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立足区域资源禀赋与产业基础,创新探索“一域一特色”诚信建设路径,通过差异化培育“信用+”特色品牌,形成多点开花、全域协同联动的良好态势,有效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强化统筹协调,构建差异化诚信建设新格局 围绕诚信建设目标,通辽市出台《通辽市诚信建设工程“一域一特色”工作方案》,明确各地区建设方向、任务标准与推进路径。方案充分考虑各旗县市区在产业结构、资源条件和发展定位等方面的差异,引导各地依托核心产业优势制定个性化建设方案。同时,构建“市级统筹-旗县主责-部门协同-市场参与”的全链条工作机制,通过定期调度压实责任、动态评估优化举措、典型引路推广经验,确保顶层设计与基层落实高效衔接,为各地区特色化诚信实践提供有力支撑。 深耕区域特色,打造可复制推广的信用品牌样板 在诚信品牌引领下,通辽市各旗县市区紧扣自身产业特色与民生需求,精准打造差异化信用实践载体,在工业、农业、商业、生态文旅等多领域成效初显。“信用标杆街区”建设、“绿色铝基新材料产业信用链”监管体系、“大米产业诚信联盟”“红辣椒信用溯源体系”、信用修复三级预警“打铃”机制、“生态治理信用积分制”“荞麦文化旅游诚信圈”“山地草原信用驿站”等项目相继落地。借助“信用+商圈”“信用+监管”“信用+产业”“信用+文旅”“信用+生态”等多元模式,诚信建设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截至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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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京01民初1605号原告:杨某。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杨某与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以标的额为标准,我院可将此类诉讼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涉诉标的额属于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徐 硕审 判 员 孙沙沙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章 倩法官助理 李圆欢书 记 员 李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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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5〕49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环耀盛鸿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BXUA8B9U工商注册号110105034283024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谢鹏程违法行为类型《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公布)第十七条第一款;《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公布)第十条违法事实当事人主营比亚迪品牌家用汽车销售业务,并提供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服务,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两项问题:一是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汽车配件价格及车辆修理和维护收费标准;二是提供汽车配件时未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也未明示生产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处罚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公布)第三十二条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内容之规定,按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4修订)》(商务领域执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部分)编码C25352B020、C25341B010,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1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5-12-26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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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十四五’发展成就”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场召开,会上明确,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十四五”时期,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积极适应新就业形势变化,全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累计为12.14万名劳动者追发工资14.38亿元。 建成全省统一的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系统,推动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质量持续提升。出台《青海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促进全省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深入实施快递行业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专项行动,全省快递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2.3%。两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达到2080元、20元。完善调解仲裁制度,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全省授牌18家“一站式”调解室。 累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151件,向社会公布重大欠薪典型案件110件,将56家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累计为12.14万名劳动者追发工资14.38亿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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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京01民初1616号原告:某村民委员会。被告:某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某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以标的额为标准,我院可将此类诉讼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涉诉标的额属于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徐 硕审 判 员 孙沙沙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樊 星法官助理 李圆欢书 记 员 张 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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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5〕46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德迈特医学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6560428X9工商注册号110000450022026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徐旭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违法事实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6560428X9)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京药监械生产许20080018),《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的生产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6号68号楼一层、二层A;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6号24幢四层401一区;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6号24幢三层301”。 执法人员2024年8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场地内存放有2898个穿刺活检针、2350个一次性穿刺活检针以及1124个聚丙烯补片,涉案产品共计6372个。涉案产品外包装上粘贴了中、英文对照两种标签。其中,英文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批号、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以及UDI码(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等产品基础信息,中文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批号、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注册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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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宁05民终1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某戊。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婷,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某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婷,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翠兰,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第三人:宁夏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翟某,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宁夏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上诉人宁夏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因与被上诉人薛某、原审第三人宁夏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原审第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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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宁波睿凌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慈市监处罚〔2025〕147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睿凌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沈某某执法部门: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2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宁波睿凌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冷藏冷冻箱,检验结果判定不合格。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鉴于当事人曾因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25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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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湖南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明确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列入重点改革事项。今年3月,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重点改革任务实施方案》。 方案进展如何?日前,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召开加快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攻坚战进展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聚焦“管信、征信、评信、用信”四个重点环节,系统已铺排了21项攻坚任务、59项具体工作。同时“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也将全面上线。 强化支撑,提升“征信”质量 “我们坚持把制度建设和组织保障作为先导工程,着力提升信用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协同化水平。”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文会中言简意赅。 据悉,自2022年《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已配套制定了42项综合性和行业信用管理制度。 政策条例指明方向,平台建设提升质量。 “12月9日起,全省分3批次部署切换上线,初步形成涵盖政府机构、经营主体、社会组织、自然人、重点职业人群5类主体的信用评价机制,预计12月底‘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将全面运行。”文会中介绍,目前全省信用信息数据库已累计归集各类信用数据17.8亿条。 何为“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据介绍,这是全省按照“省级主建、市县主用”模式集约建设的重要信用基础设施,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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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藏民申5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某,男,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女,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再审申请人邓某、孙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藏01民终1310号民事判决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5)藏0102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某、孙某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依法改判支持两申请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均由郭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孙某向郭某于2021年7月29日转账10万元系劳务报酬严重缺乏证据证明,系一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主观推断作出的有利于郭某的判决,忽视了两申请人当时的处境及两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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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平阳县信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运政罚〔2025〕1416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平阳县信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卢某某执法部门: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2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2月23日14时15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宁波市北仑区329国道陈华村附近检查时发现平阳县信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平阳县信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北仑区工商银行北仑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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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粤民申124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钟某甲,男,1959年6月2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硕,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士才,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某乙,男,194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女,194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某丙,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再审申请人钟某甲因与被申请人玉某、赵某、钟某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民终13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案涉《房屋赠与协议》约定,赵某、钟某丙、钟某乙将案涉房产无偿赠予钟某甲,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钟某甲负责,房屋赠与后涉及的征收拆迁补偿由钟某甲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案涉房产尚未过户登记至钟某甲名下,钟某乙、赵某、钟某丙依法有权撤销赠与。二审判决撤销案涉《房屋赠与协议》,并无不当。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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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市监处罚〔2025〕132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品泓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暂无违法行为类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违法事实当事人连续2年(2023年、2024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处罚类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吊销执照(登记证)。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处罚决定日期2025-12-2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8-12-22处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5/12/26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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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率先推出“信用就医住院场景”、创新推出“商保赔付”场景、信用停车管理平台正式上线、“厦房超市”上线……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个人信用白鹭分四大信用应用场景全新上线,开启市民信用生活新篇章。 “个人信用白鹭分作为城市信用的基础设施,已经逐步形成品牌价值,成为城市信用工作的主要抓手。”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市民高频使用信用借阅、信用停车等场景,提升了社会运行效率且用户体验良好;信用就医场景多次获得全国表彰,并作为典型案例向全国推广。 截至目前,个人信用白鹭分累计上线128个信用便民惠民场景,累计注册用户突破363万人,用信次数突破1.29亿次,累计产生超245亿元的经济效益。 展望“十五五”,厦门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厦门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继续在政务、民生方面积极拓展信用应用场景,不断提升市民的守信获得感,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贡献更多“厦门经验”。 信用就医模式拓展至住院场景 专属信用额度设定并提升至2万元 个人信用白鹭分正式推出“信用就医住院场景”,这意味着,厦门信用就医模式从门急诊拓展至住院场景。 聚焦市民住院“办事环节多、资金周转难”问题,厦门推动信用服务与住院流程深度融合,创新推出“信用就医住院场景”,既简化就医手续,又缓解预缴费压力,让市民住院就医更便捷、更轻松。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是首个“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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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新民申43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某,男,1984年5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署恵,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姬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段某,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玄,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璐,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王某,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玄,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璐,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陈某,女,1986年1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署恵,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新疆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金属制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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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乐清市飞宏运输有限公司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39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乐清市飞宏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谢某某执法部门: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1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乐清市飞宏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村实施了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也可通过扫码上方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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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20252026年护航冬季冰雪旅游“百日行动”新闻发布会,本场发布会旨在介绍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护航2025-2026年冬季冰雪旅游“百日行动”相关情况。会上,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价监局副局长王玉海就冬季冰雪旅游价格监管情况进行了说明。 王玉海介绍,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已将冬季冰雪旅游价格监管列为重点任务,提前进行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针对重点区域和时段,明确了监管重点,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并已开展全面排查,以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在规范价格行为方面,全省各地以景区及周边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为切入点,通过宣传法规、行政指导、约谈告诫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多种方式,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 监管执法方面,相关部门围绕旅游“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加强对景区、酒店、餐饮、商店等重点场所的巡查,重点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620人次,检查经营主体2058家次,发放提醒告诫书1098份。同时,各地保持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对涉价投诉举报实现快速核查与反馈。 下一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大旅游市场价格监管力度,依法从严查处价格欺诈、低标高结、价外加价等违法行为,并予以公开曝光,相关违法信息将记入信用档案。市场监管部门还将与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维护冬季旅游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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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粤民申138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清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法定代表人:肖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乙,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龚某,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再审申请人清远某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龚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18民终6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涉嫌伪证罪、妨碍司法罪、虚假诉讼罪,但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在二审审理阶段亦提出其前员工刘某未经合法授权伪造、盗用其印章签署案涉合同,但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印章系伪造或被盗用的。某公司自认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直至再审审查阶段都未能提交公安机关已立案的相关材料,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应由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纪委处理的情形,所作认定并无不当。至于案涉车辆燃油补贴最终归属方的认定,一审法院向清远市清城区交通运输局发函询问案涉车辆的燃油补贴归属权和具体金额问题,按照清远市清城区交通运输局的复函内容作出相应判决,所作处理亦无不妥,一审判决对此已作详细论述,本院不再赘述。再审申请人某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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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安吉万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安市监处罚〔2025〕984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安吉万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褚某某执法部门: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1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10日在安吉县2025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安吉万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规格型号为Max,商标为巴布诺的儿童家具产品,经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3420元(叁仟肆佰贰拾元整);没收违法所得80元(捌拾元整);2:罚没共计3500元(叁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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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粤民申136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某,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成石,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孔某,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某,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新北路。法定代表人:谭某。再审申请人朱某因与被申请人孔某、谭某、深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民终1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股份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谭某、孔某应否返还朱某的出资款。本案中,朱某与谭某、孔某及深圳某公司签订的《股份协议》反映了各方当事人关于公司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朱某的出资行为,包括向孔某和谭某的转账,实际上构成了对公司资本的投入,且最终这些资金进入了公司账户。《股份协议》的签订目的是建立股东关系。《股份协议》约定朱咏梅实际出资200万元,持有深圳某公司10%的股权。后续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对《股份协议》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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