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杭州宝秀保健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上市监处罚〔2026〕6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宝秀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贾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5日至30日,杭州某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在上城区吴山广场举办年货节展销会,当事人承租了25号摊位销售保健食品和农产品,经营场所面积约10平方米。2025年12月25日,本局现场查获当事人销售的8盒阿胶片超过保质期。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及虚假标识的阿胶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约10平方米,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十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阿胶片8盒;2.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