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秋时节,走进云南昆明金马正昌水果批发市场里,琳琅满目的水果让人应接不暇。“90后”小伙张佑在这里成立了云南千农万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国产、东南亚进口水果和云南土特产,为下游水果店提供耗材和“代购”服务。 “传统水果批发商可能只做几个单品,而我们的单品有几百个,多亏银行提供的贷款,帮助我们扩大了经营规模。”张佑一边处理订单一边说,“入驻‘一部手机逛商圈’平台后,生意越来越好。今年我们在平台推广元江小芒果,一上线就卖了几千单。” 2021年,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与云南省商务厅合作,上线“一部手机逛商圈”平台。“我们将智慧商圈建设与民生消费服务融合起来,为入驻该平台的商户提供免费服务。”建行云南省分行“一部手机逛商圈”团队负责人介绍,通过商户导览、智慧停车、人流热力图等为商户引流,吸引入驻商圈228个、入驻商户超过27万户、新增“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493个。 “2025年年初,我们启动消费金融专项行动,推动消费金融实现‘信贷+场景+支付+衍生服务’全链条融合和升级。”建设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推进建设和运营线上平台生态,打造消费民生领域数字金融新范式;依托“建行生活”平台,以数字化方式连接商户和消费者,支持各地政府消费补贴发放。截至2025年10月末,建设银行已累计在309个城市发放超209亿元政府消费补贴资金,拉动消费交易额超1511亿元;个人消费贷款余额达652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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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新民申38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库尔勒某牛羊肉经销部,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经营者:艾某,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巴楚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努日斯曼古丽·亚生,新疆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山江·拜克热,新疆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巴州某某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穆某,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金泉,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库尔勒某某乙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阿瓦提乡。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库尔勒某牛羊肉经销部(以下简称某经销部)因与被申请人巴州某某甲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甲公司)、一审被告库尔勒某某乙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28民终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经销部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再审本案。一、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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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64号3被处罚单位上海贤展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泰叶路159弄33号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汪小安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UD7Y6D8处罚事由上海贤展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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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信用画像”值钱了。近日,在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及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分行的指导下,营口银行历时6个月自主研发,于9月24日成功接入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资金流信息平台”)。 这一创新的工作方法,让企业的“信用画像”从静态的、片面的变成动态的、全景的、真实的,从根本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痛点,重塑企业融资体验,为企业提供更高效、更普惠的金融支持。 据了解,在资金流信息平台上线前,资金流动信息分散在各个金融机构、支付平台和监管部门,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该平台的顺利上线,在金融、企业和监管领域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打通“信息孤岛”,实现对资金流向的全链条、穿透式、实时动态监测。某物流企业以经营云南云天化化肥运输项目、粮食收购、仓储等项目为主,近年来,企业逐步发展壮大。由于粮食贸易新拓展客户,采购量较往年增加,企业急需资金支持。营口银行在获悉企业融资需求后,了解到企业在本银行开立账户多年,均无贷款,属于信贷白户,申贷过程中屡屡碰壁。针对企业实际情况,营口银行通过资金流信息平台,查询到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并结合企业银行流水,精确掌握企业资金流呈稳步上升态势,同时还了解到,该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保持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资金往来记录中无异常情况。最终为企业定制了1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方案,有效缓解了企业的阶段性压力。贷款资金的及时到位,为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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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黑民申73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某,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安,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官兵,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某,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再审申请人唐某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冯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1民终13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唐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冯某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法院未否认冯某与某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属缺乏证据证明。冯某在明知汇某时代7栋1单元1101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已由唐某实际占有并使用的情况下,仍缴纳了该房屋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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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65号3被处罚单位苏州沁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浏河镇南海路10号沪太时装1号楼5楼572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邹立立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GQN9L8处罚事由苏州沁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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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营管部联合发布《生态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企事业单位“白名单”(第二批)》,59家单位成功入选,这是继去年首批68家企业名单发布后,武汉市深化生态环境领域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拓宽市场主体绿色融资渠道、推动生态环境权益价值实现的又一重要举措。 建立“白名单”机制,是武汉市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要求、发挥绿色金融牵引作用的具体行动。该机制旨在通过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精准识别环境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企事业单位,帮助其将生态环境权益转化为融资优势,有效破解环保企业“融资难”问题,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今年以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与相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衔接,推动有关政策宣介精准直达;通过搭建融资对接平台,变“被动审批”为“主动服务”。联合湖北省环境资源交易中心及多家商业银行,举办了银企对接暨生态环境权益融资政策宣讲会,面向企业精准解读政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绿色转型。首批“白名单”企业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在去年获得武汉市首笔碳配额质押贷款后,今年再次凭借其碳排放权,成功获得质押贷款589.3万元,实现了环境权益价值的持续转化,彰显了“白名单”机制的含金量与生命力。 从首批68家到第二批59家,“白名单”的持续扩容与机制优化,标志着武汉市生态环境权益价值实现路径愈发清晰。下一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深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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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新29民终20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路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成伟,河南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管理委员会(原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治涵,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治涵,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管委会)、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2025)新2925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苑成伟,被上诉人某管委会、某乙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治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2025)新2925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改判某管委会、某乙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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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建德市强盛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7216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强盛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沈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1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07日07时37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建德市检查时发现建德市强盛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建德市强盛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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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苏04民终4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负责人:尚某,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某,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194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梦青,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法定代表人:陈某甲。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王某、常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5)苏0402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乙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黄某、王某、某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黄某肩袖损伤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肩袖损伤临床表现通常为疼痛、肿胀、功能障碍。2023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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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66号3被处罚单位上海澜允展览展示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肖玻路218号1幢3层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季亚军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CKMTUW9Y8处罚事由上海澜允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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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海口海关获悉,海南离岛免税新政实施首周(11月1日到7日),海口海关共监管免税购物金额5.06亿元(人民币,下同),购物人数7.29万人次,同比分别增长34.86%、3.37%。 其中,新增的宠物用品、可随身携带的乐器等品类(包括小家电、电子消费品类)共销售1488件,购物金额274.68万元;离境旅客购买离岛免税商品886件,购物金额220.47万元;岛内居民“即购即提”购物件数403件,购物金额35.61万元。 中免集团三亚市内免税店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彬说,为抓住新政实施后的消费黄金周期,门店开展了各类优惠促销活动,新增的宠物用品、可随身携带的乐器等商品吸引了大量旅客前来购买;免税店以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商演为契机,推出专属福利活动,用年轻人喜欢的潮流品牌和欢乐的购物体验满足消费需求。 11月1日起,经调整优化的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实施,涉及新增免税商品品类、扩大供给范围,允许国内商品进入离岛免税店、退(免)税支持,调整免税购物年龄门槛,扩大政策适用人群、覆盖离境旅客,优化岛内居民“即购即提”政策等五方面内容。 为保障离岛免税新政高效运行,海口海关对免税企业实施信用分级监管试点,构建全链条、智能化、高效率的海关监管服务模式。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优化监管方式,通过制度创新与智慧监管双轮驱动,保障政策红利安全高效释放,助力海南离岛免税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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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新32民终1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滔,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皮山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新疆金仕成(和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皮山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2025)新3223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二审无新事实、无新证据,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采取庭询、谈话等方式不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滔、被上诉人某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2025)新3223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某建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建材公司的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沈某有权签署结算单,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三条供货量的确认项下明确约定:“甲方应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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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0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3206217037355485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法事实:位于丰台区的北京市丰台区城乡一体化槐房村和新宫村旧村改造项目NY-030(南区)-01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23项),建设单位是北京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是施工单位。你单位在施工中存在以下问题:1.8#住宅楼南侧钢筋加工区内正在使用的弯钩机开关箱电源进线未接入PE线,导致保护接地导体(PE)和保护联结导体未连接,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1条第1项;2.8#住宅楼南侧钢筋加工区内正在使用的充电柜电源进线未接入PE线,导致保护接地导体(PE)和保护联结导体未连接,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1条第1项;3.4#住宅楼南侧园林墙模板施工人员在距地约3米高度的无护身栏脚手架上作业未佩戴安全带,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2.1条。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3条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均为强制性条文,造成事故隐患。你单位在施工中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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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黑01民终6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某,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于某,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关某,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上诉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某因与被上诉人关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5)黑0104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未在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哈尔滨市道外区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朋卓审 判 员 秦 钰审 判 员 胡 渤[院印]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 震书 记 员 周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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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1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优华业(北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9MA01RGTR4A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违法事实:根据案件移送的情况,经立案调查,查明在昌平区龙泽园街道三合庄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03-1#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用房等3项)工程中,你单位作为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1#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用房西侧落地式卸料平台水平剪刀撑缺失,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6.3.1条第5项的要求;2.1#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用房三层北侧外脚手架存在一处相邻立杆对接接头在同一步内,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3.6条第1项的要求;3.1#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用房四层两个移动式操作平台防护栏杆缺失,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6.1.3条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3条技术标准,无强制性条文,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本案无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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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竹苑市场(以下简称“竹苑市场”)获颁首张集贸市场诚信计量“湾区认证”证书,这是“湾区认证”赋能民生服务的创新实践。 “湾区认证”是基于粤港澳大湾区共通执行市场准入制度,以粤港澳大湾区认证联盟形式创新开展的高端品质自愿性认证,核心理念是依托质量信息公示、承诺赔付和销售商首负责任三项制度,为高品质产品与服务向消费者传递信任,是促进高品质产品和服务在大湾区流通、推动大湾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集贸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直接关联着农户的“钱袋子”和市民的“菜篮子”。据了解,本次获颁“湾区认证”证书的竹苑市场积极引入“湾区认证”规则,通过建立管理服务、诚信计量承诺和争议处置等制度,向社会宣示对短斤缺两等失信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压实商家主体责任,为中山乃至广东的集贸市场树立了标杆。 近年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积极推动粤港澳三地认证机构共同组建粤港澳大湾区认证联盟,发起成立广东粤港澳大湾区认证促进中心,深入推进“湾区认证”工作。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目前“湾区认证”已发放证书25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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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浙03民终55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正星,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卓某某,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华,上海海华永泰(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桂萍,上海海华永泰(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奇台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系总经理。原审第三人: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系总经理。上诉人郑某某与被上诉人温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某某公司)、某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第三人奇台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台某某公司)、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某公司)案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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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90352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孙某某执法部门:淳安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0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7月10日03时55分,淳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724(淳开线)千岛湖方向K68+240检查时发现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淳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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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04民初159号原告:李某毅,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75,住福建省**县***镇***。被告:常州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K,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区***镇***。法定代表人:朱某燕,该公司董事。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某毅诉被告常州某某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毅于2025年10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毅负担。审 判 长 周 白审 判 员 施婷婷审 判 员 杨 剑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法官助理 赵雨波书 记 员 李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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