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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砀山县瑞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4〕79135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砀山县瑞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赵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1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03月15日17时51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0(沪瑞线)建德、桐庐方向 K330+800检查时发现砀山县瑞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砀山县瑞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4 - 0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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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兰州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围绕自然资源部便民利民窗口建设标准,按照“强省会”行动、1139工作部署和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要求,扎实做好“一件事一次办”服务改革事项。创新推出十八项便民利企举措,畅通线上线下渠道,拓宽延伸服务网点,优化提升“一窗受理”业务模式,倾力打造“兰登店小二”服务品牌……  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  实行精细化管理  几年前,二手房交易涉税业务,需要办事甲乙双方提供材料原件、复印件,分别提供给住建办理网签、税务核税、登记窗口3家单位,排3次队,时限上从受理到领证,一般需3至5个工作日。  “现在通过系统集成、数据共享,甲乙双方只需要提供身份证等原件,窗口工作人员自行采集数据、仅需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即可办理住建、税务、登记3家业务,在一个窗口、交1套资料,办结涉税业务,时限上从3至5个工作日,压缩到1至3个工作日。”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受理科科长张力钧说。  二手房过户作为不动产登记中的高频事项,因涉及部门多、交易人数多、受理材料复杂等因素,一直是优化不动产登记中的一块硬骨头。为优化二手房过户业务难点,兰州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做减法,对办理登记需要的材料进行减负,对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实行精细化管理,将原来3至5天办结的83项业务,分为“立等办”“分钟办”“小时办”“三天办”4个时限层级,限时办结;抵押登记、预告登记、信息查询等高频业务,实行全程网办。  事项集成联办 ...
发布时间: 2024 - 0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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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沪0117民初16823号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被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1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1负担(已付)。审 判 员 毛水龙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郝白婷书 记 员 郝白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发布时间: 2024 - 09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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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至卓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余市监处罚〔2024〕60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至卓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郑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1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6月28日,被处罚人杭州某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杭州某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4 - 09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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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28民终10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绪东,新疆弓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邵原镇便民服务中心院内五楼526室。法定代表人:宋海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建波,河南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某(陕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震东,北京市万商天勤(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苗某,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建波,河南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力公司)、中铁某(陕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某公司)、原审被告苗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若羌县人民法院(2023)新2824民初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绪东,被上诉人某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建波,被上诉人中铁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震东,原审被告苗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发布时间: 2024 - 09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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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宜兴市昌运物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上城应急罚决〔2024〕第000155-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张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上城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1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张某某于2024年8月22日在浙江省彭埠街道昙花路与明月桥路交叉口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 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 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2.警告。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4 - 09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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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浙1082民初6744号原告: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符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方某某已履行完毕,故原告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鲍利英二O二四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雪芬代书记员    董灵婷-1-
发布时间: 2024 - 09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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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新0105民初7194号原告:新疆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贝贝,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负责人:宋某,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法定代表人: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新疆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新疆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新疆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倩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姜禹汐书 记 员  丁艳玲
发布时间: 2024 - 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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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对茂名市城乡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广东众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4〕25号附件下载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4〕25号.wps
发布时间: 2024 - 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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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鄂08民终1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负责人:代某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潇,女,200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峰,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系刘某潇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平,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系刘某潇之母。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玲,女,200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海,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潇、刘某峰、肖某平、陈某玲、邹某、刘某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2024)鄂0822民初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
发布时间: 2024 - 09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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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对蚌埠市怀远县瓶装液化气经营者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立案调查。2024年8月29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1-9号)2024年9月12日附件下载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1号.wps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2号.wps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3号.wps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4号.wps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5号.wps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6号.wps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7号.wps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8号.wps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9号.wps
发布时间: 2024 - 09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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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4〕执法29号3被处罚单位上海亿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农东日路99号5幢A区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张龙武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BWU20R8处罚事由上海亿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9月6日
发布时间: 2024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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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了第10期价格招采信用评价“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评定结果,共有28家企业。该结果为受国家医疗保障局委托,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汇总了截至2024年6月30日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情况。  公布的名单显示,评定结果“特别严重”的企业有4家,分别是,四川倍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四川润泽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集业药品有限公司、南宁市东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评定结果“严重”的企业有24家,其中有5家新增的企业,分别为,江苏康生药业有限公司、山西振东道地药材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亳州)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冯了性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安国市普天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据了解,新增的5家“严重失信”企业均是在中药饮片省际联盟采购中供应出现问题的中选企业,这些企业在联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导致它们的中选资格被取消。  公布内容还专门提到,价格招采信用评级主要依据行贿金额、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严重程度进行确定。比如,单笔行贿1万元以上为“一般”,单笔行贿10万元以上为“中等”,单笔行贿30万元以上为“严重”,单笔行贿200万元以上为“特别严重”。  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可采取提醒告诫、提示风险、披露失信信息,直至限制或中止该企业涉案或全部药品医用耗...
发布时间: 2024 - 0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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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鲁1321民初6353号原告:沂南县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沂南县某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尹某春,男,成年,住山东省沂南县永兴路与汉街交汇处路南第一户。原告沂南县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某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沂南县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沂南县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沂南县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臧庆军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 杰书 记 员 郭晓宁
发布时间: 2024 - 0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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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嘉兴辰航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4〕0627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嘉兴辰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0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03日13时3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富阳南收费站检查时发现嘉兴辰航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辰航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4 - 09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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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对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年8月13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现予公告。附件:《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反垄处〔2024〕202302号)2024年9月6日   (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反垄处〔2024〕202302号).wps
发布时间: 2024 - 09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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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鲁0791民初3852号原告:山东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高新区(送达确认地址)。法定代表人:刘某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玉,男。被告:李某涛,男,199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被告:李某清,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被告:李某玉,女,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原告山东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李某涛、李某清、李某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王某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涛、李某清、李某玉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涛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所欠银行借款本息5611.88元,利息以每笔垫付款项为基数,自垫付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LPR的四倍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清、李某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10月,被告李某涛向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借款20万元,期限180个月,原告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李某涛与原告签订《委托担保服务合同》,被告李某清、...
发布时间: 2024 - 09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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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4〕执法25号3被处罚单位上海怡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梅林路358号13幢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陆伟明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Q1N8XE8处罚事由上海怡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9月5日
发布时间: 2024 - 09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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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今年3月国家标准委批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要求》等6项信用监管国家标准立项之后,8月,市场监管总局又印发第二批信用监管重点国家标准研制通知,部署《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要求》等6项信用监管国家标准研制任务,我国信用监管标准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  信用监管标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性技术支撑,具有统一监管规则、强化业务协同的重要作用。据了解,当前,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比如信用信息多头采集、数据交换共享困难、信用评价规则不互认、信用结果表示不统一,影响了信用监管效能的充分发挥。  为解决信用监管领域标准供给不足的问题,今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采取3项措施,推进信用监管标准体系建设,构建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信用制度规则,发挥标准对提升信用监管水平的引领支撑作用。  开展信用监管标准需求调研。市场监管总局从信用监管业务实际出发,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征求信用监管部门、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企业等的意见建议,了解基层单位对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需求,形成标准研制工作清单,明确标准研制路线图。  加强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标准体系研究。为落实《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标准体系课题研究,形成信用监管标准体系的总体架构,明确包括三大类标准:一是事前信用监管标准,包括信用监管信息的范围界定、信用承诺应用、信用...
发布时间: 2024 - 09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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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01民终40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妹,新疆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博湖县。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超兵,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北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某某公司)因与上诉人巴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州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4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北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妹,上诉人巴州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超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对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应判决增加929,665.96元工程款;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巴州某某公司支付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40,550元。两项合计970,215.95元。事实和理由:一、增加工程量是双方盖章认可的。一审庭审中,湖北某某公司向法庭举证提交了六份增加工程量的经济签证单,签证单合计增加工程款616,051.98元,证明20...
发布时间: 2024 - 09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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