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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临平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的规定,根据《大通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现将青海临平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如下:青海临平物流有限公司“未再次配备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青海临平物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8月15日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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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市监处罚〔2024〕273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快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第一分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CJHPQJ82工商注册号110107036296385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陈世欣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违法事实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产品备案信息、商品详情页面截图,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内上开设的店铺KKV(北京京西大悦城店)内销售希川科颜壬二酸祛痘精华霜(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2108984),规格5g/盒,经核查该产品实物标签标示适用人群为普通人群,与备案信息一致,但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页面上宣称了“哺乳期、孕期适用”内容,且无法提供材料证实宣传内容真实性,发布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8-1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4-1...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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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辽03民终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安市A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下文峰路630号601室。法定代表人:孙某超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喜晶,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宸,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B(辽宁)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矿,辽宁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C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东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玲,辽宁盈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峰,辽宁盈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安D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宇上诉人吉安市A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B(辽宁)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市C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台安D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3)辽0303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安市A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喜晶、王龙宸,上诉人B(辽宁)热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矿、李某强,被上诉人鞍山市C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玲,被...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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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对湘西自治州13家机动车检测机构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依法立案调查。2024年7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湘西自治州13家机动车检测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附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13号)2024年8月9日          (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3号)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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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以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系统构建全链条保护、全过程服务、全要素支撑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打造西部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撑。  《方案》指出,到2025年,西安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预期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32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企业数量超过3000家,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站点超过240家,知识产权智库专家、技术调查官、特派员队伍规模超过300人。建设期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保护机制更加健全、保护效能显著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创新和营商环境更加优化。  《方案》明确,西安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西安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推进工作组,科学谋划、系统部署、统筹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政策。出台《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西安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实施细则》,制定出台《西安市进一步加快专利转化运用若干措施》,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保护。  依托“西安智慧市监一体化平台”建设,探索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互联网+指挥”“互联网+监管”“互联网+执法”新模式,系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闭环。将植物新品种保护纳入年度林长制考核重要...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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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新40民辖终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宁市某茯茶商行,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营者:何某,女,1979年11月7口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上诉人湖南某茶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宁市某茯茶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4)新4002民初4677号民事裁定,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南某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撒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4)新4002民初4677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错误将本案合同履行地认定为伊宁市火车站。双方签订的《边销茯砖茶销售及市场扩展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伊宁市火车站仅为交货地点,不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43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安居宝产品购销合同书》上写明了交货地点,但未明确表示将交货地点作为约定管辖法院所...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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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02民终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拜金良,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拜元昊,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嘉豪,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玲,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克拉玛依某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克拉玛依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克拉玛依某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23)新0204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拜元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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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深圳市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系统上线,申请人可通过“深圳信用网”,自主“一键查询、一键打印”,生成自身无违法违规记录专用版信用报告,实现了1份报告代替47份证明,其中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委等责任单位的证明。  7月30日,无违法违规查询系统服务又升级,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依托“i深圳”App,上线移动版无违法违规查询系统。用户通过手机进行“刷脸”,系统自动关联名下企业,即时生成无违法违规版信用报告,供用户查看和下载,大幅便利企业干事创业。  目前,该系统已开通港澳台及外籍人士专用通道,进一步提升外商服务体验;系统支持全过程线上双向授权代办,企业可选择授权代办方式进行办理。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是深圳市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解决了企业开具报告数量多、办理流程复杂的问题。自2023年12月底网站端系统上线以来,累计下载2864份报告,其中外资企业248家,报告用于上市1487份、融资222份,为企业节省时间成本8600天,节约经济成本近3000万元。  1、数据分类清洗 确保信用数据准确性。数据涉及25个部门,包含47个业务领域,在数据归集后,经过分类整理、清洗、比对、关联等8个环节,保证了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创新认证技术 设立...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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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01民终3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萍,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若茜,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鸿,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负责人:翟某某,该单位党组成员、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尔那尔,男,该单位员工。上诉人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建设公司)、某某管理局(以下简称某某管理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5民初6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建设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并依法改判驳回某乙建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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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4〕263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18713210T工商注册号110102000964480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姚欣玉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公布)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公布)第十九条第(三)项违法事实当事人通过线上平台销售旅游产品时,采取了价格比较的方式标示旅游产品价格:“【2大1小】北京环球度假区门票-提前3天预约”,价格标示为“秒杀价 ¥1296 ¥3000”;“【1大1小】北京环球度假区门票-提前3天预约”,价格标示为“秒杀价 ¥824 ¥1500”;“【1儿童/老人】北京环球影城门票-提前7天预约”,价格标示为“秒杀价¥325 ¥3000”;“【携程甄选·纯玩0购物】北京单儿童专属品质5天4晚多日游”,价格标示为“秒杀价 ¥999 ¥6000”。当事人没有单独划线价说明,采用抖音平台统一价格说明,即“划线价:商品或服务展示的划线价格是由商家标示的参考价格,并非原价,该价格可能是商品或服务的门市价、商家指导价、建议零售价或其他有依据的价格。由于地区、时令、市场波动等影响,划线价可能发生变化,或与其他线...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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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对海南昆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5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市监处罚〔2024〕5号)2024年8月2日(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市监处罚〔2024〕5号).pdf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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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对简阳海天水务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1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处罚〔2024〕4号)2024年8月2日(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处罚〔2024〕4号).pdf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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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对大同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2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价监罚字〔2023〕49号)2024年8月2日(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价监罚字〔2023〕49号).pdf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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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02民终3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正某电工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永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昱,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彪,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法定代表人:励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女,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陈永某,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省台南县。上诉人东莞市正某电工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某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原审被告陈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4)浙0205民初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正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昱、金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陈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正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违约金判项,改判正某公司无需向金某公司支付335739.92元违约金;2.判决二审案件诉讼费由金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正某公司与金某...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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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粤01民终16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第二层01、02、03之一单元;第三十五层01-07单元全层;1705房自编之二单元。负责人:冷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伟,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梦珍,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餐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贺某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丰,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花,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上诉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因与被上诉人某某餐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贺某丰、马某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6民初9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某银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某公司向某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99万元(暂计至2024年4月25日,利息、罚息、复利为0元,自2024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均按贷款年利率6.75%计算);2.某某银行对马某...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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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06民终2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美羿创意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园夏碑记街南五巷8号601房。法定代表人:葛元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培亮,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豪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小龙桥路83号1-附4号。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东,四川鼎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美羿创意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豪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4)浙0602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培亮、被上诉人豪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美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豪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并非美羿公司,而是案外人刘鸿。1.合同主体是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合同义务的履行者。司法实践中,合同文本记载的签字捺印主体与履行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并不鲜见,应以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者作为判断合同相对人的依据。履行行为体现的是与签...
发布时间: 2024 - 07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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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4)辽10行初11号原告辽阳市某防水材料厂,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大打白村。法定代表人艾某,厂长。委托代理人施晓娇,辽宁法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向军,辽宁法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文圣路293号。法定代表人陈辉,镇长。辽阳市某防水材料厂诉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协议签订主体为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人民政府,原告起诉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政府被告主体不适格,经庭审释明,原告同意变更被告为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人民政府。原告变更被告后,该起诉属于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大钧审判员  蒋术海审判员  马伯乐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嬿妮
发布时间: 2024 - 07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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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新民申16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法定代表人:阿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四川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四川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和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和田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法定代表人:布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某某,新疆友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乌某某,新疆友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甲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和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32民终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在收到鉴定意见后未给予当事人书面异议期,剥夺了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及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二、鉴定费应由法院与鉴定人协商确定,但原审鉴定费系某某乙公司与鉴定人协商确定,从本案鉴定结论反映案涉2000余万工程项目主体已经封顶,鉴定造价仅为1200万余元,该鉴定结论与事实、常理不符。三、原审法院应在收到...
发布时间: 2024 - 07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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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市监处罚〔2024〕566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溪峰聚美仕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27130878L工商注册号110105018362312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张田兰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事实经查,天猫平台店铺“溪峰聚美仕医疗美容旗舰店”归属于当事人所有,该店铺相关项目的推广与宣传等运营活动都是由北京兴睿达广告有限公司负责。当事人的天猫平台店铺“溪峰聚美仕医疗美容旗舰店”在项目“【韩式双眼皮】开刀切割双眼皮定点双眼皮告别单眼皮”商品详情中确有如下描述“组织力学精细切开依据眼部力学,结合眼部纹路走向,精细切开有效避免组织损伤,减少出血量。分层解刨分层打包在不破坏眼睑膜情况下,将眼部结构分层解刨分层打包,复联式操作避免双眼皮凹陷出现可见性疤痕。三维精准祛皮祛脂利用三维精准定位法,均匀祛除多余脂肪,达到减脂提肌效果,让眼睛自然变大。黏连缝合稳固恒久采用黏连式,多层多点,在眼睑板上缘,上下眼轮匝肌、表皮复联式黏连缝合,使睫毛自然上翘,切开双眼皮不会留有异物在眼皮底下面,能调...
发布时间: 2024 - 07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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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14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3MA00805W45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02200A010违法事实:丰台区青塔街道青塔村棚户区改造项目FT00-0601-0633、FT00-0601-0634等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0633-1#住宅楼等20项),建设单位是北京建城丰汇置业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是该工程0634地块劳务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2024年6月20日现场检查时,该工程正在进行地下结构施工,该工程0634地块劳务分包单位北京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岗304人,现场仅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印国华),少于3名,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要求。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02200A010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对你单位处2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2.500000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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