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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沪民申45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贯某,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耀辉,吉林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喆,吉林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上海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某甲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某)。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经理。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伟,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西庚,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乙,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伟,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西庚,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贯某、上海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上海某甲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2民终16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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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08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91014170400违法行为类型:《关于建议对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的函》的建议,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20违法事实:你单位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注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本机关于2026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核查中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你单位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无考核标准,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你单位2025年度未对公司全体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 项的规定;3、你单位未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九)项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关于建议对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的函》的建议,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20处罚类别:暂扣许可证件...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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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付完钱,发票就开好了,这也太快了吧!”近日,市民陈女士在海口龙湖天街选购心仪的服装后,用手机扫码支付168.1元,支付宝立刻弹出发票推送提醒,电子发票已自动生成,交易品名、金额、时间等信息一应俱全。这一便捷的开票体验,来自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与龙湖天街携手推出的全省首个“支付即开票”商圈试点。目前,商场内已有百余家商户接入系统,消费者在购物、用餐等场景中可实现“支付完成、发票即达”。  据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局长邢国玺介绍,“支付即开票”的核心在于实现商户收银系统与税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接口直连。参与试点的商户自行注册开通功能,即可将开票环节嵌入支付流程。消费者通过支付宝完成付款时,系统会自动采集交易金额、品名、数量等真实信息,实时上传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随即生成合规电子发票,并通过支付成功页面、发票管家等渠道推送给消费者。整个开票过程仅需数秒,消费者无需额外扫码,可自主填写发票抬头,全程“零等待”。  便捷的自动开票服务,让消费者的购物体验显著提升。“以前消费想要发票,得主动向前台申请,忙起来经常忘记,现在付完款发票直接发到手机上,特别方便。”陈女士展示着手机里的电子发票说,发票不仅可以直接留存、参与抽奖,在商品出现问题时也是重要的售后凭证。商家主动即时开票,让人觉得消费更正规、更放心。不少消费者表示,以往很少主动索要发票,如今发票自动推送,每笔消费都有据可查,对...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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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9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阳某,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系阳某妻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某,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甲,男,1972年2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民,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乙,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再审申请人阳某、韩某、王某因与被申请人林某甲、林某乙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5)新40民终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阳某、韩某、王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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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永康市轻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永市监处罚〔2026〕394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永康市轻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周某某执法部门: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0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25年开始在其网店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列入目录的飞碟灯产品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列入目录的飞碟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同时处以罚款20000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6157.68元人民币,合计罚没26157.68元人民币,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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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内民申11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顺昌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镇。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某:布仁苏德,北京市隆安(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某:张飞,北京市隆安(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秦皇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罗某,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秦皇岛某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河北顺昌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某公司)、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及一审第三人秦皇岛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某公司)、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25民终621号民事判决,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一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一)二审程序违法,遗漏陈...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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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7268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龚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0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05日10时27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市滨江区光辉路奈尔宝检查时发现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柒元柒角柒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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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黑民申18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扬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来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扬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来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2民终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乙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另案270万元自认包含本案工程款”“备案合同未实际履行”等基本事实,缺乏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且与另案生效判决存在矛盾。原审判决在举证责任分配、合同效力认定、违约金条款适用及程序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法律适用错误。一、原判决认定“另案270万元自认包含本案工程款”,属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另案陈述不构成本案自认。另案(2021)黑02民初14号案件的审理范围为“泰来监狱工程”纠纷,与本案“警苑小区工程”分属两个独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者无法律上的关联性。某乙公司在另案反诉状中的陈述为“收到被申请人270万元,但分不清是哪个工程”,该表述既未明确认可该款...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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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温州市津瓯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龙市监处罚〔2026〕41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市津瓯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何某某执法部门: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0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从他处购进上述产品,该产品标签上注明:重量:280克,电池规格:内置18650锂电池,具体功能:具有标准USB接口输出功能,能为小型数码设备提供5V电源应急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3月14日发布了《关于对锂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当事人出厂、销售的产品已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属于移动电源(0914)产品,自2024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在前述产品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下,2024年8月至本案查获前,当事人以27元/个的进价购进前述手电筒产品,并以29元/个的售价出售,数量共计255个,销售金额共计7395元,获利共计51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未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的手电筒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
发布时间: 2026 - 06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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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内01民终1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寇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修晨辉,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宇,内蒙古禹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凡,内蒙古禹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村委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法定代表人:郭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平,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公司、高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7日作出(2024)内0104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刘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5日作出(2024)内01民终3585号民事裁定,发回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重审,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2024)内0104民初5905号民事判决,某公司与高某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后...
发布时间: 2026 - 05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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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最高法知民终83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段某某,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军,江苏苏延(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负责人:李某,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南京)律师事务所。一审被告:淮安鑫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军,江苏苏延(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集团江苏分公司)及一审被告淮安鑫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5年9月12日作出的(2025)苏01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6年3月13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段某某及一审被告鑫某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军、被上诉人中某集团江苏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某集团江苏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中某集团江苏分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段某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扬...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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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上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02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2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4月14日,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局对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管理的某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符合轻微违法情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第四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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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风泱泱,鲁韵悠长。当下的山东,千年文脉正以多彩方式融入日常生活。  202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明确要求山东要担负起新时代的文化使命,在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上积极作为。山东牢记嘱托,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守正创新,以更宽视野、更实举措持续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  厘清家底,让千年文脉更好地传承焕新  打开手机,搜索“齐鲁文库”小程序,文脉绵长,尽在其中。《齐鲁文库》对山东历代传世文献进行辑录出版,拟成书规模约13亿字、4000多册,目前已推出375册,多数实现数字化,让每个人都能随时使用这份珍贵的文化宝藏。  山东近年来持续推进“海岱考古”“文物活化”等工程,强化文物保护利用。青岛琅琊台遗址入选2025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实证秦始皇东巡筑台的史实,映照了中华文明的统一性。目前,全省已有23项成果入选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  发挥人文沃土优势,以自信开放的姿态参与世界文明对话——尼山世界文明论坛、中国国际孔子文化节期间,多个国家和地区嘉宾通过线上线下参与活动,有效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山东一体实施国际友城、友校、友企、友媒、友人“五友”外宣工程,“十五五”期间,力争实现全省友好省州、友好城市结好总数突破千对,友好省州结好数量突破百对。  活化传承,把优质文化服务送到群众身边  “跟着工坊学手艺,一年来挣了一万多块钱。”展示着微信钱包的余额,60多岁的...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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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冀民申20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清某某木场,住所地:清某河北省保定市清某区。经营者:常某,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某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甲公司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某木场清某某木场某木场因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6民终59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木场某木场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某木场某木场已提供的证据可证明案涉交易真实存在已达高度盖然性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原审法院未正确认定该事实,未正确适用前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应予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39棵白蜡(胸径13cm,单价2600元),应支付白蜡货款101,400元这一事实已达高度盖然性标准,原审法院应予认...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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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07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扬建京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6MACAHL6D2B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30违法事实:位于丰台区南苑街道的北京市丰台区城乡一体化槐房村和新宫村旧村改造项目NY-030(南区)-02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22项),建设单位是北京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福州诺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是施工单位。你单位在施工中存在以下问题:1.该工程16#地下车库西侧汽车坡道西侧基坑临边、东侧结构墙体临边无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2.3条的要求;2.该工程6#住宅楼搭设的落地式双排脚手架搭设至4层,北侧仅在2层、3层各设置1处连墙点,连墙点竖向间距超过3步、水平间距超过3跨,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6条第2项的要求;3.该工程6#住宅楼搭设的落地式双排脚手架作业层脚手板未满铺、未固定,作业层边缘与结构外表面的距离约为300mm,大于150mm,未采取防护措施,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4条第1项的要求;4.该工程...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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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内民申23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多伦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芳,内蒙古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徐某因与被申请人多伦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25民终2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某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向徐某交房验收的时间为2023年8月1日,交房验收表显示交付的房屋存在多处问题未处理,不符合《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交付标准,徐某有权拒绝接收。其次,某公司拒绝履行维修义务,致使徐某无法装修。通过徐某提交的视频证据可知,截至2024年9月,案涉房屋承重墙开裂、上下通裂的问题仍未解决。某公司主张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无须维修与事实不符。基于此,徐某依据协议书特别约定,要求某公司继续承担租房费用至徐某装修入住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第三,徐某要求某公司维修后交付房屋属合理请求。(二...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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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对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业务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6〕26号附件下载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6〕26号.docx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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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变身直播间,手机成为新农具,流量化作新农资。在含山县林头镇毛滩村,一间扎根乡土的“和美乡村直播间”正以政策理论宣讲为核心、以助农增收服务为延伸,既让党的惠民好声音飞入寻常百姓家,也为和美乡村建设插上了数字赋能的翅膀。  党建领航:乡音土话传党音,政策宣讲“零距离”  毛滩村党总支以农村党建“五大先锋”工程为总抓手,探索推行“1+5”党建工作模式,倾力打造“红色毛滩”党建品牌。这间直播间从开办之初就跳出了单纯带货的定位,既是特色农产品的“展销台”,更是政策理论宣讲的“移动扩音器”。  村“两委”干部主动化身“乡土主播”,围绕群众最关心的医保缴费、养老保险、土地延包、耕地保护等热点政策,把晦涩的“书面语”翻译成接地气的“家常话”,用原汁原味的乡音把政策讲明白、说透彻。“过去宣传政策,村干部挨家挨户跑,嗓子喊哑了还总有遗漏,在外务工的村民更是难以及时知晓。现在一场直播下来,大家刷着手机就能把政策摸清楚,在外的游子也能第一时间了解家乡动态。”村工作人员介绍,直播间让政策宣传彻底打通了“最后一公里”,实现了政策信息的“零距离触达”。  法治护航:普法讲信树新风,“三治”融合促善治  除了政策宣讲,直播间还是移动的“普法讲堂”。村里定期在这里开展“宪法进乡村”法治培训,联合驻地金融机构举办反诈防非专题宣传,把法律知识、防骗技巧实实在在送到群众指尖。  与此同时,村党总支深化党建引领信用村建...
发布时间: 2026 - 05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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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黑民申14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云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副路7栋2单元7层4号。法定代表人:夏雪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航,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立,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某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住所地黑河市(龙江路184号)。负责人:张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乙,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黑龙江云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某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11民终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核心事实存在错误且缺乏证据证明,唯一采纳并定案的录音证据与其他书证相冲突,存在重大瑕疵。录音证据不具备合法效力,尚某甲仅为甲方驻工地代表,其授权范围已明确限定为负责工程质量、进度监督及验收、变更等施工职能,公司并无相关授权委托文件授予尚某甲作为公司代表参与查账、对账、沟通处理及承诺支付工程款项的决定权,其行为不能代表某甲公司,系无代理权。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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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慈溪市普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慈市监处罚〔2026〕672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慈溪市普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执法部门: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2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3月19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暖袋经检验,被判为不合格。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处罚款594元,两项合计罚没款674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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