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一诺智行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上市监处罚〔2025〕81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一诺智行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古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1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7日注册成立,于2025年1月1日起在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98号4楼的4016号专柜开设门店对外经营,主要从事销售塑料制品、箱包、日用百货等经营活动。当事人向浙江**箱包制造有限公司采购了55CM四轮登机硬箱共计4只,商品货号为:LH118VS2。进货价399元/只,销售吊牌标价为2280元/只,以699元/只的促销价格销售消费者和监督抽样时销售给了中联品检(北京)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各1只,剩余1只为抽检备样,另一只从门店退还存放在公司仓库。2025年7月4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联品检(北京)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对杭州**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55CM四轮登机硬箱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中)HZXB-2025-018),结果显示:依据2025年杭州市旅行箱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检样品进行了检验,其中振荡冲击性能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细则依据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系涉案产品的实际销售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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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上午,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山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第二十场新闻发布会。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十四五”以来,我省始终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审批服务系统立足职能、改革创新、攻坚克难,从政务服务、数字赋能、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等多维度发力,推动全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市场活力充分迸发,为全省全方位转型发展筑牢坚实基础。 政务服务优化: 高效便捷提升办事体验 “我们始终把优化营商环境摆在首位,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凝聚起各级各部门的改革合力。”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李东洪在发布会上表示。“十四五”期间,我省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供给导向”向“企业群众需求导向”转变,让办事更便捷、服务更暖心。 聚焦企业和群众全生命周期高频事项,大力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将涉及38个部门的287个单事项按场景打包组合为47件“一件事”,打通51个部建、省建业务系统,变“多方申请、重复申请”为“线上一网申请、线下一窗申请”。通过流程重塑减环节、信息共享减材料、服务优化减时限、快递到家减跑动的“四减”举措,共减免材料273类次,平均压减办理时限66.9%,最高压减94.4%。 在服务模式创新上,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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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4716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彭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1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1日14时50分,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临平区南苑街道杭汀科技中心1幢1902室-7检查时发现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杭山鲁土石方有限公司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责令改正15天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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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2025年宜春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今年5月30日,宜春市召开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全面启动营商环境提升“八大行动”;该市各地各部门以此为抓手,协同发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全市营商环境取得一系列阶段性新成效。 以智慧政务为牵引 跑出服务“加速度” 今年以来,宜春市持续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上线50项重点事项。在全省率先实现10个县(市、区)全域推进“一表同享”改革,县(市、区)业务表单数量由平均490张压减至141张,压减率达71%。全省首创审批事项“三单一库”标准化梳理模式,全面推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同时,推出全省首个“小赣事”智能体“AI政务数字人小宜”,并在“宜事快办”小程序上线“一件事”AI智能助手,引导企业群众高效办理业务;开辟“云上政务大厅”,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对一”远程视频帮办服务,实现111项高频审批服务事项“随身办”;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105项、委托宜春经开区行政执法52项,助力“园内事园内办”。 以公正监管为基石 筑牢市场“公平线” 今年以来,宜春市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开展整治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打破市场准入壁垒;推动“保障企业安静生产安心发展八条措施”走深走实,健全完善企业“安静生产期”、公务“入企扫码”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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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陕0113民初35545号原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陕西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原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婷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小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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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河南华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30246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河南华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1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19日06时41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萧山区宁围街道通惠路鸿达路口公交站检查时发现河南华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河南华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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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找政策得翻遍政府网站、跑遍各个部门,现在打开手机上的‘宿企通’App,3500多条政策一键查询,AI助手随时解答疑问,还能精准推送适配我们企业的政策,真是太省心了!”12月8日,位于宿城经济开发区的江苏艾尼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里,董事长王马章一边滑动手机屏幕展示“宿企通”App,一边向记者感叹道。从“多头跑”到“掌上办”,这一转变正是宿迁以数字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缩影。 营商环境是企业成长的“培育土”,更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近年来,宿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聚焦企业发展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以数字化改革为核心抓手,推出一系列精准高效的为企服务举措,从政策供给、政务服务到执法监管全方位发力,让企业在政策享受、业务办理、生产经营中感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赢得了市场主体的广泛认可。 “企业的需求在哪里,我们的服务就跟进到哪里。”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倪飞鸣说,为破解以往为企服务资源分散、形式单一、内容碎片化等问题,宿迁整合各方力量,精心打造“一企来办·宿企通”平台,集成政策、办事、法律等多元化服务,实现“数据一键直达、服务一站通享”,并逐步开通了“宿心办”App、“宿企通”微信小程序等多端入口,让企业能够随时随地获取服务。 据了解,“宿企通”平台2024年9月正式上线,通过大数据分析企业规模、行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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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新民申43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乌鲁木齐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乌昌路。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进,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瑞,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某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乌鲁木齐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防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某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涂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1民终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防水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某涂料公司要求解除《供货合作协议》及支付律师代理费54,000元,改判支持我方一审第一、二、四项反诉请求,即确认《供货合作协议》于2023年9月20日解除,某涂料公司向我公司赔偿损失85,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4,648.9元。事实与理由:1.案涉合同因疫情原因已经发生重大变更,供货量、供货金额和供货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某涂料公司的供货义务无法确定,我方的付款义务也无法随之确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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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4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京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5101360865N违法行为类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10违法事实: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新院区建设项目三标段办公综合区、体育场馆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由北京卫生职业学院建设,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施工,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国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你单位北京京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该项目装饰装修(一标段)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于2025年8月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你单位负责该项目施工图纸范围20#、21#、22#宿舍楼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工程、墙面工程、顶棚工程及其他工程等施工内容,工程合同价款为13418750.11元。你单位实际于2025年8月份进场施工,在报送的管理人员花名册中显示游**为项目负责人、赵**为技术负责人、罗**为专职安全员、董**为质量员。经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查询,截至2025年10月24日未发现上述主要管理人员的进退场、考勤记录,通过查阅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签到表,发现上述主要管理人员均未参加监理例会。根据施工单位项目部以及项目监理部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述主要管理人员未到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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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哈尔滨市召开“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六场)。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岳立娟介绍了“十四五”时期全市营商环境建设情况。 “十四五”时期,哈尔滨坚持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系统推进改革创新,营商环境整体水平持续提升。全国工商联营商环境创新报告显示,哈尔滨是全国进步最明显的5个省会及副省级城市之一。 在组织推动方面,围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与企业群众想在一起、站在一起、干在一起,从2022年开始,连续4年组织开展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每年召开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聚焦企业群众反映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累计推出重点任务和改革举措1315项,组建工作专班,全市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大营商工作格局。 在法治环境建设方面,出台《哈尔滨市民营企业促进条例》《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等法规规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市级行政权力3785项,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制度,覆盖32个执法领域。2025年起全面推行涉企检查“亮码入企”,未亮码企业可拒绝检查。 政务服务效能显著提升,全市完成4684个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建成一体化数据资源中心,汇聚数据超800亿条,推动“一网通办”向基层延伸。通过“e冰城”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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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粤06民终12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壮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某,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红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象山西南侧地块永基大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范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姣,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月柔,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5)粤0605民初27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某甲公司无需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0980元;3.某乙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合同尚未结算,一审判决没有事实依据,且一审法院对税金承担责任的事实认定错误。(一)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为实际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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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肇庆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肇庆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微”环境若干举措(2025年版)》。该文件围绕企业群众的具体关切,推出一系列精细化措施,旨在持续提升肇庆营商环境的便利化水平和微观体验。 近年来,肇庆市委、市政府始终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点工作推进。按照营商“微”环境治理部署,通过开展“摸底自查、千企大调查、重点领域调研、优化提升”四项任务,深入分析审批数据、梳理企业诉求及问题线索、开展实地走访,全面排查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难点堵点,推动问题精准识别、施策靶向发力,扎实优化营商“微”环境。 本次发布的《举措》聚焦营商“微环境”,从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第一视角”出发,围绕政务服务、市场要素、监管执法、法治保障四大关键领域,提出32项具体改革措施。内容涵盖提升办事便利度、优化服务流程、强化过程监管、及时响应诉求等方面,着力解决企业日常经营中“具体而微”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微观感受”与“末梢神经”服务效率。 肇庆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改革将从三个核心环节推动落地:在办事环节,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高频事项,打破部门壁垒,整合再造分散审批事项,实现“跑一个窗口、交一套材料、办成一揽子事”,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在审批环节,依托人工智能技术构建全流程监管体系,自动监测退件、停滞、超时等风险,实现即时预警、全程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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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豫民申99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林轩,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甲中心(已注销),住所地河南省。原法定代表人:刘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乙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胡某,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寇某。再审申请人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甲中心、乙中心,原审第三人乙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1民终5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甲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1民终5838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二审法院关于甲中心和乙中心的历史承继问题无法成立的推断系事实认识不清。甲公司认为二审法院在有明显材料能够证明甲中心和乙中心承继问题的情况下,其本身又未对该历史身份问题进行应有调查而武断做出推论,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此外,甲公司认为通过单位资产和在编任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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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5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中玺建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1MA01YRULXC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编号为C1666800B000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24年8月21日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升壹级时,提交了“同旺矿山机械制造厂4#综合楼精装工程”和“东裕科技产业园5#-9#研发楼装修工程”两项工程业绩材料。2025年3月7日,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回函确认,你单位这两项工程业绩不属实。你单位也承认这两项工程业绩不存在。2024年10月10日,你单位取得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构成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2025年10月2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关于撤销北京中玺建业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决定书》(京建撤销〔2025〕第050004号)。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编号为C1666800B000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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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青岛市政府新闻办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四场,介绍“十四五”时期平安青岛建设情况。发布会上,青岛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邓焕礼介绍了青岛市司法局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创新举措和成效。 邓焕礼表示,近年来,青岛市司法局创新法治保障措施,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以高水平法治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发挥法治引领保障作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制度环境。推动制定《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加强政策集成,保障民营和中小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推动出台全国首部品牌建设促进条例,加强品牌培育、推广、保护,塑造企业发展核心竞争力。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审查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政府决策事项400余件,提出意见建议1500余条,涉及资金600多亿元,推动惠企政策加快落地。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营造民营经济发展良好环境。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落实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条措施,着力整治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查封等问题。今年以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主体370个、检查事项3958项,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梳理“无扰检查”事项376项、打造“综合查一次”场景420个。全市行政检查数量同比下降54.48%,行政罚没收入同比下降19.24%。办理不罚、轻罚案件4713件,减免企业罚款9566万元,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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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98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巡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法定代表人:钟某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勇,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淇,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中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宋某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江西巡某公司(以下简称巡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中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2民终1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巡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中某公司提交的报价汇总表不能作为涉案工程的结算依据。巡某公司的施工内容包括土建工程中的水电、消防、暖通、路灯,双方之间的工程款争议涉及四部分内容,报价汇总表中所列项目与实际施工事实不符。证人黄某光、徐某峰所作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协议约定巡某公司按照中某公司与业主方的合同价下浮25%进行结算,则相关结算明细及单据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但中某公司未提供相关结算清单,二审法院亦未准许巡某公司申请追加业主方液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致使本案认定事实不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巡某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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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滨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7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胡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某)于2025年9月1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新浦路某某小区东入口绿化带实施了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银行滨江支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案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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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牡丹江市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七场——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专场。“十四五”时期,牡丹江市始终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头号工程”,坚持高位推动、系统集成、创新突破,着力构建上下互动、横向联动、同向促动的“大营商”工作格局,营造了“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都为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全市营商环境整体水平实现逐年提升,各项重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着力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让优化营商环境更有“速度”。坚持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牵引,全力推动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快办、智办”升级。数字政府建设成效显著,在全省数字政府建设上实现“四个率先”,数据汇聚量达172亿条,全国首创的“丹江生活+12345便民服务超市”在第八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推广示范,“雪城减负通APP”入选国家级数字政府创新案例。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提升,推动54个“高效办成一件事”上线运行,办事材料、时间、环节和跑动次数大幅压减。创新推出政务服务事项市县协同认领机制,推动市县两级认领率由57.44%全面提升至100%;市本级“网上可办”事项、“一次办”事项达到100%,建成“15分钟政务服务便民圈”。行政权力运行规范透明,公布牡丹江市行政许可事项372项、行政备案权力事项289项、标准化行政许可办事指南3983项,实现审批事项“一账清”。开展清单外许可和变相实施行政许可清理,实现市县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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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新民申47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杰,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凤新,博湖县律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8民终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存在赵某2021年3月15日至2024年6月13日占用场地的事实,一、二审事实认定错误。某某公司提交的视频、通话录音及证人证言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赵某在2021年3月15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占有使用案涉场地,符合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案涉场地搬运物品的人员系赵某员工,若案涉物品不是赵某的,应由其进行举证。赵某仅仅否认,未提供任何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赵某租赁的其他四间房屋与案涉场地性质、位置、搬离日期均不相同,二审认定“现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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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上海驭豪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47506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驭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07日04时39分,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57(老320国道)杭州方向189K+500检查时发现上海驭豪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上海驭豪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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