能和大模型技术,主要分为“数字人政策解读”和“AI政策问答智能客服”两个核心功能于一体的智慧政务解决方案,另外搭建了政策汇编、留言通道等多元政务咨询与服务场景,帮助企业快速读懂政策要点,精准享受政策,智能引导企业完成“一站式”的业务咨询及服务办理,为企业政策申请提供高质量服务,且可以实现多终端互联操作,同时可通过持续知识学习提升智慧化服务能力。  “数字人政策解读”中“穗小信”是零样本数字人定制,融合了实时智能识别、智能感知、智能生成等多项人工智能核心技术,生成高逼真、高自然度的数字人,1:1还原真人神态,将数字人的整体自然度富有拟人化、情感化。同时,政策解读的视频BGM创新应用趣丸科技自研AI音乐生成大模型—天谱乐生成,结...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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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局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信用赋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牵动作用,以解决“企业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难、繁、久”问题为突破口,制发《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依托数字政府建设底座支撑,在全省范围实施用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证明(信用代证)改革,实现“一份信用报告代替一摞证明”的突破性创新。2024年12月“信用代证”改革实施以来,已累计为全省961家经营主体出具专项信用报告2295份,替代传统无违法违规证明42816份。  减少经营主体负担,提升办事便利度。“信用代证”服务上线信用中国(黑龙江)、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和龙易办APP,并深度融入全省“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体系,创新推出“信用代证一件事”集成化服务。以往经营主体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需辗转多地、耗时1至2个月,如今只需轻点鼠标,5分钟内即可获取覆盖多领域的权威信用报告,彻底告别“多头跑断腿、反复开证明”,真正实现“数据全联通,办事零等待”。  减少基层政府部门负担,打通证明办理“末梢梗阻”。“信用代证”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整合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将分散的行政证明转化为标准化、权威性的专项信用报告,为实现“一份信用报告代替一摞证明”提供坚实支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双公示”等信用信息归集渠道,加强信用信息数据治理,不断升级完善服务功能,为“信用...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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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皓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临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3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皓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袁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2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2025年06月09日,杭州市临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杭州皓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杭州皓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支付宝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或到建设银行网点缴纳罚款。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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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粤0604民初18902号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邓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佛山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xxxxxxxxxxxx。负责人:张某。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同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须自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逾期交费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本案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应当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梓光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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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农牧局聚焦主责主业,坚持规范文明执法,依托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全面开展农牧领域执法普法工作,有效提升了农牧业执法效能,进一步巩固深化了诚信建设工作成果。  做实普法“文章” 念好“紧箍咒”  引导农牧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把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坚持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实现行政执法全员普法、全程普法。采取现场教学、案件研讨等形式,全年开展执法业务与党建融合学习36次,有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政治素养;全年举办全市大型执法培训班3期,针对执法人员和农资经营户,围绕农牧法律法规和识假辩假知识进行讲解,有力提升农资经营户规范经营能力和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以旗县为单位,举办全市执法练兵比武活动,优胜者给予奖励,以赛促学、以赛促训,努力提升执法队伍能力水平,提振队伍精神面貌;通过日常宣传、重点活动、执法宣传相结合方式,向农牧民讲解农牧法律法规和农资识假辩假相关知识,以执法者的“费心”换群众的“舒心”,以短期的“循循善诱”换长期的“良治久安”。全市全年共张贴发放宣传单9万余份,接待群众咨询千余人次。  用好法治“戒尺”,筑牢“安全网”  不间断以日常巡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形式提升检打联动效率。聚焦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和重要时节,联合公安、市场等部门,开展了“农资打假”“厚地膜推广使用”“安全生产”“黄河禁渔”“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等各类专项行动,通过巡查检查、联合执法等...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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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海扬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06575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海扬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郭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2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1月12日21时2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富阳西收费站检查时发现杭州海扬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海扬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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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新01民辖终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某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娄某,乌鲁木齐某农机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安某,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新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唐某,新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乌鲁木齐某农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新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6民初56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乌鲁木齐某农机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的起源事实性问题,可以确定本案是起源于新市区法院的之前2015年案件的诉讼、保全和执行而派生出的案件;就本案涉及的9996型车架号尾号是8053的采棉机,我公司与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新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之间有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这些相关事实在新市区法院的相关案件案卷材料里(庭审笔录、证据等)可以查的清清楚楚;另,若以被告所在地为准,则新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所在地就是新市区,则应以新市区法院处理为合法合理;二...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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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4〕12687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肖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2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24日14时49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云河家园严家路口检查时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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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全链条管理,严格监管品种试验,严把品种审定关口,严防同质化修饰性育种,坚决打击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加快突破性新品种培育推广,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作物品种全链条管理的若干措施》,并决定开展加强品种全链条管理专项行动,层层压实责任,推动措施落实,力争用3年时间在解决品种同质化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在种质资源方面,将加快改良利用。常态化收集种质资源,加快第三次普查收集资源编目入库,同时加快引进高油高产大豆、耐密抗病抗逆玉米等多种资源,丰富育种研发种质资源基础。建设高通量资源鉴定平台,部省协同开展重点作物种质资源基因型和表型鉴定,2025年底前完成库存大豆、玉米资源精准鉴定。深入推进玉米、大豆、油菜等作物种质资源改良计划,创制优异新种质。建成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健全资源分类管理和共享利用机制,加大公益性分发力度。  育种创新攻关也将深入推进。统筹推进农业重大科技项目,持续开展育种联合攻关,聚焦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和产业急需,加快突破性优良品种选育。优化科研育种成果评价机制,完善项目验收管理措施。研究制定重大突破性品种研发推广衔接专项工作方案,建立科技成果与产业应用无缝对接机制,实施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项目。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安排,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品种管理和推广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结合实际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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