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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说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和电子商务评价证书等信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提利用广告或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它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二十...
发布时间: 2021 - 05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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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削减前置审批、推行投资项目网上核准,释放投资潜力、发展活力;部署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助力创新创业、升级“中国制造”。会议指出,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从改革创新制度入手,以精简前置审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更加便捷、透明的投资项目核准为重点,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向纵深推进,有利于根治“审批依赖症”,堵住利益输送“暗道”,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现代政府,放开企业手脚,营造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会议决定:一是实行五个“一律”,更大程度方便企业投资。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除确有必要保留的外,通过修法一律取消;核准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外,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和指定中介机构。对确需保留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要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二是企业需要中介服务的,由企业自主选择。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并由行政机关支付费用。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严格依法监管,对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违背诚信行为。三是推行前置审批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作为重要简政措施,加快办理速度。同一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实行一次受理、一...
发布时间: 2019 - 10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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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对于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使广大党员干部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保证本地区本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主体、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工作。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要带头执行《条例》,切实加强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请示报告工作的指导。要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全文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党中央、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发布时间: 2019 - 02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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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近期,有纳税人反映,部分扣缴单位在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计税。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全面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二、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三、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尽快给予解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投诉电话:12366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1月2日http://www.gov.cn/xinwen/2018-11/02/content_5337047.htm
发布时间: 2018 - 11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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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社会舆论热议拼多多购物平台上涉嫌销售侵权假冒商品。为了有效履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就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力度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全链条打击。在总局部署的2018年度相关专项行动中,将打击包括“傍名牌”在内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其他商标侵权、相关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列为重点打击目标。发现的涉嫌重大违法线索,要对生产、销售等相关环节进行全链条调查处理。各地监管部门可从调查网络交易平台(网站)入手,进一步发现上、下游涉嫌违法生产经营者,并将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相关属地监管部门。属地监管部门应逐一排查,对于情况属实的应依法从严查处,并及时向社会披露。 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地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媒体监督的作用,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处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加大对相关违法广告的监测力度,通过各种渠道扩大相关违法线索的来源。  三、落实经营主体责任。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网站)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网...
发布时间: 2018 - 08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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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特别提醒您:凡打着政府部门的旗号、协会的名义颁发的信用证书均为虚假信用证书(100%虚假),属于“三无”信用产品,任何人可依法索赔(也可委托我们的律师理赔)。    依据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明确规定:从事虚假宣传、不失宣传、垮大宣传等,新广告法第55条规定最高可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 2018 - 0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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