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宁国市华邵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9027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国市华邵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淳安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2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3月01日10时17分,淳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724(淳开线)千岛湖方向K68+240检查时发现宁国市华邵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国市华邵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柒佰玖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淳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9
-
24
浏览次数:
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63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京楷建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8MAC2TLWE4D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20违法事实:根据案件移送的情况,经立案调查,查明在恒泰万博智能钻井研发测试组装基地项目(1#楼等14项)工程中,你单位作为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北侧总配电室周围、钢筋加工场北侧和消防泵房周围电线线缆沿地面明敷设,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对线路的导体造成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3条第1款的要求。2.施工现场北侧钢筋加工场套丝机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未装设保护接地导体(PE),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责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1条第2款的要求。3.施工现场消防泵房供电电源接自分配电箱,不能保障在火灾时保持不间断供电,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1.0.5条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3条技术标准,3条均为强制性条文,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本案无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发布时间:
2025
-
09
-
23
浏览次数: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鲁0202行初298号原告青岛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曲某,总经理。被告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200MB2863301J。法定代表人:马青,主任。被告青岛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法定代表人:任刚,市长。第三人周某,女,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鲁信长春2-1-503,身份证号码XXX。原告青岛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被告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周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许 毅审判员 曲亚男审判员 赵亮亮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柴 帅
发布时间:
2025
-
09
-
23
浏览次数:
在山东这片浸润着“仁义礼智信”深厚文化基因的土地上,济宁市正以信用体系建设为灵动笔触,精心勾勒乡村振兴与城市文明交相辉映的壮丽发展长卷。9月15日至16日,“向‘信’而行 ‘诚’势而为”2025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题采访团循着信用赋能的脉络深入济宁,用脚步丈量实践,用双眼见证信用体系如何化作驱动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引擎,为城乡发展解锁全新维度。 “信用+服务”双轮驱动 树立汽车服务业诚信标杆 在曲阜圣象信用交通示范点,一进门店,无需过多介绍,一股以信用为核心的服务新风已直观可感:维修车间的实时监控屏幕向客户开放,服务流程说明清晰张贴在显眼位置。正是这家店,创新构建“信用+服务”双轮驱动模式,既为汽车服务业注入了诚信发展的新活力,也凭借亮眼的实践成果,成为行业转型升级的典型范例。“我们始终坚信‘信用即品牌、口碑即生命’。”曲阜圣象信用交通示范点工作人员表示。基于这一理念,门店将诚信指标深度融入员工KPI考核体系,每年定期评选“诚信服务之星”,在店内形成全员践行承诺、坚守诚信的浓厚氛围。同时,门店首创“四公开”服务标准——服务项目公开报价、原装配件公开验真、维修车间公开监控、服务流程公开透明,客户可实时查询车辆维保记录,账单明细同步存储云端,彻底打破服务壁垒,大幅提升客户信任度。 在服务模式创新上,门店打造出“三端一体”服务体系,全面覆盖新车服务、维保服务、售后...
发布时间:
2025
-
09
-
22
浏览次数: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豫10民终2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39号出版传媒大厦。负责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禹州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禹州市夏都街道兴业路。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卫宾,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博,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养老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禹州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海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5)豫1081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养老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被上诉人某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某养老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1081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某海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时间:
2025
-
09
-
22
浏览次数:
案件名称:黄山市飞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6287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黄山市飞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鲍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2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9月04日10时4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西湖区天目山路杭州汽车西站公交站检查时发现黄山市飞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黄山市飞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9
-
22
浏览次数:
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2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胜利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5101771541G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九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3900A010违法事实:2025年6月3日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石进行现场抽样,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验。现场抽样的石用于C30C55强度混凝土生产。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委托编号为2025-28426的通用材料试验报告和委托编号为2025-29359的通用材料试验报告(双倍复试),抽检碎石初试含泥量为1.2%,泥块含量1.0%,双倍复试试样第二组含泥量1.1%(第一组合格),第一组、第二组的泥块含量均为1.0%,不符合JGJ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第3.2.3条表3.2.3“含泥量应≤1.0%”的规定及第3.2.4条表3.2.4“泥块含量应≤0.5%”的规定,违反了GB50164-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第2.2.1条规定:“粗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属于不合格原材料,该批次原材料已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你...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9
浏览次数: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渝行申4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和联胜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武陵路70号1幢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AKB31Q。法定代表人王德全,执行董事兼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桂馥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255200128X3。法定代表人毛志亮,局长。原审第三人凌东,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真武村10组53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85********。再审申请人重庆和联胜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简称和联胜公司)因诉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渝北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渝01行终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和联胜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明申请人承接重庆观音桥全季酒店的建渣清理工作,王德全个人并不能等同于和联胜公司,一审判决根本未查明本案关键事实,判决结果存在武断推理的情节,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和联胜公司原审诉求。渝北区人社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凌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9
浏览次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新01行终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婉莹,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陆某,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局米东区社会保险分中心干部。原审第三人:桑某,女,1970年3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贵花,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衡越,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杭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乌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桑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5行初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杭州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婉莹、被上诉人乌市人社局出庭负责人陆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原审第三人桑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衡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杭州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桑某在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自认实际用工单位是浙江省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而且上诉人与桑某之间不存在...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8
浏览次数:
2025年,内蒙古阿拉善高新区聚焦商务诚信建设,以创新监管、健全奖惩、优化服务为抓手,打出一套务实有效的“组合拳”,持续提升信用水平,为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提供坚实支撑。 在信用监管机制创新上,精准施策、分类服务。一方面,积极归集优质企业信用信息,成功上报社会法人劳动保障诚信“红名单”企业53家,树立行业诚信标杆;另一方面,针对不同领域企业推出个性化便利服务,为70户纳税信用良好企业在留抵退税、出口退税及注销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向137家信用达标参保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补贴379万元,同时完成94家排污企业信用评价并纳入系统管理,其中92家获评诚信单位、2家为良好单位,实现监管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在信用奖惩机制健全上,坚持严管与厚爱并重。建筑市场领域,依据企业诚信等级建立“红黑名单”制度,依托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累计发出预警6次、下发整改通知书8份,倒逼企业规范经营;安全生产领域,对企业安全信用状况进行量化评级,依法将1家严重失信企业列入失信主体名单,以有力惩戒筑牢安全与诚信防线。 在信用服务效能优化上,着力破解企业发展难题。重点领域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已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45次,大幅减少证明材料;落实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帮助119户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助力企业“重塑信用”、轻装上阵;深化诚信兴商与消费促进融合,2025年以来带动消费约45万元;创新“银税互...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8
浏览次数:
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40号3被处罚单位上海韵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界路18号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韩思伟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2W6N008处罚事由上海韵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9月17日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8
浏览次数:
“这是我们旅行社的专属信用码,您可以先扫码了解,再决定是否选择我们的产品。”在三亚逍遥国际旅行社服务台前,工作人员正引导游客小翟夫妻扫描二维码。经查询,该旅行社的经营资质、许可范围、产品价格、信用评级乃至主管部门奖惩记录等信息都在“三亚放心游”平台上一目了然。这让到三亚旅游前还做过如何识别旅行社虚假宣传等攻略的小翟十分欣慰:“有了这份信用档案,消费更安心。” 信用经济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文化和旅游部自2021年起开展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三亚于2023年8月入选第二批试点地区,开始探索信用经济新模式。 “码”上就能知信用的便捷服务,得益于三亚市近年来精心构建的“标准+信用+智慧”旅游消费保障体系。围绕“诚信三亚”建设主线,三亚从建设信用消费平台、开展典型文旅消费业态信用评价和结果共享、创建特色信用消费场景等方面协同发力,聚焦海鲜餐饮、旅游购物、婚拍摄影等旅游消费重点领域,由相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信用评级监管标准,通过“一业一标”实现精准化、差异化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文旅消费智慧监管体系。 在接下来的行程中,小翟注意到,不管是三亚第一农贸市场的海鲜餐饮店,还是入住的酒店、消费的旅拍店,都能看到醒目的“信用评级”星牌及商家专属二...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7
浏览次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京行终588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某某果蔬专业合作社城桥分社。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上诉人上海某某果蔬专业合作社城桥分社(以下简称某某合作社)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5)京01行初38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合作社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自然资复议〔2025〕18号(决)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判令自然资源部依照新修的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限期履行其督察职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实质性化解案涉行政纠纷;诉讼费由自然资源部承担。一审法院经查,2024年10月12日,自然资源部收到某某合作社邮寄提交的《上海某某果蔬专业合作社城桥分社等请求自然资源部依法督察崇明区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及行政法规等违法行为的申请书》,请求自然资源部依法督察崇明区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及行政法规等违法行为。2025年1月10日,某某合作社认为自然资源部未履行法定职责,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确认自然资源部逾期不对某某合作社的督察申请作出正面回复和处理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及时将督察意见书等送达并告知某某合作社;2.责令崇明区政府立即停止其违法动工用地行...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7
浏览次数:
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39号3被处罚单位上海诚迈橡塑科技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界路18号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崔华燕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0WX8X08处罚事由上海诚迈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9月17日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7
浏览次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京行申5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王某某因诉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城管委)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2行终4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对新证据未质证、程序违法等,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提审或发回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王某某向丰台城管委申请公开“马家堡三期‘城中村’环境整治工程项目补偿资金9亿元(预计)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文件以及该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经审查,涉案项目为拆迁项目,上述信息是作为拆迁人的原北京市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职能由丰台城管委承继)在实施马家堡三期“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中因实施民事行为所形成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被诉答复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正确。关于王某某所提二审未对新证据质证等问题,经本院审查,二审法院以谈话的方式组织双方对王某某所提...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6
浏览次数:
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5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靖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60536009310违法行为类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10违法事实:万福家园项目(2号住宅楼等11项)位于通州区永顺镇,由北京顺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和广东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联合体施工,北京正远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你单位靖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是该项目AAC蒸压加气混凝土轻质条板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于2025年5月28日与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你单位负责万福家园项目(2号住宅楼等11项)工程所需AAC蒸压加气混凝土轻质条板供货及安装等施工内容,工程合同价款为2562802.63元。你单位实际于2025年4月份进场施工,在报送的管理人员花名册显示袁**为项目负责人、郭**为技术负责人、杨**为安全员、张**为质量员。经查询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未发现上述主要管理人员的进退场、考勤记录,通过查阅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签到表,发现上述主要管理人员均未参加监理例会。根据施工单位项目部以及项目监理部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述主要管理人员未到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综上,你单位靖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任命的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6
浏览次数:
案件名称:建德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627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邵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1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8月26日10时13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西湖区澜玉弄公交站检查时发现建德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建德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5
浏览次数: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川1502行初82号原告安阳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付某,该公司员工。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徐强,局长。出庭负责人范德钢,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委托代理人刘小彬,该单位政策法规和信息化工作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杨琪,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711538413。第三人朱某某,女,汉族,1985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高县。委托代理人胡洁,四川铭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211444893。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朱某某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中,原告安阳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以与第三人就工伤赔偿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工伤赔偿纠纷已经了结为由,于202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健人民陪审员 赵 燕人民陪审员 陈晓红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5
浏览次数:
近年来,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卫健局立足卫健执法工作实际,以信息化改革创新思路转型升级传统卫健执法模式,聚焦医疗卫生领域打造 “互联网+信用+监管” 新模式,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监管执法工作,为群众就医安全筑牢保障防线。 孝南区卫健局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为核心,构建起医疗机构多维度信用评价模型,实现对医疗机构信用的动态分级分类管理。通过这一模型,可精准掌握各医疗机构的执业信用状况,为后续监管提供清晰依据。 同时,该局借助智能预警、数据筛查等信息化手段,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对信用等级较高的诚信医疗机构,减少不必要的监管干扰,让其能更专注于医疗服务提升;对信用风险较高的机构,则针对性加强监管力度,切实提升监管效率。此外,孝南区卫健局还将信用评价结果与行政检查频次、政策支持力度、许可校验审核等直接挂钩,通过正向引导与反向约束,推动医疗机构主动合规执业、诚信执业,进一步增强群众对医疗服务的信任度。 通过 “互联网+信用+监管”,孝南区卫健局利用数据分析、信用分级等方法,实现了对医疗行业的精准化、差异化监管。不仅有效推动了行业自律,促使医疗机构自觉规范执业行为,还大幅提升了监管服务效能,让卫生健康监管执法工作更具针对性与科学性,为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5
浏览次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新32行终11号上诉人:和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某,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于田县某单位。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单位党组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买某,男,和田某单位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男,于田县某单位干部。上诉人和田某有限公司因撤销于田县人某单位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2025)新3226行初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并于202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和田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某、被上诉人于田县某单位委托诉讼代理人买某、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田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2025)新3226行初2号行政裁定;2、裁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及理由:1.于田县某单位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的于人社监令字(2024)第04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劳动保障监察并案通知书》行政行为致使自身权益受损),于田县某单位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和田某有...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2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