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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01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盛达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5MA01JJE29U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65600B020违法事实:北京盛达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位于顺义区杨镇的顺义区杨镇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B片区项目SY01-0101-6016地块安置房工程项目地上二次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2026年1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该工程检查时,发现北京盛达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如下问题:该工程项目地上二次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合同额为15494579.16元,依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属于大型工程,其施工项目负责人应由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北京盛达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任命的项目负责人刘江超系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京2112015201656313),二级注册建造师仅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使用不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行为。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杨柳,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调查中未发现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 2026 - 03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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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渝民申49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某,男,194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民,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某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某甲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负责人:林某,该分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某甲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商贸公司)、重庆某甲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商贸物业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4民终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改判。第一,物业服务公司未在楼梯间加装扶手存在过错。二审判决对安全隐患的认定存在根本错误,未充分考虑特殊群体的安全保障需求。二被申请人系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小区楼梯间缺失扶手,墙壁光滑无抓握点,无法替代扶手在行走过程中提供的动态支撑功能,对平衡能力较弱的老年人构成显著风险。《老年人建筑设计...
发布时间: 2026 - 03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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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对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3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价监罚字〔2026〕1号)2026年3月13日(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价监罚字〔2026〕1号).pdf
发布时间: 2026 - 03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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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90家科技型企业成功入选“科技创新再贷款”企业推荐名单,占全区总数(239家)的37.7%,位居全区第一,充分展现了首府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强劲发展动能。  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科技部等部门于2024年设立的专项货币政策,依托“创新积分制”评价,遴选符合再贷款条件的企业,向全国性银行进行推送,旨在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撬动社会资金促进科技创新。  2025年,市科技局按照自治区科技厅的统一部署,填报国家“创新积分制”企业达到376户,占全区总填报企业数量(1090家)的34.5%,共有147家企业以70分以上的成绩跻身“白名单”,领跑全区。  下一步,市科技局将全面落实“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深化与金融机构协同联动,开发推广基于“创新积分制”和科技企业“白名单”的专属金融产品,引导科技创新资源、财政支持政策、货币信贷、创业投资等向科技企业精准聚集,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投资+融资+保险”多元化金融服务,积极探索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呼和浩特模式”,促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
发布时间: 2026 - 03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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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46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B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一审第三人:C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再审申请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及一审第三人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1民终2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A公司申请再审称,1.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A公司并未向孙某涛出具合法授权手续,并且拒绝予以追认。2.孙某涛与B公司恶意串通,以0元价格转让C公司10%股权,损害了A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3.孙某涛与B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其对A公司进行变更登记系使用虚假材料获取的违法登记。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被申请人B公司提交意见称,1.B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善意无过失,孙某涛持有A公司公章代表A公司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签订时,A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梅,B公司系基于对公示信息的信赖签订合同。2.A公司在原审中认可公章交给孙某涛保管。3.股权转让前,A公司一直亏损,资产总额小...
发布时间: 2026 - 03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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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湖北冠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金运政罚〔2026〕50326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湖北冠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周某某执法部门: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1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2月09日06时45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北苑街道凌云二区68栋附近检查时发现湖北冠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湖北冠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3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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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安徽锦城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台运政罚〔2026〕0442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安徽锦城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临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0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03月06日09时45分,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8高速杜桥收费站道口检查时发现安徽锦城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安徽锦城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银行临海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3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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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浙民终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男,199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遥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审被告:单某,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审被告:深圳荟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上诉人熊某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遥某公司、宋某及原审被告单某、深圳荟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某在一审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熊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伍华红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何成龙
发布时间: 2026 - 03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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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看病最怕钱不够,临时东拼西凑,还得担心押金交多少。现在好了,凭信用就能先看病后付费,自费部分还能由信用额度实时支付,再也不用为筹钱发愁,心里踏实多了!”近日,在广东省东莞市人民医院结算窗口,刚为父亲办完出院手续的张女士,对东莞市推行的“医保信用支付”服务赞不绝口。这番话不仅道出了她个人的真切感受,也折射出参保群众在就医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境与深刻期待。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高昂的医疗费用却日益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就医痛点之一,“垫付压力大”尤其突出。患者及家庭往往需要在治疗前自行承担大额医疗支出,这不仅加重了经济负担,也增加了患者的心理焦虑与就医顾虑。  创新实践:“政府+医院+银行”三方协同信用就医模式  近日,国家医保局明确要求构建刷脸、一码、移动、信用支付相互融合、协同互补的医保便捷支付体系,破解群众就医缴费排队久、垫资难等痛点,以支付创新赋能民生服务升级。东莞市于2022年6月率先构建“政府引导、医疗机构协同、银行信用赋能”的多方融合共建模式,启动信用就医项目,与国家政策方向高度契合、同频共振。在此框架下,东莞市医保局发挥统筹协调和政策主导作用,医疗机构着力优化服务流程与系统对接,合作银行则重点依托其信用评估体系和金融科技能力,提供信用支撑与支付解决方案。  东莞市创新推出惠民就医服务平台,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配置专属就医信用额度。该额度作为“医疗备用金”,可用于支付...
发布时间: 2026 - 03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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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18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B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某娜,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丰某标,住北京市海淀区。一审第三人:C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再审申请人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公司、邱某娜、丰某标及一审第三人C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终15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A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孔 萍审判员 赵 畅审判员 姚盛中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闻方惠
发布时间: 2026 - 03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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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建德市乾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持排污许可证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环建罚〔2026〕4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乾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邱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0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建德市乾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乾潭镇城东工业园区实施了持排污许可证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21-01-24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21-01-2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04-24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肆仟元整(¥384,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3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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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财罚罚决字〔2025〕第00002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执法部门:温州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2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在浙江省温州市实施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叁佰元整(¥18,3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2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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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高新区新乐村的村积分超市货架上,米面粮油、生活用品琳琅满目。村民徐桂巧正对照积分挑选商品,“每月400分基础分能当40元用,参加志愿活动、评上美丽庭院还能加分。”  村积分超市周边,有书画室、舞蹈房、棋牌桌等功能室,室内墨香浮动,乐声悠扬,笑语连连;室外街巷整洁、停车区井然有序,勾勒出数字乡村治理的生动图景。就在几年前,新乐村还是黑网吧林立、垃圾遍地、车辆乱停。  “集体收入上去了,群众信任却下来了。”新乐村党总支书记朱彩华坦言,面对治理困局,2018年村“两委”启动环境整治上门行动,党员干部带头包干,整治房前屋后乱堆、占道经营、违规停车等顽疾。村里建成昆山首个村民积分管理大数据平台,构建数字化积分管理体系“乐民卡”,让村民参与基层治理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全过程,蹚出了一条精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乡村治理新路径。  村民在平台注册成为公益达人后可积累信用分,信用分能实时兑换文体场馆预约、家政服务等十余项民生服务。“互惠”的管理方式有效激活了本地村民与外来人口的参与热情,在“乐民卡”用户端上,垃圾分类、邻里互助等公益任务发布后常被“秒抢”,比积分、赛贡献的治理新风尚在全村已形成。  经过四年实践,新乐村积分管理大数据平台累计兑换商品近2.6万件,获益群众5000多人次,“诚信积分”深深植入融入百姓生活。目前,“智慧积分”模式已推行至昆山高新区全部行政村。  如今,新乐村又建...
发布时间: 2026 - 02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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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黑民申17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某有限公司(曾用名泰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七台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东岗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七台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七台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七台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9民终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乙公司申请再审称,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某有限责任公司焦炉烟气脱硫除尘、脱硝及余热回收系统EPC总包工程商务合同》(以下简称EPC合同)后,已与多家供应商签订合同,虽然某乙公司尚未支付全部款项,但多家供应商已履行完毕,某乙公司必然需要支付相应款项。某丙公司应支付某乙公司的直接损失应为某乙公司应向供应商支付的全部款项扣除鉴定残值,应为1,675,750元。原审判决已经认定某丙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按EPC...
发布时间: 2026 - 0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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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佳木斯市前进区优政务提效能,以“速度”与“温度”赢得企业和群众广泛赞誉,群众满意度始终保持100%。  近年来,黑龙江佳木斯市前进区始终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稳增长、促发展的“一号工程”,坚持锚定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核心导向,在政务服务、企业赋能、法治保障、基层治理、改革创新五大维度协同发力、纵深突破。“信用+多元场景”创新实践连续两年获评全国优秀信用应用场景“最具创新”“优秀实践”奖,以实打实的成效,为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根基。  优政务提效能 打造营商服务快车道  在前进区政务服务中心,鸿运办公用品店负责人李先生办完个体户登记后连连称赞:“十来分钟就办好了,全程还有专人指导,太方便了!”前进区以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为突破口,785项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入驻省政务服务网,承接“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事项367项,627项实现“全程网办”,行政许可事项平均提速率达92.87%。深耕“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54类国省重点服务场景落地见效。24小时自助服务专区、“不动产云端登记”、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改革、“婚姻登记+N”一站式集成服务等便民创新举措落地实施,政务服务集约化建设水平持续提升。三年来,区政务服务中心累计受理服务事项37783件次,接待办事群众58694人次,收获锦旗70余面、感谢信200余封,以“速度”与“温度”赢得企业和群众广泛赞...
发布时间: 2026 - 0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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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熹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未遵守医疗器械适用范围临床使用医疗器械等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上卫医罚〔2026〕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熹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2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外科医师开展皮肤科项目的行为构成了超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案发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没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手机“支付宝”“浙里办”扫描本机关提供的二维码缴纳,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按缴款单号缴纳,也可以凭本机关提供缴款单号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
发布时间: 2026 - 0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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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中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诚信商圈广场,尹悦(化名)牵着3岁儿子径直走向“食物驿站”。“还剩一份肉。”尹悦从口袋里掏出手机扫码、验证身份。“咚”一声,一份封装好的猪肉从冷藏柜里掉下来,尹悦立马弯腰取出。她又扫了一次,这次是一袋现做的酒酿馒头。  看着手里的肉,尹悦有点羞涩,轻声说,自打1月30日“食物驿站”安在家附近,她每天来领两次,家里买菜的负担轻了不少。说完,尹悦使劲揉搓眼睛,抱起儿子走远了。此时,驿站里的食物领得差不多,只剩下几份青菜和菠菜。  常州首个“食物驿站”落地才一周,消息在小镇上不胫而走,居民们知道这是为困难家庭送温暖而设置的。  驿站其实是两个冷藏柜,不大,却为镇上104户困难群体家庭24小时保供。与常见的饮料自动贩卖机不同,驿站里装的有附近大润发超市的临期生鲜,也有周边爱心商家捐赠的食品,其中肉、面包、蛋挞等最抢手。  每天,驿站优先服务困难家庭。晚上9点之后,如果还有剩余食物,就向周边外卖骑手发放。目前,“食物驿站”日均流转近百份食物,累计发放爱心食物近700份,服务困难群众超300人次。  “食物‘日光’,供求趋于平衡。”常州经开区遥观镇剑苑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沈澎澎说。  三年前,有外卖骑手反映,超市临期食品销毁很可惜,但有需要的人拿不到。“生鲜食品安全和日常运营谁来保障,社区有顾虑,驿站就一直没做起来。”沈澎澎说。  不过,这三年镇上雪中送...
发布时间: 2026 - 02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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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琼9021民初165号原告:吉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女,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定安县。原告吉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某公司”)与被告苏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林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23946.69元、利息3474.10元、违约金618.32元,合计人民币28039.11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信用卡,开卡日期为2015年9月22日,信用卡号为62215503********,并签署《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约定:标准透支利率:日利率0.5‰,以单利计算的年化利率为18.25%;逾期还款违约金:若透支本金不超过20元或3美元时,违约金按透支本金收取,透支本金超过20元时,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最低人民币20元或3美元收取。被告在取得上述信用卡之后,进行了消费,但未...
发布时间: 2026 - 0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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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龙港市某某清运有限公司运输出现车轮带泥运行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龙综罚决字〔2025〕第00371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龙港市瓯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执法部门: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2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龙港市**清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大道与**大道路口实施了运输出现车轮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带泥运行”的规定,根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车轮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依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市容环卫,事项编码330*****97000,“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10米以上或面积2平方米以上,或者在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20米以上或面积4平方米以上的,罚款金额:车轮带泥800≦M≦1000”,由于龙港市未划分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因此按行为发生地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进...
发布时间: 2026 - 02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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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黑0102民初29001号原告:贾某,女,汉族,住新疆。被告: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黑龙江某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贾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帆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天
发布时间: 2026 - 02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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