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杭州宝秀保健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上市监处罚〔2026〕69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宝秀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贾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2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5日至30日,杭州某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在上城区吴山广场举办年货节展销会,当事人承租了25号摊位销售保健食品和农产品,经营场所面积约10平方米。2025年12月25日,本局现场查获当事人销售的8盒阿胶片超过保质期。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及虚假标识的阿胶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约10平方米,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十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阿胶片8盒;2.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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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新01民终5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烨,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某2公司某3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法定代表人:杨某5,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新疆成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陈某4,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某2公司某3分公司(以下简称阿克某2公司某3分公司)、原审第三人陈某4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2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1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阿克某2公司某3分公司对陈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阿克某2公司某3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阿克某2公司某3分公司根本就不享有对陈某1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追偿权,一审判决陈某1承担阿克某2公司某3分公司支付的工伤赔偿款的60%没有任何依据,一审判决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首先,法定的追偿权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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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建德市新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桥口腔诊所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建市监处罚〔2026〕2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新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桥口腔诊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徐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2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25年03月05日,当事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2025年4月2日,当事人依法进行诊所备案并取得相关备案凭证后正式开始经营。在诊所经营期间,当事人将转让自建德某口腔诊所的医疗器械(含涉案医疗器械中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63支,埃蒙迪“不锈钢卵圆型方丝上颌”正畸丝4盒,埃蒙迪“I型(圆丝)”“不锈钢卵圆型圆丝下颌”正畸丝2盒,埃蒙迪“镍钛卵圆型超弹方丝下颌”牙弓丝1盒,咬合纸1盒)继续用于牙科诊疗项目。截至2025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医疗器械均已过期。同日,执法人员还从当事人处查获了两款无中文标签的医疗器械。经翻译,其中一款为杭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注德国地区的正畸丝6包,该型号产品为出口产品且未在国内注册,该医疗器械转让自建德某口腔诊所。另一款产品为韩国某种植体有限公司生产的基台,当事人从微信自然人处以试用赠品的名义获取了14盒该型号医疗器械。截至案发该型号医疗器械也未在国内进行注册。因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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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甘肃省东乡县通过强化农资监管、提升产品质量、优化政务服务,将社会信用融入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为深入推进乡村治理、助力特色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5年以来,东乡县农业执法队共出动执法人员168人次、执法车辆59台次,发放宣传资料2600份,与农资经营户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62份,检查各类农资生产经营主体96家,抽查肥料5200吨、农药55吨、种子130吨、地膜1350吨,并通过“以案说法”解读失信案例,营造诚信致富、守信致远的市场氛围。 围绕东乡贡羊等特色产业,该县建立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和“一羊一码”全过程溯源体系,推动产品品质的标准化与数字化管理。从养殖环节的技术推广到屠宰环节的质量抽检,持续提升监管能力水平,强化信用约束机制,督促企业守诺践诺,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此外,东乡县农业农村局构建“教育引领+制度约束”的政务诚信体系,将诚信教育纳入干部培训必修课,开展“诚信进机关”主题活动,推行“诚信服务标兵”创建,在补贴发放、技术指导等工作中做到“承诺必达、办事透明”。通过“板凳课堂”“田间说教”等形式,用方言为群众耐心讲解农业补贴申报、信用贷款等政策,切实将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激活乡村振兴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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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粤01民终26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女,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桂媚,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某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叶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审被告:张某,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某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1民初32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某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判令某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未采信关键证据,导致错误认定涉案房屋不存在重大瑕疵及胡某未履行通知义务。涉案房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自2016年7月起,涉案房屋出现“管线杂乱、供水时有时无、消防管道及消防栓缺失”等严重影响基本居住安全的重大瑕疵。此状态已持续多年,致使房屋完全丧失正常居住功能,处于“不适租”状态。某某公司作为出租人,负有法定的维修义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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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青岛轩伟达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6〕051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青岛轩伟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秦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2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21日14时05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9高速公路党湾收费站检查时发现青岛轩伟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青岛轩伟达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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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苏04民终6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某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部分。负责人:吴某,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缘,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波,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华安某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某、朱某、常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5)苏0412民初13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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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绿途(兰溪)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6〕758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绿途(兰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2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07日13时50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0(沪瑞线)建德、桐庐方向 K330+800检查时发现绿途(兰溪)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绿途(兰溪)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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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在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上,《大连市2026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即《7.0版提升方案》)正式发布。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大连市营商环境已累计提升迭代6个版次、推出397项优化举措,取得了长足进步,《7.0版提升方案》全面对标世行标准,锚定国际一流,围绕“六个深化”推出50条提升举措。 对标世行标准 突出五大特色 大连市营商环境从1.0版迭代升级至6.0版,层层递进、逐步完善。1.0版聚焦推动政府职能转变,2.0版聚焦深化“放管服”改革,3.0版聚焦市场、政务、法治和生态宜居,4.0版开启改革新阶段,5.0版突出产业营商和数字赋能,6.0版注重拓展营商品牌,7.0版全面对标世行标准,锚定国际一流,围绕“六个深化”,即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性改革、深化惠企政策精准化建设、深化市场环境公平性建设、深化涉企服务智慧化建设、深化法治环境规范化建设、深化人文环境普惠性建设,推出50条提升举措。主要突出五大特色: 一是突出制度规则系统优化。7.0版方案侧重向制度、机制和效率并重升级。比如,企业准入方面,提出建立外国投资者身份跨地域“互认机制”;劳动就业方面,提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协商协调制度;经营场所方面,对污染较轻行业取消环评审批等,推动基础性制度迭代升级,形成区域性规范。 二是突出数字技术应用。抢抓人工智能时代机遇,释放城市创新发展新动能,提出“人工智能+政务服务”,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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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新32民终1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民丰县。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浪,上海邦信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民丰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民丰县。法定代表人:穆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某某,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慧,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丰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2025)新3227民初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浪、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穆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某某、王云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置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新3227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为驳回某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某置业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某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某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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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6〕476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姜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2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9月26日10时08分,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北高速出口处检查时发现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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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共45条,聚焦五大核心领域推进优化升级。 在营商环境评价方面,杜绝以召开会议、制作台账作为主要评价依据的形式主义,同时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监督。 在政务服务质效提升上,建立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与常态化推进机制,稳妥应用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新技术,推动政务数据安全共享,根据需求动态调配服务资源,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办事需求,并通过线上线下一体联动机制与企业诉求闭环处办机制,实现惠企政策精准推送与兑现后评估。 针对企业融资难题,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鼓励其完善信用评价与风险防控体系,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向企业明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 在政府守信践诺方面,将“历史遗留问题”转化为“未按期有效解决事项”,明确无法兑现政策承诺的解决方案及土地、附属建筑物处置方式,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可不予行政处罚,同时鼓励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处置相关事项,完善政务信用记录与惩戒机制。 在涉企法治保障上,建立“亮码入企”行政检查制度,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构建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同时明确未按期还款责任主体需承担相应责任,加强对损害营商环境、履职不到位等共性问题的监督。 据了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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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15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穆某晖,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灌云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连云港百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法定代表人:穆某晖,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穆某晖因与被申请人灌云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某公司)、一审被告连云港百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7民终3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穆某晖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关于涉案买卖合同的主体认定错误。2016年穆某晖因扩建厂房,由父亲穆某波出面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并购买建筑材料,工程款和材料款均由穆某波负责,穆某晖不存在直接从益某公司购买混凝土的事实,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益某公司应向穆某波主张权利。穆某晖在另案中主张益某公司的产品质量责任,并不以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前提。(二)一、二审判决根据益某公司提供的164张送货单认定其供应混凝土的数量,缺乏事实依据。益某公司提供的上述送货单中仅有1张系穆某晖本人签名,有穆某波签名的送货单也存在多种笔迹,一、二审判决对以上送货单的真实性未予审查。(三)一、二审判决参照市场指导价认定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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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绿奥电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临平市监处罚〔2026〕14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绿奥电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姚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2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区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维保单位为浙江绿奥电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查看监控,当事人未严格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维保基本项目(内容)进行维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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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扬州,土地管理有了“智慧大脑”,无人机飞一圈,几分钟到几小时就能为土地拍好“三维证件照”,快速合成实景三维模型,为企业发展抢出宝贵时间;研发型企业“创新赋能包”、出口型企业“跨境通包”、初创企业“合规入门包”,高邮的智税服务让政策实现精准滴灌;执法人员检查时亮明“行政检查码”,企业扫码就能确认执法资格和检查依据,整场检查仅用2.5小时,还同步生成电子整改清单…… 这是扬州市各地推动营商环境“优无止境”的精彩缩影。市发改委主任陆安亚介绍,扬州各地直面经营主体关切,从小处着手,通过小切口破难题,持续推出更多有温度、接地气的创新举措,让营商环境“金名片”越擦越亮。 政策精准滴灌 直达企业发展所需 惠企政策的生命力,在于企业的获得感。扬州坚持推动政策从“大水漫灌”转向“精准滴灌”,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让红利切实为企业发展添劲赋能。 高邮市税务局创新打造“智税e站·链通未来”服务项目,组建“1+N+6”专属服务团队,化身企业“税务管家”。“我们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需求,定制研发型企业‘创新赋能包’、出口型企业‘跨境通包’、初创企业‘合规入门包’。”国家税务总局高邮市税务局副局长陈曦介绍。航天锂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是磷酸铁锂电芯技术研发龙头企业,每年研发投入超8000万元,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重点受益对象。但随着企业“智改数转”提速,研发项目扎堆、费用构成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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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云06民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xxxxxxxxxxxx。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1955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云南省麒麟区人,云南某有限公司股东,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中国某曲靖支行。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甲,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云南省五华区人,云南某有限公司股东,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乙,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云南省五华区人,云南某有限公司股东,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云南某有限公司股东,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鸿,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娆敬,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68********),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润,云南意衡(永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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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嘉兴市中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地海罚〔2026〕2415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嘉兴市中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金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1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01月15日09时28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国际港水域检查时发现嘉兴市中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市中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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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上午,安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双招双引”大会召开。市委书记孟景伟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以“五年看头年、全局抓开局”的政治意识和奋进姿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抓实“双招双引”,奋力实现“开门红”,努力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君毅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东明,市政协党组书记花家红,市委副书记廖强,市委常委及其他在职市级领导出席会议。 会议通报了2025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情况,表扬表彰了2025年度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进集体和个人,解读了《安庆市加快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6版)》,先进集体和个人代表作了交流发言。 孟景伟强调,好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要学先进、补短板、强弱项,推动营商环境实现新的整体跃升。要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纵深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落实“局科长走流程”、重点企业“服务包”等机制,办好“安庆企业家日”等活动,做到办事真方便、企业真满意;要持续优化市场竞争秩序,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恶意低价竞争,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动,依法妥善处理涉企案件,持续打击涉企网络谣言等牟利性行为,让企业安心经营、放心投资;要持续优化产业生态环境,围绕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强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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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吉0194民初5541号原告:崔某良,男,1979年1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告:杨某羿,男,1998年7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开发区。负责人:高某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良与被告杨某羿、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2026年1月16日15时,原告崔某良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某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良负担。审判员 刘珅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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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林徐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余市监处罚〔2026〕2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林徐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韩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1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4日至2025年11月27日,杭州林徐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的天猫店铺内销售的固体饮料,其标题宣传“无糖”无相关依据。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内销售固体饮料,其标题宣传“无糖”等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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