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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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企业信用记录工作的通知全国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贵单位已纳入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监督。    信用记录是企业的“第二身份证”,政府、银行、客户为了安全,在采购、合作、交易或签约前,都已习惯查询对方的信用记录。良好的信用记录——在政府事务中优先获得优惠政策、资金补贴、享受“绿色通道”;在招投标、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市场准入、银行信贷、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民间借贷等活动中起着能否成功的关键作用;在销售、投资、合作、赊销、招聘、营销等方面帮助企业赢得更多客户、提高签约率、提升销售量。如果信用记录不良或信用空白,会导致客户对企业负面扩大的联想,本能地“避凶趋利”,放弃合作!老客户在不觉间流失,新客户末谋面就被淘汰,临近签约的客户也会流失;不良的信用记录或空白信用,还将增加企业在投标、采购、贷款、融资、担保、行政审批、资质办理、招商引资、交易合作、人才引进、广告宣传、电子商务等方面的经营成本。信用记录就像一只无形的“手”,时刻以特殊方式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依据国务院《企...
发布时间: 2019 - 06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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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企业信用记录及申报国家级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所提交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盖章复印件1份)二、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和盖章复印件1份)三、经营场所照片(牌匾和室内照片各1张)四、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联系信息(正反面复印件1份)五、企业联系人及联系信息(正反面复印件1份)六、获得的相关许可证书(原件和盖章复印件1份;无,则不需提供)七、获得的相关荣誉或奖励证书(原件和盖章复印件1份;无,则不需提供)八、获得的相关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和盖章复印件1份;无,则不需提供)九、获得的相关信用评价证书(原件和盖章复印件1份;无,则不需提供)十、获得的相关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和盖章复印件1份;无,则不需提供)十一、获得的慈善捐助证书(原件和盖章复印件1份;无,则不需提供)十二、司法部门的判决信息(原件和盖章复印件1份;无,则不需提供)十三、行政监管部门的处罚信息(原件和盖章复印件1份;无,则不需提供)十四、税务部门的欠缴税收信息(原件和盖章复印件1份;无,则不需提供)十五、法律公证及律师声明信息(原件和盖章复印件1份;无,则不需提供)十六、立信单位承诺书(原件和盖章复印件1份;无,则不需提供)请将以上资料复印件盖章,报送至所申报的信用评级机构。
发布时间: 2019 - 05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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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登记、审批和发布企业信用记录采集、审批发布和使用办法第一章 企业信用信息登记验证第一条 企业对各地区征信机构征集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验证申请。第二条 验证企业信用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地区征信机构对申请验证的信息应当进行验证,确认有错误的,应当自收到信息验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二)申请验证的信息涉及原信息是否真实的,由各地区征信机构向原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核实申请;    (三)原信息提供单位对于申请核实的信息应当进行核实,并在自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各地区征信机构提供书面核实结论;  (四)各地区征信机构自收到原信息提供单位核实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验证报告,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条 对验证期间的企业信用信息,未经被征集企业同意,各地区征信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审批发布   第四条 各地区征信机构应当按时向社会发布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第五条 向社会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事项:  (一)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除第三项规定以外的企业基本情况;  (二)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企业资信情况;  (三)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荣誉记录;...
发布时间: 2019 - 03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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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  (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  (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全...
发布时间: 2017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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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信用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诚信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 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六条 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二)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第七条 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二)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三)公司章程;(四)股东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说明;(五)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主要股东...
发布时间: 2016 - 04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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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http://www.315xinyong.org.cn二、信用中国(企业信用查询平台)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 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http://www.sac.gov.cn/
发布时间: 2015 - 1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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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诚信承诺书诚信承诺书本人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声明并承诺:本企业基本情况登记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及其数据内容真实有效;本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守法经营、诚实信用,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监管。同时履行以下各项承诺,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各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罚。1、不相互串标、围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2、不提供伪造(包括“克隆”)、涂改的公文及相关证明、证照、证件或谎报相关信息;3、不超越企业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4、不出让资质或允许他人资质挂靠;6、认真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7、及时准确向项目相关管理部门报送行业统计报表8、相关专(执)业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位,应执证上岗;9、严格遵守市场规则,不以任何形式手段进行低价竞争;10、遵守商业规则,践行承诺、履行约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不损害他人利益;11、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   企业负责人签字:  日期:企业信誉承诺书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发布时间: 2015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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