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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滨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7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胡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某)于2025年9月1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新浦路某某小区东入口绿化带实施了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银行滨江支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案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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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牡丹江市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七场——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专场。“十四五”时期,牡丹江市始终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头号工程”,坚持高位推动、系统集成、创新突破,着力构建上下互动、横向联动、同向促动的“大营商”工作格局,营造了“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都为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全市营商环境整体水平实现逐年提升,各项重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着力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让优化营商环境更有“速度”。坚持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牵引,全力推动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快办、智办”升级。数字政府建设成效显著,在全省数字政府建设上实现“四个率先”,数据汇聚量达172亿条,全国首创的“丹江生活+12345便民服务超市”在第八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推广示范,“雪城减负通APP”入选国家级数字政府创新案例。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提升,推动54个“高效办成一件事”上线运行,办事材料、时间、环节和跑动次数大幅压减。创新推出政务服务事项市县协同认领机制,推动市县两级认领率由57.44%全面提升至100%;市本级“网上可办”事项、“一次办”事项达到100%,建成“15分钟政务服务便民圈”。行政权力运行规范透明,公布牡丹江市行政许可事项372项、行政备案权力事项289项、标准化行政许可办事指南3983项,实现审批事项“一账清”。开展清单外许可和变相实施行政许可清理,实现市县两...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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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新民申47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杰,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凤新,博湖县律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8民终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存在赵某2021年3月15日至2024年6月13日占用场地的事实,一、二审事实认定错误。某某公司提交的视频、通话录音及证人证言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赵某在2021年3月15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占有使用案涉场地,符合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案涉场地搬运物品的人员系赵某员工,若案涉物品不是赵某的,应由其进行举证。赵某仅仅否认,未提供任何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赵某租赁的其他四间房屋与案涉场地性质、位置、搬离日期均不相同,二审认定“现公司提供...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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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上海驭豪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47506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驭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07日04时39分,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57(老320国道)杭州方向189K+500检查时发现上海驭豪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上海驭豪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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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新民申43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负责人:徐某甲,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军,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昌吉回族自治州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波,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乙,女,该公司员工。一审被告:厦门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洪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军,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厦门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某昌吉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昌吉回族自治州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及一审被告厦门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3民终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厦门某昌吉分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检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第2.4条约定,每延期...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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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建德市余田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751316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余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余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30日13时41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630(下施线)新安江、马目方向K1+600检查时发现建德市余田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建德市余田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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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内民申43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李哥庄镇南。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立平,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某甲,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建筑二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负责人:于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通辽市某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定代表人:布某,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某有限公司建筑二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通辽市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05民终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张某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应属无效合同。某乙公司未出资或派员监督指导只按合同收取11%固定承包费,张某自行筹备资金、采购材料并组织人员施工,实际为典型借用资质施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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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江西泗丰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751307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江西泗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江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04日06时41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320国道K371+000检查时发现江西泗丰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江西泗丰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零叁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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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贯彻《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根据《湖北省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近日,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湖北省知识产权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报告》。  《报告》围绕“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目标,将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支撑,依托全省统一评价标准,对超过12万家知识产权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分析研究,列出风险预警清单,并公布7个典型案例。《报告》显示,知识产权企业信用风险呈“倒金字塔型”分布,与2023年相比,2024年A类企业数量与占比进一步提升,D类企业占比持续下降,表明全省知识产权领域整体信用风险处于较低水平,反映出监管体系对引导企业守信已产生积极成效。  目前,全省已构建覆盖17个市州的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通过实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秉持“数据驱动、精准施策、动态调整”原则,依据信用风险等级对企业实施精准画像,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和行业自律,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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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辽民申70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灯塔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灯塔市。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尤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负责人:卢某,该分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灯塔市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尤某、中国某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01民终18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灯塔市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查清事实,依法审理,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申请人已经在被申请人某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辆的商业保险,并缴纳了保费,某公司给案涉车主出具了保单(不是我们交的保费为什么某公司给了我们保单),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有聊天记录证明案涉车主已经向自称是某公司员工或者汕头人保授权的中介“左某”(因为这些车都是某公司同意左某缴费,并且生成保单)案涉车主提供了行车证原件真实信息,某公司在出单前有严谨审核资料的义务,不审核就出单,拒赔无理无拒,属于某公司故意伙同中介,骗取外地...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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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环滨罚〔2025〕9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蔡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实施了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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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要求,扎实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近期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完成旅行社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两类重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信用动能。  此次工作立足行业监管实际与发展需求,研究起草了行业信用评价指标,构建起涵盖经营合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投诉处理等维度的量化评价模型,为信用评价提供科学依据。在全面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建档基础上,最终完成1518家旅行社,3813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信用评价,形成清晰的分级名录,其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A级1002家、B级564家、C级2247家;旅行社中A级207家、B级1311家,两类主体均无D级失信主体。  作为推进行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举措,此次信用评价工作彰显多重实践价值。在监管创新层面,通过"指标量化—数据筛查—分级定档"闭环管理,实现监管资源精准投放,对A级主体推行"容缺受理、减少检查"的激励措施,对C级主体实施重点监控,破解了传统监管"一刀切"难题,监管效能显著提升。在行业规范层面,评价指标为企业提供明确经营导向,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消防安全等合规管理,促使旅行社优化合同履约、投诉响应等服务流程。  下一步我们将以此次信用评价为基础,深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政策扶持、...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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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鲁民申119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洪锋,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再审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朱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鲁14民终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2025)鲁14民终1630号民事判决,判令朱某支付剩余工程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朱某承担。事实和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某公司在原审期间多次书面申请调取案涉项目第一次不通过消防验收后消防大队的案卷信息,但均未获得同意。第一次消防验收受理时间是2023年2月23日,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下达时间是2023年3月1日,其中第一项“...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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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太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811252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太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韩某某执法部门:桐庐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01日15时20分,桐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桐常线凤川环镇北路路口检查时发现太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太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佰叁拾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桐庐县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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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粤民申82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熊某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罗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熊某乙,女,1994年5月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再审申请人广东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以下简称某海珠支行)、熊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民终28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借款延期协议》《小微快贷业务授权协议》均系某海珠支行与某甲公司、熊某乙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现某甲公司、熊某乙逾期未还款,构成根本违约,应依约偿还借款本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熊某乙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某甲公司一起签订《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借款延期协议》,理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某甲公司提供《退出股份协议》,以熊某乙未参与公司所有经营,且在公司运营初期即退出公司为由,主张案涉借款与熊某乙无关。但该协议系某甲公司与熊某乙的内部约定,不影响熊某乙对外承...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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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0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中淦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6MAC42JD83Y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20违法事实:北京中淦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顺义区后沙峪的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西泗上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SY00-1801-0104、0105、 0106、0107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B1商业用地、A334托幼用地(1-1#住宅楼等50项、1-1#地下车库等2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1日在亮明身份后,对该项目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该工程1-3#住宅楼自首层顶板搭设至三层的悬挑脚手架立杆底部未设置水平剪刀撑或水平斜撑杆,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8条“悬挑脚手架立杆底部应与悬挑支承结构可靠连接;应在立杆底部设置纵向扫地杆,并应间断设置水平剪刀撑或水平斜撑杆”的规定;2.该工程1-38#住宅楼北侧雨棚支撑脚手架固定在作业脚手架上,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5.3.3条“严禁将支撑脚手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卸料平台及大型设备的支承件等固...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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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管局针对数据共享不畅、日常监管难闭环、基层负担较重等问题,在太仓市率先试点建立“信用+食品”协同监管体系,有效打通跨系统数据壁垒,实现监管信息“一次录入、多方共享”,切实为基层减负增效。  坚持问题导向,打通数据壁垒。针对以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住所失联”主体后,需在“苏食安”与“信用综合系统”间重复录入信息的问题,太仓通过搭建系统间数据自动交换通道,从技术上打破信息壁垒,构建“一次检查、多方共享、联合惩戒”的监管闭环,为跨业务协同奠定基础。  重塑业务流程,实现自动协同。构建“发现—触发—审核—反馈”全链条协同机制。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启航平台”勾选“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并确认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系统自动向信用条线推送任务,同时共享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电子证据。任务经系统自动初审后,精准流转至属地信用监管人员审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结果在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同时,自动回写至“苏食安”系统对应主体名下,形成双向信息闭环,有效提升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画像的全面性与准确性,为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提供支撑。  该机制试点运行两个月以来,太仓市共检查食品经营主体900余户,将8户住所失联经营主体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同步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全过程实现“数据线上跑、线索互联通、结果互认共享”,基层执法人员无需...
发布时间: 2025 - 1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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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粤民申105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敦煌大厦10A。法定代表人:白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汝,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某,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龙村镇洞口村马山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某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经营者:庄某。再审申请人深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某、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某店(以下简称国兴商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18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温某卿原某公司横岗分部主管。2019年9月25日温某卿与国兴商店签订了一份对账单,内容为“横岗分部结账共欠国兴代垫费用91200元,其中旧账58000元,2019年9月前结欠33200元,此两项费用由分部申请公司后由公司统一返还。某公司认温某卿无权代某公司司对外签署确认债权及债务的文件温某卿主张核对经销商产生的销售费用是其作为主管的职责,具体的流程是因销售产生的费用,由当地主管明确费用处理方式和数额,再交某公司司审批发放。结温某卿向国兴商店出具对账单的内容和...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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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清徐华洋达汽贸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581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清徐华洋达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2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27日10时18分,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富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道路救援分公司汤家埠停车场对杭州市富阳区一巡多功能综合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车辆,检查时发现清徐华洋达汽贸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清徐华洋达汽贸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阳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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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化依法治国、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诚信纳税已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义和市场“通行证”。云南省税务部门紧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纳税信用建设为抓手,坚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通过前端风险防控、中端政策服务和后端信用修复,全方位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厚植诚信基因。  前置预警,风险防控“早洞察”。云南省税务部门聚焦高频风险指标,精准识别潜在失信风险,建立信息精准推送机制,及时提醒企业潜在风险,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和申报质量。在牟定,当地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彝乡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存在异常偏差。税务人员立即与企业沟通,详细解读政策范围和填报要求,协助企业梳理费用明细。法定代表人徐德明表示:“税务干部不仅指出潜在风险,还手把手指导更正申报,2025年以来,我们精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9万元。”企业财务管理流程得以优化,有效避免了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申报失误。  靶向施策,分类辅导“精准滴灌”。云南省税务部门针对不同类型、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组建服务团队深入调研,收集诉求、定制辅导方案,帮助企业查找失分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逐步提升信用等级。在通海,当地税务部门分类入户辅导企业,将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信用知识及申报操作指南按需精准送达。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全表示:“以前不够重视纳税信用,通过辅导我明白了诚信经营的重要性,后续将按期申报缴费,避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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