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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陕01民终37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绵阳xx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z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宏林,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XX快速充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蔡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蕊娟,陕西浩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银银,陕西浩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B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上诉人西安XX快速充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3民初17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A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五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部分,并改判B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44,530.97元为基数,按照LPR加计50%,自2020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改判A公司不支付B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10,000元;4.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并改判B公司以92,612.53元回购专用呆滞物料;5.一、二审诉讼费由B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以双方于2023...
发布时间: 2025 - 05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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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晋0929民初249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被告:栗某。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柴武彦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一耕
发布时间: 2025 - 05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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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太和县鑫盛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7534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太和县鑫盛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5-2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5月12日01时49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05(富衢线)衢州、长林方向K153+450检查时发现太和县鑫盛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太和县鑫盛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伍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5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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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8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幕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411524MA9L983E7L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022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是海淀区花园路5号院、10号院的中交海淀科创园(北京海淀区花园路5号院、10号院装修改造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2025年4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停工前共有108人在现场施工作业,现场仅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的规定。你单位在施工中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由于该工程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相关规定,安全管理力量不足,有可能导致安全管理工作上存在漏洞,存在安全隐患。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已对你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复核,复核结论为经核查责任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
发布时间: 2025 - 05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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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津03民初35号原告:开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法定代表人:邝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某,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经营者:陈某某。原告开平某公司与被告天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开平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开平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开平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开平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颖鑫审 判 员 刘雪峰审 判 员 吴松涛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东升书 记 员 赵丹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发布时间: 2025 - 05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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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黔0203民初2363号原告:某某某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法定代表人:任某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被告:梁某,女,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被告:张某,男,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某合作联社诉被告梁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某某某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某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汤昌萍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 超书 记 员 陈 杰
发布时间: 2025 - 05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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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上海新世纪新宇运输有限公司未持包车合同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1172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新世纪新宇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甘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5-2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2月10日13时59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东站检查时发现上海新世纪新宇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上海新世纪新宇运输有限公司未持包车合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5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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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夏的晋中大地,一派生机勃勃。田间地头,农民辛勤耕耘;车间内,机器轰鸣不息;工地上,塔吊高耸入云……处处涌动着发展的热潮。这幅生机勃勃的画卷,正是晋中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写照。  近年来,晋中市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号改革工程”,以政府服务的“加法”换取企业发展的“乘法”,实现了从“营商”到“赢商”的华丽转变。2024年,晋中市新增经营主体5.8万户、规上工业企业79户,专精特新企业达到318户,增长29.8%,民企百强18家,数量为全省最多,一组组跃动的数字,见证了晋中以营商环境之“优”促市场活力之“进”的显著成效。  “晋中力度”:改革创新,政策护航  晋中市以改革创新破题开路,在全省率先成立市县两级营商环境局,围绕政务、法治、信用、人文、要素五大环境建设,打出优化营商环境“组合拳”。通过顶层统筹协调,提高“一网通办”“一次办结”的服务效能,全力营造让企业和群众舒心、安心、放心的营商环境。《晋中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等政策文件的出台,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全市上下树牢“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理念,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优化营商环境大格局。  “晋中速度”:部门联动,高效便捷  走进山西乐尔乐硬折扣特价批发超市,2.4万平方米的卖场内人来人往。山西乐尔乐硬折扣特价批发超市项目从签约到开业仅用50天,创造了令人瞩目的“晋中...
发布时间: 2025 - 05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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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纳税信用是企业长远发展的“金字招牌”。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纳税信用的含金量不断提升,优质纳税信用正转化为企业宝贵的信用资产,成为开启机遇之门的“金钥匙”。最新数据显示,乐山市纳入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已达54423户,较2023年同期增加4119户,其中A级纳税人数量达4157户,较同期增长695户。  用“信用”换“真金”  在铸件生产、机械制造领域深耕二十余载的四川峨眉山立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24年通过“税银互动”平台成功获得建设银行105万元信用贷款,这已经是企业第二次获得商业银行信用贷款支持。此前,立新机械还成功申请到农业银行300万元信用贷款。  通常来说,商业银行倾向于为生产规模大、产业链稳定的大型企业提供贷款,然而立新机械作为一家小微企业能数次申请获得信用贷款,原因何在?在公司负责人张立新看来,除了稳定的经营效益,还有“信用资产”的背书加持。  他坦言,资金缺口一直是摆在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当地税务部门在走访调研中了解到企业的融资需求,经分析发现,企业符合“税银互动”申请条件。凭借连续7年保持A级纳税信用等级这一优势,企业不仅快速通过了贷款申请,还成功获批低利率信用贷款。  “从申请到放款仅用了3个工作日,无需抵押担保,年利率还比常规产品低1%。”他感慨道,纳税信用真正能换来“真金白银”。  像立新机械一样通过“税银互动”获得贷款的纳税人不在少数。目前,...
发布时间: 2025 - 05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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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89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310230564785181P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10违法事实: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位于顺义区大孙各庄镇的京东智能产业园北京顺义项目(北区)(北区1#设备用房及坡道、高架平台等4项)施工单位。2025年3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该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如下问题:1施工现场西侧分配电箱金属围栏未做保护接零,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8.1.6条第1项的要求;2.施工现场西侧分配电箱分路标记缺失,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6.3.18条的要求;3.施工现场1#塔吊末级配电箱中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200mA、分断时间0.2s,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6.4.7条第1项的要求。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3条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无强制性条款,上述行为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的情形。处罚依据:《北...
发布时间: 2025 - 05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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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的培训辅导让我们受益匪浅。我们公司的TSC积分从394分提升到了420.92分,评级提升后在业内就更有竞争优势,也因此获得了更多客户的信任和选择。”日前,在新疆昌吉呼图壁县税务部门的“执业每一课”培训辅导中,呼图壁汇璟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胡小燕在交流发言时说道。  这堂“执业每一课”是当地税务部门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合规经营的具体举措,此外,税务干部在“纳税人之家”现场讲解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TSC体系,为涉税服务专业机构开展“信用体检”,提供“TSC信用积分提升”专题辅导,进一步帮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执业风险。  信用积分是衡量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经营情况的重要指标。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结合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推行实时动态信用积分记录及查询,开展常态化跟踪评定,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信用积分评价规范和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  木垒县万事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叶玉荣也在当地的税企座谈会中分享了公司的守信经历:“去年公司的信用积分为342.6分,对失分指标进行分析和学习、有针对性提升改进后,我们的信用积分提升至415.26分,成功升级为TSC5级。”在叶玉荣看来,信用积分提升后企业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诚信经营的“软实力”为企业赢得了更多合作伙伴的信赖。  作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缴费人之间的桥梁纽...
发布时间: 2025 - 05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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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甘1122民初2420号原告: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罗某,男,1967年1月4日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原告陇某公司与被告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陇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陇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陇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向荣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欣璐
发布时间: 2025 - 05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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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北省税务局消息,今年一季度,河北省通过“银税互动”累计向6.21万户企业发放纳税信用贷款414.65亿元。  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蒋家庆介绍,目前,我国已形成一套相对完备的纳税信用评价和管理体系,其中A级为最高信用级别。  秦皇岛权盈法兰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制造金属密封件的小微企业,其产品远销海外。今年因制造技术升级,企业急需一笔周转资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了解情况后,审核了企业的A级纳税信用记录,及时为企业发放230万元纯信用、无抵押贷款,解了燃眉之急。  作为河北省生物医药领域的专精特新企业,河北天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五年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企业。凭借良好的纳税信用,天成药业成功获得了银行“税易贷”专项授信5000万元,及时满足了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需求。  纳税信用不仅是企业获取金融资源的重要依据,还能带来更多的政策红利。这些红利包括但不限于税额减免、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纳税信用A级或B级是经营主体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必要条件。  去年12月,位于邯郸市永年区的河北硅谷肥业有限公司筹建多功能颗粒肥生产线时遇到了资金问题。一筹莫展之际,该公司从当地税务部门得知,作为A级纳税人,他们符合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条件。  959.54万元的增量留抵退税款很快到了账,再加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支持,让新的生产线提前一个多月完工,为今年春耕备货打下基础。今年一季...
发布时间: 2025 - 0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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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冠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临平市监处罚〔2025〕13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冠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5-1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冠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持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有效专利41项,冠臣品牌旗下的浙江天赫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冠臣天赫智能家具有限公司持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19项,其中有效专利为93项;与当事人浙江冠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木匠老李(冠臣办公家具)”抖音账号宣称的“600多项专利”不符。浙江冠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作为广告主,在大众媒体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
发布时间: 2025 - 0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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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粤0604民初11041号原告:四川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凡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甲,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广东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四川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2025年5月15日,原告四川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因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月红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昀仪
发布时间: 2025 - 0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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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新疆有157家外贸企业进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试点白名单,这些企业可享受海关‘免打扰’。”5月9日,新疆乌鲁木齐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四级调研员朱建新说。  海关每年都会对外贸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开展现场核查,以促进进出口贸易健康合规发展。  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是海关总署2025年3月在全国推广的海关核查模式。该模式下,企业对照海关核查事项,可自行开展核查并将结果反馈海关,海关对企业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查认可后,原则上不再对企业进行登门检查。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可享受100%企业自查结果采信。  5月7日,新疆阿瑟娜实业有限公司递交的企业自查情况表及随附材料通过了乌昌海关审查,是全疆首家享受海关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企业。  该模式下,企业可自主安排检查时间,自查发现了问题还能享受容错整改期。  “以前海关来核查,我们要提前准备材料、安排专人对接。现在我们可以自行安排检查时间,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就行,海关也认可检查结果。我们还能通过自查提升合规经营能力。”新疆阿瑟娜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热夏提·热合木说。  乌昌海关辖区有82家重点企业进入了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试点白名单。乌昌海关稽核查科科长白萌梦表示,该模式可让诚信守法经营企业实现“一次提交、免检通行”,迎检成本压缩80%以上,迎检时间节省10个工作日。  乌昌海关正在通过关长送政策上门、关企座谈会、...
发布时间: 2025 - 05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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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甘1122民初2008号原告:甘某某司: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北侧(广场丽苑东侧)。法定代表人:商某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君,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丹,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颉某戊,系该公司董事。被告:甘某某司乙。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韩某,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被告:颉某戊,女,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原告甘肃陇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陇某公司、甘某某司乙、韩某、颉某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登记立案。原告甘肃陇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甘肃陇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左向荣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娇娇
发布时间: 2025 - 05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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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有序推进天津市自然人信用建设。日前,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依托市民“海河分”微信小程序,上线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打印服务,实现信用报告“指尖办”“随时办”,有效破解线下办理流程复杂、时空受限等问题,进一步推动我市信用服务从“能办”向“智办”“快办”“好办”不断优化升级。  一是夯实数据基础,拓展信用应用。为弘扬诚信文化、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依托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深度整合80家信源单位超20亿条自然人公共信用数据,构建涵盖基本信息、职业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公共记录信息等6大维度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推动形成立体化个人公共信用画像,成为全国首批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服务的省级地区。目前,我市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已在人才聘用、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领域常态化应用。  二是聚焦民生痛点,创新信用服务。天津市市民查询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主要依赖自助终端机、人工窗口等传统线下服务渠道。由于每个行政区只设置一台自助终端设备,且市民的查询打印需求在时间上、空间上分布不均,导致市民在打印报告时经常面临排队等待、往返奔波等情况,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共信用服务的便捷性和体验感。为有效破解上述痛点,市公共信用中心以数智化转型为抓手,创新构建“线上+线下”双轨融合服务体系,在保留全市20台自助终端...
发布时间: 2025 - 05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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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粤0604民初10282号原告:江西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朱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泽宇,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珊,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某,女,汉族,1983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赵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锦涛,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某公司与被告翟某、上海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梓光
发布时间: 2025 - 05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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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5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6102192357L违法行为类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356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京)JZ安许证字〔2022〕235332,有效期为:2022年10月20日至2025年10月19日,发证机关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5年2月18日,本机关检查人员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日常动态核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6.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未给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7.未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未给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8.没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立...
发布时间: 2025 - 05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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