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甘01民终6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民主街28号。法定代表人:田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甘肃理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嘉宇,甘肃理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平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4号零售区6栋308室。法定代表人:云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和平,甘肃合睿(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库猛哲,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平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5)甘0103民初9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244元,减半收取17622元,由上诉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7622元退回永登新安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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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道路作业单位及作业人员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清扫、绿化等作业时,未按照道路作业标准落实交通安全防护措施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钱塘公(交)决字[2026]第33011429001640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沈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1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对象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1M,法人代表: 沈国正,准驾车型:无,于2026年01月13日17时37分在1号大街******实施道路作业单位及作业人员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清扫、绿化等作业时,未按照道路作业标准落实交通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8条,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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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万家民企评营商环境浙江稳居第一。”今年省两会上,这项成绩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在现场收获广泛好评。 前不久,在全国工商联“万家民企评营商环境”调研中,浙江省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创新环境、政务环境四大环境指标均居全国首位,其中政务环境4次蝉联全国第一。这份荣誉,是对浙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阶段性肯定,更是一种持续的鞭策。 四大环境指标全国第一的背后蕴藏着怎样的成功密码?民企为何愿意为浙江投票?浙江在政策创新上有何宝贵经验? 营商环境之优非一日之功 去年,DeepSeek横空出世,“杭州六小龙”火热出圈。不少地方“取经团”总结出的经验是:这是浙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结晶,是阳光雨露与时间共同浇灌的成果。 作为全国营商环境的“尖子生”,浙江全面领先的营商环境并非一日之功,背后是一套系统化改革逻辑和举措。 首先,好的营商环境从来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科学设计的结果。 一直以来,浙江将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位置,强化顶层设计,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 去年5月,浙江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从优化政务服务到维护公平竞争,从构建创新赋能到规范执法监管,五大方面18条硬核举措,全力营造更优的营商环境。 各种政策汇编成册,给企业以全方位、全要素、全链条式照顾和服务。省政协委员、浙江大学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潘士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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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青民申13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波某合伙企业。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F1434。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某有限公司(委托代表:姚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璐,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男,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再审申请人宁波某合伙企业因与被申请人杨某、刘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青01民终2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宁波某合伙企业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2008年刘某与杨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杨某支付250000元首付款”的事实,无证据支撑,且与二审查明的存折显示情况矛盾。杨某提交的存折无法证明250000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其一,取款时间跨度长达7个月,违背房屋交易的即时性特征。杨某首次取款时间为2008年5月5日,最后一笔取款时间为2008年12月18日,期间分8次零散取款。其二,存折存在“先存后取”的异常交易特征,实为资金周转而非专门取款付房款。无证据佐证250000元系交付房屋首付款,杨某未完成举证义务。根据《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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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8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华宣建设(北京)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2MAD1FKDD7G违法行为类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华宣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京)JZ安许证字〔2024〕011491,发证机关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证书有效期为2024年7月21日至2027年7月20日。2025年10月13日,本机关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数据比对,发现你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截至2025年10月27日,你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仍不满足要求,本机关于当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市)字[2025]第060015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11月2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7日,经本机关复核,你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仍不满足要求,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复核不合格。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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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营商环境最佳口碑省”部署,精准聚焦涉残政务服务、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涉残产业发展、做实涉残惠企服务、凝聚助残合力等关键环节,结合辽宁省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涉残政务服务 1.推进 “送证上门”。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直接联系服务残疾人作用,延伸服务触角,上门入户、帮办代办,实现残疾人证“送证上门”,为残疾人提供“零距离”服务。 2.深化“一网通办” 、全程网办。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加强涉残疾人数据管理,强化数据资源共享,为残疾人社会保障、康复服务、辅具适配、教育就业等提供精准化、个性化服务。 二、助力涉残产业发展 3. 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支持各市结合本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因地制宜出台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准入资质,健全定点服务机构动态评估与退出机制,推动认定过程公平、高效。 4. 推动科技助残与银发经济协同发展。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科技助残技术攻关与产品研发,共建研发基地、发布应用场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深化与重点企业合作,推进中高端智能化辅具研发、孵化与引进,助力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做实涉残惠企服务 5. 为企业提供精准化政策宣传解读。持续优化联网认证工作机制,线上依托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分类推送政策,线下结合入企走访、培训、招聘会等活动,提供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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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青民再1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某房地产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诚,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杰,陕西益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男,住湖北省洪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志强,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腾,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男,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志强,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腾,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青海某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某、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青01民终3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2025)青民申60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青海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诚、王润杰,被申请人赵某、朱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志强、徐兴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青海某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协议书》解除的根本原因系赵某拒不履行合同付款义务,青海某房地产公司主张给付房屋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按该房屋的实际租金标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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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惠满亿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高新(滨)市监处罚〔2026〕5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惠满亿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边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1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至10月,被处罚人浙江惠满亿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聚园路8号2幢主楼1层135室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没收侵犯“活力28”商标专有权的山茶花香洗衣液10件;2.没收违法所得142.8元;3.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圆整),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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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伊始,涿州市各大项目建设现场热潮涌动、干劲十足。原子高科华北医药有限公司分子靶向诊疗药品生产基地,机器轰鸣作响,工人们正有条不紊地对生产设备进行最后调试,冲刺投产节点。 “这是中核集团在核医学领域的重点项目,总投资6.6亿元,建有12条放射性药品自动化生产线,主体结构已完工。”该公司总经理高松介绍,投产后这里将成为亚洲产能最大、产品最齐全的综合性放射性诊疗药品生产基地。 一个个优质项目加速落地、稳步推进,背后是涿州全方位、全流程的营商环境保障。“我们针对性实施综合管网建设,持续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同时全程为企业跑办、代办各项业务,畅通物流运输通道,把服务精准嵌入项目建设每一个环节。”涿州高新区(松开园)管委会副主任张宇飞的话,道出了项目顺利推进的关键。 这一暖心服务实践,正是涿州将营商环境建设作为“头号工程”,持续攻坚突破的缩影。近年来,涿州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用实打实的举措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沃土。2025年,该市先后召开10次政企座谈会,面对面倾听企业诉求,累计解决各类难题473件,用高效响应搭建起政企同心的“连心桥”。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成果显著,“数字人”技术精准推送证照提醒1041条,21项“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落地见效,办理业务5105件,500余项事项实现京津冀“跨省通办”,让企业办事更省心、更便捷。资金支持精准滴灌,4000万元专项资金保障模式动物大设施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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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渝民申44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某,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再审申请人重庆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园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某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4民终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某园林公司申请再审称,1.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未将属于某某园林公司所有的28颗香樟树从拍卖标的物中剥离并进行明确公示,执行法院明知或应知树木非被执行人所有,未履行审查和披露的义务,存在重大瑕疵。2.周某某违反合同附随的协助义务,构成先行违约。原先建造的棚子、围墙等构筑物直接阻碍了树木搬迁,某某园林公司多次书面和口头要求周某某清除障碍,遭到了他的拒绝。3.某某园林公司未按期腾退的根本原因是周某某未拆除障碍物的过错,周某某无权依据协议行使“自行处理苗木”的权利。4.周某某在2023年6月7日的法院调解笔录中明确承诺将工程优先发包给某某园林公司作为补偿,但在协议签订后将工程发包给他人,构成欺诈。5.一、二审法院对树木价值认定错误。6.周某某砍伐树木的行为独立构成侵权,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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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同创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6〕7548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同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胡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1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25日12时43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617(三将线)建德、兰溪方向 K20+930检查时发现杭州同创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同创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贰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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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督察督办工作流程,陕西紧密结合被督察对象的实际情况与法治建设重点难点,明确督察重点、工作流程、方式方法,去年以来,先后开展综合督察3次、专项督导3次,抽查案卷712份,推动立行立改问题10余件。同时,持续完善机制建设,一方面,推动建立行刑衔接机制,建立重大案件双提前介入机制,推动执法司法贯通协调;另一方面,构建“法治督察+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三位一体协作监督机制,破解监督资源分散、衔接不畅等问题,有效整合法治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并通过规范投诉举报问题线索的处置流程,畅通民意直通渠道。 陕西通过采取实地走访、案卷评查、座谈问询等方式,精准厘清个案的起因、经过、结果与法律适用问题,向责任单位制发督察转办单,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2025年以来,全省共督察转办88起涉及民营企业的问题线索。此外,陕西持续做好督察成果转化,推行清单化闭环整改模式,通过列清单、定责任、严督办,推动问题有效整改;对督察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采取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跟踪问效、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实现“整改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 陕西省司法厅法治督察处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对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推动落实已经建立的相关监督贯通协作机制,以法治督察成效更好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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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新民申50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甲,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伊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尹龙,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甲、伊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宁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5)新40民终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1,739,689.72元工程款已通过破产程序由案外人张某乙实际受领,不存在未支付情形。案涉工程中,某公司为发包方,案外人江苏盐城某公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某公司)为名义承包方,案外人张某乙系挂靠盐城某公司实际施工,张某甲分包案涉部分工程。生效民事判决载明,张某甲所涉工程系分包盐城某公司工程,张某甲主张的1,739,689.72元工程款包含在盐城某公司对某公司的工程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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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543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1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20日10时17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师范大学金华路校区检查时发现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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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辽1481民初7870号原告:兴城市某厂。住所地:兴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4xxxxxxxxxxxx。经营者:张某,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满族,住葫芦岛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曹某,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兴城市某厂与被告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8日立案。2026年1月9日,原告兴城市某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兴城市某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兴城市某厂负担。审判员 周 飞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静琪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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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下午,丹东市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工作推进会议召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新年第一会”工作部署,动员全市上下持续深入抓好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推动“营商环境提升年”各项工作走深走实。市委书记宋诚主持会议并讲话。市委副书记、市长蒋冰出席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兵,市政协主席陈福茂出席。 会议听取市政府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工作汇报,听取市纪委监委、市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相关工作汇报。 会议指出,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迅速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在持续推动营商环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对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起草形成“一方案一清单”,制定了细致详实的举措任务。全市上下要切实把优化营商环境摆在突出位置,树立“立等可取”的效率意识和“无事不扰、有呼必应”的服务理念,解决好企业和群众关心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确保营商环境在短期内实现明显好转、根本好转,真正让营商环境成为丹东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会议要求,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聚焦关键环节,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一是拉清单、提标准、定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梳理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短板,建立清晰的任务清单、责任清单,主动对标先进地区,提升工作标准,做到认识到位、清单清晰、目标具体;坚持学干结合、边学边干,加强协同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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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京01财保9号申请人: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某公司。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向连云港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价值3364562.43元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5年11月18日连云港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某公司价值3364562.43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徐 硕审 判 员 孙沙沙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 治书 记 员 张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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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上海盟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6〕06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盟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0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08日13时5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6杭瑞高速临安收费站检查时发现上海盟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上海盟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零叁拾捌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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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是城市发展的“生命线”,更是县域竞争的核心底气。近年来,安达市始终锚定“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目标,以诚信为基、人才为势、法治为盾,精准打出“政务提效、法治护航、产业赋能、诚信筑基”组合拳,既做实政务服务“全域保障”,又抓细企业需求“精准对接”,让“有安达,无难事”成为市场主体的普遍共识,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强劲动能。 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树立便民利企新标杆 安达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三化”建设为抓手,严格落实“应进必进、真进真办”要求,将1236项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中心集中办理,实现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门、不跑多窗”。市营商局紧扣企业群众核心需求,持续深化政务服务改革,优化功能区域布局,着力提升窗口综合受理能力与跨部门协同效率,全力打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政务服务环境,让企业群众办事更省心、更舒心。 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彰显靠前服务温度 聚焦企业发展急难愁盼问题,安达市坚持“上门服务、靠前服务”理念,常态化开展政企对接专项服务。在与新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对接中,工作人员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审批流程简化、政策解读、后续发展配套保障等核心诉求,现场解读“信用+政策”“无感续证”等惠企举措,逐一梳理项目推进、手续办理中的堵点难点,建立“需求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明确专人跟踪督办,推动各项服务举措精准落地。通过实打实的纾困解难,让企业在扩大生产、升级发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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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苏04民终5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法定代表人:翁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新元,安徽态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锡山区某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经营者:朱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乙,男,系该厂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琦,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无锡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锡山区某厂(以下简称某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5)苏0412民初5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案涉项目是何某施工的,何某是挂靠我公司的,后因我公司欠税当时无法确定完税、开票时间,何某重新用无锡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作为此项目的施工挂靠公司,我公司与此项目无任何关联。被上诉人明知我公司与发包方江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分包合同,我公司与被上诉人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与被上诉人无项目承包关系。某厂辩称,我方与上诉人签订了《窗栏杆工程合同》,上诉人在一审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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