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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管局针对数据共享不畅、日常监管难闭环、基层负担较重等问题,在太仓市率先试点建立“信用+食品”协同监管体系,有效打通跨系统数据壁垒,实现监管信息“一次录入、多方共享”,切实为基层减负增效。  坚持问题导向,打通数据壁垒。针对以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住所失联”主体后,需在“苏食安”与“信用综合系统”间重复录入信息的问题,太仓通过搭建系统间数据自动交换通道,从技术上打破信息壁垒,构建“一次检查、多方共享、联合惩戒”的监管闭环,为跨业务协同奠定基础。  重塑业务流程,实现自动协同。构建“发现—触发—审核—反馈”全链条协同机制。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启航平台”勾选“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并确认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系统自动向信用条线推送任务,同时共享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电子证据。任务经系统自动初审后,精准流转至属地信用监管人员审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结果在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同时,自动回写至“苏食安”系统对应主体名下,形成双向信息闭环,有效提升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画像的全面性与准确性,为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提供支撑。  该机制试点运行两个月以来,太仓市共检查食品经营主体900余户,将8户住所失联经营主体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同步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全过程实现“数据线上跑、线索互联通、结果互认共享”,基层执法人员无需...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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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粤民申105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敦煌大厦10A。法定代表人:白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汝,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某,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龙村镇洞口村马山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某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经营者:庄某。再审申请人深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某、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某店(以下简称国兴商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18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温某卿原某公司横岗分部主管。2019年9月25日温某卿与国兴商店签订了一份对账单,内容为“横岗分部结账共欠国兴代垫费用91200元,其中旧账58000元,2019年9月前结欠33200元,此两项费用由分部申请公司后由公司统一返还。某公司认温某卿无权代某公司司对外签署确认债权及债务的文件温某卿主张核对经销商产生的销售费用是其作为主管的职责,具体的流程是因销售产生的费用,由当地主管明确费用处理方式和数额,再交某公司司审批发放。结温某卿向国兴商店出具对账单的内容和...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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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清徐华洋达汽贸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581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清徐华洋达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2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27日10时18分,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富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道路救援分公司汤家埠停车场对杭州市富阳区一巡多功能综合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车辆,检查时发现清徐华洋达汽贸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清徐华洋达汽贸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阳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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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化依法治国、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诚信纳税已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义和市场“通行证”。云南省税务部门紧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纳税信用建设为抓手,坚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通过前端风险防控、中端政策服务和后端信用修复,全方位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厚植诚信基因。  前置预警,风险防控“早洞察”。云南省税务部门聚焦高频风险指标,精准识别潜在失信风险,建立信息精准推送机制,及时提醒企业潜在风险,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和申报质量。在牟定,当地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彝乡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存在异常偏差。税务人员立即与企业沟通,详细解读政策范围和填报要求,协助企业梳理费用明细。法定代表人徐德明表示:“税务干部不仅指出潜在风险,还手把手指导更正申报,2025年以来,我们精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9万元。”企业财务管理流程得以优化,有效避免了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申报失误。  靶向施策,分类辅导“精准滴灌”。云南省税务部门针对不同类型、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组建服务团队深入调研,收集诉求、定制辅导方案,帮助企业查找失分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逐步提升信用等级。在通海,当地税务部门分类入户辅导企业,将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信用知识及申报操作指南按需精准送达。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全表示:“以前不够重视纳税信用,通过辅导我明白了诚信经营的重要性,后续将按期申报缴费,避免违...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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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服务企业成长期发展,聊城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稳护航”,积极探索“信用赋能”与“智慧监管”双轮驱动,着力构建“无处不在、无事不扰”的精准赋能与高效监管体系。  以信用分类为基础,实现监管“精准画像”。打破部门壁垒,组织32个市直部门和14个业务科室共同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截至目前,聊城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1372个,联合抽查占比达70.48%,有效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首次对全市全量个体工商户实施信用风险分类,深化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常态化全量应用,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  以智慧手段为支撑,推动监管“无感有感”。在食品安全领域探索“无感监管”,在东昌府区109家食品生产企业、126家小作坊及东阿县62家学校食堂全面加装AI抓拍,并在10家阿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探索“非现场监管”试点,以科技手段减少对守法企业打扰。在特种设备领域优化“有感服务”,推进特种设备使用“一件事”改革,将告知、检验、登记三个环节整合为“一站式”服务,办事效率提升80%以上,让企业感受到服务的便捷与温度。  以质量赋能为依托,促进产业“精准滴灌”。创新推出“1+N”服务模式,制定6个产业差异化措施服务清单,精准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1+N”服务模式被中国市场监管报、新华财经等媒体刊发推广,并被省局作为全省行风建设典型案例推荐至总局。积极谋划筹建轴承和电线电缆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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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青民再1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辽阳某设备公司。住所: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该公司销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辽阳市白塔区建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某化工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段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辽阳某设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某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青01民终2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作出(2025)青民申57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辽阳某设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李某,被申请人青海某化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阳某设备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青海某化工公司80万吨/年甲醇项目甲醇成品罐用钢制网壳顶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约定青海某化工公司支付第三笔进度款的支付条件为设备安装完毕并经双方验收合格、辽阳某设备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辽阳某设备公司认为,是否验收合格不是本案付款条件成就的必要条件。双方于2010年6月签订《供货...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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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对重庆市江津区6家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9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垄处罚〔2025〕8—13号)2025年11月26日(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垄处罚〔2025〕8号).docx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垄处罚〔2025〕9号).docx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垄处罚〔2025〕10号).docx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垄处罚〔2025〕11号).docx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垄处罚〔2025〕12号).docx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垄处罚〔2025〕13号).docx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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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上游新闻记者从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获悉,为深入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推动川渝两地水运高质量发展,近日,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嘉陵江草街航电枢纽船闸“信用+优先过闸”试点应用场景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通过信用赋能航运管理,为“信用+交通出行”场景应用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标志着嘉陵江航运管理迈入信用化、精细化、一体化的新阶段。  《方案》明确,将以“信用赋能效率、分级优化服务”为核心,构建“信用评级—服务匹配—动态监管”的管理模式。其核心举措是建立并实施船舶过闸信用积分体系。该体系对船舶实施绿、蓝、黄、红四类信用标识管理,信用积分由初始积分(600分)及根据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过闸活动等产生的其他积分构成。信用信息的记录、归档及异议处理等具体工作,将依托正在建设的数字系统开展。  信用评价结果将与船舶过闸服务直接挂钩,实现差异化调度。根据《方案》,过闸服务分为多个优先级,其中抢险救灾船、军事运输船、客运班轮、重点急运物资船等享受最优先级过闸。同时,信用良好的船舶可申请享受优先过闸服务,被列为“次优先级”。为保障公平与效率,《方案》规定,每日优先过闸船舶数量不超过3艘,且船舶需提前24小时通过线上申报,调度单位将提前12小时反馈决定。此外,还将根据信用积分为船舶提供收发快递、联系补给等便民服务。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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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粤01民终20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甲,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婷,广东纬韬(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大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仅作写字楼功能使用)。法定代表人:廖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晓丽,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铭恩,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部位:B202房)。法定代表人:陈某乙。原审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杨某甲。上诉人广东某乙有限公司因(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大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广东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5)粤0105民初13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乙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四项,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大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由大某公司承担受理费、保全费,同意某乙公司提出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鉴定申请,...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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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上海肥东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47478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肥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2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24日15时32分,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57 K188+100检查时发现上海肥东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上海肥东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捌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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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以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以强化信用监管为主线,持续在信息归集、年报服务、分类监管、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方面协同发力,不断提升监管效能,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  全面归集涉企信息,夯实信用数据基础。依托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持续推进各类涉企信息统一归集、集中公示和共享应用。截至目前,全市各旗区、各部门累计公示涉企信息86万条,涵盖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关键内容,初步形成全市涉企信用信息“一网通聚、一体公示”格局,为实施精准监管和协同治理打下坚实基础。  持续优化年报服务,提升经营主体诚信意识。深入开展“经营主体年报服务月”活动,依托“一群一圈一话一信一屏”立体宣传网络,广泛开展线上线下政策宣传,与市融媒体中心合作推出专题报道,全面扩大年报政策知晓度,提升经营主体主动公示意愿。截至2025年7月1日,全市企业年报率达92.15%,较去年同期提高0.76个百分点,高于全区平均水平。  深入推行信用分级分类,提升监管精准性。将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统筹制定跨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推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截至目前,全市共在建筑工程、校外培训、食品安全、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57个行业领域组织开展跨部门抽查5...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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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陕01民终21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某。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某某,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北京东卫(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倩倩,北京东卫(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欧阳某某、陕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5)陕0112民初24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欧阳某某、陕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三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10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支持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10万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且律师费金额明显过高,不符合行业收费标准。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律师费,10万元律师费亦超过《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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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出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已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制度层面明确建立以“自主申报+信用承诺”的经营主体登记体系,将经营自主权更大程度交还企业。  经营场地放宽限制。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并推行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改革,经营主体可以备案多个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也可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实现“一次申请、一本执照、多点经营”。  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可自主选择。企业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时可自主申报名称,通过智能比对可实现“申报即用,有诉即改”,有效解决企业名称资源紧缺、取名难、核名难问题。企业填写经营范围时,仅需登记主营项目和许可项目,非许可类经营活动不再受登记限制,申请人选择经营范围的时间减少约80%。市场监管部门还建立了经营范围规范用语词库,方便企业通过词库选择相应的经营范围表述。  “承诺”可替代“证明”。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可免予提交决议决定、相关人员任职文件、清算报告等证明材料。如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已由改革前的5份申请材料减少至3份。  近年来,经过商事制度改革,广西的市场准入门槛已大幅降低,但与经营主体的实际需求仍有一定差距。为此,我区2023年起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了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2025年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出台了《办法》,将改革试点上升到制度...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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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湖北康迈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市监处罚〔2025〕159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湖北康迈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韩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2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天猫平台店铺名称为“九芝堂保健食品旗舰店”,上传平台企业资质上公示的营业执照主体名称为杭州**供应链有限公司。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杭州**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了合同等相关材料,表示该天猫平台店铺实际运营主体为湖北康迈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生的相关责任均由湖北康迈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因杭州**供应链有限公司在店铺设立时向平台支付了推广费推广该店铺,故在推广期结束之前未更换店铺主体。经本局进一步查明,湖北康迈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与杭州**供应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2日期间,天猫平台店铺 “九芝堂保健食品旗舰店”运营主体为湖北康迈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店铺实际运营产生的相关责任均由湖北康迈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双方约定店铺转让费用4万元,店铺运营费用1万元,其中代运营费用8000元,产品页面设计费用2000元。产品页面设计费用包括“九芝堂蜂胶珍珠胶囊”等10款产品,每款费用200元。2025年9月8日至...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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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辽民申69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男,1966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某市某小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某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该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辽宁省辽阳市某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某区。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辽阳某有限公司(简称某甲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辽宁省辽阳市某区某居委会(以下简称某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10民终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一)物业合同不合法。在本人一、二审的答辩状中都强调了某甲在代理小区业主与某甲公司签订普某临时代管物业服务协议之前,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没有取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和授权,没有取得双过半数业主的同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这个协议是社区私自代理小区业主签订的物业协议。一审开庭时,某甲作为第三人出庭,在一审庭审笔录第七页,第三人承认在签订协议之前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没有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举证不出得到业主大会授权的证据,合同内容代表不了小...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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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数据显示,今年前10个月,云南省接待游客6.87亿人次,实现旅游总花费1.19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5%和11.9%。  今年以来,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实施文旅促消费24条、夜间文旅经济14条、入境旅游激励、引客入滇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等政策,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速释放文旅消费潜力,持续打响“旅居云南”“云南之夜”“遇见云南”“情定云南”等子品牌,推进“有一种叫云南的生活”具象化,旅游市场保持良好态势。据初步统计,前10个月,云南省接待入境游客706.12万人次,同比增长35.2%,其中接待入境过夜游客402.69万人次,同比增长61.2%;旅居人数达416.18万人,同比增长52.1%。  在夜间经济方面,云南文旅推进创新提质试点建设,积极拓展音乐、赛事、演艺等夜间文旅体验场景,打响“云南之夜”品牌。  在业态培育方面,加快推动旅游与体育、商业、影视、科技、康养等跨界融合,开展“情定云南”旅拍目的地婚礼品牌打造试点,打造“云南礼物”矩阵。  在旅居方面,服务民宿高质量发展,支持发展一批运营规范、经营诚信、安全有保障的等级旅游民宿,并推进旅居高质量发展试点,打造一批“升级版”旅居目的地。  在入境游方面,持续实施入境旅游促进计划,提升入境旅游便利化水平,推动加快恢复云南省周边团队边境旅游线路,推出一批民族文化游、宝藏小城游等入境游精品线路,...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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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融信世欧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西市监处罚〔2025〕435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融信世欧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闫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2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建立“一梯一档”、未设置持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电梯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等问题,要求于10月31日前整改。直至11月4日,该单位仍未完成整改。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融信世欧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管理松散,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建立不合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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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33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田,住江苏省泗洪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负责人:王某刚,该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混凝土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法定代表人:陈某云,该公司执行董事。一审被告:某混凝土制品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法定代表人:毛某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刘某田因与被申请人某混凝土分公司、某混凝土公司、一审被告某混凝土制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1民终3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某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本案重要事实导致判决错误。1.刘某田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某混凝土制品公司及某混凝土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马某,马某从2021年底一直使用某混凝土分公司资质,两公司的公章均在马某处。另查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3)苏0111民初4100号案件中,马某作为某混凝土制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其陈述向某混凝土公司交了80万元成立某混凝土分公司。同时,(2023)苏01民终14649号民事判决也确认了马某就是上述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马某的陈述也与陈某焜的陈述相印证。2.某混凝土分公...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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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安徽和县始终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提升县域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抓手,通过打通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推动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先后获评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第二批安徽省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县,县经济开发区也成功入选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十四五”期间成效显著,核心指标实现跨越式增长  “十四五”以来,和县聚焦“创造高质量、保护高标准、运用高效益、服务高品质”目标,构建全链条知识产权发展体系,各项核心指标均实现大幅提升。截至目前,全县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414件,万人高价值专利13.8件,较“十三五”末分别增长250.26%、315.97%;有效商标达7770件,位居全市首位,较“十三五”末增长303.87%。期间,全县共申请PCT国际专利26件,登记数据知识产权18件,1项专利成果获首届中部六省高价值专利大赛二等奖,获省专利奖银奖2项、优秀奖16项,“和县辣椒”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善厚种业”集体商标完成注册,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与品牌影响力持续攀升。  在保护体系建设方面,和县率先在全市组建县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设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中心(系全省首家被推荐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并成立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起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同时,积极深化跨区域协作,与南京都市圈宁滁马八区县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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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4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1MA01GUL435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5600B020违法事实: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新院区建设项目三标段办公综合区、体育场馆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建设单位为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监理单位为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国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北京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ALC加气条板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2025年3月,你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合同价款为14277771.21元,在该工程中授权的项目负责人是二级注册建造师郭**(注册证书编号:京2112****0551,注册专业:建筑工程)。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的规定,单项工程合同额超过10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大型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由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该项目ALC加气条板工程于2025年9月通过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后,你单位已撤场,违法行为已终止。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使用不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人员,违法情节一般,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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