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宁波路成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0447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路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0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2月25日00时16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转塘收费站检查时发现宁波路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路成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捌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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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厦门国际信托发起设立福建省厦门市内首单以多行业商户为委托人的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厦门信托—预付安1号服务信托”。据了解,该项目依托信托制度具有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的独特优势,有效破解预付式消费领域长期存在的“商户跑路风险高、消费者维权难、资金监管缺位”等痛点,为构建安全、诚信的消费环境贡献专业金融力量。 响应政府号召,为构建诚信的消费环境贡献专业信托力量 今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实施消费环境共治行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探索实行预付式消费资金托管模式,防范化解预付式消费风险”。4月,厦门市出台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将“改善提升消费环境”单独列为六大任务之一,明确强化市场监管、完善纠纷化解等具体措施,为打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提供政策支撑。为响应国家及市委市政府号召,厦门国际信托仔细研判,推出“厦门信托—预付安1号服务信托”。 当前,预付式消费常见于健身、餐饮、商超等服务领域,可有效提升消费频次与客户粘性,已然成为激活消费市场、提振经济活力的一大重要工具。然而,近年来随着商家卷款跑路事件频发,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透支社会信任,制约消费潜力释放。 因此,建立预付资金监管机制,不仅是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的重要举措,更是重建市场信任基础、充分释放预付式消费模式对消费促进作用的关键支撑。该项目的落地,是依托信托制度优势对预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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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浙民抗62号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嘉兴某管道疏通有限公司。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某。申诉人嘉兴某管道疏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吕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4民终51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监〔2025〕5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傅贤生审 判 员 谢静华审 判 员 赵恩勰法官助理 沈彦君书 记 员 徐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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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9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旭日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5MA003D4M4C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500A010违法事实:北京旭日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位于石景山区古城街道首钢东南区配套学校建设工程(教学楼)外墙保温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本机关2025年8月29日检查时,北京旭日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教学楼A-B轴/6-7轴外墙岩棉复合板已粘贴完成,水泥防水砂浆等面层的施工已完成,该公司未进行保温板材与基层的拉伸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不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6.2.4条第2项的规定要求。上述行为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直接涉及的分项工程价款合计为651920.57元。北京旭日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唐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许小世。上述现场问题已经整改完毕,没有造成质量事故,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该公司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的情节。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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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联合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在南昌前湖酒店隆重举办“2025 建行助力 耕耘新篇——‘农机贷’系列产品发布会”。 发布会上,与会领导与嘉宾对“农机贷”系列产品在精准服务农业经营主体、助力乡村振兴、提振消费方面的重要意义给予了高度评价。陈志华在致辞中表示,该产品是建行深化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三农”领域的又一创新实践。通过链接省农业农村厅的农机购置补贴数据、人行收支流水大数据与建总行的风控模型,成功将农业主体的“农机资产”与“经营信用”转化为“授信资本”,有效破解了农业企业、合作社及农户“数据不完善、抵押物不足”的融资困局,为推动农业机械化、现代化注入了高效的金融活水。 “这款纯信用、低利率的‘农机贷’,手续便捷、期限又长,简直就是为我们种粮大户量身定做的。有了这笔资金支持,我们购置大型农机具、扩大再生产的底气更足了!”发布会现场,一位来自南昌的农业企业代表在分享体验时由衷感慨,他对通过“农机贷”提升生产效能充满了期待。 据了解,“农机贷”系列产品精准聚焦近三年有农机购置补贴的客户,涵盖小微企业、合作社、农户个人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预计当年可为超300户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授信支持,总授信金额达9000万元,服务范围将全面覆盖粮食生产、特色种植、农机服务等多个农业细分领域。 对经营主体和农户来说,这是一款真正“接地气、解急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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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渝民申33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伍某某,男,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友,重庆艾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馨泽,重庆艾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伍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开发公司)、重庆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能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4民终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伍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遗漏与本案有关的关键事实:一是没有查明某开发公司、某能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的目的和意图,是否存在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权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是没有查明为什么仅仅将部分职工转入某能源公司,而不是将某开发公司的职工全部转入某能源公司;三是没有查明重庆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为何于2023年6月2日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某开发公司破产清算;四是伍某某与某开发公司管理人员傅某某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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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73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山东普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370102MA3C59UT3G违法行为类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700B020违法事实:山东普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光电子芯片及器件制造基地项目(1#生产厂房等12项)工程基坑与边坡支护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该项目基坑设计开挖深度为5.7-11.6m,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该基坑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025年8月5日本机关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基坑已开挖到底,底板施工基本完成,尚未完全回填,基坑支护结构尚在使用。你单位自2025年2月7日开挖之日起未对支护结构深层水平位移进行施工监测,自2025年7月24日至检查当日未对支护结构水平位移进行施工监测,与《光电子芯片及器件制造基地项目基坑支护设计》第八条第2项的要求不符,不符合《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第7.1.4条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可能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构成了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的行为。你单位该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林强,其他直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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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辽民申54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某,女,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尹某因与被申请人大连某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2民终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尹某申请再审称:1、依法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4)辽0213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2民终2110号判决;2、支持申请人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或依法改判;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24)辽0213民初3979号判决书第4页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大连某甲有限公司、大连某乙有限公司签订《以房抵款三方协议书》。三方协议中第二项抵付方式第2条第三行“如乙方指定的购房者因非该房屋质量问题及甲方重大过失要求退房、换房、或索取其他赔偿,由乙方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四项该房屋的交付“三方办理完抵付手续(即三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互开发票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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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桐庐军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51248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桐庐军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来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3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9月28日13时54分,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0 281K+800检查时发现桐庐军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桐庐军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玖仟叁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阳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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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重庆物流集团所属重庆双福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多家企业共同签订打造双福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服务体系协议,标志着重庆农产品批发产业“品牌化、网络化、数字化”升级正式启动。 重庆双福国际农贸城是重庆市生鲜农产品供应的主要保障单位,世界各地的蔬菜、水果、粮油、肉类等农产品在这里流向重庆乃至四川、贵州、湖北等省份,江津花椒、石柱海椒、火锅底料、奉节脐橙等重庆特色产品也在此销往全国及世界各地。 此次交易服务体系升级,目标是以重庆双福国际农贸城为核心,构建“1+N”市场网络和五大体系、一个数字化平台,将“双福”打造成全国农产品批发行业的头部品牌。在物流层面,将系统整合铁公水多式联运资源,增开“定点定时专线”,拓展国际冷链通道。 重庆双福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签署协议将构建贯通产销、高效协同、安全可控的现代化运营体系,实现“从源头到餐桌”的全链条升级。在源头与品控层面,持续推进“双福优选”标准化基地建设,实现“产地预设品质、市场守护安全”;在信用与数字层面,建立商户信用动态评价机制,全面升级“重庆农产品流通大数据平台”,实现“一网统管、一码溯源”。 重庆物流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签署协议将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控和全程溯源体系,让市民的“菜篮子”“果盘子”“米袋子”更安全、更优质。同时,统一品牌、标准、运营和物流,实现“1+1>2”的协同效应,提升企业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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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豫09民终2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成,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负责人:许某青。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岭,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某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邯郸某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5)豫0928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某成、被上诉人邯郸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某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5)豫0928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支持董某成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邯郸某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邯郸某保险公司未通知董某成进行拆检定损的前提下,对维修费用予以认定错误。第一,一审中董某成对维修费用提出了异议,而邯郸某保险公司仅提供了部分维修照片,未提供完整的拆检视频来印证损害的具体部位,无法反映案涉车辆的损害部位,该拆检照片具有可替换性和更改性,完全有可能是将其他同款车辆的受损照片进行替换,达到邯郸某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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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安徽广旅运输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40258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安徽广旅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3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30日08时46分,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良渚街道马角洋桥北公交站检查时发现安徽广旅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安徽广旅运输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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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在大理一家民宿内看到,游客扫码即可查看民宿基础信息、负责人信息、证照及用户评价。这独一无二的“民宿信用二维码”,如同商户“电子身份证”,串联游客选择、入住到离店全过程。 系统上线后,民宿主动完善信息,凭借优质服务和良好经营获高信用评级,同时,更专注服务升级,让“信用”成为民宿主要竞争力。 “旅游民宿信用公示系统”目前已接入大理市2366户旅游民宿经营户,总交易笔数超40万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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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渝民申32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某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某某,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镇巴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集团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重庆某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某某、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重庆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民终15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重庆某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唐某某自述其于2015年4月20日到某集团公司总部食堂工作,但此时重庆某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集团公司并无劳务派遣关系,二审法院认定双方于2011年起有劳务派遣关系错误。二、唐某某并未到重庆某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过,与重庆某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定唐某某与重庆某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错误。三、唐某某举示的《劳动合同书》并未加盖重庆某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骑缝章,不能认定该合同为完整的劳动合同,不能认定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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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8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0007109351850违法行为类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700B020违法事实:轨道交通M101线一期工程01合同段(通顺路站主体建筑)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建设单位为北京京投轨道交通一零一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华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你单位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是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通顺路站主体建筑为明挖车站,基坑标准段设计深度18.15m、盾构扩大端设计深度19.4m,基坑开挖深度大于5m,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该基坑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该基坑工程于2025年8月4日开挖,至2025年9月2日本机关现场检查当日,该基坑第一至第三段已经开挖完成,开挖深度18.3m,第四段开挖深度15m,第五段至第九段开挖深度为3m,第九段到第十一段开挖深度为2.5m。按照《北京轨道交通M101线一期工程施工监控量测平面布置图》(图号:BJM101-SS-303-02-01-01-JG-028),ZDK12+592.168里程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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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最高法知民终6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奇某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张某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贵,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云,女,1981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贵,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朗某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法定代表人:李某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婷,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奇某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某乐公司)、张某云因与被上诉人朗某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某思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4)粤73知民初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5年4月24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奇某乐公司、张某云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贵,被上诉人朗某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婷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朗某思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受理。朗某思公司起诉请求:1.奇某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专利号为20211015****.7、名称为“一种星空投影灯及其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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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鑫帅浩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临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5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鑫帅浩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罗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2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案件名称:浙江鑫帅浩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处置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鑫帅浩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10日19时34分左右,当事人浙江鑫帅浩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平区塘栖镇**街临平政工出【2025】*号地块项目工地实施了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处置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浙江政府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 (https://pay.zjzwfw.gov.cn/)缴纳罚款或者通过扫码缴纳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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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芜湖新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601487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芜湖新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罗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2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31日02时11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天目山镇G329於潜方向K432+340检查时发现芜湖新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芜湖新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佰陆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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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吉76民终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臧某甲,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抽水洞村八家子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抽水洞村抽水洞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抽水洞村抽水洞社。原审第三人:臧某乙,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抽水洞村八家子社。原审第三人:张某,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抽水洞村八家子社。上诉人臧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原审第三人臧某乙、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2025)吉760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臧某甲通过互联网法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某甲、原审第三人臧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某乙、原审第三人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臧某甲上诉请求:撤销(2025)吉760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臧某甲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一审庭审中,李某甲称2018年7月30日的借条及2021年7月30日的保证书中签名捺印均不是其所签字及捺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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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被视为企业“不能说的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事关企业健康发展。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特大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案,严厉打击震慑此类窃取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企业挽回巨额损失,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侵犯商业秘密直接蚕食企业的经济利益,严重削弱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地位,抑制企业创新活力,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浙江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浙江省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昆仑”“安芯”系列专项行动、专项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积极推动综合治理,筑牢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防线,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窃取商业秘密的团伙浮出水面 牛某、万某、温某之前在宁波某新能源汽车企业工作,分别担任零部件成本分析、项目成本核算、物料采购等关键岗位负责人。 2022年4月,温某向公司提出离职,随后万某、牛某提出转岗申请。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他们进行数据泄露防护系统审计。 审计中,公司经理王铭理(化名)发现异常,“他们的外发邮件中,都有不同程度涉及公司‘BOM清单’(即物料清单)的敏感信息,难道在贩卖商业信息?是不是团伙作案?” 公司马上进行约谈,初步了解情况后,根据公司规定对3人进行相应处罚。 处理完毕,王铭理心里嘀咕:这些行为已经触犯公司规定,但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于是,王铭理向宁波市公安局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支队提供线索。 经过初步调查,警方发现,3人存在合谋窃取公司商业秘密的重大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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